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VOCs在线获悉,《中山市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行动计划(2017-2020年)》已经印发。全文如下:关于印发中山市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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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行动计划(2017-2020年)

2017-06-21 10:03 来源: 北极星VOCs在线 

日前,北极星VOCs在线获悉,《中山市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行动计划(2017-2020年)》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中山市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粤府〔2014〕6号)、《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中府〔2014〕49号),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中山市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行动计划(2017-2020年)》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7年6月12日

中山市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行动计划(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粤府〔2014〕6号)、《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中府〔2014〕49号),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整治范围

(一)工作目标。

1.大力推动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下称“VOCs”)综合整治,坚持重点突出、以点带面、分步实施原则,以省、市VOCs重点监管企业为重点,带动全市开展重点企业VOCs污染减排工作,加强重点行业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和废气治理。

2.全面落实VOCs重点监管企业的“一企一策”整治任务。各镇区列入2016年度省、市VOCs重点监管企业,须于2017年整治任务完成率达到70%以上,2018年整治任务完成率达到100%。2018年新增市级重点监管企业须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综合整治工作;2019年新增市级重点监管企业须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综合整治工作。

3.涉VOCs企业应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企业工艺装备、污染治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已建成的废气治理设施稳定运行,VOCs排放总量比2015年显著下降。

(二)整治范围。包括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生活服务业等13个重点行业。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根据省VOCs整治名单和固定源VOCs排放情况更新调查结果予以调整,并于每年3月底前印发实施。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环保准入。进一步落实《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和《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中府〔2014〕49号)等文件要求,全面加强涉及VOCs污染行业的项目环评审批,明确涉VOCs项目执行的排放标准,强调VOCs处理工程应参照有关技术规范严格执行。加快研究制订VOCs排放管理配套政策,2017年底前出台涉VOCs排放项目严格环保准入政策,推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VOCs总量控制前置审核制度,对涉VOCs排放行业实行VOCs“减二增一”政策;城市功能核心区(东区、西区、南区、石岐区)、生态发展区(五桂山)内不再审批(或备案)新、改、扩建的使用溶剂型涂料涂装工艺、使用溶剂型油墨印刷工艺等高VOCs排放项目;全市范围内不再审批(或备案)除共性工厂外的使用溶剂型涂料涂装等相关工艺的规模以下企事业单位的项目。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二)推广生产、使用低VOCs产品。贯彻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6〕217号)的相关要求,以技术进步为主线,坚持源头削减、过程控制为重点,兼顾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理念,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强政策支持引导,推动企业实施原料替代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促进行业绿色转型升级。到2018年底前,相关生产企业的低(无)VOCs的涂料、油墨、胶粘剂产品比例分别达到60%、70%、85%以上。

涂料油墨制造行业。重点推广水性涂料、粉末涂料、高固体分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UV涂料)等绿色涂料产品。禁止生产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取缔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鼓励提高水性涂料和水性油墨生产规模,积极开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胶粘剂行业。加快推广水基型、热熔型、无溶剂型、紫外光固化型、高固含量型及生物降解型等绿色产品。

包装印刷行业。推广应用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油墨、上光油、润版液、清洗剂、胶粘剂、稀释剂等原辅材料;鼓励采用柔性版印刷工艺和无溶剂复合工艺,逐步减少凹版印刷工艺、干式复合工艺。限制有害溶剂、助剂使用,加快削减步伐。

制鞋行业。帮面加工推广采用热熔胶型主跟包头、定型布等材料;帮底粘合工序鼓励使用水性胶粘剂替代溶剂型胶粘剂;限制有害溶剂、助剂使用。

家具行业。木质家具制造企业推广应用VOCs含量低的水性漆,鼓励“油改水”工艺和设备改造;软体家具企业推广应用水性胶粘剂。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安监局负责落实。

