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环保厅印发《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等三项地方标准。全文如下: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等三项地方标准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DB13/T25442017)、《大气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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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印发《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等三项地方标准

2017-08-17 09:39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河北省环保厅印发《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等三项地方标准。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等三项地方标准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

《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DB13/T2544—2017)、《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DB13/T2545—2017)、《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安装验收与运行技术规范》(DB13/T2546—2017)等三项河北省地方标准已报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于2017年7月17日发布,2017年9月18日实施。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

1.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DB13/T2544—2017)

2.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DB13/T2545—2017)

3.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安装验收与运行技术规范(DB13/T2546—2017)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3日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本标准由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河北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等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少华、崔厚欣、尚永昌、付国印、范朝、马景金、张玲、王春迎、罗遥、王强、冯占榜、王晓利、宋文波、徐曼、王建国、张璇、赵金宝、匡飞、陈磊、吴光辉、王玮。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的术语和定义、系统组成和原理、技术要求、技术指标和检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4208-2008/IEC60529:2001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HJ65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4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airpollutioncontrolgriddedmonitoring为达到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的目的,根据不同污染源类型及监控需求,将目标区域分为不同的网格进行点位布设,对各点位相关污染物浓度进行实时监测。

3.2微型空气监测站microairmonitoringstation采用光散射、电化学、金属氧化物或光离子的传感器检测方法的,体积小于0.1m3、重量小于5kg且可以直接用于室外监测大气污染状况的监测设备,检测参数可以包含PM10、PM2.5、SO2、NO2、CO、O3、TVOC等其中的一种或几种。

3.3微型六参数监测站microsixparametermonitoringstation检测参数包含PM10、PM2.5、SO2、NO2、CO和O3的微型空气监测站。

3.4微型颗粒物监测站microparticlemonitoringstation检测参数包含PM10和PM2.5的微型空气监测站。

3.5微型TVOC监测站microTVOCmonitoringstation检测参数为TVOC的微型空气监测站。

3.6标准方法standardmethod符合GB3095-2012中5.3规定的自动分析方法。

3.7质控设备calibrationequipment采用标准方法的可用于微型空气监测站校准的监测仪器。

3.8标准空气质量监测站standardairqualitymonitoringstation符合HJ653和HJ654标准要求的空气质量监测系统,检测参数包含PM10、PM2.5、SO2、NO2、CO和O3。在本标准中用作微型六参数监测站和微型颗粒物监测站的质控设备。

3.9小型空气质量监测站smallairqualitymonitoringstation采用标准方法的小型化、便于移动且可直接用于室外监测大气污染状况的,检测参数包含PM10、PM2.5、SO2、NO2、CO和O3的监测设备。在本标准中用作微型六参数监测站和微型颗粒物监测站的质控设备。

3.10小型颗粒物监测站smallparticlemonitoringstation采用标准方法的小型化、便于移动且可直接用于室外监测大气污染状况的,检测参数为PM10或PM2.5的监测设备。在本标准中用作微型颗粒物监测站的质控设备。

3.11移动式空气质量监测站movingairqualitymonitoringstation采用标准方法或其他可溯源到国家标准方法的小型化、可直接移动且可直接用于室外空气质量监测的装置,检测参数可以包含PM10、PM2.5、SO2、NO2、CO、O3、TVOC等其中的一种或几种。在本标准中用作微型空气监测站的质控设备。

3.12大气环境模拟舱atmosphericenvironmentsimulator配备有采用标准方法的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可模拟室外环境的密闭试验舱,具有可联通室外空气、可控制污染物种类和混合浓度且可模拟室外温湿度的功能。在本标准中用于微型空气监测站出厂前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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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系统组成和原理

4.1系统组成

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由监测单元、质控单元和数据处理分析单元组成,见图1。监测单元应包含多台微型空气监测站。具体设备类型可为微型六参数监测站、微型颗粒物监测站或微型TVOC监测站。质控单元应包括大气环境模拟舱和质控设备,质控设备可根据具体质控需求配备。监测单元出厂前应在大气环境模拟舱内经质控设备校准;监测单元安装后应定期经质控设备校准。数据处理分析单元应包括数据接收模块、数据存储模块、数据运算模块及数据分析和管理模块。

4.2系统分析原理

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监测单元分析原理和质控单元分析原理见表1。

5技术要求

5.1监测单元(即微型空气监测站)

5.1.1外观要求

5.1.1.1设备应具有产品铭牌,铭牌上应标有仪器名称、型号、生产单位、出厂编号、制造日期等信息。

5.1.1.2设备表面应完好无损,无明显缺陷,各零、部件连接可靠,各操作键、按钮灵活有效。

5.1.2工作条件

5.1.2.1工作温度

-20℃~+55℃,-40℃~+55℃(高寒型)。注:高寒型指工作温度最低可达-40℃的微型空气监测站。

5.1.2.2工作相对湿度

15%RH~95%RH。

5.1.3安全要求

5.1.3.1一般要求

设备及其附件应避免在装配、安装、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人身安全隐患,诸如锋边、毛刺等。

