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广西玉林市政府获悉,关于印发玉林市农村垃圾专项治理两年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已经下发。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玉林市农村垃圾专项治理两年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
玉政办函〔2016〕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农村垃圾专项治理两年攻坚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6月29日
玉林市农村垃圾专项治理两年攻坚工作方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70号)和全国农村垃圾治理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垃圾专项治理两年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3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实施农村垃圾专项治理,用两年时间进行集中攻坚,按时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工作任务,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自治区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美丽玉林”乡村建设活动,巩固提升清洁乡村活动成果,坚持以农村垃圾专项治理作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突破口,用两年时间开展农村垃圾专项治理集中攻坚工作,不断完善垃圾处理设施,切实提高垃圾处理技术水平,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带动提升农民环境意识和农村乡风文明,全面建设环境洁美、生态宜居的新型乡村。
二、工作目标
为顺利通过上级部门组织的验收,我市决定自2016年至2017年用两年时间在全市开展农村垃圾专项治理集中攻坚,主要目标是:基本实现100%的建制镇有垃圾转运或处理设施;90%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在县(市、区)、乡镇、村分别建设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网络,初步形成可行、有效、稳定的农村保洁管理机制;农村畜禽粪便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95%。
农村垃圾专项治理应达到5个方面的标准:
——有完备的设施设备。各县(市、区)农村垃圾专项治理及再生资源的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基本完备,数量基本符合要求,运行基本正常,90%以上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收集、转运和处理。
——有成熟的治理技术。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收集、转运和处理技术模式。处理工艺不存在严重的二次污染,基本无露天焚烧和无防渗措施的堆埋。
——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普遍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村庄保洁人员数量基本满足要求,队伍较为稳定。
——有长效的资金保障。建立自治区级农村垃圾专项治理经费保障机制。因地制宜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帮扶、村镇自筹、村民适当缴费等方式筹集运行维护资金。在农村垃圾处理价格、收费未到位的情况下,当地政府安排经费支出,确保长效运行维护。
——有完善的监管机制。自治区、市、县三级建立领导亲自抓、多部门参与、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的组织领导体系和考核机制;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农民群众对农村垃圾专项治理的满意率达9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收集处理设施,全面治理农村垃圾。各县(市、区)、建制镇、行政村要依据各自县域农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建设乡镇垃圾转运处理终端,不搞“一刀切”。离县城处理设施较近的农村垃圾,原则上纳入“村收镇转运县处理”体系;离县城处理设施较远的农村垃圾,原则上纳入“村收镇转运片区处理”体系;边远山区等交通极为不便的农村垃圾,按照不出村的原则就近就地处理。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积极主动开展垃圾转运设施、垃圾片区处理中心、边远乡村就近就地处理设施等项目建设,尽快形成“村收镇运县处理”、“村收镇运片区处理”和“村屯就近就地处理”三种模式共同作用、覆盖城乡的农村垃圾统筹治理体系。
1.完善乡镇转运处理终端。目前,我市已经实现县县都有垃圾处理场,“村收镇运县处理”的垃圾处理体系基本建成,各县(市、区)重点要在县城(城区)垃圾处理体系以外的乡镇新建或改建乡镇的转运设施或片区处理中心,基本实现全市所有镇政府所在地都有垃圾转运或片区处理设施,形成覆盖面较大、较完善的“村收镇运片区处理”体系。我市计划用两年时间统筹推进63个乡镇片区处理中心建设(详见附件1),由自治区和市级财政进行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自筹解决。
