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基金,不只是一只基金,更主要的其所依支撑的法案!美国超级基金法又称《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是美国为解决危险物质泄漏的土壤修复及其费用负担而制定的法律。由美国国会于1980年12月11日通过。其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迅速清除因事故性泄漏危险物质和倾倒危险废物的场所泄漏污染的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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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复所需的天文数字资金咋凑?来看看美国“超级基金”

2016-08-09 15:11 来源: 环境工程 

超级基金,不只是一只基金,更主要的其所依支撑的法案!

美国超级基金法又称《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是美国为解决危险物质泄漏的土壤修复及其费用负担而制定的法律。由美国国会于1980年12月11日通过。其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迅速清除因事故性泄漏危险物质和倾倒危险废物的场所泄漏污染的反应机制。

美国超级基金制度产生的背景

二十世纪后半叶,美国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经济和工作重心经历了从城市到郊区、由北向南、由东向西的转移,许多企业在搬迁后留下了大量的“棕色地块”(Brownfieldsite),具体包括那些工业用地、汽车加油站、废弃的库房、废弃的可能含有铅或石棉的居住建筑物等,这些遗址在不同程度上被工业废物所污染,这些污染地点的土壤和水体的有害物质含量较高,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1978年,以拉夫运河(TheLoveCanal)事件为契机,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CERCLA),该法案因其中的环保超级基金而闻名,因此,通常又被称为超级基金法。

超级基金的内容

超级基金主要用于治理全国范围内的闲置不用或被抛弃的危险废物处理场,并对危险物品泄漏做出紧急反应。该法案授权美国环保局(EPA)敦促有责任各方予以清理,法案第102条授权环保局局长可以颁布规章,指定只要渗漏到环境中去就可能对公众健康、福利和环境造成“实质性危害”的物质为“危险性物质”。当事人不管有无过错,任何一方均有承担全部清理费用的义务。法案也允许EPA先行支付清理费用,然后再通过诉讼等方式向责任方索回。法案第103条要求危险物品的业主和股东通知EPA,在他们那里发现的或者是从处理场地了解到的,怀疑的或者是有可能渗漏的危险物质的总量和类型,EPA从中选出需要长期治理的地区,列入“国家优先名单”,然后由EPA或委托私人机构分析该地区的危险程度,选择、设计清理方案,以进一步采取相应的清理行动。

超级基金资金的来源

超级基金的初始基金为16亿美元

“来源有两个:13.8亿美元来自对生产石油和某些无机化学制品行业征收的专门税;2.2亿美元来自联邦财政。

1996年国会修改超级基金法时,将基金总数扩大到85亿美元。其中25亿来自年收入在200万美元以上企业的附加税;27.5亿来自联邦普通税;3亿来自基金利息;3亿来自费用承担者追回的款项等。

超级基金支付的对象

超级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以下的费用:

①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实施的,针对那些不符合《全国应急计划》的废物处置进行的迁移和补救行为的全部费用;

②任何个人实施的,针对那些不符合《全国应急计划》的废物处置进行的其他“必须”的责任费用;

③因泄漏危险物质而造成的对“天然资源”的破坏等等。

超级基金的承担根据

超级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当责任主体不能确定,或无力或不愿承担治理费用时,超级基金才可被用来支付治理费用。之后,超级基金将提起诉讼,向能找到的责任主体追索其所支付的治理费用。

超级基金法第107(a)条规定了治理费用的承担主体:

“①泄漏危险废物或有泄漏危险的设施的所有人或营运人;②危险废物处理时,处理设施的所有人或营运人;③危险物品的生产者以及对危险废物的处置、处理和运输做出安排的人;④由其选择危险废物处理场或设施的运输者。

超级基金的责任形式

以上责任主体对治理费用承担严格责任和连带责任,并且责任溯本追源。连带责任使得超级基金或联邦政府可向任何一个能够找到的上述责任人追索全部治理费用。而且,这种责任事实上是一种无限责任,不会因为有责任方属于有限责任形式而受到限制,即如果有关责任方无力负担其依据该法应偿付的污染清理费用和损害赔偿费用,任何对其控股或参股的组织和个人均可成为责任的对象。而溯本追源,更使得即使当初的丢弃是完全合法的,当前按照该法的标准可能构成环境污染,也可以认为丢弃的企业应负治理责任,同时也使当下的业主以及使用人负有治理的法定责任。在确定责任主体的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在发生不可抗力、战争或行动、第三方的作为以及以上三种原因混合的情况下,上述责任主体不承担治理费用,治理费用由超级基金支付。

