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有所值评价实施主体的合规性物有所值评价实施主体的合规性,意即由谁来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是合规的,除此之外的其他主体是不能开展物有所值评价的?!在PPP项目的推进过程之中,如果由开发区管委会来实施物有所值评价,合规不?如果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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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需满足的9个重大合规性要点

2016-05-17 09:17 来源: 中国PPP中心 

一、物有所值评价实施主体的合规性

物有所值评价实施主体的合规性,意即由谁来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是合规的,除此之外的其他主体是不能开展物有所值评价的?!在PPP项目的推进过程之中,如果由开发区管委会来实施物有所值评价,合规不?如果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的国有企业,甚至由咨询机构以其自身名义来做出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是否合规?

答案均是否定的。因为根据财政部于2015年12月1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5〕167号)第七条的规定:"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并积极利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力量。"以及第十条的规定:"开展物有所值定量评价时,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定量评价内容、测算指标和方法,以及定量评价结论是否作为采用PPP模式的决策依据。"

因此,符合合规性要求的物有所值评价实施主体,具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项目本级财政部门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来实施该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

第二类:项目本级PPP中心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来实施该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

第三类:项目本级财政部门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来实施该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但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受托人,并非实施主体。

第四类:项目本级PPP中心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来实施该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但第三方专业机构也非实施主体。

除此四类之外,均不符合合规性的要求,尤其是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单独出具的物有所值评价,更不可取。

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方式的合规性

如果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以及会同的行业主管部门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物有所值评价的,如何委托,才合规呢?我们知道,委托方式有直接委托、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协议供货等8种方式(如图1所示),具体用哪一种方式去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需要根据具体的PPP项目特点予以适用。


图1

因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以及会同的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物有所值评价,其委托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服务行为,具体可见其第二条的规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因此,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以及会同的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物有所值评价的,必须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而且须遵守PPP项目当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具体以贵州省为例,说明如下: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12月4日发布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46号)的规定,PPP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以及会同的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物有所值评价的服务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也就不需要进行集中采购。但对于具体选用图1中8种方式的哪一种,是有具体规定的。

第一种方式: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分为必须采取公开招标和非必须采取公开招标两类,但鉴于公开招标的特性,对于非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项目,一般均鼓励采取公开招标。那么,在哪些情形下,PPP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以及会同的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物有所值评价时,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呢?根据前述黔府办发〔2015〕46号文第三条【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规定,服务类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就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因此,如果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物有所值评价,服务费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就必须采取公开招标。

第二种方式:邀请招标。招标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公开招标,二是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原则,邀请招标是例外,只有在符合特定情形下,才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具体的规定一是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二是详见财政部于2004年8月11日发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条的规定:"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以及必须符合第十五条的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种方式:竞争性谈判。根据前述黔府办发〔2015〕46号文的规定,服务类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就必须采取公开招标,但是对于100万元以下的,是否就可以不用公开招标呢?黔府办发〔2015〕46号文第二条【采购限额标准】规定,预算在3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就达到采购限额标准。因此,在3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只要符合特定条件的,即可选择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物有所值评价。其特定条件一是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二是详见财政部于2013年12月19日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以及第三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四种方式:竞争性磋商。对于预算在3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只要符合特定条件的,即可选择竞争性磋商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物有所值评价。其特定条件为财政部于2014年12月3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种方式:询价。此种方式万万不可性。为啥?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询价只适合于且仅仅只适用于采购货物。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物有所值评价为采购服务,用询价的方式不合法。

第六种方式:单一来源采购。第三方专业机构为防止其他专业机构的竞争,除直接委托之外,最希望采取的就是此种方式。但是此种方式,适用条件非常之苛刻。其条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如欲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自行对照此条件,看是否符合?

第七种方式:协议供货。此种方式,要看PPP项目当地是否有财政部门制定的协议供货目录,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物有所值评价的服务必须在目录之内,才可,否则,不行。对此,前述黔府办发〔2015〕46号文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协议供货目录及采购操作流程省级由省财政厅制定,市(州)及以下由各市(州)财政部门制定。……。"

第八种方式:直接委托。此种方式,只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物有所值评价的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且该等服务没有纳入协议供货目录内的,即可由PPP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以及会同的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可见前述黔府办发〔2015〕46号文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没有制定协议供货目录的,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的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以上文字太多,具体图示如下,见图2(当然,这是以贵州省为例)。


图2

三、物有所值评价开展时间的合规性

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不是想什么时候开展就开展,想什么时候不开展就不开展的。尤其是,物有所值评价不能以"补程序",倒签时间等方式予以实施。那么,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具体该在什么时候开展呢?从财政部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图》(图3)中及可见答案。


图3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图》(图3),物有所值评价应该是在PPP项目的识别阶段开展,而不应该是在PPP实施方案编制或审批阶段开展,更不能在PPP项目合同签订后才开展。因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应统筹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结论,做出物有所值评价结论。物有所值评价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通过'的项目,可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未通过'的项目,可在调整实施方案后重新评价,仍未通过的不宜采用PPP模式。"因此,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时间,必须在PPP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之前,当然,更是在PPP项目实施方案报请政府批准之前。否则,其合规性成问题。

