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VOCs在线获悉,《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已经印发。2017年中山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包括: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排放改造项目、重点行业VOCs整治项目、重点玻璃行业污染治理项目等。其中VOCs治理项目191个。全文如下: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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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个VOCs项目 中山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重点项目清单

2017-07-24 10:47 来源: 北极星VOCs在线 

日前,北极星VOCs在线获悉,《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已经印发。2017年中山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包括: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排放改造项目、重点行业VOCs整治项目、重点玻璃行业污染治理项目等。其中VOCs治理项目191个。全文如下:

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代章)

2017年6月23日

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年-2017年)》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函〔2014〕362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17年,中山市环境空气污染物指标继续保持全面达标,全市臭氧浓度不超过2016年水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89%以上。

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1.燃煤小锅炉淘汰及整治。全面推动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加快推进清洁能源应用,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29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清洁能源改造及烟气治理,完成淘汰中山市辖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逐步扩大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下称“禁燃区”)范围,将全市域划定为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锅炉,已建成的1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及其它高污染燃料设备将按时限予以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实施工业锅炉节能改造,推广高效锅炉、电锅炉等新型环保锅炉,加强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燃料使用、锅炉运行及其污染排放的监管。(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2.加快推进工(产)业园集聚区集中供热。积极推进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加快推进深南电南朗电厂、嘉明电力横门电厂、国电民众热电厂、中山火力发电厂扩建、粤电中山三角热电厂和永安电力等热电联产项目建设,按计划时间建成投产,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应按要求全部淘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3.提升重点行业清洁排放水平。

(1)深入推进电厂污染减排,10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实现超低排放限值。对暂时保留的10万千瓦以下自备热电联产机组按要求实施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治理,废气排放全面达到火电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推进煤电机组节能改造,力争现役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全面实现达标。

(2)强化玻璃行业污染综合治理,根据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推进要求,逐步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玻璃窑炉使用石油焦、重油、煤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全面改用电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加强对玻璃窑炉扬尘污染控制,降低颗粒物排放,古镇镇、横栏镇、东凤镇、南朗镇等涉玻璃制造行业镇区应按要求落实好防尘降尘整治工作,限期完成玻璃制造企业的环保升级改造工作,并定期组织对玻璃重点行业的专项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牵头,各镇区负责落实)

4.加强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

(1)全面掌握我市VOCs排放控制情况,开展我市工业固定源VOCs排放情况更新调查工作,并配合开展做好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完善VOCs重点监管企业动态信息管理系统,更新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要求,2017年10月前确保整治名单内企业治理完成率达到10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落实《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粤环函〔2016〕1054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的有关要求,VOCs重点监管企业须制定企业VOCs“一企一策”综合整治方案,建设并运行VOCs减排设施,稳定达标排放,2017年12月底前重点监管企业总整治任务量完成率不低于70%;所有涉VOCs排放企业,应按照广东省相关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的相关要求,推进落实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技术改造;建立密闭式负压废气收集系统,并与生产过程同步运行;根据不同行业VOCs排放浓度、成分配备高效的溶剂回收或废气处理系统。严格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工信部联节〔2016〕217号)的相关要求,以技术进步为主线,坚持源头削减、过程控制为重点,兼顾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理念,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强政策支持引导,推动企业实施原料替代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促进行业绿色转型升级。安排VOCs治理项目扶持资金,对典型行业先进高效的VOCs综合治理项目、源头削减项目给予资金扶持。深入推进典型行业综合整治工作,建成VOCs监测监控和管理体系。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各镇区负责落实)

(2)严格控制涉VOCs项目准入,实行VOCs总量控制。从源头上全面推进VOCs污染综合防治,控制重污染项目建设。全面加强13个重点行业等涉及VOCs污染行业的项目环评审批,明确工艺废气排放标准及净化效率。对涉VOCs排放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实行总量指标“减二增一”替代政策。城市功能核心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生态发展区(五桂山)内不再审批(或备案)新、改、扩建的使用溶剂型涂料涂装工艺、使用溶剂型油墨印刷工艺等高VOCs排放项目;全市范围内不再审批(或备案)除共性工厂外的使用溶剂型涂料涂装等相关工艺的规模以下企事业单位的项目。(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镇区负责落实)

