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湖北襄阳市政府印发《2017年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清单》。清单提到,2017年襄阳市全面开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在大气污染方面提到,加强重点行业废气整治。湖北华电襄阳发电有限公司3#和5#机组要在7月底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程,2#机组要在12月底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程。东风汽车公司襄阳热电厂要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前期准备工作。水泥、陶瓷、砖瓦、铸造、石材加工、硫酸、磷肥等行业实施工业废气整治,实现达标排放。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
襄政发〔20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2017年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14日
2017年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清单
2017年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总体目标是:全市大气质量持续改善,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66.6%以上,PM10年均值控制在88微克/立方米以下,PM2.5年均值控制在62微克/立方米以下(最终以省定目标为准)。全市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汉江襄阳段水质稳定保持在Ⅱ类,主要支流水质稳中有升,全市17个考核断面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88%以上。汉江出境断面达标率达到95%以上。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断面。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全面完成省定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积极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市建设,完成《襄阳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6-2025年)》编制和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出台我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方案并推动实施,切实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根据《襄阳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继续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严格环境执法,确保环境安全。
一、扎实开展大气污染防治
(一)燃煤污染防治
1、严格执行控煤政策。全市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持续压缩燃煤的使用范围和总量。积极推广煤炭清洁化利用技术,提高煤炭使用效率,禁止直接燃用高灰分、高硫分煤炭,推行优质、低排放煤炭产品替代劣质散煤[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淘汰燃煤小锅炉,推动园区集中供热。2017年6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注销手续、不再复用”的标准,拆除全市辖区内长期停用的燃煤锅炉和弃用燃煤锅炉;淘汰或改造全市范围内的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燃气或热力覆盖区域内的燃煤锅炉应予拆除,改用燃气或热力供应。由市质监局注销有关手续,不再年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2017年12月底前,全市省级以上产业集聚区拆除分散式燃煤设施,实现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燃料锅炉供热[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燃煤锅炉全面达标排放。2017年8月底前,全市20蒸吨/小时(含)以上燃煤锅炉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实时传输排放监控数据。10月底前,在用的20蒸吨/小时以上(含)、65蒸吨/小时以下(含)燃煤锅炉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禁燃区管理。各县(市)要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按照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有关要求,取缔禁燃区内所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严禁在禁燃区内燃用散煤、工业废弃可燃物、生活垃圾、原油、重油、渣油、机油、煤焦油和石油焦。依法排查取缔散煤销售点和型煤加工点。天然气或热力管网通达范围内禁止使用非专用成型生物质锅炉[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5、加强重点行业废气整治。湖北华电襄阳发电有限公司3#和5#机组要在7月底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程,2#机组要在12月底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程。东风汽车公司襄阳热电厂要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前期准备工作。水泥、陶瓷、砖瓦、铸造、石材加工、硫酸、磷肥等行业实施工业废气整治,实现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强化工业堆场粉尘防治。工业企业(含火电行业)的煤场、灰场、渣场、料场全部建成全封闭的储煤场,散流体采取密封存放,并落实进出厂道路硬化、车辆冲洗、密闭输送等防尘措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在钢铁、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实施一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对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重点行业实行错峰生产。水泥等重点排气行业按照要求实行错峰生产[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9、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表面喷涂业:整车制造企业和有喷涂工艺的重点机加企业要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喷涂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根据排放的VOCs的成分和工艺要求,收集喷涂、烘干等工艺产生的VOCs,采用回收技术或销毁技术对收集后的VOCs进行净化治理,减少无组织排放。有酸洗磷化工艺的对酸雾进行收集净化。包装印刷行业:重点包装印刷企业要2017年10月底前对印刷、喷绘工艺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实施治理,消除无组织排放,采用回收技术或销毁技术对收集后的VOCs进行净化治理。有机化工行业:有关企业要在2017年12月底前对生产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酸雾实施收集净化治理,减少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达到排放标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0、完成油气回收治理。2017年6月底前,全市所有加油站、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未实施油气回收治理的加油站和无油气回收设施的油罐车禁止从事汽油销售和运输业务,商务部门暂停成品油经营资质年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11、取缔露天喷涂,实施机动车维修废气治理。持续开展露天喷涂整治,取缔占道作业,要求封闭作业并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分类治理、分批实施”的原则,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废气治理。全市二类以上维修企业2017年10月底前解决无组织排放问题[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机动车污染防治
12、强化机动车排气检测。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同时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对尾气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13、加强机动车行驶管控。严禁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规行驶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利用机动车电子监控系统对高污染排放车辆实施监控。发现黄标车进入禁行区域依法处罚,切实做好黄标车禁行工作。严禁办理二手黄标车转移登记业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14、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形成部门联动、各司其责、有序衔接、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5、提升机动车环保管控能力。建设机动车排气遥感监测系统,提高对高污染排放车辆上路行驶的环保监控执法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16、持续打击黑加油站。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持续打击黑加油站点,防止死灰复燃。加强国五油品供应,保证油品市场稳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扬尘污染防治
