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青海省环保厅获悉,青海省发布了关于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的实施方案。详情如下:
青环发〔2016〕276号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开展2016年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
为推进全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增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能力,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环境执法大练兵的通知》(环办环监〔2016〕85号)要求,定于2016年9-11月在全省开展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现将《青海省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联 系 人:青海省环境监察总队 李永年
联系电话:(0971)8124326(传真)
邮 箱: qhsepc@163.com
附件:青海省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
2016年9月13日
附件
青海省环境执法大练兵实施方案
为推进全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环境监察执法水平,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2016年环境执法大练兵的通知》要求,定于2016年9-11月。在全省开展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根据环保部办公厅《环境执法大练兵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大练兵目的
(一)推进全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磨练执法队伍,切实提高整个执法队伍规范执法的意识和能力。
(二)树立先进榜样,振奋队伍精神,提升凝聚力,提高士气,调动整个队伍加强环境执法的积极性。
(三)营造“比学赶帮超”的工作氛围,调动各地各级环境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研究执法技能的主动性。
(四)树立环境执法队伍新形象,提高社会和公众对环境执法工作的了解和支持程度。
二、大练兵内容
全面动员全省各级环保部门,集中3个月时间,结合日常或专项执法工作,规范开展排污单位现场监督检查、环境违法案件处理处罚、案件移交移送和环境监察稽查等各项执法工作,进一步巩固环境保护大检查等执法成果,全面提高全省环境执法水平。
(一)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各项环境执法工作。各市州环保部门要结合《关于开展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关于联合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青海省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等重点工作,严格按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开展环境执法工作。进一步完善现场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告知、听证、决定、执行、信息公开、督察和稽查等执法工作制度、执法程序和执法监督机制,不断推进执法规范化。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二)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依法综合运用按日计罚、限产限排、停产整治、关停取缔、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手段,加大重点区域和敏感时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故意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超标排污、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以及污染源在线监控、防治污染设施运营维护领域弄虚作假行为。要对长期超标排放、屡查屡犯等环境违法大案要案一查到底,进一步完善大案要案查处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与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衔接配合,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涉嫌犯罪案件,联合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进行查处,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依法严厉打击违法企业。要加大执法信息公开力度,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形成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文明执法的理念。各级环保部门要坚持正确的执法理念,认真执行《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坚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得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坚持规范执法,熟悉掌握执法依据、执法流程,按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坚持公正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程序优先,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坚持文明执法,不断提升执法素养和执法水平,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合法权利,不得粗暴执法;坚持廉洁执法,严格遵守廉政规定。要高度重视环境信访工作,积极调处环境纠纷,加大对损害群众环境权益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
