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现行环境影响评估(以下简称环评)制度的概念起源于1975年,由当时的行政院经济设计委员会基于长期发展利益考量,期望能兼顾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引用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EnvironmentalPolicyAct,NEPA)中规定对于环境质量具有重大影响的各项提案或主要法案应实施环评的精神,将环评概念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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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台湾环境影响评估制度评析

2016-05-20 15:52 来源: 环境影响评价杂志 作者: 陈依琪

台湾现行环境影响评估(以下简称“环评”)制度的概念起源于1975年,由当时的“行政院经济设计委员会”基于长期发展利益考量,期望能兼顾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引用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NEPA)中规定对于环境质量具有重大影响的各项提案或主要法案应实施环评的精神,将环评概念引进台湾。历经多年法规建设及试行,于1994年正式公布“环境影响评估法”(以下简称“环评法”),规定各种开发行为对环境有潜在不良影响的,在规划阶段应同时考虑环境因素,实施环评,不合规定的不得开发,以达到永续发展的目标。近40年来,环评法规及监督管理日臻完备,对台湾环境质量管控做出了一定贡献。但是针对国际局势变化及民情舆论,仍需要开发单位、行政主管机关、专家学者、公民团体及当地居民更有智慧地应对后续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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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环评制度发展及法规建设历程

台湾在1979年由当时的“卫生署”在“科学技术发展方案”架构下主持建立环评制度,并于次年召开跨部门的推动建立环评制度执行计划的协商会议,进行法令研拟、制度建立及参考审核等工作,开始进入环评制度建设阶段。而后于1983年由“卫生署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署”的前身)提出“环境影响评估法(草案)”并拟定“加强推动环境影响评估方案”,在试行的5年期间完成77件环评审查;后持续于1991年至1994年间落实“加强推动环境影响评估后续方案”,4年期间共计完成工厂、工业区、交通、水利、游憩、文教医疗、小区开发、环境保护设施、能源开发等129件环评审查。在前述施行阶段,环评审查属于参考制,仅对审查结论事项进行后续监督核查。

“环评法”在1994年12月30日正式公布施行,对于组织章程、应实施环评的开发行为、评估、审查及监督规定做出了具体规范,并制定了相关罚则;将审查主体转移至环保主管机关,并将环评程序从草案中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整体开发许可审查程序中分离出来,同时赋予否决权限,强化环保主管机关及环评审查委员会的主导权,形成现行环评审查程序所具备的分离型决策流程和否决权特性。台湾环评制度建设及推动历程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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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环评审查及监督考核

由于现行台湾环评审查具有否决权,在审查过程须接受各方面的严格挑战,因此程序的完备性极为重要。以下分别概述环评程序及后续监督考核机制。

开发行为环评

开发行为环评审查为二阶段程序设计,如图1所示。由开发单位提出环境影响说明书(以下简称“环说书”)后,经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转送环保主管机关进行审查(主管机关分工在“环境影响评估法施行细则”中另有规定)。各级环保主管机关应在收到环说书50日内,形成“通过”、“有条件通过”、“应继续进行第二阶段环评(以下简称‘二阶环评’)”或“不应开发”等审查结论并发布公告。其中,若开发行为经认定为对于环境有潜在重大影响,则应进入二阶环评程序。

如进入二阶环评程序,开发单位应公开刊登环说书,并举行公开说明会。环保主管机关应在公开说明会后,邀集各方代表界定评估范畴,而开发单位应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评估书”)初稿时记载对各方所提意见的处理情况。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在收到开发单位所提送的评估书初稿后30日内,会同环保主管机关、其他相关机关,并邀集专家、学者、团体及当地居民,进行现场勘察并举行公听会,并于会后30日内整理成文,与评估书初稿一并送交环保主管机关审查。

政策环评

应实施环评的对象除开发行为外,还包含“政府”政策。台湾于2000年修订的“政府政策环境影响评估作业办法”中明确规定,工业、矿业开发、水利开发、土地使用、能源、畜牧、交通、废弃物处理、放射性废料处理等政策,有潜在环境影响的,应实施政策环评,并拟定了应实施环评的政策细项,作为提供政策研提机关执行政策环评的依据。政策评估说明书应记载的事项,包含政策背景及内容、替代方案分析、环境影响评定的评估项目、减轻或避免项目潜在环境影响的应对措施等。台湾现行政策环评流程如图2所示。