5.1.3.2接地保护

设备采用市电供电时应连接地线,具有防雷保护设施。

5.1.3.3绝缘电阻

使用交流电源时,设备的电源相、中联线对地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MΩ。

5.1.3.4绝缘强度

使用交流电源时,设备电源相、中联线对地的绝缘强度,应能承受交流电压1.5kV、50Hz泄露电流5mA,历时1min实验,无飞弧和击穿现象。

5.1.3.5防护等级

在满足性能要求的前提下,设备防护等级应符合GB4208-2008中对IP44的规定。

5.1.3.6防盐雾腐蚀

经盐雾试验后,设备外壳应无腐蚀现象。

5.1.4功能要求

5.1.4.1供电方式

市政供电或太阳能供电。

5.1.4.2电池续航能力

不少于30d。

5.1.4.3数据有效性

数据传输周期≤5min,每小时监测时间≥45min。

5.1.4.4无线通讯

具有无线通讯功能,数据开始传输至服务器接收数据间隔不大于10s,远程控制响应时间不大于1min。

5.1.4.5在线升级

具有在线升级功能,可通过远程控制实现设备的程序升级。

5.1.4.6断线自动重联

具有断线自动重联功能。

5.1.4.7断网数据续传

具有数据续传功能,设备断线重联后可将断网时间段数据续传,可保存的数据应不少于十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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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8GPS定位

具有GPS定位功能,定位偏差≤10m。

5.1.4.9全生命周期管理功能

具有全程记录设备自生产至报废的全生命周期中安装、维护、校准等管理行为的功能。

5.2质控单元

5.2.1质控设备

5.2.1.1应符合HJ653和HJ654中的相关规范要求。

5.2.1.2小型空气质量监测站和小型颗粒物监测站应具有通电自启动功能。

5.2.1.3移动式空气质量监测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a)具有移动定位功能;

b)数据检测周期≤5min。

5.2.2大气环境模拟舱

大气环境模拟舱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a)气密性好,泄露率≤5%/h;

b)可实现舱内污染物介质均匀混合,混合度≥95%;

c)可联通室外空气,实现与外界的空气交换;

d)可通入不同浓度的标准气体和颗粒物;

e)可实现舱内污染物不同浓度梯度的调节;

f)温度调节范围:-20℃~+55℃;

g)湿度调节范围:15%RH~95%RH。

5.3数据处理分析单元功能要求

5.3.1数据接收与传输模块

5.3.1.1能内置协议将字符串解析为需要的信息。

5.3.1.2具有数据包的校验、检查、解析和入库(数据存储)功能。

5.3.1.3能采用多线程异步通信技术与各监测点通信。

5.3.1.4能同时接收一万个以上的在线监测设备实时传输数据。

5.3.1.5能按规定的数据传输协议,与现有管理部门的管理平台连接。

5.3.2数据存储模块

5.3.2.1具有存储原始数据、浓度数据以及统计数据的功能。

5.3.2.2能提供可供应用程序调用的数据接口。

5.3.2.3具有断电保护功能,断电时不应造成已存储数据丢失。

5.3.3数据运算模块

5.3.3.1能对实时数据进行分类计算汇总。

5.3.3.2能对微型空气监测站的自动校准过程进行实时运算。

5.3.3.3具有小时均值、日均值、月均值、年均值统计功能。

5.3.4数据分析和管理模块

5.3.4.1具有数据实时显示功能,监测数据更新周期≤5min,可同时在PC端和移动端实现。

5.3.4.2具有超标报警、信息推送和现场情况反馈功能,可同时在PC端和移动端实现。

5.3.4.3具有数据筛选、查询和下载功能。

5.3.4.4具有自动输出常规报表功能,如日报、月报,同比、环比,分类排名,日变化规律分析,报警信息统计和反馈信息统计等功能。

5.3.4.5具有区域污染实时、历史动态展示功能。

5.3.4.6发生局部污染事件时,可自动追溯污染源方位。

6技术指标

6.1微型空气监测站

6.1.1微型空气监测站性能指标(PM10和PM2.5)

微型空气监测站PM10和PM2.5的实验室检测项目和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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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河北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河北兰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景金、吴光辉、孙程、张良、张灵芝、李铮、王春迎、李少华、崔厚欣、尚永昌、付国印、王飞、李会来、杨会珠、匡飞、陈磊、赵金宝、徐曼、张玲、王建国、王玮。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布设原则、布设要求、监测项目和点位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点位的规划与设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HJ65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4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airpollutioncontrolgriddedmonitoring为达到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的目的,根据不同污染源类型及监控需求,将目标区域分为不同的网格进行点位布设,对各点位相关污染物浓度进行实时监测。