2.改造提升村级垃圾处理设施。一是完善农村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各县(市、区)要加大对农村垃圾治理的业务指导,要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村不漏屯、屯不漏户”的地毯式筛查,按照“一家一个垃圾桶、一屯一个垃圾池、一村一部垃圾车”的最低标准全面落实卫生保洁设施。对已有收集设施要进行密闭化的改造,还可以结合村庄绿化修建绿篱围挡,或者建设垃圾屋等专用设施。各县(市、区)要认真整治小型垃圾焚烧设备,加强焚烧管理,做好前端分类,严格排放标准,禁止露天焚烧垃圾,逐步取缔二次污染严重的简易填埋设施和小型焚烧炉等。二是建设村级垃圾处理中心。要加大垃圾就近就地处理技术的运用,结合产业特点和居住条件,增加堆肥场、沼气池、化粪池等有机垃圾就地消纳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落实生物处理措施,切实降低处理成本。针对县处理、片区处理覆盖不到,人口规模较大的边远乡村,采用堆肥等自治区推荐的13种垃圾处理模式,建设63个村级垃圾处理中心就近就地处理;对人口规模较小的村屯,可按照卫生填埋、堆肥等技术进行就近就地处理。全市用两年时间完成自治区安排的63个村级垃圾处理中心的建设或村级垃圾处理设施的改造升级(详见附件1),由自治区和市级财政进行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自筹解决。
3.提升市、县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各县(市、区)、建制镇要充分认识垃圾集中处理的必要性和优越性,在“村收镇运县处理”的农村垃圾处理体系中,重点做好设施完善和提质扩面,提高垃圾处理的覆盖面和提升处理水平,特别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引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拥有先进技术的设施设备生产厂家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从事农村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项目的市场化投资、建设和运营,推动垃圾分类收集、清扫保洁、中转运输、终端处理等一体化处理,统筹解决城乡垃圾处理难题。积极引进焚烧发电、水泥窑协同处理等规模大、能力强的垃圾处理项目,扩大县级处理规模,提高处理水平,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现有县级垃圾填埋场要策划引入存量垃圾资源再生项目,提高场地利用效率,促进填埋场循环利用和生态修复。
(二)推行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进农村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实现垃圾处理的源头减量,可以从简单易行的干湿两分法入手,条件较好的地方也可以选择按可回收垃圾、可堆肥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四分法”推广。制定群众乐于接受、便于实施、易于监督的农村垃圾分类激励措施,引导群众形成垃圾分类意识、养成良好的分类习惯。对农村垃圾中的可回收废旧商品,通过集中收集后进行资源化利用;对农村垃圾中的有毒有害垃圾,通过集中收集后送专门的废物处理中心或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农村垃圾中的有机垃圾,应鼓励和引导农户自行堆肥处理,或利用农村沼气池与畜禽粪便、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合并处理,实现自然生态循环;灰渣、建筑垃圾等可制作建筑材料或用于铺路填坑或就近掩埋。同时,要引入市场机制,建立与垃圾分类相适应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各级商务、供销部门应当着力推动物资回收企业完善业务网络,积极开展可回收废旧商品的收购业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设立奖励基金等制度,用于奖励或补助废旧商品回收企业。
(三)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大力推广农业生产“十大清洁技术”,着力降低农业面源污染;推广经济高效、循环利用的畜禽养殖模式,引导养殖场配建大型沼气池、生物堆肥场和有机肥加工厂等设施,搭建养殖场与沼气用户间联系平台,推广沼气“全托管”模式;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和饲料化利用;加快推进可降解地膜研发和试点示范,扶持地膜回收网点和废旧地膜加工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农资包装物回收体系。
(四)规范处置农村工业固体废物。加强农村地区工业固体废物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生产企业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坚决查处在农村地区非法倾倒、堆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加强农村地区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因地制宜发展能源化、建材化等综合利用技术。
(五)健全各项长效管理机制。一是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建立“户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引导村民自愿缴费并鼓励村集体适度出资,促使农村居民自觉服从环境卫生管理,落实农户家庭垃圾分类和投放责任,倡导文明生活和良好的生活习惯。二是建立村屯保洁员队伍,确保人员经费和保洁设备的投入,完善《卫生保洁制度》、《保洁人员工作职责》等相关制度,推进村屯保洁员队伍常态化建设。三是建立市县公共财政对农村垃圾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的稳定投入机制,确保长期有效运营。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启动(2016年3月31日前)。制定农村垃圾专项治理两年攻坚实施方案,下达建设目标任务,及时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以县(市、区)为单位完成动员部署,并制定完成本县(市、区)任务的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具体项目布局和资金筹措,制定时间表,及时部署开展项目建设。
(二)项目推进时间要求(2016年6月30日前)。所有项目必须完成可研批复,2016年8月20日前,所有项目必须完成征地工作,2016年9月30日前,所有项目必需实质性开工,2016年12月31日前,80%项目实现竣工。