环评追踪与监督查核

除评估审查以外,环评制度后续的监督追踪作业也十分重要。台湾环评制度规定,开发行为进行中或完成后,应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执行追踪,追踪情形应函送主管机关(“环保署”);由环保主管机关执行监督查核,地方层级为县市环境保护局,“中央”层级为“环保署环境督察总队”;追踪查核开发单位对已通过环评审查的开发内容、所承诺事项及审查结论是否有效落实。表2为相关机关应监督与追踪的事项。针对重大开发行为则另行制定监督作业要点,并由各开发行为相关方成立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成员除“政府”官员外,还包含学者专家及地方居民代表,一般采取每3个月召开定期监督委员会及不定期办理现场勘查方式,以掌控开发行为现况。目前台湾共有7个开发行为成立了监督委员会。另外,为强化对开发行为的监督及裁处执法,在2012年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估监督及裁处不法利得作业要点”,以期更有效地遏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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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环评现况评析及未来挑战

经历近40年的发展,台湾环评制度日臻成熟,也因为大规模开发行为都经由环评程序的科学判断来厘清环境可能遭受的影响,进而采取预防减缓对策,尤其在审查过程中,环评委员基于专业考量对特定开发行为提出超越其他环保法规的要求,经由开发单位的承诺,更能有效减轻这些开发行为对环境的冲击影响。以下分别对于如何提升环评技术方法及后续进行环评审查将面临的挑战提出浅见。

环评人才的培养及作业准则的建立

台湾对于环评文件编制技术人员有学历及工作经验要求,对于顾问机构的管理则自1997年起通过办理“环评技术顾问机构评鉴”来评定从业人员的环评专业技术能力与服务质量,评鉴结果在“环保署”网站公开发布,供开发单位选择环评从业人员时参考。为强化台湾“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环保机关环评业务执行成效,也定期举办环评业务检讨会和交流会,希望通过举办这些会议来加强沟通协调,提供相关指导与建议,从而提升相关单位环评业务执行能力,促使台湾环评业务的执行更加完善。

另外,为使环评文件编制及后续审查作业达到一定标准及质量,制定了动物生态评估、空气质量模型评估、道路交通噪音评估模型、海洋生态评估、环境振动评估模型、航空噪音评估模型、植物生态评估、河川水质评估模型、铁路交通噪音评估模型及健康风险评估等技术规范,期望通过具有科学性、专业性、可执行性及公信力的技术规范,提升评估文件质量。而根据不同开发行为所制定的审议规范,包括住宅小区开发、工业区开发、陆上土石采取、高尔夫球场开发、文教及医疗建设开发、石油及石油产品贮存槽设置等,则可作为环评委员审查时的参考基准。

民众参与机制的形成

目前,台湾环评制度给予民众极大的参与度,民众可通过参与公开说明会、现场勘查、网络平台(环评书件系统或环评开发案论坛)、审查会议旁听等方式提出意见。法规明确规定,开发单位需办理公开说明会,与当地居民或环保团体进行沟通并取得共识,以减少日后可能的冲突;审查委员也必须搜集民意,了解可能衍生的环境冲击事项,以确保减缓对策的适当性,提交主管机关决策。

在民众的积极参与下,开发单位在准备环评文件时对于背景数据的调查、模式仿真的方式、减缓对策、施工及运营期间的环境质量监测等事项日趋严谨,主管机关对于审查的程序也更为慎重。经过审查过程中的沟通及讨论后,开发单位的承诺及审查结论的要求可以对维护环境质量有所帮助。

面临的挑战

由于台湾环评制度具有开发行为否决权,而大型开发行为往往对附近居民现有生活质量或农渔业资源造成影响,甚至引起交通运输沿线居民的反弹,因而部分邻避设施的环评审查往往会遭遇如土地取得正当性或程序合法性等环境正义问题,进而干扰审查程序的进行。而民众过度参与,加上媒体或政治人物的渲染,则容易模糊焦点进而影响议事效率。

为审查环评报告有关事项,“环评法”规定各级主管机关应设置环评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环保署署长”、“副署长”、有关机关代表及具不同学术专长及实务经验的专家学者兼任,任期两年,仅能连任两届。由于环评技术涉及长期经验的积累,其他环保法规尚未规范的事项可通过审查会议的专业讨论得以厘清,并予以事前预防。

应将环评定位为技术性审查,才能发挥有效预防减轻环境冲击、保障环境质量的功能。为了提升环评质量及效率,需要更完备的审查程序,更透明的信息沟通。另外,为保障民众健康及环境质量,应增加背景调查数据库,尤其是近期引起较多关注的PM2.5及健康风险评估流行性调查统计数据库。客观、专业及切实的科学数据、模式分析和监测验证,加上主管机关的追踪与监督查核,才能真正取信于民。

由于篇幅所限,文章仅摘录部分内容,阅读全文请查阅《环境影响评价》杂志!

原标题:特别关注 | 台湾环境影响评估制度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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