3.2微型空气监测站microairmonitoringstation采用光散射、电化学、金属氧化物或光离子的传感器检测方法的,体积小于0.1m3、重量小于5kg且可以直接用于室外监测大气污染状况的监测设备,检测参数可以包含PM10、PM2.5、SO2、NO2、CO、O3、TVOC等其中的一种或几种。

3.3微型六参数监测站microsixparametermonitoringstation检测参数包含PM10、PM2.5、SO2、NO2、CO和O3的微型空气监测站。

3.4微型颗粒物监测站microparticlemonitoringstation检测参数包含PM10和PM2.5的微型空气监测站。

3.5微型TVOC监测站microTVOCmonitoringstation检测参数为TVOC的微型空气监测站。

3.6标准方法standardmethod符合GB3095-2012中5.3规定的自动分析方法。

3.7质控设备calibrationequipment采用标准方法的可用于校准微型空气监测站的监测设备。

3.8标准空气质量监测站standardairqualitymonitoringstation符合HJ653和HJ654标准要求的空气质量监测系统,检测参数包含PM10、PM2.5、SO2、NO2、CO和O3。在本标准中用作微型六参数监测站和微型颗粒物监测站的质控设备。

3.9小型空气质量监测站smallairqualitymonitoringstation采用标准方法的小型化、便于移动且可直接用于室外监测大气污染状况的,检测参数包含PM10、PM2.5、SO2、NO2、CO和O3的监测设备。在本标准中用作微型六参数监测站和微型颗粒物监测站的质控设备。

3.10小型颗粒物监测站smallparticlemonitoringstation采用标准方法的小型化、便于移动且可直接用于室外监测大气污染状况的,检测参数为PM10或PM2.5的监测设备。在本标准中用作微型颗粒物监测站的质控设备。

3.11网格布点griddedstations按照一定规范,将关注区域划分成不同的空间网格单元,并在网格单元内进行布点监测的布点方式。

3.12网格监测点位griddedmonitoringstations在网格内部设置的各监测点位。

3.13微型空气监测点位microairmonitoringstations以监测大气中PM10、PM2.5、SO2、NO2、CO、O3、TVOC等的污染状况为目的而设置的网格监测点位。

3.14微型六参数监测点位microsixparametermonitoringstations以监测大气中PM10、PM2.5、SO2、NO2、CO和O3的污染状况为目的而设置的网格监测点位。

3.15微型颗粒物监测点位microparticlemonitoringstations以监测大气中PM10和PM2.5的污染状况为目的而设置的网格监测点位。

3.16微型TVOC监测点位microTVOCmonitoringstations以监测大气中TVOC的污染状况为目的而设置的网格监测点位。

3.17网格质控点位griddedcalibratingstations以对网格监测点位数据进行校准为目的而设置的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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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类

4.1环境空气质量监控网格

针对主城区环境污染情况,总体污染物排放量,环境污染变化情况,并结合气象场数据对环境污染衍生及污染变化趋势进行预警预报而设置的监测网格。

4.2污染源区域监控网格

4.2.1道路交通网格

以城市主要交通道路、环路、交通道口、交通枢纽等为监测对象而设置的监测网格。

4.2.2工地扬尘网格

为监测建筑施工工地、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运工程、混凝土搅拌站及干散货码头堆场等场所扬尘颗粒物实时浓度及变化趋势而设置的监测网格。

4.2.3涉气企业网格

为监测城市主要涉气企业边界及扩散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和特征污染物浓度而设置的监测网格。

4.2.4工业园区网格

为监测城市主要工业园区等污染聚集区的边界及扩散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和特征污染物浓度而设置的监测网格。

4.2.5生活源网格

为监测群众生活污染源(主要包括家庭、住宿业、餐饮业、医院等炉灶,取暖设备,城市垃圾堆放、焚烧等)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而设置的监测网格,代表范围为群众日常生活和活动场所中受生活污染物源排放影响的区域。

4.3梯度站

以监测城市大气污染物垂直分布为目的而设置的监测点位。

5布设原则

5.1代表性

具有较好的代表性,能客观反映一定空间范围内环境空气质量水平和变化规律,客观评价城市,区域环境空气状况,及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5.2可比性

同类型监测点位设置环境条件应尽可能一致,使各个监测点获取的数据具有可比性。

5.3科学性

环境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系统各网格应考虑城市自然地理、气象等综合环境因素,以及工业布局、人口分布等社会经济特点,在布局上应反映城市主要功能区和主要大气污染源的污染现状及变化趋势。