四、物有所值评价基础资料的合规性

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不可能凭空开展,它必须依据一定的基础资料,根据特定的标准和程序,才能予以评价。那么,具备什么样的PPP项目基础资料,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才符合合规性要求呢?这需要根据PPP项目的具体特点予以分析。

PPP项目,根据是否属于新建的标准,可以将PPP项目分为三类项目:第一类是新建类PPP项目(一般采取BOT、BOOT、BOO等方式实施);第二类是改建类PPP项目(一般采取ROT方式实施);第三类是存量类PPP项目(一般采取TOT方式实施),具体可见《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第六条的规定:"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一)政府发起。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负责向交通、住建、环保、能源、教育、医疗、体育健身和文化设施等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可视化如下图:

图4

第一类:新建类PPP项目。开展此类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至少须具备如下5项资料:

1、PPP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此为证明该PPP项目从经济上等具有可行性。对此,我们需要特别注意,很多PPP项目,并未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2、PPP项目的设计文件。设计有可能是概念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如果有施工图设计最好,次之也需要初步设计(技术设计),但仅有概念设计不太合适。

3、PPP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记住,是初步实施方案,不是报审稿的实施方案。

4、PPP项目产出说明,也即此PPP项目建成以后,它的产出是什么,以及产出的质,产出的量等。比如市政道路,修建完成后,道路的长度、道路的宽度、道路的设计使用年限、道路的绿化、道路的照明等情况。

5、PPP项目的风险识别和分配情况。即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另外,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第二类:改建类PPP项目。开展此类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需要具备的资料与新建类PPP项目的资料类型基本相同。

第三类:存量类PPP向。开展此类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至少须具备如下4项资料:

1、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此类历史资料较多,包括财务报表资料、固定资产清单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资料、产权证书资料、项目员工资料等。

2、PPP项目实施方案(初步)。

3、PPP项目产出说明。

4、PPP项目的风险识别和分配情况。

五、物有所值定性评价指标的合规性

物有所值评价,主要从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两方面予以开展。但是在开展定性评价时,对于定性评价的指标,以及相应的权重,并不能随意设置,且有着严格的合规性要求。

第一,对于物有所值定性评价指标,笔者将其命名为"66"原则。具体如下:

"66"原则的第一个"6":PPP项目物有所值6项基本评价指标。这6项基本评价指标为:1、全生命周期整合程度;2、风险识别与分配;3、绩效导向与鼓励创新;4、潜在竞争程度;5、政府机构能力;6可融资性。这6项指标必不可少,少一项不行,多一项也不行,所以,也可称之为PPP项目物有所值定性评价的"规定动作"。

"66"原则的第二个"6":PPP项目物有所值6项补充评价指标。这6项补充评价指标为:1、项目规模大小;2、预期使用寿命长短;3、主要固定资产种类;4、全生命周期成本测算准确性;5、运营收入增长潜力;6、行业示范性。但是,对于此6项评价指标,并非必不可少,也并非必须要用此6项评价指标。因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的规定:"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补充评价指标。"

第二,对于物有所值定性评价指标的权重,笔者将其命名为"28"原则。具体如下:

"28"原则的"2":补充评价指标的权重仅占20%的比例。如果同时采取基本评价指标和补充评价指标予以评价,补充评价指标的权重,不能超过20%的比例。

"28"原则的"8":基本评价指标的权重占80%的比例。当然,如果该PPP项目不开展补充评价,基本评价指标的权重即为100%。

另外,基本评价的6项具体指标中,任一指标的权重一般不超过20%;补充评价的6项具体指标中,任一指标的权重一般不超过10%。

第三,对于物有所值定性评价的打分,笔者将其命名为"55"原则。具体如下:

"55"原则的第一个"5":每项指标评分分为五个等级。这五个等级为:1、有利;2、较有利;3、一般;4、较不利;5、不利。

"55"原则的第二个"5":每项指标打分分为五个档次。这五个档次对应五个等级为:1、100~81分;2、80~61分;3、60~41分;4、40~21分;5、20~0分。

另外,PPP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评分等级对每项指标制定的评分标准,须清晰准确。

如上,即为PPP项目物有所值定性评价三原则的合规性要点。图示如下:

图5

六、物有所值定性评价专家组成的合规性

PPP项目的物有所值的定性评价,因其相对于定量评价的主观性,需要专家根据前述指标、权重、打分等来予以综合评定,那么,如何组建PPP项目的物有所值定性评价的专家,才符合合规性的要求呢?