(四)注重提升执法人员工作能力。各级环保部门在大练兵活动中要注重提升执法人员工作能力。加强业务培训,尤其是环境执法基础知识和现场检查、查办案件的技能培训。10月,省环保厅将组织全省环境监察骨干举办一次业务培训。各市州环保部门也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环境执法技能培训,强化人员培训考核,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并加强执法证件管理,对不再从事环境监察工作的人员及时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要研究建立符合实际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对在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严禁将大练兵活动办成“运动式”执法、突击执法,严禁以大练兵为由,违法对企业实施处罚。我厅将对各地大练兵期间各地执法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成效情况进行评估,具体评估办法按照评分细则执行(详见附2、3),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其中特别突出的向环境保护部推荐。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5日前)。省环保厅将于9月15日前对全省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活动方案,全面完成动员部署工作。
(二)活动实施阶段(9月20日-11月20日)。活动期间,各市州每月最少报送两期大练兵活动简报,反映在大练兵活动中取得的成效、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要积极向《中国环境报》“环境执法大练兵”和省环保厅门户网站“环境执法大练兵”专栏投稿,宣传各地活动开展情况。省环保厅适时将对各地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各地自评阶段(11月20日-30日)。各市州对辖内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自评,推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名单,并于11月20日前将活动自评报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名单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省环保厅。
(四)总结表扬阶段(2016年12月-2017年1月)。省环保厅将对大练兵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并在2017年全省环保工作会议上对大练兵活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四、大练兵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部署。开展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是磨练执法队伍、提高依法规范执法的意识和能力、振奋队伍精神、提高队伍凝聚力的重要举措。各级环保部门要把大练兵活动作为2016年下半年环境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组织领导、信息调度、督查调研等工作机制。要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有序推进工作的开展。要深入开展动员部署,将活动范围扩展到基层环保部门,调动各级环保部门的积极性,发动所有在岗执法人员全员参与。要全面营造“比学赶帮超”的工作氛围,调动各地各级环境执法人员学习基础知识、研究执法技能、提高个人素质和执法能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切实加强对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的领导,省环保厅决定成立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详见附1。
(二)科学练兵,注重实效。各地要将大练兵充分融合到污染源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群众举报或媒体反映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等当前执法工作中,通过依法、严格、规范的执法,实现练兵目标。做到在日常执法中练兵,依据练兵实效进行评比,在总结评比中提高执法能力。省级、市州级环保部门要适时组织督查和调研,指导地方大练兵活动顺利开展。活动结束后,各市州环保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大练兵情况开展自评,市州各推选2个县区级集体候选名单,市州本级及每个县区(工业园区)局各推荐1名先进个人候选名单。省环保厅将根据执法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成效等指标,对各地大练兵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三)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对大练兵活动效果好、成绩优秀的环境执法机构,按评价成绩由高到低,评选出2个市州级、5个县区级环境执法先进集体;评选出10名个人素质高、执法能力强、在大练兵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省环保厅将在全省环保系统内通报表扬。
(四)加强宣传报道,鼓励公众参与。各地在活动期间,要组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大练兵的宣传报道;对执法力度大、工作成效突出、公众满意度高的地区,要组织专项宣传,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进行深度报道。同时,要鼓励公众和媒体参与到大练兵活动中来,积极举报或反映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违法案件。省环保厅将编发简报,在省环保厅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加大宣传力度。
请各市州将动员部署情况、实施方案和联络员名单于2016年9月20日前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联系人:李永年,联系电话:0971-8124326(传真),邮箱:qhsepc@163.com
附1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领导小组名单
