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绍兴市环保厅印发《绍兴市纺织染整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全文如下:绍兴市纺织染整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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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纺织染整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2017-02-15 14:57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2016年,绍兴市环保厅印发《绍兴市纺织染整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全文如下:

绍兴市纺织染整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前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浙江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办发〔2014〕61号)、《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加快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改善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参考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工作要求,特制定《绍兴市纺织染整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以指导绍兴市纺织染整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及环境管理。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当本规范与国家、省新颁布的相关要求有冲突时,以新颁布的要求为准。

本规范由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组织起草,由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提供技术支撑。企业的具体整治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本规范由绍兴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纺织染整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1整治目标

通过污染整治,基本解决绍兴市纺织染整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滞后、部分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根据《浙江省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及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分年度整治目标,通过实施VOCs污染整治行动,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排放量大幅减少,区域环境质量得以改善。

——至2015年底,完成纺织染整行业VOCs排放现状调查,摸清排放底数。

——至2016年底,纺织染整行业VOCs治理项目达到60%。

——至2017年底,全面完成纺织染整行业VOCs污染整治,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污染排放水平有效降低,VOCs污染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培育一批示范企业。

——至2018年底,形成完善的纺织染整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

2整治要求

2.1加强源头控制

(1)采用替代物质,控制有毒有害挥发性有机物的使用。鼓励使用低毒、低VOCs或无VOCs含量的环保型整理剂及溶剂等原辅材料,如功能性后整理中采用到的一些助剂;鼓励采用水性原料或者减少原材料中有机溶剂的含量,如涂层整理中采用水性涂层剂;在纯棉织物的防皱整理中,应用低甲醛类的整理助剂;在印染生产中使用无醛品种固色剂,选用环保型柔软剂。

(2)使用环保型染料。推广使用清洁环保原料。应选用固色率高、色牢度好、可满足应用性能的染料,不存在国家规定的禁用染料。要求染料供应商提供染料索引号,并与禁用染料索引号进行比较。

(3)控制原料及产品档次。对于来料所附着残留物无法控制,可根据Eco—Label标准实行限定:即原料出厂时限定有害残留物不超标。

2.2加强过程控制

(1)规范挥发性原料储存。单种挥发性物料日用量大于630L,该物料宜采用储罐集中存放,并采用管道输送。沸点低于45℃的甲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储存,并按相关规范落实防火间距;沸点高于45℃的易挥发介质如选用固定顶储罐储存时,须设置储罐控温和罐顶废气回收或预处理设施,储罐的气相空间宜设置氮气保护系统,储罐排放的废气须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装卸应采用装有平衡管的封闭装卸系统。其他未采用储罐存放的所有有机溶剂和含有有机溶剂的原辅料应采取密封存储和密闭存放,属于危化品应符合危化品相关规定。

(2)规范原料调配、转运与使用。对存放化学助剂的料桶应加盖,使用溶剂型胶水的涂层加工设置独立密闭调配间,车间废气进行收集处理;所有盛装溶剂型涂层胶的容器及调配、转用和投料过程要保持密闭,采用密闭式胶水的使用配备管路和泵供、回收原料系统。上规模企业推广使用原料自动配料系统。

(3)使用先进设备和技术。鼓励纺织染整企业和机械设备制造商联合开发环保密闭型生产集成装备,如投料废气收集罩衔接一体化密闭系统,削减废气量,提高收集效率;鼓励采用中央供浆系统技术,降低损耗。

通过全闭环控制系统及传感器技术,在染料、助剂、设备、配方等实现信息化管理的基础上,实现自动配料、称料、化料、管道化自动输送。实现前处理加工工序生产过程中加料的自动控制,精确计量印染生产过程中染化料及用水量。

无集中供料系统时,对存放化学助剂的料桶应加盖原辅料转运应采用密闭容器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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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完善废气收集

(1)液体有机化学品储存呼吸废气、染色和印花调浆工段废气、涂层和存在明显刺激性气味的后整理设备废气等应全部收集处理。

(2)定型机配套废气收集系统,进行密封收集经处理后高空排放。定型机废气处理设备应设置监测平台、监测通道和启闭式取样口。定型机高温废气宜经过热能回收系统回收热能,废气收集率应达到97%以上,车间内无明显的定型机烟雾和刺激性气味。

(3)印花机台板印花过程应使用往下抽风装置来收集有机挥发物,收集的废气就近接入废气处理系统。印花制网间及调浆间产生废气的部位进行单独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

