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云南易门县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建设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二次)中标结果公示。云南合续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续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中标,垃圾处理服务费和 污泥处理服务费:118.00元/吨 政府投资支持额度:950万元。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为30.5年。
该项目年设计处理规模为120 吨/日,其中处理生活垃圾 100 吨/日,协同处置餐厨垃圾 10 吨/日、污泥 10 吨/日,年产生约6.8 万吨蒸汽。配置 1 条 100 吨/天的焚烧线和一套余热锅炉系统和烟气净化系统,1 条处理能力为 10 吨/天的餐厨处理线。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垃圾焚烧系统、垃圾接收处理及助燃系统、除灰渣系统、水处理系统、供水系统、电气系统、热工控制系统、附属生产工程、厂区配套工程等。
公告显示,该项目于2025年3月7日在易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开标、评标会议,原本的中标候选人排序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箬科(北京)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云南合续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续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北京中科清风科技有限公司。
4月14日该项目发布公告,确认第一中标候选人“箬科(北京)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联合体形式作为易门县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建设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二次)中标人,并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然而,在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招标人与原中标人箬科环保联合体对《初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协议文件进行多次洽谈无果,原中标人未提交投资建设履约担保,同时并未签订《初步协议》,经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公司多次催告仍未领取《中标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及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招标人依法取消原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废除该项目已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6月13日,该项目发布中标候选人变更公告。招标人将中标资格顺延至第二中标候选人“云南合续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续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