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南通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印发,具体如下:
南通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175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16〕35号)精神,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苏水治办〔2017〕3号)以及南通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南通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通委发〔2017〕6号)有关要求,为明确责任,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确保实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一、水环境质量年度目标
2017年全市水环境质量目标是:地表水水质稳中趋好,5个国考断面、31个省考以上断面水质保持稳定,优良率分别达到100%和64.5%,省考Ⅱ类断面比例达到6.5%,省考断面劣Ⅴ类断面比例不高于3.2%;70个市考以上断面水质优良率提升到58.6%,劣于Ⅴ类断面比例不高于8.5%;4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率保持100%,5个备用水源地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地下水、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9条纳入考核的城市河道监测断面水质较2016年有所改善;截污整治25条市(县)城市河道并基本消除黑臭现象。
各县(市)区水环境质量目标中,地表水必须确保5个国考断面和26个省考断面达到“省水十条”目标要求(详见表1)。其余39个市考断面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等5个方面的年度质量目标见表2:
表1 2017年国考、省考断面地表水水质目标
注:1、国考断面中:九圩港桥断面为通州与港闸区左右岸共同考核的断面。
2、省考断面中:袁庄水站、勇敢大桥、曙光电灌站、孙窑大桥、天西大桥、货隆大桥、节制闸内7个断面为县(市)区上下游跨界或左右岸共同考核的断面。
表2 2017年市考以上断面及其他水体水质目标
注:1、括号“()”内数据为上下游跨界或左右岸共同考核的断面数量。
2、年度达标率:指2017年断面水质年均值达到年度水质目标的断面比例。
二、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
(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省落后产能淘汰要求,压缩过剩产能,完成省下达的淘汰任务。制定实施2017年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和减少落后化工产能专项工作方案,淘汰一批低端、落后产能。(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安监局等)
2.推进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对城市建成区污染较重企业实施改造搬迁。重点抓好通海片区印染、钢丝绳行业治理,推进通州湾纺织产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属制品园区及项目平台建设。鼓励分散的印染生产企业逐步入园进区,关闭落后低效印染产能5000万米。年底前关闭园区外酸洗磷化、热处理等重污染生产线。(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
3.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化工产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通政发〔2014〕10号)及负面清单与控制对策;提高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准入门槛;沿江地区严格限制新建中重度化工项目,淮河流域限制发展高耗水型产业,沿海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医药、农药、染料中间体项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
4.加强规划蓝线管理。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实行水域占补平衡,确保水域面积不减。(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建设局、规划局、发改委、国土局、农委)
5.发展循环经济。加强产业集群、基地的空间和产业关联配置,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和循环经济重大项目建设,建立区域产业关联循环体系。(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环保局等)
6.完善排污许可制度。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分步骤分行业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开展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无证排污及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全面推进刷卡排污,强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
7.持续推进清洁化改造。对照已制定的清洁化改造项目清单,推进化工、原料药加工、印染、电镀、造纸等“十大”重点行业整治,年底前完成全部清洁化改造项目。继续加强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完成省下达的清洁生产审核任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
8.抓好工业节水。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不断提高工业水循环利用率。鼓励工业企业开展废水深度处理和中水回用。完善“零排放”企业认定及免交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等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市节水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城乡建设局、统计局、物价局、环保局等)
9.严格环境风险控制。全面调查沿江沿河沿海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等基本状况,建立重点风险源清单,有序开展重点风险源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经信委、安监局、卫计委)
(二)深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0.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快推进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污水处理厂三期二阶段扩建工程(5万吨/日)、通州湾临港污水处理厂(2.5万吨/日)、如皋市同源污水处理厂三期(4.8万吨/日)、如皋市长江镇生活污水处理厂(1万吨/日)、如东县外向型农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0.5万吨/日)以及通州益民污水处理厂二分厂二期工程(2.5万吨/日)等一批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工程建设;推进实施南通东港排水有限公司一二期一级A提标改造工程建设。鼓励建制镇集中处理设施开展一级A提标改造。(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
11.不断提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与管理,加大对纳管单位排水管理力度,严格雨污分流。加快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改造,优先推动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截流、纳管,提高污水收集量。(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等)
12.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建立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实施建设、统一组织运营、统一政府监管“四统一”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工作模式,加快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整合进程。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推进市级城镇污水处理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构建覆盖全市的基础信息体系、考核评估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环保局等)
13.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完善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强化污泥转运及全过程监管,依法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污泥处理设施达标改造。能力不足的地区加快建设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确保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农委等)
14.大力推进尾水再生利用。加快建设和完善市区和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设施,不断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水利用率。(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规划局、财政局、水利局、环保局等)
15.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编制实施《南通市海绵城市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海绵城市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水利局、财政局、环保局等)
16.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环保局)
(三)强化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17.依法关闭搬迁禁养区养殖场点。各县(市)区根据最新发布的禁养区方案及禁养区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单,2017年10月底前,依法完成676家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工作。(牵头单位:市农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环保局、市委农办、市发改委等)