5.4经济性

不同监测网格之间,有同类型的监测点位置重合时,应对重合的点位进行整合,避免点位的重复建设。当不同污染源区域网格之间空间布局有交叉时,采用计算等标污染负荷的方式,优选布设排放量较高的污染源。

5.5持续性

监测点位的选择应结合当地规划考虑,使确定的监测点能兼顾未来的监测需要。

6布设要求

6.1环境空气质量监控网格

6.1.1以城市主城区为监测区域,将监测区域均匀划分成若干监测网格,每个网格不超过2km×2km,在每个网格的交点上设置微型空气监测站。

6.1.2针对重点区域(如学校、体育场等居民活动水平较高区域)可按需求进行点位加密。

6.1.3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见附录A。

6.2污染源区域监控网格

6.2.1道路交通网格

6.2.1.1在环境空气质量监控网格基础上,在城市重要交通路口、重要交通枢纽(汽车站,公交站,火车站等)以及易拥堵路段设置微型空气监测站;在城市的东、南、西、北四个方向重要交通路口设置小型空气质量监测站。对于道路交通监测点位,一般应设置于行车道的下风向一侧,根据车流量的大小、车道两侧的地形、建筑物的分布情况等确定布点位置,采样口距道路边缘距离不得超过20m。

6.2.1.2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见附录A。

6.2.2工地扬尘网格

6.2.2.1建筑施工工地、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运工程等监测点位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

a)应设置于施工区域围栏安全范围内,可直接监控工地现场主要施工活动的区域;

b)设置1个小型颗粒物监测站的,应设置在工地主要车辆进出入口;设置2个及以上小型颗粒物监测站的,其中至少一个小型颗粒物监测站设置在施工车辆的主出入口,可与视频监控相结合;

c)设置2个微型颗粒物监测站的,应设置在工地主导风向和第二主导风向(一般采用污染最重季节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下风向的工地边界,兼顾扬尘最大落地浓度。

6.2.2.2混凝土搅拌站监测点位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

a)宜设置于搅拌站边界范围内,且可直接监控主要生产活动的区域;

b)设置1个小型颗粒物监测站的,应设置在车辆的主出入口;设置2个及以上小型颗粒物监测站的,宜选择在运输车辆出入口和距离料仓等主要扬尘源5m处;

c)设置2个微型颗粒物监测站的,应设置在主导风向和第二主导风向(一般采用污染最重季节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下风向的搅拌站边界,兼顾扬尘最大落地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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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3干散货码头堆场监测点位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

a)宜设置于码头堆场边界范围内,且可直接监控码头堆场主要生产活动的区域;

b)设置1个小型颗粒物监测站的,宜设置在码头主要装卸作业点5m处;设置2个及以上小型颗粒物监测站的,分别在码头主要装卸作业点5m处和主要的车辆出入口各设置一个小型颗粒物监测站。如主要装卸点作业时有喷水作业的,小型颗粒物监测站设置时应避开喷水的影响;

c)设置2个微型颗粒物监测站的,应设置在码头主导风向和第二主导风向(一般采用污染最重季节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下风向的码头边界,兼顾扬尘最大落地浓度。

6.2.2.4点位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占地面积在10000m2及以下的建筑工地,应至少设置1个小型颗粒物监测站和2个微型颗粒物监测站;占地面积在10000m2以上的建筑工地,每增加10000m2宜增设1个小型颗粒物监测站和2个微型颗粒物监测站;

b)市政工程施工时间3个月以上的每个标段宜设置1个小型颗粒物监测站和2个微型颗粒物监测站;

c)混凝土搅拌站根据其规模宜设置1~2个小型颗粒物监测站和2~4个微型颗粒物监测站;

d)堆场面积在10000m2及以下的应至少设置1个小型颗粒物监测站和2个微型颗粒物监测站;堆场面积在10000m2以上的,每增加10000m2宜增设1个小型颗粒物监测站和2个微型颗粒物监测站。

6.2.2.5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见附录A。

6.2.3涉气企业网格

6.2.3.1企业内部宜设置1个小型空气质量监测站和1个小型颗粒物监测站;微型空气监测站的数量根据企业污染物特点及企业面积决定。

6.2.3.2小型空气质量监测站和小型颗粒物监测站宜设置于生产车间下风向的厂区边界内。

6.2.3.3微型空气监测站依据排放源的强度和主要污染项目布设,监测点位应选在排放源的主导风向和第二主导风向(一般采用污染最重季节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下风向的厂区边界内,以捕捉到最大污染特征为原则进行设置。

6.2.3.4企业面积100000m2及以下的宜设置2个微型空气监测站,分别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下风向;企业面积100000m2的宜设置4个微型空气监测站,分别设置在主导风向和第二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下风向。

