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公司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运输行为,维护良好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实行审核准入制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运输公司是指在济宁市主城区范围内注册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公司。
二、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公司必须凭市渣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承运建筑垃圾,建设、拆迁及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或未取得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三、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的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办公、车辆停放场所;(二)运输企业自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少于10辆,挖掘机、机动保洁车、冲洗车各1辆以上,冲洗设备2套以上,其中全密闭新型环保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1辆以上;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是重型(三轴)自卸货车,按规定标准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并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范的要求,喷涂单位标志、车号、颜色、反光标识,安装安全防护装置等设施;3年内,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均更换为全密闭新型环保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取得《机动车辆行驶证》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取得《道路运输证》;(五)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照济宁市渣土运输管理的要求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必须纳入市渣土管理部门的数字化监控平台进行管理;(六)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七)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具备上述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公司,按照招标代理机构(咨询电话:0537-2389909,15589757699)招标文件的要求申请报名,通过审核、中标后,发放《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
五、经审核予以准入的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和运输车辆实行年度审验和日常考核制度,并根据年审和考核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由城管执法、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严肃查处,同时追究建设和施工单位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县(市、区)参照本通告组织做好本辖区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审核准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