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环保部公示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改单,并征求意见。8月18日,零废弃联盟与芜湖生态中心、深圳零废弃以及其他关注垃圾问题的志愿者进行了线上研讨。柠檬君和小伙伴们认为,修改单关注的二噁英采样人员高空安全作业问题、企业自主监测和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标准统一问题固然重要,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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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二噁英连续采样更能取信于民

2017-08-25 11:26 来源: 零废弃联盟 作者: 谢新源

8月4日,环保部公示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改单,并征求意见。8月18日,零废弃联盟与芜湖生态中心、深圳零废弃以及其他关注垃圾问题的志愿者进行了线上研讨。柠檬君和小伙伴们认为,修改单关注的二噁英采样人员高空安全作业问题、企业自主监测和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标准统一问题固然重要,但有必要对标准中二噁英采样检测的代表性、飞灰的污染控制等问题进行更全面反思和改进,才能使垃圾焚烧设施更能得到公众的信任、减少健康风险。

8月20日征求意见期截止前,零废弃联盟向环保部递交了修改建议。我们提出的具体建议包括二噁英在一整个月的时间段连续采样或周期性采样时公示采样工况、飞灰定期进行出厂监测、烟气污染物排放监测项目和限值全面向欧盟标准看齐、“强制回收”类别的垃圾禁止进入焚烧厂等。


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的修改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部:

我们是关注垃圾污染及其健康影响的环保组织和志愿者。近日,贵部公示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修改单,并征求意见。

根据目前国标和环境标准,二噁英监测每年1次,每次采集3个样品,每个样品的采样时间不小于2小时,采样间隔为6-8小时。也就是说,采样是在1天中的18-22个小时内完成的。而贵部本次修改单将上述规定改为:对于二噁英类的监测,应在6-12个小时内完成不少于3个样品的采集。减少采样人员高空作业的时间,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性,是本次修改单考虑的重点,对此我们也持认同态度;但是,采集所有二噁英样品的总时长缩短一半左右,会导致代表性比原标准差。

更重要的是,《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实施已有3年时间,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采样监测的相关技术、标准和实践都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国家对环境保护和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视也上升到了新的层次。因此,希望贵部对上述标准进行较为全面的审视,考虑采样时长之外的其他重要问题。我们的建议包括:

1、增加烟气二噁英半连续性检测方法、监测要求和与之相对应的限值。

已有科学研究表明,生活垃圾焚烧的二噁英排放水平,因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波动很大。尤其在启停炉和非正常工况下,其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可较平时正常状态高很多。所以,如果要掌握一座焚烧厂长期的、总体的、真实的二噁英排放情况,需保证采样具有统计学代表性。

很显然,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所取得的样品只能代表1天内的排放情况,而这1天内的排放情况很难说能代表全年的排放情况;而修改单要求在6-12小时内完成采样,将使本来就很差的代表性雪上加霜。

此外,造成目前国标采样检测要求难以反映焚烧厂长期真实二噁英排放情况的另一因素就是,焚烧厂完全有能力为短至一天或半天的监测活动,将其运行工况调整至“最佳”,而此工况本身就不能代表全年一般的运行情况,得出的检测结果就更不能说明焚烧厂的实际污染情况。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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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应对上述问题,《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下的《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BAT/BEP)导则》(2006年)在已有成功实践的基础上,向包括我国在内的缔约方提出了实施半连续性检测(连续采样、周期分析)二噁英的建议。到目前,这种二噁英监测方法并已被世界上的多个国家或地区,尤其是垃圾焚烧监管最严格的欧洲国家或地区采纳,甚至成为当地垃圾焚烧监管的法规强制性要求,例如比利时弗兰德斯省(自2000年)和瓦隆省(2001年)、法国(自2010年)、意大利伦巴第大区(自2006年)。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全球范围内相关监测设备的装配量已近500套。超过15年的实践经验表明,半连续性监测方法揭示了焚烧厂大量非正常工况以及“预期外”二噁英超标排放的情况明显存在,并有效促使焚烧厂不断改善运营、降低排放。据报道,该监测技术在比利时瓦隆省强制实施后,全省二噁英整体排放因子减少到原来的1/20。

就标准的具体修订内容而言,我们建议:要求焚烧厂安装半连续性烟气二噁英采样设备(新建项目必须安装,已有项目可给予适当的过渡期),每月进行一次采样检测,采样时长为整一个月(相关监测技术的采样时长范围可达6小时-6周),检测结果不得高于0.1  ng TEQ/m3。

上述建议如果实施,意味着一年365天,每天焚烧厂烟气二噁英的排放情况都可以得到监测覆盖,这是最能体现焚烧厂二噁英污染长期情况的最佳方法。此建议参考了欧盟即将被审议通过的垃圾焚烧行业《最佳可行技术参考文件》的相关规定。由于欧盟环境法规体系已将该文件的结论部分规定为新项目的审批依据之一,也具有强制性,其目的是保证焚烧厂在非正常工况下也能满足欧盟现行的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所以也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如果仍然要采取人工在一天之内采样的方式,那么就应当全面公开采样时的运行工况,并且将全年的监测次数增加到2次以上。

