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关于征求《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两项江苏省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函已经印发。两项江苏地方标准为《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钢铁工业废水中铊污染物排放标准》。全文如下: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Disgestandardsofantimony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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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两项江苏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4-20 13:48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关于征求《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两项江苏省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函已经印发。两项江苏地方标准为《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钢铁工业废水中铊污染物排放标准》。全文如下:

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ge standards of antimony pollutants in wastewater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 industry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江苏省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的排放,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实施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国家或本省另行发布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其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江苏省人民政府20××年××月××日批准。本标准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辖区内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实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纺织染整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申领及其日常环境监管中的锑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天然纤维(如棉、毛、丝、麻等)、化学纤维(如涤纶、锦纶、腈纶、胶粘等)以及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按不同比例混纺为原料的各类纺织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纺织染整废水。

本标准规定的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锑污染物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4287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493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694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

HJ700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776水质32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纺织染整textiledyeingandfinishingDB32/XXXX-2017

指以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和织物)进行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处理工艺过程,包括预处理(不含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等纺织用原料的生产工艺)、染色、印花和整理。

3.2直接排放directdis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锑污染物的行为。

3.3间接排放indirectdis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锑污染物的行为。

3.4公共污水处理系统publicwastewatertreatment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5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纺织染整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3.6新建企业newfacility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纺织染整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protectedareasofcentralizeddrinkingwatersources

指由省人民政府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3.8太湖地区Taihuarea

太湖地区包括无锡、常州、苏州市辖区,南京市溧水县、高淳县,镇江市丹阳市、句容市。

3.9一般地区generalareas

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太湖地区以外的区域。3.10排水量effluentvolume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DB32/XXXX-20173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11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effluentvolumeperunitproduct

指用于核定锑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排放控制要求

4.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锑污染物排放限值。

4.2自2018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锑污染物排放限值。

4.3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锑污染物排放限值。

4.4纺织染整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相应国家标准。

4.5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锑污染物浓度换算为锑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锑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的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为两种及以上工序或同时生产两种及以上产品,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本标准中规定的两种及以上产品的基准排水量总和,并按公式(1)换算废水中锑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5监测要求

5.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在废水总排放口进行。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和废水流量连续计量装置。

5.3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对废水的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行监测,其采样频次和采样方法参照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中污染源污水监测的采样规定执行。对企业排放废水中锑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方法见表3。

5.4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纺织染整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设施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将实测锑污染物浓度换算为锑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后进行考核。

 钢铁工业废水中铊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ge standard of thallium pollutants inwastewater for ironandsteel industry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江苏省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钢铁工业废水中铊污染物的排放,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辖区内钢铁行业废水中铊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实施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国家或本省另行发布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其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

本标准江苏省人民政府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钢铁工业废水中铊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辖区内钢铁工业废水中铊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实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钢铁工业废水中铊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申领及其日常环境监管中的铊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钢铁工业废水中铊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铊污染物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3456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6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493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700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钢铁工业ironandsteelindustry

指从事黑色金属矿物采选和黑色金属冶炼加工等工业生产活动为主的工业行业,包括炼铁业、炼钢业,不包括金属铁、铬、锰等的矿物采选业、钢加工业、铁合金冶炼业、钢丝及其制品业等。

3.2直接排放directdis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铊污染物的行为。

3.3间接排放indirectdis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铊污染物的行为。

3.4公共污水处理系统publicwastewatertreatment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5排水量effluent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6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effluentvolumeperunitproduct

指用于核定铊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排放控制要求

4.1本标准规定钢铁工业废水中铊污染物排放的限值为0.002mg/L,现有钢铁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建钢铁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的废水一律按照该规定执行。

4.2所有钢铁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相应国家标准。现有标准、法律和法规对基准排水量没有做出规定的涉铊工业,对这类企业基准排水量的核算原则上要求参照该行业的先进水平进行核定。

4.3铊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铊污染物浓度换算为铊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铊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的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为两种及以上工序或同时生产两种及以上产品,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本标准中规定的两种及以上产品的基准排水量总和,并按公式(1)换算废水中铊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5监测要求

5.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在车间废水排放口、车间治理设施排放口或排入中水回用池之前进行。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和废水流量连续计量装置。

5.3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对废水的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行监测,其采样频次和采样方法参照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中污染源污水监测的采样规定执行。对企业排放废水中铊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方法见表1。

5.4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钢铁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设施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将实测铊污染物浓度换算为铊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后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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