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计划要求,市政府决定将本市市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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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2017-09-06 08:45 来源: 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计划要求,市政府决定将本市市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范围

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本市市区(太钢、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西山白家庄矸石热电厂及保留的燃煤热源厂除外)。包括:城六区、综改示范区(太原市区范围)、不锈钢园区。

三、施行时间

自2017年10月1日起,市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项目;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于2017年9月底前完成淘汰。2017年10月1日起,市区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工作要求

各区政府、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负总责。应尽快制定方案、分解任务、明确时限、精心组织,确保2017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任务。

市住建、发改、城管、经信、工商、环保、质监、食药、煤炭、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要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供电、供气、供热等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市政府确定的集中供热、煤改电、煤改气目标任务,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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