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是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期,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离不开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农村是重中之重。国家实行“以奖促治”政策以来,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支持了5.9万个村庄开展环境综合整治,1.1亿农村人口直接受益。但是农村环境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扭转,生活污染与农业污染工业污染并存、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等诸多环境问题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农村环境保护问题依然严峻。
《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对农村环境保护提出了新要求、新目标和新任务。与此同时,国家实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必将加速农村土地流转,变革传统农村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国家实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如何组织实施属地污染防治任务,建立行之有效的跨部门、跨层级协作机制,成为农村环境保护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随着新型城镇化过程不断推进,农村空心化、农村空间被挤占、资源能源消耗加剧、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愈加显现。
针对以上问题和形势,为全面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使农村居民“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主要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一、转变农村环境治理思路和管理方式,重点做好农村环境治理“五个转变”。
充分发挥改革红利,转变农村环境保护思路。一是农村环境治理方式由以“治”为主,向“治”“用”“保”相结合转变,实行全过程治理与循环利用相结合的系统治理;二是农村环境治理主体由政府主导向多元主体共治转变,形成包括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以及村民共同参与的治理局面;三是农村环境保护责任主体由以环保部门为主向环保部门与地方共同负责转变,重点落实地方属地责任,推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四是农村环境监管模式由被动、粗放监管向主动、信息化监管转变,利用环境监测网络、天地一体化监控平台、环保大数据、云计算等管理信息系统主动监控;五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由运动式向常态化转变,由点状、破碎化向重点区域连片整治转变,整县推进,形成规模效应和质量效应。
二、变革与创新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模式,建立以“用”为核心,“治”、“用”、“保”有机结合体系。
农村垃圾治理一方面重点围绕就地消纳、减量化和资源化开展,逐步探索农村垃圾分类回收机制。另一方面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垃圾转运体系,完善“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和处理工艺,综合考虑乡镇规模、人口密度以及相邻镇村距离、地形等,科学划分垃圾处理辐射范围,系统设立垃圾收集点,合理划定转运路线。
农村污水治理以推动小流域生态循环模式为突破口,实施全过程污染防治;以构建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减少废水排放,增强循环利用;以建设人工湿地或生态河道等方式,加强生态保护,提升小流域环境承载力。同时,重点围绕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共同推动污水治理。一手抓建设,推进符合当地特点的处理技术工艺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小型、分散式污水处理设备建设。一手抓管理,确保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和维护。
农村面源污染治理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为重点,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农膜、农作物秸秆实现资源化、综合循环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发展生物质能、有机肥等环保产业,引导村民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实现由传统农业向生态型农业发展模式转变。推动有机肥、生物药剂推广使用,确保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减量使用。
三、推动农村属地管理和环保机构建设,突出基层环境执法,积极谋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监管。
农村环境保护应以环保机构垂管为契机,重点加强属地管理,落实属地责任,推进责任制度化、清单化,有效落实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县级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解决县级环保局上收后的综合协调问题。提高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推动镇村环境保护机构建设,突出基层环境执法。理顺部门关系,建立高效协作联动机制。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加速土地经营权流转,使得土地越来越多地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此同时,会解放更多农村人口,间接推动城镇化进程。城镇化过程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呈现正反馈的关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渐成为农村环境保护重点监管细胞。重点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农村土地土壤保护与轮作修复,推动化肥、农药、农膜等购买、施用、回收全过程管理,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环境责任,推动农村环境保护精细化管理。
四、深入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县推进重点区域连片整治,形成规模效应和质量效应。
连片整治应以解决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为目标,坚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山水林田湖统一体的原则,在国家重要调水工程地区,重要饮用水源地周边以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长江经济带区域内村庄为重点,按照小流域治理模式,统筹设计有序推进。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内容,培育发展环境治理市场主体,重点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治理等途径,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
对已经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农村地区,应加强环保实用技术指导和服务,巩固综合整治成果,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内涵,辐射带动周边农村环境保护,进一步发挥质量效应。建立信息化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集成数据库和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控信息平台,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建设。将全国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省、市、县、乡镇、村庄信息集成,支持数据调取、空间布局展示、区域模拟、成效评估对比等。
五、建立分类引导的农村环境治理模式,强化城乡环境统筹,改变城乡环境保护二元结构。
在大中型城市周边地区,重点推动城乡环境统筹发展,探索城乡一体化的农村环境保护道路。在重点城镇化地区,重点解决工业和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问题,配套工业、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法治和政策。在重要生态功能地区,探索限制开发地区自然资源资产支撑的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促进的农村环境保护道路,创新农村环保理事会和环保合作社模式。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探索贫困落后地区农村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相融合的农村环境保护道路,创新农村环保精准扶贫模式。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探索民族地区通过特色发展引领的农村环境保护道路,创新农村环境保护自治模式。
六、深化典型地区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改革,创新环保体制机制,推动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重点提高农村居民环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制度体系,是破解农村环境问题的关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禀赋差异和农村环境状况,重点围绕农村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资金投入机制、环境治理市场机制、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长效运行机制、监督检查机制、部门协调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等方面,分类整县推进农村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农村环境治理能力。明确各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边界,逐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推进机制。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合理运用环境税费、生态补偿和环境治理第三方运营等激励手段,鼓励改革探索,创新突破。探索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路径,用制度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作者介绍:
张惠远,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文明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刘煜杰、张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文明研究中心;
于泉洲,聊城大学环境与规划学院。
原标题:[专家视点]关于深化我国“十三五”时期农村环境保护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