超级基金实施迄今已有三十年,在实施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据统计,自实施超级基金计划以来,共清理有害土壤、废物和沉淀物l亿多立方米,清理有害液体、地下水、地表水3410亿加仑,同时该项目还为数万人提供了饮用水源。

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目前我国对污染土地的治理以及危险物泄露事件尚缺乏一套很好的应急措施和保障制度,美国在这方面先行一步。美国环境保护超级基金制度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制度自身以及在适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系列问题。因此,美国的环境污染治理基金制度也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过程。

在应对处理环境问题方面超级基金法起到了显著作用,因此我们在建立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基金制度时,我们应该注意到:

在基金的资金来源方面

1.拓展资源来源渠道

在对企业征税的同时,应该开辟新的资源来源渠道,例如广泛的吸收社会各界的捐款,加大政府在对基金方面的财政投入,完善基金募集制度。在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过程中,我们建立开放式的基金,对于基金的总额不封顶,可根据需要和经营策略而增加和减少,不仅要政府的财政支持,还要广泛的吸收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募捐,有限制的允许基金管理组织可以将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投资从而获得收益,从基金的内部挖潜,解决基金自身的运作和存续问题,从而缓解政府、企业的压力

2.有限的允许基金资金进行营利行业

扩大基金的活动范围基金建立并顺利投入使用后允许基金在不违背其设立目的的情况,投资环境营利产业,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国家应协助各基金会成立联合投资公司,聘请高水平的投资专家,专门负责基金会基金的投资经营事宜,以便在尽可能小的风险下,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可以在研究、设计方面的费用,从而为企业提供解决方案,减少企业在研究、设计方面的费用,缓解企业的压力,在实现环境效益的同时增加了基金运作的经济效益。

3.设立民间环境污染治理基金

美国超级基金法建立的环境污染治理基金是官方环境污染治理基金,在建立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基金制度时应该在建立官方环境污染治理基金制度的同时设立民间的环境污染治理基金,充分考虑环境基金组织的社会公益性和公众关注性,允许民间设立环境污染治理基金,其资金来源主要源于发起人、社会募集和捐赠,同时规定较为严格的设立登记制度,并且在设立时需要主管机关的审批,必要时可以由主管机关对民间的环境污染治理基金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

关于资金回收情况差的问题

1.完善环境损害的相关责任方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

应该健全关于造成环境损害的相关责任方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可以借鉴美国在超级基金法中的规定,扩大相关责任方的范围,采取严格的责任制度与我国目前关于环境破坏污染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结合起来,以便向有关责任人追究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2.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治理基金组织的监督管理

建立社会公众对环境污染治理基金组织的监督管理机制,发挥公众的作用,让公众广泛参与到环境污染治理基金的投资使用活动中。基金的使用让公众进行评议,评议的途径可以采取一般行政程序的听证会,或者建立公众意见反馈信息体系,来获得公众对基金投资使用方面的意见,可以及时的采取措施应对公众所提出的积极的建议,激发公众投身于环境保护事业的热情。

3.完善环境污染治理基金的专业管理制度

将环境保护技术专家、环境保护法律专家、机构专业管理人员引入环境污染治理基金组织的管理机构,可以在基金组织内部设立各种的污染防治技术咨询小组。在财务上应当完善审计制度的运用。

关于基金的监督管理

环境污染损害的认定需要大量技术性规则,必须熟悉掌握规则的人才能在对污染损害的认定、赔偿数额记性认定,因此完善基金的专业管理制度。建立社会公众对环境污染治理基金组织的监督管理机制,发挥公众的作用,让公众广泛参与到基金的投资使用活动中。

基金的使用让公众进行评议,评议的途径可以采取一般行政程序的听证会,或者建立公众意见反馈信息体系,来获得公众对基金投资使用方面的意见,可以及时的采取措施应对公众所提出的积极的建议,激发公众投身于环境保护事业的热情。

在基金会的活动范围内,彼此之间应该有功能上的分工合作——某些基金会侧重于募款,其主要任务是募款,然后根据救助组织的申请有选择地进行拨款资助,然后评估监督,不再直接进行救助工作;某些基金会应以直接进行救助工作。在遇到大型的社会问题时,各基金会在监管会的统一部署下联合进行有序的救助工作。

原标题:土壤修复所需的天文数字资金咋凑?来看看美国“超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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