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技术依据显得十分重要,环评现状监测数据的准确度将直接关系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正确与否。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除了要按导则的要求进行采样布点,监测的频次、调查分析的项目是否合理外,现状监测是否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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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报告编制时如何判断现状监测数据的正确性?水气声全覆盖教程

2017-06-13 09:43 来源: 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技术依据显得十分重要,环评现状监测数据的准确度将直接关系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正确与否。

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除了要按导则的要求进行采样布点,监测的频次、调查分析的项目是否合理外,现状监测是否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引用的数据、资料是否准确有效也同样重要。

判断环境现状监测数据是否真实可靠,无疑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将直接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产生决定性影响。

一、噪声监测中存在的问题

1、交通噪声监测结果不符合声传播规律

根据声传播规律,点声源声传播距离增加1倍,衰减值为6dB(A);线声源声传播距离增加1倍,衰减值为3dB(A)。如果监测结果与传播规律有明显偏差,就要分析原因。

例如,某路段20m与40m的噪声监测结果衰减值为7.5dB(A),就超出了线声源声传播规律,监测结果不可信。因为即使公路车流量较小,按点声源进行传播,声传播距离增加1倍,衰减值最大为6dB(A),现在线声源声传播距离增加1倍,衰减值却超出6dB(A),监测结果肯定不可信。

2、车流量监测数据不符合监测规范逻辑

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的监测规范,交通噪声一般是测量20min,而交通车流量一般要求出具每小时的量,即小时车流量结果应为“20min的车流量×3”。因此,监测报告中的车流量数值若不是3的倍数,其数据判定为可疑。

3、路段敏感点垂向噪声监测数据理想化

楼层高度受交通噪声的影响有一定的规律:一般情况下,城市的高层建筑往往楼层越高噪声越大,如对一幢20层的建筑来说,1~5层噪声最小,10层中等水平,20层最大。这是由于楼层愈高,俯瞰的范围就愈大,很远处的交通噪声也能传播过来,相叠加的有效噪声源就多;而楼层愈低,许多原本可能直达的交通噪声源被有效遮挡,噪声就愈小,因此低楼层的噪声可能最小。

但如果路边建筑面对的只有一条道路,情景就有所变化,可能低层最小,中间层最大,再高层又逐渐减小。这是由于地面或其他物体反射的结果,造成高层建筑中部噪声最大,再高时则由于声音随传播路程增大而衰减变小。

总之,路边高层建筑的交通噪声随高度的变化与道路的数量及周边物体有很大关系。大量的研究表明:中低频噪声对低层建筑的影响要比高层严重,其根源在于频率越低受影响程度就越大。

某环评监测结果显示:某大厦垂直噪声1层>3层>5层>7层>9层,其数据就过于理想,可信度不高,因为并不一定是楼层高其受影响的噪声就小。

4、结构噪声监测低频噪声不符合逻辑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噪声测量的是低频噪声(<500Hz),倍频带声压级测量的倍频带中心频率为31.5Hz、63Hz、125Hz、250Hz、500Hz。测量35dB以下的噪声(倍频带声级)应使用Ⅰ型声级计。

低频噪声与高频噪声的差异就是高频噪声的衰减与距离成正比,距离越远衰减越明显,而低频噪声却衰减缓慢。因其声波较长,能轻易穿越障碍,长距离穿透而直入人耳。低频噪声的一般规律是室内噪声倍频值31.5Hz>63Hz>125Hz>250H >500Hz。如果某监测报告对民宅客厅监测结果为250Hz为55dB,125Hz为52.9dB,监测结果250Hz>125Hz,其数据就存在问题。

5、统计声级监测数据之间存在矛盾

统计声级是指在整个测量时间内或次数中出现时间或次数在N%以上的A声级,单位为dB(A),最常用的是L10、L50和L90。L10表示在测量时间内有10%的时间超过的噪声级,相当于噪声平均峰值(噪声峰值);L50表示在测量时间内有50%的时间A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平均中值(平均噪声);L90表示在测量时间内有90%的时间A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平均底值(背景噪声)。L10=70dB表示噪声级高于70dB的时间占10%。

一般的情况下,L10应大于Leq值,否则数据不可信。

6、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布点不科学

测点设置应主要针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受影响较大、距离较近的位置。无敏感目标的一般可以不测,有必要时才设点。受影响的噪声敏感点必须设点监测声环境,尤其是噪声敏感点方向的厂界(特别是受高噪声设备影响),应着重设置噪声监测点。

此外,汽车制造等机械制造类项目许多工段为间断生产,且噪声级变化较大,需要测量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有锅炉、空压机、风机和冷机等间歇运行高噪声设备的工业项目,要注意高噪设备的运行特点,测量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一般要求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以下时进行,但风电项目还需要测量敏感点声环境和距离衰减,此时应注意工作风速(测风塔和风机)和地面风速不同。监测单台风机厂界噪声时,噪声测点应该设置在风机机位占地的边界(厂界)处,并根据风机桨叶转子迎风特性,将噪声测点布置在风机机位占地边界噪声较高的一侧。而在风电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风机噪声测量的气象条件为“无雨、无雪、风速12m/s以下时进行”,同时期在测量风机噪声时,应在噪声测量仪上安装专用装置,以消除风力对噪声测量仪器的影响。