(三)集中攻坚(2017年1月31日前)。各县(市、区)根据本方案,组织开展大规模的垃圾处理项目建设。用一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镇级垃圾处理终端建设,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验收,到2017年1月底,基本实现所有镇政府所在地均有垃圾处理或者转运设施的建设目标,63个村级垃圾处理中心建设和村级垃圾处理设施的提升改造,100%竣工并投入运营,并积极推进农村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实现90%以上的村庄达到预定的工作目标。部分县(市、区)级垃圾处理中心的PPP项目建设投入使用。2017年2月28日前,县、镇、村三级垃圾处理网络基本建成,并全部完成玉林市本级和县(市、区)两级的自查和自检。
(四)迎接自治区级验收(2017年3月31日前)。按照县级自检—市级初验—自治区综合验收的程序组织实施。县级对照验收标准,通过自查认为达到验收条件后,向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市级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可向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验收申请。各县(市、区)均通过验收后,玉林市本级将向自治区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1.验收申请报告。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向自治区相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市级验收报告。
3.所辖县(市、区)的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包括治理规划或实施方案、指导意见、标准等。
4.所辖县(市、区)的县级农村垃圾专项治理工作基本情况书面材料,包括组织领导体制、监督考核机制、资金投入、保洁队伍建立、农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情况。
5.所辖县(市、区)的上一年度农村垃圾收运处理统计数据表:包括总人口、乡镇总数、行政村总数、农村人口总数;农村垃圾清运总量、处理率;所有乡镇中转设施类型及数量、用于农村垃圾运输的车辆(不包括村内收集车辆)类型及数量、用于农村垃圾处理的设施类型及数量;农村保洁员数量;镇级和村级可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数量;农村垃圾治理总投入(建设费用来源和构成,运行费用来源和构成),农民缴费标准和年度缴费总额。
6.所辖县(市、区)三年内未曾发生过因农村垃圾治理不当造成恶性影响事件的说明,由县级相关部门共同出具。
(五)国家验收(2017年7月31日前)。自治区完成验收后,经过评估和组织各地整改,认为达到国家验收条件的,将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验收申请。市本级和自治区将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广西农村垃圾专项治理验收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县(市、区)政府是农村垃圾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总结“美丽玉林•生态乡村”活动的成功经验,深入研究本地在农村垃圾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县域农村垃圾城乡统筹治理实施方案,合理布局县域内垃圾处理设施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中优势资源,利用两年时间,全面建立覆盖城乡的垃圾处理体系。要制定清晰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提出建设和运行资金来源构成方案,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出台考核奖惩办法。
镇政府作为农村垃圾专项治理的实施主体,要具体落实上级政府的部署,明确各村垃圾的分类、收集、转运、处理方法,建立农村垃圾转运处理管理机制,落实农村环卫管理机构,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本地村镇垃圾收集、转运工作,对村保洁工作进行考核;配合、协调做好垃圾转运、处理设施建设工作。
要发动村委会主动做好村民的宣传动员工作,将垃圾分类、村民缴费、门前屋后保洁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抓好本村垃圾清理整治、常态保洁、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县(市、区)要紧紧围绕“美丽玉林”乡村建设活动目标,充分发挥各级乡村办的组织协调作用,与“生态乡村”活动统筹谋划、同步实施,一并推进农村垃圾专项治理工作。
各主要工作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分工,认真落实自治区、玉林市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督查检查和考评验收,确保完成自治区和国家验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部门负责农村垃圾专项治理两年攻坚实施方案的具体实施。宣传部门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农村垃圾专项治理政策措施宣传。文明办负责利用公益广告等平台资源,动员群众广泛参与,并将农村垃圾专项治理纳入文明村镇的考评内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农村垃圾专项治理纳入相关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整合现有资金支持农村垃圾专项治理。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对农村垃圾治理予以重点支持,将农村垃圾专项治理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的考核内容,对农村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农村堆肥以及农业生产废弃物和农资包装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林业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利用沼气设施等方法处理有机垃圾。畜牧部门负责指导禽畜粪便、尿液的回收处理,商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供销部门负责开展农村可回收物资的收购网点建设。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农村改厕和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各级妇联负责指导基层妇联发动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农村垃圾专项治理。其他相关部门均应发挥自身职能,共同投入农村垃圾治理。