6.2.3.5企业面积大于1km2的可参照6.2.4工业园区布点要求执行。

6.2.3.6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见附录A。

6.2.4工业园区网格

6.2.4.1园区监测区域均匀划分成若干个500m×500m的监测网格,微型空气监测站应设置在每个网格的结点,兼顾园区内主要道路情况。

6.2.4.2在园区中心、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下风向的园区边界内分别布设小型空气质量监测站和小型颗粒物监测站,以监测园区整体环境空气质量。

6.2.4.3在园区边界外200m处和500m的东、西、南、北、东北、西北、东南、西南八个方向分别布设微型空气监测站。

6.2.4.4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见附录A。

6.2.5生活源网格

6.2.5.1对生活区(主要包括家庭、住宿业、餐饮业、医院等炉灶,取暖设备,城市垃圾堆放、焚烧等)主要排放口20m范围内布设微型空气监测站。

6.2.5.2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见附录A。

6.3梯度站点位

6.3.1梯度站布设于同一地点不同海拔高度的垂直空间内,一般遵循近地面加密的基本原则、布设于距离地面10m至300m高度范围内。

6.3.2点位数量可根据当地环境特点或管理需求确定,一般不少于3个。

6.3.3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见附录A。

6.4网格质控点位

6.4.1网格质控点位主要是针对质控点位周边3km(对于空气污染物浓度较低,其空间变化较小的地区,校准半径可相应增大,不超过5km)范围内的网格监测点位进行质控,具体质控范围由当地实际环境情况确定。

6.4.2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见附录A。

7监测项目

7.1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点的监测项目依据GB3095-2012确定,分为基本项目和其他项目。

7.2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点的监测项目除GB3095-2012中规定的基本项目外,由管理单位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和点位实际情况增加其他特征监测项目,包括有机物、颗粒物组分和特殊组分等,具体见表1。

8点位管理

8.1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点位由采购单位负责和管理。

8.2根据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以及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可申请增加、变更和撤销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点位。具体要求见附录B。

A附录

A(规范性附录)

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位置的具体要求

A.1监测点周围环境

A.1.1网格监测点位

网格监测点周围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a)监测点周围空气流通均匀,一定距离内无障碍物;

b)监测点位尽量选择光照充足的地方(白天光照时间尽量保持在6h以上)或监测点位周边有稳定可靠AC220V电力供应;

c)监测点位附近无强大的电磁干扰;

d)环境空气质量网格监测点位周围应无明显对监测结果产生干扰的气体排放口(如餐饮排放口、空调排放口等);

e)特定污染源监测点应尽量避免其他源的排放干扰。

A.1.2网格质控点位

网格质控点周围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采取措施保证监测点附近1000m内的土地使用状况相对稳定;

b)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保证270°以上的捕集空间,如果采样口一边靠近建筑物,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有180°以上的自由空间;

c)监测点周围环境状况相对稳定,所在地质条件需长期稳定和足够坚实,所在地点应避免受山洪、雪崩、山林火灾和泥石流等局地灾害影响,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

d)监测点附近无强大的电磁干扰,周围有稳定可靠AC220V电力供应和避雷设备,通信线路容易安装和检修;

e)应考虑监测点位设置在机关单位及其他公共场所时,保证通畅、便利的出入通道及条件,在出现突发状况时,可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A.2采样口位置

A.2.1网格监测点位

网格监测点采样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推荐在3m~20m范围内;

b)对于道路交通大气污染监测点位,采样口离地面高度应在3m~5m范围内。

A.2.2网格质控点位

网格质控点采样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应在3m~20m范围内;

b)在保证监测点具有空间代表性的前提下,若所选监测点位周围半径300m~500m范围内建筑物平均高度在25m以上,无法满足a)条的高度要求设置时,其采样口高度可以在20m~30m范围内选取;

c)在建筑物上安装监测仪器时,监测仪器的采样口离建筑物墙壁、屋顶等支撑物表面的距离应大于1m;

d)当某监测点需设置多个采样口时,为防止其他采样口干扰颗粒物样品的采集,颗粒物采样口与其他采样口之间的直线距离应大于1m。

(规范性附录)增加、变更和撤销大气污染防治网络化监测点位的具体要求

B.1当存在下列情况时,可增加、变更和撤销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点位:

a)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质控点位发生增加、变更和撤销等情况的,其对应的网格监测点位进行相应的增加、变更和撤销;

b)各类污染源污染产生区域发生变化市的,对应可增加、变更或撤销监测点位。

B.2增加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点位应遵守下列要求之一:

a)新增监测点位应满足本标准布点要求;

b)对于重点区域增加网格监测点位及网格质控点位,根据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要求,在原有监测网格内增加网格监测点位及网格质控点位;

c)面积大于100000m2的工地、企业、工业园区,可结合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要求,在原有监测网格基础上增加网格监测点位及网格质控点位。