17、严格施工扬尘防治。施工(含拆迁)工地必须落实“六个100%”,即施工现场100%围挡、现场路面100%硬化、散流体和裸地100%覆盖、车辆驶离100%冲洗、散流体运输车辆100%密封、洒水降尘制度100%落实。拆迁工地须采取现场喷淋湿法作业等降尘措施,严控拆迁扬尘。城区裸露的储备土地采取覆盖或者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8、强化公路建设和运输扬尘防治。公路建设严格落实围挡、覆盖、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硬化等防尘降尘措施;散流体公路转运做到密闭运输,沿途不抛撒、不扬散、不渗漏;公路要定时保洁,及时洒水降尘,路面无垃圾,车辆驶过无扬尘[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9、开展河道建设扬尘防治。在江滩、河渠整治施工过程中要全面落实分段作业、封闭施工、密闭运输、洒水降尘、车辆冲洗、道路硬化、护岸绿化”等防尘措施[责任单位:市建委、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推进园林绿化工程扬尘防治。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要落实围挡作业、及时覆盖、当日清运、车辆冲洗、渣土密闭运输等防尘措施[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园林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1、加强矿山采矿扬尘防治。采矿权审批时要严格审查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严禁核准未通过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监督矿山企业做好开采、加工、运输及整个矿区扬尘防治工作。易扬散的料场堆场建设防风扬尘墙和喷淋设施,堆料表面采用防尘网覆盖;矿区内的运输道路全部硬化,裸露土地全部绿化;矿石散料运输车辆落实封闭措施;建设车辆自动冲洗设施,道路实行洒水保洁[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2、砂石扬尘防治。建立砂石场管理清单,明确监管责任,砂石场要落实“场地围挡、表面覆盖、密闭运输、车辆冲洗、道路硬化”防治措施,取缔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砂石点;通过集中整治,解决沙尘污染、车辆带泥上路、沿途抛撒等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
23、开展渣土车集中整治。进一步提高渣土车辆泄露、遗撒及污染路面管控水平,加强巡查监管,实行部门联动,联合执法,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定期开展渣土车辆专项整治行动[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4、推进城市渣土车智能化管理。建立渣土大数据监管平台,统一安装GPS,所有渣土车要实现密闭运输,切实解决渣土车沿途抛撒问题。[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5、加强城市保洁。开展“以克论净”活动。利用有利气象条件,每个季度开展城市“大扫除”活动。将道路清洗和喷雾降尘纳入城市道路保洁体系,通过实施立体道路保洁,清洁城市空气[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城市生活面源污染防治
26、开展露天烧烤和餐饮油烟治理。大力整治露天炭烧烤,在市区范围内全面取缔露天炭烧烤,全部更换清洁能源或安装油烟净化装置,逐步引导入店经营。推进餐饮行业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7、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划定的禁放区内全面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安监局、市工商局]。
28、禁止露天焚烧垃圾落叶等废弃物。建立城市垃圾和落叶收集、清运、处理机制,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污物质,并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9、整治城市垃圾围城。2017年6月底前,开展专项整治,全面清理城市及周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解决“垃圾围城”问题。建立“专人收集、定点存放、当日清运”机制,禁止违法处置生活垃圾和填埋建筑垃圾[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建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农业大气污染防治
30、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禁止露天烧荒、烧垃圾、烧秸秆。落实禁烧包保责任制、网格管理制度。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推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综合利用率达到84%以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秸秆禁烧督查组]。
31、开展农机作业扬尘防治。开展技术革新试点,对现有的耕作、收割、粉碎、打捆等农机加装收尘降尘装置(如防尘罩、防尘盖、防尘帘等),降低农业生产排放的扬尘[责任单位: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污染天气应急管控
32、修订应急管控预案。进一步修订完善本辖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重点涉气企业(建设、拆迁工地)编制应急减排实施方案。针对不同的应急管控级别,确定管控清单,明确管控责任,制定具体的“停工停业停产、限产限排限行、禁烧禁燃禁烤”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33、建立完善应急工作制度。2017年4月底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制定完善日查日报制度、驻厂监管制度、会商研判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交叉督查制度,保障应急管控的有序实施[责任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34、提升空气质量监测能力。2017年6月底前建设城市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平台,初步具备空气质量指数预报能力、污染物浓度预报能力、首要污染物预报能力。深入开展大气污染源解析,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和精准治污提供技术支撑。在需要且条件具备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降尘[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
二、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35、严格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做好市域内14个跨界断面水质监测、考核和管理工作。加强2个省考核跨界断面监管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6、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全市9个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规范建设市区白家湾、火星观、南漳三道河水库、保康金盘洞水库、谷城汉江三水厂、老河口一水厂,宜城江河供水有限公司、枣阳刘桥水库、北郊水库等9处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设置明显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及护栏围网等设施。2017年要全面摸清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清单式管理,按照“一源一策、一抓到底”的原则分别制订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坚决关闭和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及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打击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关闭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樊城区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白家湾饮用水水源地历史遗留建筑的清拆任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
2017年6月底前完成县以下千吨(或万人)规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报批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积极推进备用水源建设,完成东津水厂(城市备用水源)及其配套给水管网建设[责任单位:东津新区管委会、襄州区政府、市建委]。