(三)推进“共性工厂”建设。贯彻《广东省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粤环〔2014〕27号)、《关于推进新型专业镇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5〕2号)、《中山市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环〔2015〕109号)的要求,针对家具制造业、表面涂装行业的中小规模企业多、工厂分散、VOCs排放突出等实际情况,由各镇区结合自身产业发展规划和环境治理的实际需要,逐步建设行业集中喷涂“共性工厂”,对已形成集聚的溶剂型涂料涂装工艺行业建立集中喷涂点。特别是大涌镇、沙溪镇的红木家具制造,港口镇的板门制造,东升镇的办公家具制造,小榄镇、东升镇的五金表面喷涂,东凤镇、南头镇的小家电制造等,通过建设“共性工厂”的方式,有效化解中小型企业VOCs治理难度、成本高、排放不达标等问题。同时,各规模以下企业除采用水性、低挥发性涂料的工艺车间外,其它溶剂型涂料涂装、烘干等相关工艺车间须于2020年底前逐步淘汰关闭,相关工序集中到“共性工厂”进行加工。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四)落实重点企业综合整治。进一步落实《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粤环函〔2016〕1054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的有关要求,VOCs重点监管企业须制定企业VOCs“一企一策”综合整治方案,建设并运行VOCs减排设施,稳定达标排放;所有涉VOCs排放企业,应按照广东省相关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的相关要求,推进落实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技术改造;建立密闭式负压废气收集系统,并与生产过程同步运行;根据不同行业VOCs排放浓度、成分配备高效的溶剂回收或废气处理系统。所有炼油与石化企业要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体系,对密封点设置编号和标识,及时修复泄漏超标的密封点,建立企业LDAR信息管理平台;对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的日用、医药等建有有机化工管路的企业,2020年前逐步应用LDAR技术。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五)健全企业VOCs排放管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粤环函〔2016〕1054号)的相关要求,企业应将VOCs的治理与监控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建立VOCs环境管理台账并按年度更新,台帐信息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生产情况、原辅材料使用台账、VOCs治理设施运行台账等。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中的企业,逐步按照国家、省VOCs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分行业分阶段推进末端处理装置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强制重点企业污染治理的环境信息公开,包括企业在线监控、污染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年度运行情况、处理效率、排放浓度等情况信息。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源清单管理。组织开展重点企业VOCs排放情况更新调查工作,重点对企业原辅材料和产品、主要生产工艺、VOCs排放环节、治理措施和效果、VOCs排放量和VOCs物质清单等开展调查,摸清企业的VOCs排放状况,完善排放源清单,建立VOCs重点污染源数据库。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二)严格监督执法。持续加强对VOCs废气排放监管,对列入名录的重点企业,每年进行监督性监测。将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和治理设施耗材的采购、更换、处置等列为现场执法重点,确保VOCs处理装置稳定有效运行。建设“互联网+VOCs治理设施运行在线监控系统”,全面加强对重点VOCs污染源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对治理设施不正常使用、VOCs废气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应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安监局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三)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政府投入资金优先支持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建设、排放控制技术政策研究和重点行业整治试点示范项目。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采取“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形式,支持企业开展VOCs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引导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VOCs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负责落实。

(四)完善绿色产品体系建设。引导重点行业提高生产技术和污染控制水平,组织相关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及企业,研究制定VOCs削减重点行业相关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标准,开展绿色设计产品评价工作,发布一批绿色设计产品名录,推动行业绿色发展。加强标准宣贯,树立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引领企业不断提升清洁生产技术水平。

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落实。

(五)发挥科技先导作用。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VOCs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与应用试点示范、VOCs排放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和对外引进相结合的方式,开发具有知识产权的VOCs废气处置工艺和技术装备;深化产学研合作,鼓励联合开展VOCs排放控制对策和技术政策研究,支持水性涂料、油墨、胶黏剂及低毒、低害、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的研发推广应用以及重点行业生产工艺及过程管理优化。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

(六)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大气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深入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积极宣传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紧迫性及可采取的措施,提升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宣传先进典型事例,引导和鼓励公众和媒体开展舆论监督,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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