(3)贯彻《广东省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粤环〔2014〕27号)、《关于推进新型专业镇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5〕2号)、《中山市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文件精神,针对家具制造业、表面涂装行业的中小规模企业多、工厂分散、VOCs排放突出等实际情况,由各镇区组织,结合自身产业发展规划和环境治理的实际需要,逐步建设行业集中喷涂“共性工厂”,对已形成集聚的溶剂型涂料涂装工艺行业建立集中喷涂点。如大涌镇、沙溪镇的红木家具制造,港口镇的板门制造,东升镇的办公家具制造,小榄镇、东升镇的五金表面喷涂,东凤镇、南头镇的小家电制造等,通过建设“共性工厂”的形式,有效化解中小型企业VOCs治理难度、成本高、排放不达标等问题。同时,各规模以下企业除采用水性、低挥发性涂料的工艺车间外,其它溶剂型涂料涂装、烘干等相关工艺车间须逐步淘汰关闭,相关工序集中到“共性工厂”进行加工。(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4)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粤环函〔2016〕1054号)的相关要求,企业应将VOCs的治理与监控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建立重点监管企业有机溶剂使用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控制登记报告制度和VOCs台账管理制度,各镇区环保分局定期收集辖区内涉VOCs企业的台账,逐步开展重点行业VOCs排放量核定,并作为VOCs总量控制依据。加大对VOCs产生企业的现场环境执法检查频次,加强对企业产生VOCs污染的工艺环节的监督检查,配合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工作,特别是对以单纯吸附/吸收装置作为治理设施的企业,发现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坚决严厉查处。强制重点企业污染治理的环境信息公开,包括企业在线监控、污染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年度运行情况、处理效率、排放浓度等情况信息。(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镇区负责落实)

5.移动源污染防治。

(1)加快完成黄标车淘汰。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我市2017年黄标车淘汰任务为1056辆。为完成淘汰任务,制定《2017年中山市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并继续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每个星期动态更新黄标车数据库,环保部门及时与交警部门、各镇区交换数据,确保黄标车数据库的准确性;二是继续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全市行政区范围内(高速公路除外)全面禁止黄标车通行,启动黄标车限行非现场执法系统以及各镇区交警卡口、公安治安卡口合计共542套电子警察进行黄标车闯限行抓拍违法行为;三是加强抓拍数据的二次审核机制,降低误拍的几率;四是继续实施黄标车限行现场执法,各镇区环保分局与各交警大队(中队)继续开展黄标车限行联合现场执法,执法频次不少于每周1次;五是市环境保护局联合交警部门做好黄标车报废业务,按要求公告注销黄标车,为广大车主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交警支队牵头,各镇区负责落实)

(2)组织实施在用车环保日常监督管理。全面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测。加大巡检力度,对市内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检测机构日常检验流程,严厉打击造假和作弊行为。强化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工作,未经排放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年内完成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在线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根据要求,要完成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气检测监控系统联网,争取2017年底前升级改造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在线监控系统。(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落实)

(3)组织实施柴油车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夜间进城重型卡车和泥头车专项整治行动,防止夜间进城车辆的道路扬尘和尾气污染,减少对城市空气质量的不良影响;严格执行《中山市举报冒黑烟机动车奖励办法》,加强黑烟车的举报管理,对被举报的黑烟车在规定期限内不到符合资质的机构进行排气检测的,或经检测超标后,没有再向环保部门提交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报告的车辆列入黑名单,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交警支队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4)组织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准入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中山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源调查》课题研究,掌握中山市非道路机械污染的治理现状,逐步建立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数据库,为后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工作提供科学指导。(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与渔业局配合)

(5)组织实施船舶及港口大气污染防治。鼓励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工作船和港务管理船舶基本实现靠港使用岸电。推动原油储油库、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进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积极开展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试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境保护局、中山供电局配合)

(6)加快提升车用成品油质量。继续全面供应符合国V车用成品油,车用汽油全年蒸汽压限值控制在45-60kPa,做好逐步供应国VI车用成品油的前期准备工作;拖拉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燃用的普通柴油自2017年7月1日起必须符合国V质量标准;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成品油违法经营活动,规范成品油经营秩序。(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落实)

(7)深入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城市综合执法、城市环卫、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车中,纯电动公交车比例不得低于90%,其余10%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更新或新增的出租车中,纯电动出租车比例不得低于75%,其余25%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每年新增或更新车辆选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得低于55%,其中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35%。(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区负责落实)

6.强化扬尘污染控制。

(1)全面加强扬尘污染控制。制定《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对开展扬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权限、执法规范、协作与配合、监督与责任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理顺建筑扬尘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城管执法、农业、林业、公安交警、国土、公路、交通、环境保护、水务等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以及沟通协作模式。(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编办牵头,市法制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各镇区配合)

(2)加强建筑工地及土地开发扬尘污染控制。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联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密监控工程扬尘防治情况,对未按要求配备扬尘防治设施的工地一律不准动工建设,对未按规定进行冲洗或未密封防尘盖的运输车辆一律禁止出场,对出场车辆未冲洗干净或冒装等其他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的行为实施安全生产动态及诚信扣分。土地开发利用、林地开发以及矿产开发必须做好扬尘防治措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3)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道路与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改进道路清扫方式,推行城市道路清扫标准化作业,各镇区建成区道路机械清扫率达到85%以上。(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配合,各镇区、市交通集团负责落实)

