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本周一),自然之友向天津市环保局发函,要求天津市环保局履职尽责,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立即责令蓟县垃圾焚烧项目停止试生产,责令建设单位补充环评,尤其是公参部分和健康风险评估,切实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这是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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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环保组织发函要求责令天津蓟县垃圾焚烧项目停产事件始末

2016-08-25 09:07 来源: 自然之友 作者: 法律与政策倡导

8月22日(本周一),自然之友向天津市环保局发函,要求天津市环保局履职尽责,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立即责令蓟县垃圾焚烧项目停止试生产,责令建设单位补充环评,尤其是公参部分和健康风险评估,切实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这是又一座垃圾焚烧厂遭遇合规问题。2016年7月,自然之友和芜湖生态中心刚刚发布的《231座生活垃圾焚烧厂信息公开与污染物排放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就再次揭示了并不乐观的现状。(点这里了解报告详情:4年,垃圾焚烧厂从122座到231座增长迅猛;仅一季度排放超标数千次)

不过,这一次的情况和报告中的还不一样。报告涉及的垃圾焚烧厂,都是在运行的垃圾焚烧厂,而天津蓟县的这座垃圾焚烧厂,刚刚开始试运行。根据自然之友的调查,这里至少存在这些问题:

第一,环评公众参与不充分,且存在造假行为。

第二,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缺失。

第三,该项目垃圾焚烧和处理违反“三同时”制度,大量排放有害人体健康的大气污染物,未采取健康防范措施,致使周边儿童、村民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第四,该项目试生产违反了环评批复的要求,项目试运行前未按要求进行相关大气污染物监测。

早前,按照天津市环卫设施布局规划(天津网资料,参见下图),天津垃圾回收普遍规划比例为10%,不同区域处理方式不同。计划到2020年天津生活垃圾一半通过焚烧方式处理。

天津环卫设施布局规划


图片:中国网滨海高新

延伸阅读:

【说&词】垃圾焚烧与一个村庄的灭亡


来源:《城市快报》电子版

据《城市快报》报道,蓟县垃圾焚烧厂将“使垃圾变废为宝……一举多得,守护“京津后花园”的万家灯火和青山绿水。”

请求责令蓟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停止试生产并重做环评的建议函

尊敬的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简介见附件折页)是一家全国性的环境保护公益组织,致力于维护我国公众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6年6月开始,我单位关注到你局审批的天津市蓟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的试生产存在环境污染等问题,遭到周边村民强烈反对,引发了集体抗议事件。经调查研究,我单位认为,该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环评公众参与不充分,且存在造假行为。

该生活垃圾焚烧厂位于天津蓟县和河北唐山市玉田县之间的县界处,其周边环境敏感点(村庄、学校等)分属两县。由于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存在严重缺陷(包括公示方式以及征求意见的对象范围),使得相邻的河北省玉田县大庞各庄等六个村的民众无从获知和关注环保审批情况。据邻近该垃圾焚烧项目的各村反映,所谓“公示”,仅仅是建设方、环评方在村委会办公地点临时张贴告示,拍完照片即取走,村民并不知情,也并未填写调查问卷。更有甚者,根据该项目的环评报告书,位于环评范围内的小白山村未被列入征求意见范围内。

第二,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缺失。

根据《环境保护法》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人群健康是环境要素之一,“当建设项目拟排放的污染物毒性较大时,应进行人群健康调查,并根据环境中现有污染物及建设项目将排放污染物的特性选定调查指标”。在你局官方网站公示的该项目环评报告书全本中,并未把“人群健康”这一环境要素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只字未提对周边居民身体健康的风险问题,隐瞒农田、果园和幼儿园学校等敏感目标;据环评专业人士测算,大安镇东九户村幼儿园(位于项目烟囱南侧约1700m处)、东九户村中心小学(位于项目烟囱东南侧约2000m处)正位于大气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区域,环评机构却视而不见,严重失职。该项目试生产期间,据周边村民反映,焚烧厂附近幼儿园、小学的多名儿童以及村民,出现红疹、红斑等皮肤不适病症。

第三,该项目垃圾焚烧和处理违反“三同时”制度,大量排放有害人体健康的大气污染物,未采取健康防范措施,致使周边儿童、村民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影响,从保护周边环境和保障村民身体健康的角度出发,应当立即责令停止试生产。

延伸阅读:

【说&词】垃圾焚烧与一个村庄的灭亡

什么是“三同时”?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该项目试生产违反了环评批复的要求,项目试运行前未按要求进行相关大气污染物监测。

你局《关于对天津市蓟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津环保许可函〔2014〕101号)指出:“五、项目竣工后,在试运行前须……在厂址全年主导风向下风向最近敏感点及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点附近各设1个监测点进行大气中二噁英类监测,在厂址区域主导风向的上、下风向各设1个土壤中二噁英类监测点,下风向推荐选择在污染物浓度最大落地带附近的种植土壤。”由此可见,设置大气和土壤中二噁英类监测点,检测和固定相关环境本底值,是蓟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试运行必不可少的前置条件。

然而,根据你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119)》,“‘蓟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厂址周边大气和土壤中的二噁英类监测点设置情况和监测数据’政府信息不存在”。

基于上述事实及理由,我们认为,环评机构和建设单位采取欺骗手段获取环评批复,焚烧厂不符合试生产的相应条件。

在此,我单位恳切敦促你局依法行政,履职尽责,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一,立即责令该项目停止试生产,切实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第二,查处环评公众参与造假行为,将该环评报告书退回建设单位,要求其重新编制,重新开展公众参与相关工作,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第三,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对附近敏感目标予以重新评估,包括基本农田及幼儿园、小学等;

第四,补做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提出应急预案,认真回应公害病问题,切实保障“可能受影响的公众”的环境权益。

以上建议,请予考虑,期待回复。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

2016年8月22日

- 律师说法 -


环境公益律师 夏军

为什么环境污染疾病控制这么难?

新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然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并未跟上立法步伐,没有对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做出相应严格规定。

在垃圾焚烧项目环评审批中,环境(卫生)防护距离依然仅只针对居民点,普遍无视农产品和食物安全;二噁英空气暴露没有考虑儿童孕妇等易感人群,土壤二噁英浓度限值至今缺失;当焚烧厂运行引发较大规模疑似公害病时,没有公共卫生应急预案要求。

延伸阅读:

【说&词】垃圾焚烧与一个村庄的灭亡

从2005年率先在国内提出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到十余年来一直努力推动环境司法实践,自然之友一直在努力。如果你也认同我们的努力,请加入我们,请支持我们!


延伸阅读:

【说&词】垃圾焚烧与一个村庄的灭亡

原标题:天津蓟县,请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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