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印发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详情如下: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20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专院校:
《宁德市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日
宁德市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56号)精神,推动环境服务业规范、有序发展,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以治理环境突出问题为核心,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导向,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及开发区、重点行业污染治理、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领域为重点,着力打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推行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市场化治污机制,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排污者付费。根据污染物排放情况,由排污者承担治理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委托第三方治理企业进行专业化治理。
2.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主体地位,营造良好的第三方治理市场环境,积极培育可持续的商业模式。
3.坚持政府引导原则。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严格市场监管与执法,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平等条件,建立健全“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污染治理机制,形成规范有序的第三方治理市场。
(三)工作目标。到2017年,促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全市治污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进一步推开,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初步形成。到2020年,全市治污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优质、高效、可持续的第三方治理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涌现一批创新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
二、重点推行范围
鼓励以下重点企业在废水、废气处理方面率先开展第三方治理。
(一)宁德市省控以上重点排污企业;
(二)造纸、印染、制革、化工、制药、纺织、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热电和垃圾发电等重点行业的企业;
(三)信访投诉问题突出的,且环保“三同时”不到位,污染排放不达标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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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相关方责任
(一)落实排污企业责任。排污企业依法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支持排污企业自愿选择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污染治理,并与第三方治理企业签订环境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二)落实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未达到相关治理标准及委托合同约定事项而造成污染的,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对排污企业委托的治理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可进行检举,并可依据合同向排污企业追索经济补偿。
(三)规范各方合作关系。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签订委托治理合同,约定治理标准、内容、费用。鼓励排污企业、第三方治理企业与治污资金托管金融机构签订委托支付协议,排污企业将应支付的污染治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账户,金融机构依据环境监管部门对第三方治理效果的确认证明,向第三方支付治理费用,保障排污企业权益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收益。
四、建立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场
(一)合理确定收益。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合理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要综合考虑建设成本、运营费用和行业平均收益率等因素,科学确定投资收益水平,并逐步向约定公共服务质量下的风险收益转变。对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类项目,要建立公平、合理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公共财政支付水平与治理绩效挂钩。明确约定产品或服务价格并适时调整,进一步完善价格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保障公共环境权益。第三方治理项目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不得随意转让相关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设施和企业股权等资产及其权益。项目实施地政府要建立退出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项目经营者发生危害公共利益和环境安全情形时,及时启动临时接管预案。
(三)加强行业自律。相关行业组织要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做法,成立第三方治理专业委员会,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发布标准合同范本,建立行规行约和自我约束机制,健全信用体系。建立第三方治理信息服务及环境信用平台,定期公布第三方治理企业专业领域、企业业绩、履约情况以及成功的商业模式、典型案例和企业环境信用等信息。
(四)规范市场秩序。对环境公用设施类第三方治理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招标。实施综合评标制度,将服务质量、专业素质和财务实力等作为招投标条件,不得设置地域等歧视性条件。第三方治理企业应如实向社会公开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排放情况等有关环境服务信息。
五、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
(一)建立联审制度。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的第三方治理项目,各地要从项目必要性及合规性、PPP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价格的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联合审查制度和协调机制,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实现项目公益性和盈利性的统一。
(二)培育企业污染治理新模式。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以选择第三方治理企业对行业污染特征明显、治理技术难度和管理要求较高、企业相对集中的省级以上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的工业废水、废气、固废污染及集中供热进行集中式、专业化的治理,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节能减排技改、循环化改造等。鼓励钢铁、水泥、火电、玻璃、有色金属、化工等重点行业排污企业通过采取环境绩效合同管理、委托治理、委托运营等方式引进第三方治理。
(三)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适当提高收费标准,逐步覆盖全处理成本。严格落实垃圾发电价格政策。制定实施差别化的水价政策。推进实施鼓励使用再生水、促进垃圾资源化的价格机制。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全面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执行差别化的排污费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75%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25%征收排污费。
(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当地政府合理运用担保、贴息、保证保险和风险补偿等政策,给予第三方治理项目公司融资支持。各级财政要有效统筹财政资金,对环境公用设施、开发区及工业园区等第三方治理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和优先安排专项补助。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的项目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申报中央资金补助。鼓励辖区内银行金融机构运用并推广符合第三方治理企业需求的绿色金融产品,积极探索推进能效信贷、绿色金融租赁、碳金融产业、节能减排收益权和排污权质押融资。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公用设施第三方治理项目,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第三方治理企业参保,降低企业运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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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技术支撑。市环保局定期开展污水检测操作规范、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等相关技术培训,提升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技术及管理水平。对于相关技术问题,可借助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邀请专家帮助解决。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一)完善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环境标准,加强对第三方治理交易行为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第三方治理企业的环境服务质量,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对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第三方治理企业信用记录,适时公布有数据弄虚作假、多次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第三方治理失信企业黑名单。
(二)加强执法力度。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执法惩处力度。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和相关排放标准,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被环保部门依法采取挂牌督办、限期治理措施的违法排污企业,向社会公布企业清单,实施强制委托第三方治理,确保排放达标。
七、加强部门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建立由市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局、商务局、地税局、国税局、人行宁德市中心支行、银监局、金融办等单位参与的市第三方治理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督促落实、跟踪评估和重大问题研究,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协调推进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环保局要加强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强化执法监督。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要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切实落实好国家、省支持第三方治理的各项投融资、财税等政策。市住建局负责指导推进城镇环境公用设施领域第三方治理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指导推进省级以上开发区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市经信委负责指导推进工业领域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研究第三方治理产业扶持政策,培育壮大环保服务业。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各金融管理部门指导推动金融机构执行绿色信贷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和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推行第三方治理实施细致,进一步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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