(4)加强堆场码头扬尘污染控制。砂石堆场的物料应当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砂石堆场的地面应进行硬底化处理,未硬底化地面须洒水保持湿润。各镇区砂石堆场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权的,需在合同中明确经营者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环节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加强对各工业企业煤堆、渣堆、料堆、灰堆扬尘污染控制,对厂区内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临时性废弃物及时清运出厂,长期性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墙或防尘网。我市1000吨级以下(不含)干散货码头采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1000吨级以上条件成熟的干散货码头实施防风抑尘网建设和密闭运输系统改造。落实《中山市河道管理范围砂石堆放场专项规划》,各镇区对辖区未按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相关措施的砂石堆场码头,一律取消经营方继续经营砂石堆场码头的资格。(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镇区负责落实)

7.落实其他面源污染治理。

(1)全面加强饮食油烟治理。城市建成区饮食服务业炉灶应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大力推广应用电磁厨具等电能替代产品,提升餐饮服务环保水平;2017年底前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大型餐饮业户加装油烟在线监控监测设备,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2)全面禁止生物质露天焚烧。全市禁止露天焚烧,建立市、镇区、村(社区)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大力打击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倡导“文明、绿色、环保”的节日模式和宗教活动,引导公众自觉、主动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和香纸烛宝的使用。(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农业局、市公安治安支队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二)优化产业布局,淘汰压缩污染产能。结合“十三五”期间重点行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科学引导产业合理发展和布局。依法淘汰整改后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仍不达标的落后产能。按照省文件要求推进“十三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推动“两高”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转型发展,完成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年度清理任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各镇区负责落实)

(三)推行清洁生产。按计划落实《中山市2014-2017年度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加快涉VOCs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的工作进度,重点推进印刷、制鞋、家具、汽车制造、化工等行业的清洁生产。(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镇区负责落实)

(四)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全市耗煤建设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耗煤项目煤炭替代量不低于新建耗煤项目用煤量,逐步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燃用洁净煤、改用清洁能源、提高燃煤燃烧效率等措施,削减重点行业煤炭消费总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各镇区负责落实)

2.扩大天然气供应范围。加快气源工程和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推进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单机10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禁燃区内已建成高污染燃料锅炉,须按照我市禁燃区的要求限期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3.严格控制石油焦的使用。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含扩建、技改)燃用石油焦项目;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石油焦;禁止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五)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升环保监管效能。

1.加强监管能力建设,2017年底环境监察机构全面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重点企业和20蒸吨/小时及以上工业锅炉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确保稳定运行,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负责落实)

2.从严整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环境保护部门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健全环境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作机制。开展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执法行动。根据《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要求,主动公开重点监控污染源基本情况、污染源监测、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排污费征收、监察执法、行政处罚、环境应急等环境监管信息,公布企业环境行为等级评价结果;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重点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坚决取缔小炼油、小锅炉等无证经营企业,重点打击重污染企业超标排放、施工扬尘管理不规范、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等行为。(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六)健全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提高预判能力。

1.进一步健全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大气环境问题和跨镇区跨部门大气污染纠纷,建立全市统一的大气污染防治政策。

加强空气质量预测研判。完善监测体系,开展空气质量趋势研判职称技术方法研究和中长期大气污染过程预报技术研究,完善精细化空气质量综合预报预警能力体系,提高对不利气象条件预测的准确性,实现分时段、分区域综合性预报功能;强化部门间的会商分析,完善专家指导机制,实现对城市空气质量变化趋势、污染天气过程的科学研判,完善实时大气污染应急响应预报预警系统建设。(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

2.强化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完善污染天气应对方案,开展秋季臭氧削峰专项行动,对可能发生中度以上污染等级(AQI超过150)提前采取强化措施,增加洒水频次、车辆限行、集中查处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露天焚烧行为、查处扬尘污染行为、重点监管不稳定达标企业、重点企业实施污染物限排、对超标排放企业依法实行最严处罚等措施,实现对污染态势的提前防范和压制。(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气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七)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及环境宣传工作。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将空气质量改善的年度目标任务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市所有国控、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实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空气质量信息。动员全民参与,加大大气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鼓励公众监督和举报大气环境污染行为,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开展社会监督活动。(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宣传部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三、年度重点工程项目

2017年重点工程项目包括:高污染锅炉综合整治项目、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排放改造项目、重点行业VOCs整治项目、重点玻璃行业污染治理项目、机动车污染防治项目,具体情况详见附表《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7年度重点项目清单》。

VOCs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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