18.加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养殖场点应实施分散或集中方法,采取生物、工程、农业等措施利用、处理畜禽粪便,持续提高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治理率;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底,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治理率达到60%以上。(牵头单位:市农委、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委农办、市发改委等)
19.调整渔业产业结构。深入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大力推广生态渔业、增殖渔业、循环渔业等。发展海洋牧场,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拓展离岸养殖、浅海养殖和深水网箱养殖。(牵头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农委、水利局等)
20.防治水产养殖污染。严格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并开展专项整治;加强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养护,开展池塘标准化改造,建设尾水净化区,推广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技术。(牵头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环保局、农委等)
21.控制种植业污染。按照省农委提出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案,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广使用高标准农膜,开展残留农膜回收试点;在大中型灌区启动生态沟渠净化工程建设。(牵头单位:市农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水利局、质监局等)
22.实施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各县(市)、区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及2017年年度计划;实施农村清洁、水系畅通、河塘清淤、岸坡整治、生态修复等工程,推进村庄环境整治;按照“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开展农村河塘疏浚和水美乡村建设。(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委农办、环保局、农委、卫计委、规划局、城管局等)
23.推进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整治。在规模较大的规划布点保留行政村建成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等,并确保长效运行维护。(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及通州区人民政府;参与单位:市财政局等)
(四)推进船舶港口污染防治
24.加强船舶污染控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商用、渔业船舶;严格执行沿江沿海和内河船舶排放标准;在辖区里进行压载水排放的境外船舶要经过深海浅海之间的压载水交接或经过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处理;规范船舶修造和拆解行为,禁止冲滩拆解。(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南通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经信委、商务局、质监局、环保局、南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25.防治港口码头污染。开展沿江沿海及主要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船舶修造厂废水治理与废弃物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调查,组织实施港口码头和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港口、码头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加强港口、码头、装卸站应急能力建设;2017年年底前,65家船舶修造厂污染防治设施达到建设要求,沿江沿海完成污染防治设施改造。(牵头单位:市港口局、交通运输局、经信委、南通海事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建设局、环保局、城管局、水利局、海渔局、商务局等)
(五)加强水资源节约
26.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定年度用水总量定额,建立覆盖市、县两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对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发改委、经信委、农委等)
27.推进城市再生水利用。市区和县城镇的城市绿化、道路清扫、生态景观等杂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水利局、环保局)
28.提高用水效率。建立健全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分解至市县及各领域、行业;推进市、县(市)区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建设。(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城乡建设局、统计局、发改委、经信委、农委等)
29.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规划局、物价局、经信委、质监局)
30.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农委、农发局等)
31.科学保护水资源。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河流水域纳污能力,探索建立生态流量(水位)控制方案,采取区域联合调度、引排结合、生态补水等措施,发挥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等)
(六)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
32.严格生态红线保护。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清水通道维护区、重要湿地等涉水红线区域保护。加快长江、通榆河、通吕运河、通启运河等生态廊道构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国土局、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委、海洋与渔业局等)
33.持续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定实施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年度减排计划。做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相关准备工作。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统计范围。按照省级统一部署,适时将重金属等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污染物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农委、发改委、经信委、水利局等)
34.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按照省统一部署,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经信委、卫计委、农委、海洋与渔业局等)
35.加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建设。加快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支撑队伍,完善制度规范;开展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和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研究;开展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研究。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认证、鉴定评估程序等制度规范。(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司法局、海洋与渔业局、法制办等)
36.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定期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深入实施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全面清理保护区内的违法设施和排污口,加强有毒有害物质管控。(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水利局、城乡建设局等)
37.推进城乡区域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加快区域供水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全面推进市县“双源供水”和自来水厂深度处理工作。(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卫计委等)
38.深化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按照“水量保证、水质达标、应急保障”的要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及应急备用水源达标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卫计委等)
39.强化沿海岸线管控。摸清海岸线利用现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海洋功能区划布局产业类型,强化沿海岸线及沿海港口岸线用途管制,不断提高自然岸线保有率。(牵头单位:市发改委、沿海办、海洋与渔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港口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委)
40.严格涉海工程管理。认真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国家要求。(牵头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沿海办、发改委、经信委、城乡建设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农委等)
41.防治近岸海域污染。加强沿海化工园区、入海河流、河口等水环境综合治理,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委等)
