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邯郸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上下贯通运转高效的空气质量保障联动机制,加大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落实力度。全文如下: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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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河北邯郸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工作的通知

2017-10-19 09:44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邯郸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上下贯通运转高效的空气质量保障联动机制,加大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落实力度。全文如下:

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工作的通 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工作的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当前,我市空气质量排位后移,部分污染指标不降反升,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为如期完成省定年度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72微克/立方米的任务目标,尽快扭转空气质量落后的被动局面,特通知如下。

一、建立上下贯通运转高效的空气质量保障联动机制。由市空气质量保障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研究制定《邯郸市空气质量保障联合行动机制》,以“应急处置、削峰减频”为目的,充分发挥指挥中心作用,精准调度,上下联动。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与市气象局、PM2.5专家组、网格化专家组建立紧密沟通对接机制,固定人员,根据天气变化和污染程度,每天一会商,科学研判,精准锁源,随时提出科学、准确、可操作的管控工作建议。市空气质量保障应急指挥中心充分发挥空气质量保障微信等平台作用,安排专人昼夜关注微信群,以@所有人或值班电话形式,及时将专家组建议、领导指示等指令传达出去。各级各单位按照工作指令,采取分层、分级、全区域、全方位快速有效的联合行动模式,及时遏制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扩散。应急措施落实过程中,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牵头组成联合督导组,加强督查,跟踪问效,真正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衔接、行动迅速、运转高效的联动机制。各县(市、区)参照市级做法,成立相应的空气质量保障牵头协调机构,固定专职人员,细化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即专家精准研判、中心统一指令、单位快速反应、加强过程督导、监察跟踪问效,确保下达指令及时精准、协调调度及时有力、联动落实到位有效。

二、加大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落实力度。按照谁制定谁牵头的原则,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1+29”方案,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2017〕13号)要求,各牵头责任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切实负起责任,硬起手腕抓落实,对重点任务进展滞后的进行调度约谈,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1+29”方案的各项工作任务,都要在规定时限全面完成,完成时限只能提前不能错后,任务目标要高于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要求,各项工作都要力争在全省处于前列。对于全市所有生产经营性企业、摊点,一经发现污染问题,一律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整治到位。

三、深化钢铁焦化等行业污染治理。从即日起,全市凡是没有达到排放标准、存在违法违规排放行为的,一律“先停后治”,由各县(市、区)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确保落到实处。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相关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8月底前,对全市29家钢铁企业要完成313项治理工程,烧结(球团)、高炉、转炉、物料存贮及输送等所有生产工序治污设施完成升级改造,从9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要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焦化行业治理期限提前到9月底完成,脱硝治理设施必须建成投运,10月1日起,焦化行业全面达标排放,达到国家清洁生产二级标准以上水平。全市钢铁、焦化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工程、未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一律停产整治。其它涉气排放企业一并参照执行。

冬季采暖期间,钢铁、焦化、水泥、铸造等行业,实行错峰生产,按照上级相关要求,确保停产减排到位。

各级各执法部门要从严执法,综合执法。对钢铁、焦化、电力、水泥四个行业在线监测数据出现3次小时超标的,限产50%;出现4次小时超标的,实施停产整治。对不执行停产指令和限排应急措施的,按照“6个标准、4个杠杆”,依法列入关闭对象。

四、坚决完成产能压减任务。列入今年去产能计划的9家钢铁、2座煤矿、6家焦炭、6家电厂,8月底前要全部停产,相关设备要按时完成拆除或封存。同时要提前谋划明年的去产能工作,其中焦化去产能,2018年要安排压减500万吨,今年11月底前要落实到企业,拉出清单,力争2018年8月底前停产到位。

五、加快推进“煤改气”工作。今年全市计划实施“煤改气”的10.5万户,要明确设计施工、管网铺设、入户安装、投入使用的时间节点,将任务分解到月、到周、到天,在确保科学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定期要账,确保进度。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相关区(县)配合,力争9月底前全部完成。坚持通用并重,对近年来实施“煤改气”的社区(村庄)逐一入户排查,落实补贴政策,确保入户率、安装率、使用率均达到100%。