B.3变更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点位应遵守下列具体要求:

a)变更后点位应满足本标准布点要求;

b)变更后前后网格应属于同一类型网格。

B.4撤销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点位应遵守以下具体要求:

该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点位数量在撤销点位后仍能满足本标准要求。

延伸阅读:

政策|《河北省大气环境监测专项实施方案 》

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安装验收与运行技术规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河北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等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景金、李铮、孙程、张玲、崔厚欣、尚永昌、何文杰、李少华、付国印、吴光辉、高胜利、谢东水、高康宁、张晓彤、周静博、赵金宝、匡飞、陈磊、徐曼、王春迎、田灵娣、王建国、王玮。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安装验收与运行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的术语与定义、安装、调试与校准、试运行、验收、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要求、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和数据有效性判断。本标准适用于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的安装验收及运行维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HJ193-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19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和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4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和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5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airpollutioncontrolgriddedmonitoring为达到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的目的,根据不同污染源类型及监控需求,将目标区域分为不同的网格进行点位布设,对各点位相关污染物浓度进行实时监测。

3.2微型空气监测站microairmonitoringstation采用光散射、电化学、金属氧化物或光离子的传感器检测方法的,体积小于0.1m3、重量小于5kg且可以直接用于室外监测大气污染状况的监测设备,检测参数可以包含PM10、PM2.5、SO2、NO2、CO、O3、TVOC等其中的一种或几种。

3.3微型六参数监测站microsixparametermonitoringstation检测参数包含PM10、PM2.5、SO2、NO2、CO和O3的微型空气监测站。

3.4微型颗粒物监测站microparticlemonitoringstation检测参数包含PM10和PM2.5的微型空气监测站。

3.5微型TVOC监测站microTVOCmonitoringstation检测参数为TVOC的微型空气监测站。

3.6标准方法standardmethod符合GB3095-2012中5.3规定的自动分析方法。

3.7质控设备calibrationequipment采用标准方法的可用于校准微型空气监测站的监测设备。

3.8标准空气质量监测站standardairqualitymonitoringstation符合HJ653和HJ654标准要求的空气质量监测系统,检测参数包含PM10、PM2.5、SO2、NO2、CO和O3。在本标准中用作微型六参数监测站和微型颗粒物监测站的质控设备。

3.9小型空气质量监测站smallairqualitymonitoringstation采用标准方法的小型化、便于移动且可直接用于室外监测大气污染状况的,检测参数包含PM10、PM2.5、SO2、NO2、CO和O3的监测设备。在本标准中用作微型六参数监测站和微型颗粒物监测站的质控设备。

3.10小型颗粒物监测站smallparticlemonitoringstation采用标准方法的小型化、便于移动且可直接用于室外监测大气污染状况的,检测参数为PM10或PM2.5的监测设备。在本标准中用作微型颗粒物监测站的质控设备。

3.11移动式空气质量监测站movingairqualitymonitoringstation采用标准方法或其他可溯源到国家标准方法的小型化、可直接移动且可直接用于室外空气质量监测的装置,检测参数可以包含PM10、PM2.5、SO2、NO2、CO、O3、TVOC等其中的一种或几种。在本标准中用作微型空气监测站的质控设备。

3.12大气环境模拟舱atmosphericenvironmentsimulator配备有采用标准方法的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可模拟室外环境的密闭试验舱,具有可联通室外空气、可控制污染物种类和混合浓度且可模拟室外温湿度的功能。在本标准中用于微型空气监测站出厂前校准。

3.13数据获取率dataacquisitionrate数据获取率%=实际运行小时数/应运行小时数×100%。

3.14组合校准combiningcalibration安装于固定质控设备周边一定范围内(一般不超过3km)的微型空气监测站通过与质控设备监测数据比对的方式进行校准。

3.15传递校准transmittingcalibration将质控设备(如移动式空气质量监测站)置于待校准的微型空气监测站周围10m(污染源区域5m)范围内,通过数据比对的方式对待校准设备进行校准。

4系统组成和原理

4.1系统组成

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由监测单元、质控单元和数据处理分析单元组成,见图1。

监测单元应包含多台微型空气监测站。具体设备类型可为微型六参数监测站、微型颗粒物监测站或微型TVOC监测站。

质控单元应包括大气环境模拟舱和质控设备,质控设备可根据具体质控需求配备。监测单元出厂前应在大气环境模拟舱内经质控设备校准;监测单元安装后应定期经质控设备校准。

数据处理分析单元包括数据接收模块、数据存储模块、数据运算模块及数据分析和管理模块。

延伸阅读:

政策|《河北省大气环境监测专项实施方案 》

4.2系统分析原理

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监测单元分析原理和质控单元分析原理见表1。

5安装

5.1微型空气监测站安装

5.1.1采样口安装高度:3m~20m。

5.1.2市政供电AC220V,频率波动不超过(50±1)Hz;太阳能供电DC12V,保证太阳能板的正常日照时间不小于6h。

5.1.3在采样口周围180°捕集空间范围内环境空气流动应不受任何影响。

5.1.4市电供电的设备应接地良好,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5.1.5电缆和管路以及电缆和管路的两端作上明显标识。电缆线路的施工应满足GB50168的相关要求。

5.2质控点位安装

5.2.1应采取措施保证监测点附近1km内的土地使用状况相对稳定。

5.2.25.2.2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保证270°以上的捕集空间,如果采样口一边靠近建筑物,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有180°以上的自由空间。

5.2.3安装点周围环境状况相对稳定,所在地质条件需长期稳定和足够坚实,所在地点应避免受山洪、雪崩、山林火灾和泥石流等局地灾害影响,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

5.2.4安装点附近无强大的电磁干扰,周围有稳定可靠AC220V电力供应和避雷设备,通信线路容易安装和检修。

5.2.5应考虑监测点位设置在机关单位及其他公共场所时,保证通畅、便利的出入通道及条件,在出现突发状况时,可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6调试与校准

6.1调试

6.1.1微型空气监测站

微型空气监测站调试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a)设备各零部件应连接可靠,表面无明显缺陷,定位准确;

b)设置电源适配器,保证电池不间断供电;

c)设备应具备数字信号通讯功能,数据上传监测平台;

d)如果因系统故障、断电等原因造成调试检测中断,则应重新进行调试检测;

e)调试检测后应编制安装调试报告,安装调试报告参见附录A。

6.1.2质控设备

质控设备的调试测试应符合HJ655和HJ193-2013的相关要求。

6.2校准

监测系统的校准指通过质控设备对微型空气监测站的监测数据进行校准,新安装设备、新更换设备或新更换传感器设备正式运行前需进行校准,校准方法参见10.1。

7试运行

7.1微型空气监测站

微型空气监测站的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a)监测系统试运行不少于10天;

b)数据获取率要求不小于90%;

c)根据试运行结果,提供试运行报告;

d)试运行报告参见附录B。

7.2质控设备

质控设备的试运行应符合HJ655和HJ193-2013相关要求。

8验收

8.1验收准备与申请

8.1.1验收准备

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a)相关设备出厂检验合格报告;

b)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安装调试报告、试运行报告;

c)相关主管单位出具的联网证明;

d)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计划文档;

e)监测系统连续稳定运行不少于10天,出具试运行阶段数据报表;

f)建立完整的监测系统的技术档案。

8.1.2验收申请

在系统完成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后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材料上报相关主管单位受理,经核准符合验收条件,由相关主管单位实施验收。

延伸阅读:

政策|《河北省大气环境监测专项实施方案 》

8.2验收内容

8.2.1微型空气监测站性能指标验收

8.2.1.1抽样原则

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在验收时应采用抽样检验的方式。

8.2.1.2验收指标及判定规则

验收指标见表3-5。检测设备不合格时应重新检测,仍不合格的为本次验收测试不合格。

8.2.1.3检测方法

8.2.1.3.1颗粒物(PM10和PM2.5)

在同一环境条件下,将待测微型空气监测站与质控设备采样口调整到同一高度,待测设备与质控设备之间相距1.5m~5m。运行24h后,记录平均值。重复测量3次。当颗粒物浓度≤100μg/m3时,按公式(1)计算待测设备的绝对误差Ld。取绝对值最大值为其室外比对测量误差。当颗粒物浓度>100μg/m3时,按公式(2)计算待测设备的相对误差Le。取绝对值最大值为其室外比对测误差。

8.2.1.3.2气态污染物(SO2、NO2、CO和O3)

将待测微型空气监测站放到质控设备周围0.5m~20m距离内,采集同环境下的气体。运行24h后,分别记录微型空气监测站和质控设备24h平均值dC和Cs。重复测量3次。当SO2(O3/NO2)气体浓度≤100nmol/mol(CO气体浓度≤10μmol/mol)时,按公式(1)计算待测设备的绝对误差Ld。取绝对值最大值为其室外比对测量误差。当SO2(O3/NO2)气体浓度>100nmol/mol(CO气体浓度>10μmol/mol)时,按公式(2)计算待测设备的相对误差Le。取绝对值最大值为其室外比对测量误差。

8.2.1.3.3气态污染物(TVOC)

将待测微型空气监测站放到TVOC分析仪周围0.5m~20m距离内,采集同环境下的气体。运行24h后,分别记录微型空气监测站和分析仪24h平均值dC和Cs。重复测量3次。按公式(2)计算待测设备的相对误差Le。取绝对值最大值为其室外比对测量误差。