37、落实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级政府和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市级饮用水源2017年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安全状况信息,县级从2018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安全状况信息[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建委、市卫计委、各县(市、区)政府]。
38、推进河长制贯彻落实。2017年底前,全面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库长制体系[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9、狠抓工业水污染防治。全面整治重污染行业,开展“十小”企业专项整治回头看,发现一家、关闭取缔一家。新建、改建、扩建重点涉水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等。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对超标排放的企业或园区一律采取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等措施。推进造纸、钢铁、氮肥、印染、制药、制革等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
40、集中治理工业聚集区水污染。对工业集聚区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专项清查,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2017年底前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行政审批局]。
41、加大城镇污水治理力度。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升级改造工作,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全面推进全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范处理处置污泥[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建投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42、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对出水浓度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实行挂牌督办,责令其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建委]。
43、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根据全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切实做好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问题整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国家环保部、农业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湖北省环保厅、农业厅《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对已划定的禁、限养区进行修正调整,并按要求报批。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各地要在5月底前完成畜禽养殖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排查。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因地制宜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模式,规范和引导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农委、市环保局]。
44、防治水产养殖污染。对严重污染水库、河流的水产养殖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禁止水库施肥养殖、禁止汉江及通江水域的投饲施肥网箱养殖。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开展水产养殖水污染治理,全面推广无公害养殖、绿色养殖和有机养殖等健康养殖技术,强化风险监控。2017年底前完成集中养殖区域内环境激素类化学品使用情况调查,强化风险监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水利局、市农委、市环保局]。
45、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落实“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以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小河流河道清淤为重点,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认真落实《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三年(2016-2018年)行动方案》[责任单位:市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
46、严防地下水污染。全面清查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处理设施,督促相关石化存贮销售企业制定整改方案,确保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回填[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
47、全面完成汉江襄阳段污染源整改销号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负责做好《市委督查室关于汉江襄阳段污染源排查报告》中433项污染源的整改销号工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污染源防治行业指导、日常监管和复查复核工作,对污染源治理结果逐一实行清单式管理。所有整改项目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销号任务[责任单位:老河口市政府、谷城县政府、宜城市政府、襄州区政府、襄城区政府、樊城区政府、东津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建委]。
48、积极开展船舶污染治理。全面排查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船舶水上拆解行为,禁止船舶冲滩拆解。以襄阳港及老河口、谷城、宜城等重要港口为重点,建立相关部门联合监管的船舶污染接收、转运、处置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市交通局、老河口市政府、宜城市政府、谷城县政府、市环保局]。
49、全面整治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调水引流、生态修复等措施整治黑臭水体,2017年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责任单位:市建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快生态市建设工作步伐
50、突出规划引领。《襄阳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6-2025年)》通过审核并颁布。各县(市、区)依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和湖北省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指标变更要求,调整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工作路线图。2017年完成《襄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初稿编制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51、积极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贯彻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我市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省控及部门行业监测点位设置,在风险较大的工业污染场地、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农产品产地、饮用水源地周边、地球化学敏感区等区域设置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定期开展监测。2017年底前,制定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需搬迁或关闭的企业名录,初步确定关闭搬迁计划,有序推进关闭搬迁工作。2017年完成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风险排查,实行清单式管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建委、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2、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根据《襄阳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各单位按时间节点抓好落实[责任单位: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各责任单位]。