(4)涂层废气可采用上吸罩、生产线整体密闭换风或车间整体密闭换风三种方式收集,推荐选用生产线整体密闭换风。涂层废气总收集率不低于95%。

(5)采用上吸罩收集,排风罩设计必须满足《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要求,尽量靠近污染物排放点,除满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要求外,控制集气罩口断面平均风速不低于0.6m/s,确保废气收集效率。

(6)采用生产线整体密闭,密闭区域内换风次数原则上不少于20次/小时;采用车间整体密闭换风,车间换风次数原则上不少于8次/小时。

(7)周边环境比较敏感的污水处理站,对污水处理构筑物的VOCs和恶臭污染物排放单元须加盖密封,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8)VOCs污染气体收集与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的要求,集气方向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管路应有明显的颜色区分和走向标识。

2.4提升治理水平

(1)液体有机化学品储存呼吸废气、含有机溶剂涂层调浆车间废气、涂层废气、定型废气、存在明显刺激性气味的后整理设备废气均应根据污染物特征选用合适的处理技术。

(2)有机溶剂调浆间、溶剂型涂层等废气宜采用活性炭吸附浓缩冷凝回收法处理,也可采用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蓄热式催化燃烧法;在污染物总量规模不大且浓度低、周边环境不敏感的情况下也可联合采用活性炭吸附、低温等离子法、光催化法、直接燃烧法等废气处理集成技术。溶剂型涂层胶使用企业的涂层废气VOCs处理效率不低于85%。

(3)定型废气宜采用机械净化与吸附技术或高压静电技术等组合工艺处理,优先使用冷却与高压静电一体化组合处理工艺、水喷淋与静电一体化处理工艺。机械净化包括冷凝、机械除尘、过滤及吸附等技术。定型废气总颗粒物去除率85%以上,油烟去除率80%以上,VOCs处理效率不低于95%。

(4)印花机台板印花过程宜使用下抽风装置收集有机挥发物,废气就近接入废气处理系统。

(5)蒸化机废气收集后宜就近接入废气处理装置。

(6)溶剂型涂层整理企业液体有机化学品储存呼吸废气原则上设置罐顶冷凝器后就近纳入合适的废气处理系统。

(7)周边环境比较敏感的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后可采用次氯酸钠氧化加碱液喷淋、生物除臭法处理等处理技术达标排放。

(8)妥善、及时处置次生污染物。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水应定期更换和处理;更换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吸附剂、定型机废油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9)污染防治设施废气进口和废气排气筒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安装符合“HJ/T1-92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废气排放须满足《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及环评相关要求。

2.5强化环保监督管理

(1)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废气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

(2)落实监测监控制度,企业每年需开展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测,其中重点企业处理设施监测不少于2次,厂界无组织监测不少于1次。监测指标须包含《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所要求的限值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处理效率。

(3)健全各类台帐并严格管理,包括废气监测台帐、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消耗台帐(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废气处理耗材(吸附剂、催化剂等)的用量和更换及转移处置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建立非正常工况申报管理制度,包括出现项目停产、废气处理设施停运、突发环保事故等情况时,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报告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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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公开要求

3.1信息公开流程

县(市、区)环保局定期统一公开纳入整治的企业名单及整治进展,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逐条对照本整治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认为完成整治工作,并符合本规范要求后,开展监测。监测合格后进行整治绩效评估,评估合格后填报信息公开表进行网上公示,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准备好相关备查资料。以上工作完成后,视同完成整治。其中,重点企业需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治绩效评估。

企业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如下:

a)信息公开表;

b)整治绩效评估结论;

c)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

3.2备案备查内容

(1)备案材料

a)信息公开表

b)整治绩效评估报告;

c)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

d)监测报告。

(2)备查资料

企业除提供公开资料外,须准备如下资料随时接受各方监督检查:

a)整治方案及相关设计资料(含治理工艺流程图,主要治理设备照片);

b)资质及认证资料(工程设计、污染治理、施工、安装资质);

c)环境管理资料(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运行管理制度及记录保存情况)。

3.3监测要求

整治完成,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监测报告为备案资料。在满足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有关监测要求如下:

a)处理设施进、出口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排放速率等,并核算处理设施VOCs净化效率;

b)厂界无组织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等;

c)建议监测指标增加总VOCs。

4相关责任和职责

企业是环境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整治,依法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VOCs废气达标排放。按照新环保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各地环保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发现整治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向社会进行公开通报,并列入环境信用黑名单,涉及废气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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