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有关部门获悉:从2017年1月1日起,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中的污水处理费从现行的0.95元/立方米调整到1.20元/立方米,提高0.25元/立方米。
根据省财政厅等五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到2016年底前,苏中、苏北地区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收费标准应调整到1.2~1.60元/立方米;建制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照苏南地区、其他地区分别平均不低于0.60元/立方米、0.40元/立方米征收。今年8月,我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发文明确了我市污水处理费按省定苏北地区的低限标准执行,即: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收费标准为1.20元/立方米,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平均标准为0.40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日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联合下发文件,从2017年1月1日起,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市区居民用水价格同步提高。
目前,我市市区工业用水、特种用水中所含污水处理费标准已达省定低限标准。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中已经包含污水处理费0.95元/立方米,比省定标准低0.25元/立方米。被动调整后,市区污水处理费执行的是苏中、苏北地区低限标准,即1.2元/立方米。市区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中的污水处理费从现行的0.95元/立方米调整到1.20元/立方米,提高0.25元/立方米。由于污水处理费随同水费一并征收,所以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同步调整。调整后的到户价格为:第一阶梯(200(含)立方米以下)3.05元/立方米、第二阶梯(200~350(含)立方米)3.88元/立方米、第三阶梯(350立方米以上)6.35元/立方米。
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如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医院、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居民住宅小区共用设施等非居民用水,到户价格从现行的2.90元/立方米调整为3.15元/立方米。
阶梯水价政策、多人口计算办法、结算周期、优惠政策等,仍按原办法执行。
原标题:1月1日起市区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上调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