42.强化海洋生态保护。加强海门牡蛎礁、如东小洋口国家级海洋公园建设与管理,开展牡蛎礁等特殊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修复。(牵头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沿海办、农委等)
43.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坚持分级分区管理、用水总量与水位双控原则,凡地下水超采区涉及到的乡镇,全部按超采区进行管理。对地下水超采地区实施地下水禁采、限采。严格控制深层承压水开采,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全面推进未经批准或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机井的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等)
44.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2017年底前,完成440个加油站1504个油罐防渗池建设或更新为双层罐改造。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地下水防渗工程建设监管。在部分工业退出土地或禁采、限采区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等)
45.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建立县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档案,制定整治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城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完成市、县25条城市黑臭河道整治。(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环保局、水利局等)
46.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强湿地保护和建设,抢救性保护长江流域、淮河流域、滨海潮间带等自然湿地;加大沿海滩涂湿地保护及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力度。(牵头单位:市农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沿海办、水利局等)
(七)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47.积极推行差别水价。县级以上城市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政策,并在具备条件的建制镇积极推进实施。(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城乡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局等)
48.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体系,推进建制镇开征污水处理费,落实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按照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严格落实差别水价政策。(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城乡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局)
49.完善排污收费政策。完善排污收费政策,启动排污费改排污税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城乡建设局、经信委等)
50. 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按照《南通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通政办发〔2014〕117号),完善实施细则,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对水质超标的控制单元,排污单位不得作为受让方与所在控制单元以外的排污单位进行交易。(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财政局、物价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
51.实施全流域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根据市政府办《关于调整全市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断面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154号),2017年1月起,开始实施全流域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并根据省有关要求,分类提高补偿标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水利局等)
(八)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52. 全面实施“河长制”、“断面长制”。根据国家、省关于“河长制”的要求和具体安排,确定我市各主要河道的市、县、乡镇以及村组4级河长,加强河流水污染防治的统一协调推进。明确省考以上31个断面的断面长,重点针对断面达标改善或水质维持方面开展工作,确保达到考核要求。各级河长、断面长名单均按要求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水利局、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
53.强化断面达标精细化管理。2017年6月底前,各有关县(市)、区参照《水体达标方案编制技术指南》,编制完成23个市考以上断面达标整治方案(见表3),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水利局、财政局等)
表3 全市市考以上断面达标方案编制清单
注:1、货隆大桥断面达标方案由海门市负责编制,通州区予以配合。
2、营船港闸断面达标方案由开发区负责编制,崇川区予以配合。
3、孙窑大桥断面达标方案由通州区负责编制,如东县予以配合。
4、袁庄水站断面达标方案由海安县负责编制,如东县予以配合。
54.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实施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市县两级政府的环保、建设、卫计部门分别定期监(检)测评估本行政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按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城乡建设局、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改委、水利局等)
55. 依法全面加强排污单位达标排放监管。组织开展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抽查,结果向社会发布。对超标、超总量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依法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依法停业、关闭。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市经信委、法制办等)
三、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
2017年,我市共安排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250项,其中产业结构调整项目28项、工业污染防治项目73项,城镇生活污染治理项目27项,农业农村污染治理项目33项,船舶污染防治项目39项,城镇黑臭水体整治与截污项目21项,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6项,水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16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1项,能力建设项目6项。计划总投资48.83亿元。(详见附件2)
四、2017年水污染防治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加强日常协调督促,指导督促各地落实水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资金政策保障与监管措施,对水质改善不力、重点任务进度滞后的地区及时预警、定向督办。建立会商机制、通报机制和督查机制。针对水质监测状况或特定情况,建立部门会商制度,研究解决特定问题。按月分地区进行水质通报和重点工程进展情况通报,分别递送市主要领导、市级河长、断面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地党委、政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地水污染治理工程项目及水质改善情况进行督查。市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工作计划,完善配套政策,在水污染防治中充分履行职能,切实发挥各自作用。各县(市)、区要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全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严格目标任务考核。依据国家、省考核规定,市政府对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将考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的重要依据。依法公开水环境状况信息,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排污单位应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加强社会监督,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水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推广绿色生活方式。
(二)强化科技支撑作用
加强水环境管理应用研究,试点开展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及监测、跨区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水环境损害评估等研究。强化水处理技术研发应用,组织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研发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等关键应用技术。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探索建立环境治理第三方服务的管理办法,推进统一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
(三)探索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加大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财政投入力度,统筹有关资金,重点支持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与运行经费、环境执法工作经费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治理水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