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成为了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之一,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有很多需要了解的“前期支撑文件”,本位就为大家做详细介绍:
接触过工程建设项目的人员都知道:一个新建项目能否最终上马,不仅需要足够的投资保证,而且必须要在开工前或正式投产前完成很多的“前期支撑文件”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复,以电力行业为例,这些“前期支撑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接入系统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地下水环境影响专题》、《压覆矿床》、《地灾评估》、《军事批复》、《文物批复》、《航道批复》、《地震》、《消防》、《社会维稳》、《安全预评价》、《节能评估》、《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很多人都知道上述这些“前期支撑文件”必须要做,但并不了解为什么要做?如果不做行不行?
从今天开始,我们选择一些比较典型的“前期支撑文件”,来共同寻找其“做与不做”的依据和方式。
建设项目“前期支撑文件”之一:
《环境影响评价》(简称为“环评”)
建设项目《环评》的编制、完成并获得批复,这个工作程序首先来源于国家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摘录: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上述规定从国家法律的层面进行了固定,不做就意味着违法。到底怎么做?难道所有的建设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吗?为此,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施行):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根据上述法律,具体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到底是做《环境影响报告书》、还是做《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是《环境影响登记表》?
国家进一步出台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分类管理目录》的附件表格中“E:电力:32:生物质发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所对应的分类管理栏目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假设是沼气发电,或是垃圾填埋气发电,对应的是“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即可)。
由此:“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必须要在项目正式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和批复。
延伸阅读:
解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是不是一定要做《水资源论证报告》?
解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还需要编制吗?
解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必须要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吗?
那么,建设单位在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时候,其中所涵盖的内容至少应该包含些什么?
通俗地讲,一个项目从建设阶段到正式投产运营阶段,所排放的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等)针对周边的本底环境到底能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影响的程度有多大?这正是《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交待清楚的主题内容,这些“本底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环境因子”:周边大气、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生态(自然与人文)、噪声等等。而“本底环境”的受影响程度并不是环评编制单位各自为战、随意编造就能“应付了事”的,各个“环境因子”的编制依据,仍然需要遵从国家现行的、相应的“标准和技术导则”来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19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2008)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HJ564-2010)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典型问题解答
问题一:有些人问:为什么我们的项目在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时候,受托单位在所答应的编制内容中,总是有一句提醒“本报告不包含地下水环境影响及相关报价”?
答:“地下水环境”属于隐蔽性因子,要想对此进行评价,必须首先针对项目所在地的地下水文进行必要的勘测,取得勘测数据后才能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而一般环评编制单位都不具备“水文地质勘探资质”,所以“地下水环境”经常需要另行委托编制。
问题二:为什么《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要有“公众参与”的内容和结果?
答:“公众参与”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报告书》中独立成章。这是根据国家环保部2015年9月1日实施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组织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的,应当对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调查问卷所设问题应当简单明确、通俗易懂。调查的人数及其范围应当综合考虑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等因素。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的,应当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议程等事项通知参会人员,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主要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告。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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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以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环保社会组织中的专业人士为主,同时应当邀请可能受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参加。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上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无论是调查问卷,还是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形式,组织“公众参与”的主体责任确定为当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但考虑到每一个地方政府的“环境主管部门(一般是当地环保局)”日常平作面太多太广太杂,各地环保局现有编制都没有太多的人力针对当地所有的建设项目进行及时的“公众参与”活动,所以,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项目业主与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必要的沟通后,由项目业主充分配合、积极跟踪才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公众参与”工作,否则,最终耽误的是项目建设的整体进度。
问题三:什么是“环境敏感区”?
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7年版)》做了规定: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下列区域:
①需特殊保护地区: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确定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需特殊保护的地区,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②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指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及重点监督区、天然湿地、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境、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天然渔场、重要湿地等。
③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疗养地、医院等区域以及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
问题四:上述第③条所指的“社会关注区”,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时候(即公众参与问卷调查),其调查范围到底有多大?
答: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问卷的发放范围应当与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相一致”。
问题五:“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国家又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第4.5条“评价范围”中规定:“大气环境影响一级评价范围,距离源点不低于5公里;二级评价范围,距离源点不低于3公里范围。”
问题六:按照上述规定,如何判定建设项目属于几级评价范围?
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第5.3.2条:评价工作等级的确定”如下:


具体到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择的环境空气污染物主要为SO2、NO2、HCl,以及重金属Pb、Hg、Cd等,分别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出每一种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地面浓度占标准限值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并与“表1:评价工作等级”对比后,确定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并依此确定环境影响范围是5公里还是3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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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还需要编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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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七:厂址选择在环境敏感区的“自然保护区”旁边,《环评报告书》在接受审查时有无通过的可能?
答:国务院于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2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
那么,自然保护区执行什么样的标准?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明确规定:
第4.1条: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两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第4.2条: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一类区适用一级排放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排放限值。一、二类区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见表1和表2:

具体到垃圾焚烧发电:厂内的烟气排放出来后,首先要满足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规定的各项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这些污染物经扩散、进入自然保护区域后,要求稀释后的数值不能超过上述表1、表2中的限值;反之,如果超过了上述限值(根据国家认可的计算程序进行相应的物模、数模实验可进行提前预测),那么,《环境影响报告书》在提交审查的时候,能够获批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结 论
任何一项工作的开展,首先需要找到开展这项工作的“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政策、规范、标准、导则等等,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工作开展的盲目性,而且可以培养每一个清晰的认识、树立清醒的头脑、担当应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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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建设项目为什么要完成那么多的“前期支撑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