众所周知,运行工况不同,焚烧厂所排放二噁英浓度的差别可达数十倍甚至数百倍。公开运行工况,是要公开采样时的所焚烧的垃圾组分、添加辅助燃料的比例、污染控制设备运行的情况,并与焚烧厂平时运行时的情况相比较。只有在上述几种工况都相差不大时,才能认为采样较有代表性。如果采样时焚烧厂将焚烧的垃圾换成大量纸类、塑料等高热值垃圾,或添加大量辅助燃料,采样就不具有代表性,甚至有舞弊的嫌疑。

每年监测至少2次也是为了提高代表性,但采样2天仍然远不如一个月连续采样的代表性强。

3、应对焚烧飞灰提出出厂处理要求,进行出厂监测,并规定采样方法和检测方法。

目前的GB  18485-2014中尽管说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但并未明确规定应进行出厂监测。而且按照《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4]122号),在生活垃圾焚烧厂自行对飞灰进行处理后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接受飞灰进行分区填埋的生活垃圾填埋场不需要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在现实中却存在这样的情况:地方环保部门误解为不需要对飞灰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采取五联单;飞灰只做一次检测达标后,就一直可以进入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填埋场,而这次检测可能并不具有代表性。

我们建议:作为排放端,飞灰在出焚烧厂时,就应根据指定的去向,达到一定的处理要求,并对处理后的飞灰按照相应的方法进行监测。建议每批次都要保留样品,由环保部门定期按一定比例抽检,并根据特殊需求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视为焚烧厂排放超标。

4、全面向欧盟标准看齐,在国标中加入氟化氢和总有机碳这两项,并且所有监测项目在数值上应达到欧盟水平。

下表显示了欧盟标准、欧盟最佳可行技术草案和GB 18485-2014中所涵盖的污染物及其限制。GB  18485-2014的颗粒物日均值、氯化氢日均值、二氧化硫日均值、氮氧化物日均值、一氧化碳日均值、镉+铊测定均值、铅及其他测定均值都比欧盟标准宽松(表中标红数值),而且对氟化氢和总有机碳没有规定排放限制。深圳市地方标准《深圳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规范》(SZDB/Z  233-2017)已经对氟化氢和总有机碳的排放进行限制,说明这在国内也是可以做到的。

另外,欧盟将要求焚烧厂执行最佳可行技术,比欧盟标准还要严格(表中标紫数值,最严格项目可达10倍),因此全面向欧盟标准应该成为《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改的最低要求。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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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禁止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列入“强制回收”类别的垃圾进入焚烧厂。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在其《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BAT/BEP)导则》还提出,为减少焚烧厂二噁英生成和排放,应“优先考虑替代措施,仔细评估,防止多种有害物产生;重视焚烧前的分类和减量”。

结合我国目前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建设不断深入的新形势,将会有越来越多类别的生活垃圾将要求强制回收,成为“可再生资源”或更安全的处理,包括餐厨垃圾、各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等。为此,禁止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列入“强制回收”类别的垃圾进入焚烧厂,不仅可以积极落实公约《导则》的建议,有效降低焚烧厂的二噁英污染(以及其他污染),还可以形成一种有力的“倒逼机制”,促进垃圾强制分类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尽快落实。

另外,针对《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过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还有两条建议:

1、应明确规定违反GB  18485-2014第7.3条,每次故障或事故持续排放污染物时间超过4小时的;或违反第7.4条,每年启动、停炉过程排放污染物的持续时间以及发生故障或事故排放污染物持续时间累积超过60小时的,算超标排放,环保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在实践中,有环保志愿者根据国家重点监测企业信息公开平台等平台上的数据,向地方环保部门举报焚烧厂排放超标,但地方环保部门向企业询问后,企业答复称超标是因为出现故障。尽管从超标的时长看,已经超过了GB  18485-2014第7.3条、第7.4条所允许的时长,但地方环保部门却称无法据此对企业进行处罚。生活垃圾焚烧厂以故障为理由,竟能逃避环保部门的处罚,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2、应明确所有的监测数据都应在所在地环保部门的互联网信息公开平台上公示。

目前的GB  18485-2014中提到监测数据公示的有:第9.1条,焚烧企业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布监测结果;第9.7条,焚烧企业应设置工况在线监测装置,监测结果应采用电子屏公示,并与有关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第9.8条,焚烧企业烟气在线监测结果应采用电子屏公示,并与有关部门监控中心联网。

建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自行监测的所有数据,而不仅是在线监测数据,都应在所在地环保部门的互联网信息公开平台上公示;环保部门对焚烧厂日常监督性监测所获得的所有数据,也应在本部门的互联网信息公开平台上公示。这样,公众才能最便捷地知晓焚烧厂排放信息,在排放达标的情况下增强对焚烧厂的信任,在不达标的情况下对焚烧厂进行高效监督。

“焚烧行业污染防治综合监督”项目获得了阿拉善SEE“卫蓝侠”资金的支持。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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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二噁英连续采样更能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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