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葫芦岛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已印发,方案提到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国家两项约束性考核指标为目标,以重点工程建设和责任书目标任务为抓手,采取经济、工程、行政和技术等措施,全力推进水十条工作落实,开展水污染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完善水污染防治工作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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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葫芦岛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2017-10-17 13:34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葫芦岛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已印发,方案提到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国家两项约束性考核指标为目标,以重点工程建设和责任书目标任务为抓手,采取经济、工程、行政和技术等措施,全力推进“水十条”工作落实,开展水污染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完善水污染防治工作管理机制,保证责任书目标任务的完成。全文如下:

《葫芦岛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

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按照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葫芦岛市环境目标责任书》《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葫政发〔2016〕19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7年度全市环境保护重点目标任务的通知》(葫政办密电〔2017〕1号)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辽环发〔2017〕26号)要求,结合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为:辖区内河流4个考核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的比例为50%以上,无劣Ⅴ类水体;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的比例达到50%;城市建成区五里河、连山河、茨山河3条黑臭水体控制在40%;入海河流4个考核断面六股河Ⅲ类、五里河Ⅴ类、茨山河Ⅴ类、连山河劣Ⅴ类,其他入海河流水质达到或高于Ⅴ类;完成兴城市等4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强化工业园区环境监管;完成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二、工作思路

2017年水污染防治的工作思路: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国家两项约束性考核指标为目标,以重点工程建设和责任书目标任务为抓手,采取经济、工程、行政和技术等措施,全力推进“水十条”工作落实,保证责任书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重点工作

(一)工业源污染防治工作

1.开展水污染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按照《辽宁省水污染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方案》要求,5月20日前,编制下发《葫芦岛市水污染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葫芦岛水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名录。(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12月1日前,完成“市水十条”确定的重点水污染企业整治提升任务(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水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上报市水防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2.开展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试点工作。按照省环保厅要求,在石化、食品、屠宰等行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中,选取至少2-3个试点,完成生物指示池建设方案,建设生物指示池,亮出排污口,接受群众监督。10月10日前,完成生物指示池试点建设工作,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并上报市水防办。(市环保局负责)

3.集中治理工业聚集区水污染。按照《葫芦岛市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专项整治方案》要求,6月底前,兴城滨海经济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葫芦岛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八家子经济开发区和绥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7个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要正常运行,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9月10日前,向社会公开工业集聚区及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及达标排放情况;12月20日前,完成各项验收工作,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上报市水防办。(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部门配合)

4.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2017年底前,完成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和南票区4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任务,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加大城镇污水厂运行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0%、80%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二)农业源污染防治工作

5.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按照《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畜禽禁养区划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6〕198号)要求,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6.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按照市农委《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农委2016-2020年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的通知》(葫农发〔2016〕99号)要求,2017年底前,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80%以上,化肥利用率36%,畜禽粪便养分还田率达到50%以上,机械施肥占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的33%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治覆盖率达到15%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24%以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比例明显提高,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38%以上。单位防治面积农药使用量控制在近3年平均水平以下,力争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7.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继续推进实施“百千万宜居乡村创建工程”,2017年前,全市创建4个“宜居示范乡”、300个“宜居示范村”(美丽乡村)、1035个“宜居达标村”,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宜居乡村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部门各负其责)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8.推进重点水源综合治理。深入推进青山、平山、乌金塘等重点水源保护区综合治理行动,青山、平山水源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乌金塘水源水质不低于现状。(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9.实现饮用水水源全过程监管。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饮用水水源信息反馈机制,实行饮用水水源“月零报告”制度。建立例行和预警相结合的监测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市本级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配合)

10.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专项整治行动。5月31日前,制定全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按照方案要求,各地区要依法清理饮用水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快一级保护区违法建筑的清拆工作,10月10日前,要形成专项整治行动报告并上报市水防办。(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11.落实饮用水水源年度评估机制。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状况调查。4月底前,完成并上报县级水源评估数据库。6月底前,完成并上报乡镇水源基础数据库。(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12.制定下发《葫芦岛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四)河流水质全面提升工作

13.强化河流断面管理。结合流域水质考核断面分布,将全市流域控制范围划分为87个控制单元,实施精细化管理。重点控制卧佛寺、王家窝棚2个近三年不能稳定达到水质考核目标的控制单元,采取加强执法监管、严格控制污染源排放、生态调控、产业结构调整等措施,确保考核断面水质稳定达标。(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14.完成水体达标方案上报及各项工程实施工作。6月底前,按照环保部《关于强化水体达标方案编制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6〕1129号)要求,王家窝棚断面完成水体达标方案的编制及报备工作,并按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配合)

15.实施《葫芦岛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根据《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5月底前,出台《葫芦岛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并组织实施。(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16.全面推进河长制。建立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河长制”“段长制”管理体系。(市水利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17.开展重污染河流综合治理。7月底前,按照五里河、连山河、茨山河水体达标方案,对重污染河流开展综合治理,制定分阶段水质目标要求和任务,重点实施截污纳管、河道清淤、生态补水、湿地建设等污染防治工程。每月25日前向市水防办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18.整治建成区黑臭水体。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治理情况及达标期限。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40%以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五)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19.做好《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中期评估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配合)

20.加快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设置防渗池工作。2017年1月1日起,加油站新建地下油罐必须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双层罐;9月底前,完成城市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内的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工作;12月底前,全部完成其他现有的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消防局等部门配合)

(六)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1.编制良好的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2017年9月底前,完成青山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的编制和报备工作。已完成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的乌金塘水库要加快实施进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七)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

22.依据环保部《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时限要求,推进我市海洋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市环保局牵头)

23.开展“三河”入海口综合整治。2017年5月10日前,编制完成《葫芦岛市“三河”入海口及“三河”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市环保局牵头)

24.开展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2017年3月底前,完成入海河流断面以下排污口补充上报工作;2017年7月底前,完成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工作,并形成工作总结上报市水防办。(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25.推进船舶港口污染控制。设立港口建设红线,5年内不再新增港口数量;全面推行国家《绿色港口等级评价标准》;编制《葫芦岛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市港口与口岸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交通局、葫芦岛海事局等部门配合)

26.保护海洋生态。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实施海洋生态修复;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配合)

(八)完善水污染防治工作管理机制

27.建立水环境质量管理制度。一是建立超标即应急的工作制度。二是坚持水质月通报制度。三是实行水质情况会商制度。四是实行预警督办制度。五是实行包保责任制。对断面连续两个月超标或严重超标的地区,约谈相关政府领导,情节严重的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28.严格环境风险控制。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等环境和安全监管。建立健全跨市、市内行政区域上下游应急联动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29.稳妥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突发水污染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等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30.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6月底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市环保局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各方责任,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1.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地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制定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

2.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节水治污设施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委等部门配合)

3.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落实“水十条”的实施,指导、协调各级政府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并组织开展考核。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每季度由市政府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由各责任部门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市环保局牵头,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4.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市政府与各地区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市委组织部、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二)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5.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实行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定期公布辖区环保黄、红牌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编委办等部门配合)

6.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配合)

7.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市环保局负责)

(三)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

8.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定期公布各地区水环境质量。国、省、市控重点监控范围的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配合)

9.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民心网、微信等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10.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环境日”“世界水日”“地球日”“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等重要纪念日契机,宣传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等知识。继续推进“环境友好学校”等各类绿色单位的创建工作,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2017年是水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的一年,各地区、各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把水污染防治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要求,明确责任主体,依法依规狠抓贯彻落实,做到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突出重点、系统治理,全面完成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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