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江苏省环保厅印发《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关于征求江苏省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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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7-06-09 10:53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江苏省环保厅印发《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江苏省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推动太湖流域工业企业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促进流域水质持续改善,我厅组织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07)》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印送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于6月10日前反馈我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8日

(联系人: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陆继来,通讯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邮编210036,联系电话:86520289,电子信箱:lujilai@126.com;江苏省环保厅水环境管理处黄卫,通讯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邮编:210036,联系电话:025-86266072,电子邮箱:lyc@jshb.gov.cn)

前言

为有效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提升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进行编写。

本标准是对《太湖地区重点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07)的修订。

本标准代替DB32/1072-2007,与DB32/1072-2007相比,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增加丹徒区作为太湖流域标准控制范围,将太湖流域分一、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分别执行不同标准;

——变更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定义和范围;

——修订了重点工业行业的定义和范围,变更了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的分类,扩大了食品工业的范围;

——提高了一、二级保护区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的排放限值要求

——修订了三级保护区内不同行业废水排放限值要求;

——更新了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2017年x月xx日首次发布,2018年x月xx日实施。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术语和定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实施和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工业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544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7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3456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8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0磷肥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GB16171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523杂环类农药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3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4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5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6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7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8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3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131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132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936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937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938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0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1石油化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3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19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66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7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70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828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HJ2005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221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28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太湖地区Taihuarea

太湖地区包括苏州、无锡、常州市辖区,南京市溧水区、高淳区,镇江市丹阳市、句容市、丹徒区。

3.2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threeclassesprotectedareasofTaihuLakebasin

太湖流域分为三级保护区范围,依据苏政办发〔2012〕221号划定。其中,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包括太湖湖体、木渎等15个风景名胜区、万石镇等48个镇(街道、开发区等);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包括和桥镇等42个镇(街道、开发区、农场等)。太湖流域除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三级保护区。

3.3重点工业行业keyindustry

重点工业行业包括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工业。

3.4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

指通过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收集的居民生活污水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包括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初期雨水和工业废水)的污水处理厂;也包括为两家及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如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集聚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Ⅰ: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小于8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Ⅱ: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80%(含8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太湖流域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和食品工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标准。

4.2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I,执行表2规定的标准。表2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厂I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类别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城镇污水处理厂I,(mg/L)≤505(8)120.5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4.3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厂Ⅱ按照接纳工业废水的性质,执行相应的标准。

4.4城镇污水处理厂I厂区排口出水已经达到GB18918一级A标准的,在其排口下游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且工程建设符合HJ2005要求,可以以湿地的出口水质作为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排口水质进行达标检测。

4.5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内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工业排放的废水执行表3的规定。

4.6化工行业其他排污单位中,如国家新制定了该单位的行业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且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中的一项或多项指标严于本标准中其他排污单位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其排放要求按照特别限值执行。

4.7重点工业行业中有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允许排水量限值执行清洁生产标准中一级标准(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没有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仍执行国家相应标准规定。

4.8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废水,且每种废水的排放限值又不相同时,其混合废水的排放限值按照最低的排放限值执行。

4.9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18871。

5监测

5.1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排污口标志。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

5.2常规性监测的采样频率按生产周期确定。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其它污水采样:24h不少于两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常规性监测的采样频率按GB18918的规定执行。

5.3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

5.4样品采集和保存应分别符合HJ493和HJ495的规定。

5.5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5.6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7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推荐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也可采用国家和地方现行有效的监测方法。国家颁布新标准时,采用最新标准。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6.3排入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的排污单位,应设置排入相关水体的排污口标志。

6.4太流域内排污单位除实行本标准所规定的限值外,还应达到环境保护部门核准或者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

6.5新发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6.6本标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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