六、加快推进城镇集中供暖。按照《邯郸市城镇集中供暖专项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制定完善供暖规划和详细的供热替代方案,加大落实力度,坚决淘汰城镇供暖燃煤锅炉,实施“煤改气”、“煤改电”或其他清洁能源替代。今年采暖季,全市县城以上城市集中供暖和清洁能源供暖率要达到75%以上。

七、实施绕城高速以内全域禁煤。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加强统筹协调,全面禁止散煤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发布禁煤通告,8月底前主城区必须实现“散煤清零”,所有餐饮、门市等散煤用户和居民日常炊事、取暖等全部禁止使用散煤。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加强宣传,狠抓落实。对已经储备散煤的用户,由县(区)政府负责回购、清理,确保不留隐患。要开展不间断的巡查、督导,发现使用散煤,特别是冬季使用散煤取暖的,要追究各县(区)政府、乡镇(街道)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主城区以外的各县(市、区)要细化散煤治理方案,千方百计减少散煤使用量。

八、大力整治燃煤锅炉。各县(市、区)政府要对辖区内燃煤锅炉进行再排查,补充完善台账清单,确保整治任务全覆盖、无死角、无盲区。8月底前,主城区全部淘汰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各县(市、区)和城乡结合部全部淘汰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实现重点区域燃煤小锅炉清零。从9月1日起,市政府将组织开展明察暗访,发现有未淘汰的燃煤锅炉,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

九、提高“散乱污”整治标准。各县(市、区)政府要在8月底前将“散乱污”企业全部清零(永年标准件部分改造提升入园除外)。关停取缔类企业,在“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基础上,还要对场地进行硬化或绿化;整治改造类企业,8月底前未完成改造提升的,按照“两断三清”标准予以关停取缔;整合搬迁类企业,要做到进园入区、集中管理,8月底前拆除原厂区。永年标准件整治要加快进度,限期完成。

十、加快推进“汽运”改“铁运”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8月底前,主城区邯钢集团、邯郸热电、马头热电等重点企业“铁运”比例要有明显提升,对落实不力、进度滞后的企业,市交警支队不再续办入市通行证。货物运输量较大的县(市、区)也要加大力度,对属地重点企业下达“汽运”改“铁运”任务,达不到“铁运”比例要求的,要采取强制措施。要加大铁路运力、运费的争跑协调力度,最大限度为汽运改铁运创造条件。

十一、科学安排交通运输错峰生产。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交警支队、各县(市、区)政府配合,搞好调研摸底,详细掌握全市大型工业企业货物运输量、运输路线、运输时间等情况,根据气象条件变化和专家研判结果,在气象条件较好时,加大货物运输储备;在夜间气象扩散条件不利和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科学调度,合理安排,减少工业企业货运量。各县(市、区)要深入研究、科学设置过境货运大车行驶路线,最大限度降低货运大车尾气排放污染。

十二、开展乡镇(街道)空气质量考核排名。各县(市、区)政府负责,8月底前,全市105个镇、108个乡、30个街道办事处全部安装小型空气监测站(监测细颗粒物和二氧化硫)。各乡镇小型空气监测站均要布设在乡镇(街道)政府所在地,如需调整位置,必须经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建设资金及运维费用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从9月份开始,全市实行乡镇(街道)空气质量周排名制度。逾期未建成的,以所在县(市、区)监测数据最高站点进行排名,并对每周倒数第一的予以追责。

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各乡镇(街道)要安排1—3名专职巡查人员,长期在辖区开展巡查,第一时间发现污染源并及时处置到位。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乡镇专职巡查人员的管理、评分考核。

十三、多措并举推进面源治理。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分别牵头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强化属地责任,围绕“三地”“三场”“三边”“三车”“三口”开展面源综合治理,达不到绿化、硬化或覆盖标准的,一律高标准推进,持续整改;建筑工地达不到“6个100%”标准的,一律依法处罚,停工整治;道路保洁要以克论净,实现“双五双十”。市环境保护局、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各县(市、区)配合,大力推进城市建成区饭店餐饮、服装干洗、露天烧烤、建筑装饰等生活源和油漆喷涂、包装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对无防治设施的一律停业整治。市农办、市公安局分别负责,及早谋划部署秋季秸秆禁烧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严防无组织排放。