第一,专家所属行业范围的合规性要求。开展PPP项目物有所值定性评价的专家,必须要从规定的行业范围内选择,这些行业范围至少包含8大项:1、财政;2、资产评估;3、会计;4、金融;5、PPP的具体行业;6、工程技术;7、项目管理;8、法律。为什么需要如此规定,是因PPP项目的超级复杂性,基本上没有单独某一个人或某一个行业的人,能全面掌握PPP项目。在专业化分工的今天,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已经是一种常识。而且,PPP项目基本上均会涉及到财政、金融、会计、工程、法律、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所以需要这方面的专家参与。

第二,专家人数的合规性要求。虽然财政部《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并未规定需要多少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但是从前述专家所属行业范围的合规性要求来看,如果需要同时满足8大项的行业范围,建议以9名专家作为最低的专家组成员数标准。同时,建议以奇数作为专家组的组成方式。对于专家组仅有5名成员的,笔者个人不太建议予以采用。对于专家组成员为7人,个人建议慎重采用。

第三,选择专家的合规性要求。财政部《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仅规定了至少需要来源于8个行业范围的专家,但对于专家的标准以及专家从哪个地方选择,并未予以规定。笔者建议可以参考评标专家的规定,即可参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的规定:"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笔者建议最优的方式是从政府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按照专业划分,随机抽取具备8个行业范围的专家来开展定性评价;笔者不太建议的方式,是由PPP项目本级政府的各个组成部门(如财政、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等)中派出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予以评价。

七、物有所值定性评价程序的合规性

在法律界,流行着这么一句话:"若程序不正义,则实质无正义",或者"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在PPP项目的物有所值定性评价中,同样需要遵循评价程序的合规性。具体如下:

第一步,整理定性评价资料。PPP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须按照本文前述对于PPP项目的三大分类:新建类、改建类、存量类PPP项目,准备不同的评价资料,以供专家予以评价,否则也难为专家的无米之炊。

第二步,组建定性评价专家组。PPP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文前述对专家的相关合规性要求,组建满足8个行业范围的专家。

第三步,将定性评价资料发给专家组。PPP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应提前将定性评价资料交给专家组的每一位专家,让它们提前了解,而不是在会议现场才发放了解。

第四步,召开专家组会议。在召开专家组会议的时候,也有特定的程序合规性要求:

1、专家之间先进行充分的讨论。此项评价,与评标不完全相同,专家之间可以就该PPP项目,进行充分的交流、发言、讨论,以便大家更深入的了解该PPP项目。

2、专家各自独立打分。经过充分讨论后,专家之间是独立打分,而不能由专家之间协商讨论打一个统一的分数。

3、汇总各位专家评分结果。专家各自独立打分完毕后,汇总各位专家的评分结果,按照权重的划分,得出最终的评分结果。比如61.23分,81.9分等。

4、形成专家组意见。一般来说,专家组意见为各位专家的主观评价,综合各位专家对该PPP项目的评价认识而得。需要以文字的形式予以表述。

第五步,做出定性评价结论。定性评价结论不是专家组做出的,专家组只做出评分结果和专家组意见。PPP项目物有所值定性评价结论由PPP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出。且原则上,评分结果在60分(含)以上的,通过定性评价;否则,未通过定性评价。

如上程序,图示如下:


图6

八、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内容的合规性

笔者在从事PPP项目的业务时,曾经看见过有些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并非单独的一份报告,而是将其与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PPP项目实施方案"合三为一"。另外,有些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虽然单独出具,但是内容不合规。因此,对于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从形式合规上来说,必须是一份单独的报告,而不是其他某些文件的组成部分。另外,对于内容的合规性,必须满足以下4个合规性要求:

一是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必须包含项目基础信息。项目的基础信息是指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PPP运作方式、风险分配框架和付费机制等。但不能将PPP项目实施方案(初步)全文原封不动的粘贴到物有所值评价报告中。

二是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必须包含评价方法。评价方法主要包括定性评价程序、指标及权重、评分标准、评分结果、专家组意见以及定量评价的PSC值、PPP值的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和结果等。当然,在现阶段,国家并不强制性要求实施定量评价,而仅是鼓励定量评价。

三是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必须包含评价结论。意即经过物有所值评价后,该PPP项目是否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具体表述为:"通过"或"未通过"。

四是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必须包含的附件。这些附件通常包括PPP项目实施方案(初步)、项目产出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PPP项目合同、绩效监测报告和中期评估报告等。当然,并非所有的PPP项目均具备该等资料,不同的PPP项目,资料不同,附件也就不同。

九、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备案与披露的合规性

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出具以后,是锁进了办公桌的抽屉,还是应该如何处理呢?

一是备案的合规性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可知:"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物有所值评价结论形成后,完成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编制工作,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将报告电子版上传PPP综合信息平台。"

二是披露的合规性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知:"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在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编制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的主要信息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披露,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

前述两个合规性要求,虽然做出了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要求,但对于没有完成或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该如何处理,暂无规定。因此,在实际的PPP项目开展中,落地的PPP项目总量不少,但我们从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中,较少能看到具体的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也须这就是原因之一或导致的结果之一。

十、结语

行文至此,篇幅已经够长了,但仍未能够全部分析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中的合规性要求,比如定量评价的合规性要求、定性评价指标具体评分标准的合规性要求等。本文仅选取相对重要的9个重大合规性要求予以分析,以供参考、讨论、指正。

原标题: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需满足的9个重大合规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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