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PM2.5和O3的重要来源,O3超标对优良天数比例有重要影响,控制VOCs是今年安徽滁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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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滁州深入推进全市重点行业VOCs达标治理

2017-05-03 14:02 来源: 滁州市环境保护局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PM2.5和O3的重要来源,O3超标对优良天数比例有重要影响,控制VOCs是今年安徽滁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滁州市深入推进全市重点行业VOCs达标治理,努力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一是制定方案,排查治理。2017年2月,市大气办制定了《2017年滁州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治理工作方案》,明确了治理重点、治理目标和工作步骤。按照重点行业和初步核定的污染物排放量,全市确定筛选了344家企业开展重点治理,明确各地按照《方案》要求,督促相关企业认真开展VOCs治理。治理完成并开展达标验收监测后企业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一律停产整治,治理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是严格环境准入,有效控制VOCs新增排放量。加强源头控制,对新、改、扩建排放VOCs的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新增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环发〔2017〕19号)要求,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前必须取得总量指标,在本区域内实行等量或倍量替代。

三是强化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环境监察部门将VOCs排放情况纳入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内容,利用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VOCs排放监管,将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和台账等作为执法检查重点。自2017年7月1日起,对VOCs排放重点企业开展定期监督性监测,其他企业每一年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可作为环境违法处罚、排污费征收、排污许可证发放等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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