十四、严控机动车尾气污染。由市交警支队负责,市城管执法局配合,严控办理大货车通行证,严禁无证大货车进入主城区。未启用限高设施、发现无通行证大货车进入主城区的要严肃追责。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配合,于2017年8月底前研究制定超标排放车辆遥感监测和处置方法,并予实施;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卡口、重点企业周边开展监测处置联合执法,依法对超标排放运输车辆和使用单位实行双重管控、处罚。主城区内一律严禁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砖机、压路机、叉车等);一律严禁小拖拉机、柴油机动三轮车通行。

十五、全面加强油品质量监督管理。由市商务局牵头,相关区政府负责,10月份起,绕城高速以内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相关区政府及商务、质监部门要开展拉网式排查,定期对市内加油站进行抽样监测,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加油站点。

十六、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由市监察局负责,进一步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问责力度(问责办法附后)。

附件:邯郸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行政问责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4日

附件

邯郸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行政问责办法

目前,在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非常严峻的情况下,各级各部门仍存在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压力传导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切实强化压力、压实责任,尽快扭转空气质量落后的被动局面,特制定如下问责办法:

一、对全市空气质量考核排名后三位的要严肃问责

(一)2017年9月份开始,对全市各乡镇(街道)大气环境质量综合指数(参数:PM2.5、二氧化硫)进行周排名。对第一次位列倒数后三名的乡镇(街道),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气办)进行全市通报,并对该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别进行约谈;连续两次位列倒数后三名的,由所属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对该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别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三次位列倒数后三名的,由所属县(市、区)党委政府对该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从严问责。

自2018年9月份起,综合指数和综合指数改善率分别进行周排名。两项同时第一次位列倒数后三名的乡镇(街道),由所属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对该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次位列倒数后三名的,由所属县(市、区)党委政府对该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从严问责。

(二)2017年9月份开始,对各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PM2.5浓度和改善率分别进行月度排名。两项同时第一次位列倒数后三名的县(市、区),由市大气办进行全市通报,并由市政府对主管副县(市、区)长进行约谈;连续两次位列倒数后三名的,由市纪委监察局对主管副县(市、区)长进行诫勉谈话,由市政府对县(市、区)长进行约谈;连续三次位列倒数后三名,由市纪委监察局对县(市、区)长进行诫勉谈话,对主管副县(市、区)长进行严肃问责。

二、对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以及市级督查整改落实不力的要严肃问责

(一)对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督查发现并移交的问题,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由市纪委监察局对主管副县(市、区)长或负有监管职责的市政府部门主管领导进行问责;在一个管辖区内同时发生两个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问题,对县(市、区)长或负有监管职责的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二)对市级层面督查发现并移交的问题,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第一次由市政府对主管副县(市、区)长或负有监管职责的市政府部门主管领导进行约谈,第二次由市大气办进行全市通报,第三次由市纪委监察局对主管副县(市、区)长或负有监管职责的市政府部门主管领导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责任上追一级;在一个管辖区域内出现三个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同类问题,对主管副县(市、区)长或负有监管职责的市政府部门主管领导依纪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

三、对未按规定落实市大气污染治理应急措施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要严肃问责

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中,出现不按规定启动应急减排措施的、未按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要求采取限产限排或停工停产的、要求错峰生产的企业未按要求及时停产限产或限产不到位的、对市政府下发的应急性指令反应不及时等问题,第一次由市空气质量保障应急指挥中心、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全市通报,第二次由市政府对主管副县(市、区)长或负有监管职责的市政府部门主管领导进行约谈,第三次由市纪委监察局对主管副县(市、区)长或负有监管职责的市政府部门主管领导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责任上追一级。

对符合以上问责情形的,由市空气质量保障应急指挥中心和市环境保护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将相关问题线索梳理形成相应材料后,移交市监察局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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