(三)保障经费投入。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相一致的原则,由市本级和县(市、区)政府负责多渠道筹措当地农村垃圾专项治理建设及日常运行维护所需资金:一是通过市本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从对口的自治区部门争取获得项目支持。二是通过利用农业发展银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专项贷款以及整合自治区现有资金渠道的相关资金安排。三是对建成后有收益的项目优先通过市场手段进行融资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农村垃圾治理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整合有关资金,全力保障垃圾收集、转运、再生资源回收、处理设施设备的建设,解决垃圾集中转运至乡镇或县城的运输费用以及无害化处置费用。同时发挥群众主动性,尊重群众意愿,明确村民责任和义务,共同改善村容村貌,建设美好家园。
(四)狠抓项目建设。各县(市、区)要紧紧围绕县、镇、村三级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这个中心,按照自治区和玉林市所确定工作步骤的时间节点倒排项目工期,狠抓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确保项目如期建成投入使用。要在已经确定的建设任务中全面实施项目建设领导干部牵头负责制,确保每一个建制镇的项目由一名县处级领导干部牵头负责、每一个村的项目由乡科级领导干部牵头负责。各县(市、区)在开展项目建设过程中还应当坚持两个并重(即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并重、硬件完善和软件教育并重),既要实现处理设施的从无到有,又要保障日常运行的有效管用;既要完善应有的基础设施,又要加强教育、引导村民正确使用。同时,要积极制定与项目建设相适应的村庄保洁和垃圾清运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政策措施,尽可能采取整县、整镇、整村、整体打包委托经营或者公开竞标等方式选择专业的环卫公司或者专门的保洁队伍开展运营,实现长效管理。
(五)做好技术服务。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科技、教育等部门应结合农村实际,加大技术指导和服务力度。制定农村垃圾处理操作细则、分类指导手册、指导资料等,规范和引导各地的垃圾专项治理工作;成立垃圾治理专家组,深入农村进行指导服务,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鼓励研发低成本、易维护、可推广、管长远的技术和设备体系,为就地就近处理农村垃圾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优势,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大专院校师生、科技工作者深入农村,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等。切实解决好农村垃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人才缺乏、技术含量低等问题,有效提升农村垃圾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六)严格考核验收。农村垃圾专项治理工作按照自治区治理验收标准的要求实行“村村过关”的检查验收。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根据各县(市、区)的申请,会同有关市直部门组织开展市级验收,通过现场抽查和综合评审等方法进行评价(详见附件2、3),再申请自治区级验收。
已经通过市级验收的县(市、区),相关部门还将不定期组织必要的抽查,防止反弹,确保治理效果常态化。各县(市、区)也要建立县域农村垃圾专项治理工作的考评体系,将其纳入各级绩效考评的范畴,对工作进展快的或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进度不理想的予以通报批评,年终考核时予以扣分。注重平时的监督检查,通过建立暗访督查、随机抽查和通报、约谈制度,督促各县(市、区)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并按时报告工作推进情况。
(七)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市、区)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多形式地宣传农村垃圾专项治理要求、垃圾分类知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知识、农民缴费义务等,着力宣传农村垃圾治理的基本要求和先进典型,曝光落后案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农村垃圾专项治理的浓厚氛围。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区农村垃圾专项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落实相关责任,将建设任务分解到具体村屯狠抓落实,把农村垃圾专项治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切实完成两年攻坚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确保顺利通过国家有关部委的检查验收,为深入推进“美丽玉林”乡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玉林市利用农发行专项贷款建设农村垃圾乡镇片区处理中心项目计划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