为切实加强对“环境执法大练兵”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杨汝坤 省环保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齐 铭 省环保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成 员:
安世远 省环保厅办公室主任
张 敏 省环保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处长
郭竟世 省环保厅环境影响评价处处长
吴向培 省环保厅环境监测监察处处长
司文轩 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处长
魏 东 省环保厅大气环境管理处处长
王晓健 省环保厅人事处处长
余全盛 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
韩德辉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
李宏奇 省环境信息中心主任
祁万杰 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主要负责大练兵活动的组织、协调、调度、实施和信息汇总报送、简报编印等工作。组长:余全盛。
(2)考核评价组:主要负责大练兵活动的考核评价等工作。组长:安世远。
(3)宣传报道组:主要负责大练兵活动的宣传报道和省厅大练兵活动专栏管理等工作。组长:祁万杰。
附2
青海省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先进集体评选细则
评审分3项计分指标,分别为“环境执法案卷质量”指标,“查处违法案件数量”指标,“执法公众满意度”指标;另设“环境质量变化”指标为一票否决指标。
一、“环境执法案卷质量”指标
(一)考核目的。
规范环境保护日常监督执法、行政处罚、环境监察稽查以及部门间移交移送等行为,提高环境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进依法行政。
(二)指标解释和分值。
评价各地在行政处罚、案件移交移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环境监察稽查等环境执法活动中形成的相关案卷的质量。
1. 拟申报先进集体的市州级环境执法机构,各市州环保部门选取该地区2016年9-11月期间形成的8份执法案卷(指该期间印发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移交移送书、稽查意见书等法律文书,下同)。
(1)3份行政处罚案卷;
(2)1份按日计罚案卷;
(3)1份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材料;
(4)1份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材料;
(5)1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材料。
(6)1份发现问题的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稽查案卷。
2. 拟申报先进集体的县区级环境执法机构,各县区级环保部门选取该地区2016年9-11月期间形成的7份执法案卷(指该期间印发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移交移送书、稽查意见书等法律文书,下同)。
(1)3份行政处罚案卷;
(2)1份按日计罚案卷;
(3)1份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材料;
(4)1份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材料;
(5)1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材料。
(三)计分方法。
省环保厅组成评审组对案卷内容、文书及执法程序等的规范性进行评审。
各市州级、县区级候选单位得分,根据提供的行政区域内所有案卷市州级单位8份,县区级单位7份,按得分的平均值计算。
说明:
(1)发现案卷造假的,该指标按零分计;
(2)2016年9-11月,存在因行政复议纠正行政处罚情况的市州级单位,该指标按零分计。
(四)数据来源。
市州级环保部门自行组织县区级筛选优秀案卷,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所有县区级案卷与市州级案卷共同作为对市州级单位的评审材料。
二、“查处违法案件数量”指标
(一)考核目的。
鼓励各地以查处环境违法案件作为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的主要手段,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格依法处理处罚,做到应处尽处、应罚尽罚,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大阵势。
(二)指标解释和分值。
评价2016年9-11月,行政区域内各级环保部门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数量,罚款金额,查封扣押、停产限产、按日连续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或适用行政拘留移送公安机关等重大案件办理数量。该指标包括3项分指标,分别为“案件数量”分指标,“罚款金额”分指标,“重大案件数量”分指标。
为合理确定各地查处案件应达到的平均水平,以2016年各市州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数占全省总数的比例为各级单位的基准比例,按基准比例和全省总数计算市州级、县区级单位相关分指标的基准值,作为该单位应达到的全省平均水平。
(三)计分方法。
各市州级、县区级单位的基准比例分别根据行政区域内重点企业占全省重点企业的比例计算:
各单位的基准比例=(行政区域内市州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数量/全省市州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数量)×100%
其中,市州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仅包括废水、废气重点监控企业。
1、“查处案件数量”分指标。
市州级、县区级单位的基准值分别根据全省查处案件总数和该单位的基准比例计算:
各单位基准值=全省查处案件总数×各单位基准比例
2016年9-11月,行政区域内各级环保部门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数超过基准值50%时,得满分,查处案件数低于基准值50%时,得0分。
2、“罚款金额”分指标。
市州级、县区级单位的基准值分别根据全省罚款总金额和该单位的基准比例计算:
各单位基准值=全省罚款总金额×各单位基准比例
2016年9-11月,行政区域内各级环保部门罚款金额超过基准值50%时,得满分,罚款金额低于基准值50%时,得0分。
3、“重大案件数量”分指标。
该指标所指“重大案件”包括:查封扣押案件、停产限产案件、按日连续处罚案件、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案件、适用行政拘留移送公安机关案件5种。市州级、县区级单位的基准值分别根据全省重大案件总数和该单位的基准比例计算:
各单位基准值=全省重大案件总数×各单位基准比例
2016年9-11月,行政区域内各级环保部门查处重大案件数量超过基准值50%时,得满分,重大案件数量低于基准值50%时,得0分。
(四)数据来源。
采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系统》相关填报数据,各地应提供处罚决定书、案件移送书等文书的扫描件作为证据材料。
三、“执法公众满意度”指标
(一)考核目的。
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强化执法为民理念,引导地方环保部门以实现群众满意作为环境执法的最终目标。
(二)指标解释和分值。
评价群众对环境执法工作的满意程度。对地方办理的处理处罚案件,以公众对办理情况的满意度作为评价标准。
(三)计分方法。
省环保厅将在厅门户网站“环境执法大练兵”专栏公开各地提供案件基本情况,并设置公开投票通道,请媒体、相关组织和公众评选较为满意的处理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案件。
得票数量最多的单位得满分;其他单位得票数量与之相比,每低1%,减0.3分。
(四)信息来源。
“环境执法案卷质量”指标中抽取案件的基本案情。
四、“环境质量变化”指标
(一)考核目的。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将空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作为检验环境执法效果的标准。
(二)指标解释。
以空气和地表水污染物不降反升作为评选优秀集体的“一票否决”指标。本指标分为“环境空气质量”分指标和“地表水环境质量”分指标。
“环境空气质量”分指标主要考核行政区域内县区级及以上城市2016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浓度与2015年相比变化情况。
“地表水环境质量”分指标主要考核2016年行政区域内主要水体水质类别与2015年相比变化情况。
(三)评价方法。
1、“环境空气质量”分指标。
行政区域内各项主要污染物2016年平均浓度与2015年相比,PM10或PM2.5存在浓度升高情形的,直接移出先进集体候选名单。
市州各项主要污染物浓度直接取该地区各监测点位的平均值;县区级环保部门不考核该指标。
2、“地表水环境质量”分指标。
行政区域内各国控断面2016年水质与2015年相比,有1个以上断面发生水质类别下降情况的,直接移出先进集体候选名单。
(四)数据来源。
“环境空气质量”指标采用11个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的数据。
“地表水环境质量”指标采用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网中,国控断面中监测数据齐备的断面数据。
附3
青海省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先进个人评选细则
省环保厅采用打分的方式组织进行评审,根据分数排名确定各级别先进个人名单。
一、基本条件
各地推荐的先进个人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遵纪守法、作风优良、廉洁自律;
(二)持有有效的环境监察执法证件;
(三)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标准等,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案能力;
(四)在大练兵中起到环境执法骨干作用,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办理大案要案成绩突出。
二、组织评审指标和计分方法
对推荐的先进个人候选人,省厅将进一步组织评审。评审分3项计分指标,分别为“查处违法案件数量”指标,“查处违法案件质量”指标,“个人事迹”指标。另设“廉洁执法”指标为一票否决指标。
(一)“查处违法案件数量”指标。
1、指标解释。
评价大练兵期间,候选人参与调查处理的案件数量(处罚案件需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系统》中可查,各案件需附候选人参与调查的证明材料和处理处罚决定书扫描件)。
2、计分方法。
按各候选人参与调查处理案件数量进行排名,参与调查处理案件数量最多者得满分;其他候选人查处案件数量每低1%,减0.2分。
(二)“查处违法案件质量”指标。
1、指标解释。
评价候选人参与调查处理的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该指标包括“行政处罚案卷质量”和“案件调查情况”2项分指标。
2、计分方法。
各级环保部门组织提交1份候选人参与调查处理的行政处罚案卷,并说明案件调查过程及候选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
(1)“行政处罚案卷质量”分指标:省环保厅组成评审组对案卷内容、文书及执法程序等的规范性进行评审;
(2)“案件调查情况”分指标:省环保厅将公开所有案件调查情况及候选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在微信平台中设置投票通道,请媒体和公众参与评选查处效果较好的案件。
得票数量最多者得满分;其他候选人得票数量每低1%,减0.3分。
(三)“个人事迹”指标。
1、指标解释。
评价候选人个人综合素质、工作作风等。
2、计分方法。
各级环保部门组织提交候选人个人事迹材料(3000字以内),相关事迹的发生时间可不限于大练兵期间。省环保厅组织对候选人及地区等信息进行匿名处理,成立评审小组对个人事迹材料进行评审,按个人综合素质、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成效等进行评分。
(四)“廉洁执法”指标。
1、指标解释。
以廉洁执法作为对环境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对廉洁方面存在问题的先进个人候选人,实行“一票否决”。
2、评价方法。
(1)请候选人所在环保部门出具候选人廉洁执法的相关证明材料。未附相关材料的,直接移出候选名单。
(2)省环保厅将于2016年12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先进个人候选名单,并公布举报电话。对收到的举报线索,及时转交地方调查。经查确实存在不廉洁行为的候选人,直接移出候选名单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