53、完成湖北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任务。根据襄阳市生态省建设任务分解情况,各责任单位抓好落实[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环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54、积极开展生态创建。襄城区、宜城市开展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编制工作。确保《保康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通过省环保厅论证。争取谷城、南漳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进行技术评估。全市10个以上镇(村)被省级以上命名。完成市本级2017年度湖北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55、着力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编制2017年总量减排计划,按期调度,强化督办,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2017年度总量减排目标。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和削减替代制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6、加快排污许可制实施步伐。2017年6月底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大气十条》和《水十条》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7、深入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工作。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总体目标,积极对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和环境执法等日常宣传报道,做到每周有报道,每月有专题,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组织策划开展《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和“6˙5”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召开环保新闻发布会、网络在线访谈,开展市民问政环保专题活动;做好环境教育工作,积极与市委党校联动,将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纳入每年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专题学习内容,加强与绿色汉江等环保组织的沟通合作,扎实开展环保宣传“六进”工作(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商场)。[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新闻媒体]。
四、强化环境管理,严格环境执法
58、全面落实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各地要利用移动执法系统随机确定抽查人员和抽查对象。市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要对全市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对一般排污单位抽查不低于30家。各地每季度至少要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并按照要求确定年度对一般排污单位的抽查数量。对抽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进行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9、严管重罚环境违法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加大办案力度,违法必究,起到震慑作用。严格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加强两法衔接,加大环境违法企业曝光和环境执法信息公开力度,深入推进“阳光执法”。全市所有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排污费征收核定信息都要在政府网站或环保局网站公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0、全面完成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任务,进一步完善监管执法机制。全面完成中央环保督察、省政府环保督察交办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任务,实行清单管理,逐一销号,确保按时整改落实到位。按照《襄阳市环境保护督察方案》的要求,对各县(市、区)、开发区进行督察全覆盖。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地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严格执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度,开展全市国控重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监管机制,将“红牌”企业纳入“黑名单”,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
61、积极做好环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健全机制,认真做好环境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确保不发生因监管失职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提升环保履职能力
62、切实做好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各地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管理。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管、监测,制定《襄阳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全市性辐射安全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考核,重点对医疗、化工行业、重金属类危险废物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危险废物网上申报,全面落实转移电子联单制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3、全面推进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积极推动环境监察执法的信息化、电子化和网络化,实现监察执法信息的快速共享、传输和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效能,推进廉洁执法。2017年各地要全部运用移动执法系统开展环境监察现场执法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4、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管理和有效性数据应用。组织开展对自动监控设施的专项检查,严厉查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将自动监控数据应用于排污费核定,对在线监测数据超标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5、衔接环境监测监察体制改革。根据湖北省环境监测监察垂直管理改革要求,积极推动我市环境监测监察垂直管理改革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编办、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6、畅通信访投诉渠道。进一步加强全市“12369”环保投诉热线运行管理,24小时受理群众环境污染投诉举报。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点、难点环境污染案件,加大查处力度,落实责任,跟踪督办,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市环保局每季度通报一次全市信访工作办理情况。各地2017年环境信访投诉受理率、查处率、办结率均要达到100%[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7、加强环保信息化水平建设。完成襄阳市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测项目、12369环保热线智能语音交换系统及信息管理系统、12369环保举报管理平台和移动执法系统项目建设。开展“智慧环保”方案设计,建立市环保局官方微信,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
68、全面完成环境监测各项工作。加强全市环境监测管理及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严格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数据审核,及时发布环境质量信息[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9、严格考核问责。对未通过年度考核以及工作不力、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地方和单位、个人,坚决落实通报、约谈、预警、限批、追责等措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监察局]。
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绿色决定生死”的发展理念,切实加强领导,“一把手”亲自抓,精心组织,认真履责,狠抓工作落实;要对照《任务清单》进一步细化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明确责任人、明确工作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各地要建立环保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督办考核,加大问责力度,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抄送:市委各部门,襄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