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湖南省环保厅获悉,湖南省最新的《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正式出台,标准规定了湖南省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指标、限值和监测方法,适用于湖南省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效果评价、验收。其中,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pH值范围6.0至9.0,还规定了居住用地、商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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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湖南省地方标准《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DB43/T 1125-2016)的通知

2016-05-13 09:51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湖南省环保厅获悉,湖南省最新的《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正式出台,标准规定了湖南省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指标、限值和监测方法,适用于湖南省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效果评价、验收。其中,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pH值范围6.0至9.0,还规定了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和工业工地在总铅、总砷、总镉、总汞等十余项污染物的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总量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州环保局:

湖南省地方标准《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DB43/T 1125-2016)已由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3月29日批准发布,自2016年5月29日起实施,请各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9日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土壤污染,保护土壤资源和土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指导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灿、文涛、万勇、钟振宇、付广义。

本标准于2016年3月29日首次发布。

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

1 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湖南省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指标、限值和监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效果评价、验收。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重金属污染场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壤修复工程效果评价、验收可参照《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HJ 25.1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55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污染场地contaminated site

对潜在污染场地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后,确认污染危害超过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场地,又称污染地块。

3.2土壤修复soil remediation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固定、转移、吸收、降解或转化场地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含量或浓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物质的过程。

3.3目标污染物target contaminant

在场地环境中其数量或浓度已达到对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具有实际或潜在不利影响的,需要进行修复的关注污染物。

3.4修复目标值remediation target

污染场地经修复后,目标污染物应达到的规定指标限值。

3.5上层土壤upper soil

位于场地土壤的最上部,从地面至地下一定深度的土壤层,主要指场地中与人体直接接触和易于随雨水和大气迁移扩散的土层。根据场地边界1000m内人口密度确定上层土壤的深度,即人口密度≤25人/km2,上层取0-0.2m;人口密度>25人/km2,上层取0-0.5m。

3.6下层土壤subsoil

上层土以下一定深度的土壤,主要指场地中可能受到污染物迁移扩散影响的土层。

3.7浸出leaching

可溶性的组分溶解后,从固相进入液相的过程。

3.8居住用地residential land

城乡居住区、学校、宾馆、游乐场所、公园、绿化用地等地。

3.9商业用地commercial land

商业区、展览场馆、办公区等地。

3.10工业用地industrial land

工厂(商品的生产、加工和组装等)、仓储、采矿等地。

4 土地利用类型

根据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后的土地利用类型,将土地主要分为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三类。

5 标准分级

场地上层土壤需同时满足总量和浸出浓度标准;下层土壤需满足浸出浓度的标准。

6 目标污染物种类

目标污染物共计以下12项:pH、总铅、总砷、总镉、总汞、总铬、六价铬、总钒、总锰、总铜、总锌、总锑。

7 标准值

7.1 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pH 值标准

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pH值范围6.0-9.0。

7.2 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总量标准值

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即为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目标值最高限值,见表1。

7.3 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浸出浓度标准值

修复目标场地边界半径2000m范围内存在饮用水源地、集中地下水开采区、涉水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水环境敏感点,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浸出浓度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Ⅲ类标准,除此之外执行Ⅳ类标准。

锰、钒、锑浸出浓度统一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限值。

总铬不执行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浸出浓度标准。

8 监测要求

为保证土壤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布点、采样、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处

理等环节进行全程序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8.1 采样点布设

土壤采样点布设参照《污染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

8.2 验收监测

土壤含量、浸出浓度为修复工程完工后监测一次。

8.3 跟踪监测

土壤含量、浸出浓度为修复工程完工12个月后监测一次。

8.4 分析测试方法

按国家标准方法或其他等效方法进行,但其检出限、准确度、精密度均不应低于方法规定要求,并应经国家标样在本实验室的验证后方能采用。我国尚没有规定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和统一方法的,可采用ISO、美国EPA或日本JIS的相应监测分析方法。分析方法列于表2、表3。浸出方法按《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HJ 557)执行。

9 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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