8.2.2质控设备性能指标验收

质控设备性能指标的验收应符合HJ193-2013和HJ655的要求。

8.2.3平台验收

8.2.3.1系统联网验收

系统联网验收技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8.2.3.2平台功能验收

8.2.3.2.1点位部署:按要求数量的设备部署至平台上,设备实际安装点位GPS坐标与平台地图展示偏差≤10m。

8.2.3.2.2平台设备监测数据更新周期:≤5min。

8.2.3.2.3超标报警、信息推送和现场情况反馈功能正常。

8.2.3.2.48.2.3.2.1-8.2.3.2.3功能同时在PC端和移动端实现。

8.2.3.2.5数据筛选、查询和下载功能正常。

8.2.3.2.6常规报表输出功能正常。

8.2.3.2.7区域污染实时、历史动态展示功能正常。

8.2.3.2.8按照协议的规定检查通信协议的正确性。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与仪器之间的通信应稳定,不应出现经常性的通信连接中断、报文丢失、报文不完整等通信问题。所采用的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应进行加密传输。

8.2.4相关制度、记录和档案验收

8.2.4.1监测系统操作和使用制度:

a)系统使用管理说明;

b)系统运行操作规程;

c)8.2.4.2监测系统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

d)日常巡检制度及巡检内容;

e)定期维护制度及定期维护内容;

f)定期校验和校准制度及内容;

g)易损、易耗品的定期检查和更换制度。

延伸阅读:

政策|《河北省大气环境监测专项实施方案 》

8.3验收报告

8.3.1验收报告参见附录C。

8.3.2验收报告应附安装调试报告、试运行报告和联网证明。

9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要求

9.1人员要求

运营人员配备要求:微型空气监测站布设数量每达50个,或布设覆盖面积每达100平方公里,应配备运营人员1人。

9.2系统日常维护

9.2.1微型空气监测站日常维护

微型空气监测站的日常维护内容和要求应符合表7的要求,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应用情况调整。

9.2.2质控设备日常维护

日常维护内容和方法参照HJ655和HJ193-2013。

9.3系统检修

9.3.1微型空气监测站预防性检修

预防性检修指在规定时间对系统在用和备用的仪器设备进行预防故障发生的检修。在有备用仪器的保障条件时,应用备用仪器将正在运行的仪器设备替换下来,送往企业进行预防性检修。预防性检修计划应根据系统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和设备使用手册的要求制定。预防性检修应做到:

a)仪器设备每年至少进行1次预防性检修;

b)按厂家提供的使用和维护手册规定的要求,根据使用寿命,更换仪器中传感器、电池等关键零部件;

c)对仪器的气路、光路和电路板等进行检查和清洁处理;

d)在每次全面预防性检修完成后,或更换了传感器、电路板等关键部件后,应对仪器重新进行校准和检查,并记录检修及标定后校准情况;

e)对完成预防性检修的仪器,应进行连续24h的仪器运行考核,在确认仪器正常后,仪器方可投入使用。

9.3.2微型空气监测站针对性检修

针对性检修是指对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进行针对性检查和维修。针对性检修应做到:

a)根据所使用的仪器结构特点和厂家提供的维护手册规定的要求,制定常见故障的判断和检修方法及程序;

b)对于在现场能够诊断明确,并且可由简单更换备件解决的问题,如气路堵塞等问题可在现场进行检修;

c)对于其他不易诊断和检修的故障,应将发生故障的仪器送实验室进行检查和维修,并在现场用备用仪器替代发生故障的仪器;

d)在每次针对性检修完成后,根据检修内容和更换部件情况,判断是否对仪器进行校准。

9.3.3质控设备的检修

质控设备的检修参照HJ193-2005。

10系统校准

10.1微型空气监测站

10.1.1组合校准

10.1.1.1当微型空气监测站距离最近固定质控设备≤3km时,宜采用组合校准。

10.1.1.2微型空气监测站组合校准周期:1周。

10.1.2传递校准

10.1.2.1当微型空气监测站距离最近固定质控设备>3km时,宜采用传递校准。

10.1.2.2微型空气监测站传递校准周期:

a)常规4周;

b)污染浓度长期较高的企业(单个参数月均值超过最近国控点的1倍),校准周期缩短至2周。

10.2质控设备

质控设备的质量控制要求参照HJ193-2005。

11数据有效性判断

11.1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时的所有数据均为有效数据,全部参与统计。

11.2对于因仪器故障、运行不稳定或其他监测质量不受控情况下出现的零值或负值,判断为无效数据。

11.3对仪器进行检查、校准、维护保养或仪器出现故障等非正常监测期间的数据判断为无效数据。

11.4对于缺失和判断为无效的数据均应注明原因,并保留详细的原始记录,以备数据审核。

延伸阅读:

政策|《河北省大气环境监测专项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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