二、水质监测中存在的问题

1、样品未检出的表示方法不科学

监测数据未检出,只是说明在当前方法的检出限内未检出,在报告中不能写“未检出”,而应写“<”或“检出限+L”。

例如,金属锌与镍的分析方法都是火焰原子吸收光度法[分别是《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5-1987)和《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11912-89)]。对样品的未检出,应表述为锌<0.05mg/L,镍<0.05mg/L。若锌采用双硫棕分光光度法进行分析,样品的未检出则应表述为锌<0.005mg/L。它既包括了未检出的含义,也给出了分析人员所用方法的检出限值。

2、数据与分析方法的检出限不符

在环境监测中,检出限是某特定分析方法在给定的置信度内可以从样品中检测出待测物质的最小浓度或最小量。不同的方法有不同的检出限,就是同一方法也会因取(进)样量、试剂、用水、仪器等因素而存在差异。若试样经测试未检出,其结果应表示为“<方法的检出限”,既包括了未检出的含义,也给出了分析人员所用方法的检出限值,在符合统计量的前提下容易折算为1/2检出限值进行统计计算。例如,某监测报告采用《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11893-89)对地表水的总磷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表示为0.002mg/L。这种情况就存在问题,因为该方法总磷的检出限为0.01mg/L,而分析结果却大大小于该方法的检出限,显然不合逻辑。

3、测得的溶解氧超出饱和溶解氧值

溶解氧与水温有着密切联系,各种温度下都有其饱和溶解氧值,在一定温度下的监测结果通常不能高于其饱和溶解氧值。例如,某监测值显示水温22℃,地表水的溶解氧为10.5mg/L就有异常,因为22℃的饱和溶解氧值仅8.73mg/L,监测值居然高出饱和值。对于溶解氧存在的过饱和现象,要进一步核实,查找原因,如水中可能存在氧化或还原性气体,也可能造成溶解氧监测的过饱和现象。

4、未测水温却得出溶解氧指数

如果某报告书中对监测断面水环境质量现状的监测数据中并未包含水温,也就无法查出其饱和溶解氧值DOf,但环评报告中却给出溶解氧的单因子指数,显然结论不可信。

5、粪大肠菌群值不符合稀释梯度的倍数

如某报告对河流的监测结果中,粪大肠菌为“<2个/L”。河水未经消毒处理,根本不可能这么理想。河流水质一般粪大肠菌都是大于24万个/L;此外,粪大肠菌的监测方法一般采用多管发酵法,其监测数据是按“粪大肠菌群检数表”乘以一定稀释倍数得出,即使按稀释梯度10、1、0.1,分析结果也要<20,不可能小于2。因此,上述监测结论明显不正确。

6、COD和BOD的监测数据不符合规律

在水和废水测定中,某些指标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一般来说,CODCr>CODMn>BOD5。如某报告对某河流水质断面的监测结果显示BOD5=2.63mg/L、CODMn=2.30mg/L,断面BOD5监测结果大于高锰酸盐指数,显然不正确。

7、氨氮监测值与总氮监测值倒挂

样品中所含的总氮肯定大于氨氮,因此氨氮不可能高于总氮。

三、环境空气与废气监测中存在的问题

1、环境监测分析方法选择不对

监测分析方法的灵敏度要满足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否则得出的结果就可能没有意义。如在《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叙述《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15516-1995)适用于环境空气和工业废气中甲醛的测定。在采样体积为0.5~10.0L时,测定范围为0.5~800mg/m3。

环境空气采样要求采样10L,则监测结果最低为0.5mg/m3,还远高于《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甲醛一次最高容许浓度0.05mg/m3的评价标准。如果用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测定环境空气中的甲醛,选择的方法就不正确,要选择灵敏度更高的分析方法。

因此,对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中的某些项目,尤其是特征污染物,在委托监测时最好能告知评价标准,以便监测单位能够根据评价标准来确定采样体积,选择合适的灵敏度,确保监测结果满足环评的需要。

2、无组织排放浓度评价取值错误

要注意一些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无组织排放浓度进行评价时,不是取平均值而应取最高值。如果按习惯以平均浓度对结果进行评价,就可能得出错误结论。

3、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未考虑备用锅炉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4中规定了燃煤、燃油锅炉房装机总容量与烟囱最低允许高度之间的关系,实际工作中容易忽视锅炉房中备用锅炉的容量,该标准还规定了“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如某企业新建锅炉房有2台2t/h锅炉,1用1备,合用1根30m高的烟囱排放,就不能简单地认为2t/h锅炉执行30m高的烟囱,而应根据装机总容量(4t/h)执行35m高的排放要求。

4、排气筒高度执行标准未进行折算

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规定了若排气筒高度处于标准列出的两个高度之间时,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当排气筒高度大于或小于标准列出的最大值或最小值时,以外插法计算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若排气筒高度低于15m,其排放速率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50%。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则不一样,其规定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在两种高度之间的排气筒,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排气筒高度,而不同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内插法。

本文原标题: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数据的审核与判断,有删减

发表于:《环境影响评价》2017年1月刊

作者:福建省沙县环境监测站 曹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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