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取消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改由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在新条例配套的具体规范性指导文件出台前,为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衔接工作,明确自主环保验收责任及要求,指导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现将过渡期间自主环保验收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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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主环保验收主体
建设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主体责任,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开展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二、自主环保验收时限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自主完成环保验收。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需要调试的,验收可适当延期,但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三、自主环保验收流程
(一)编制环保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技术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等要求,查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落实情况,监测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核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总量减排控制、防护距离等落实情况,并据此编制竣工环保验收报告。
(二)组织环保验收会议。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验收组。验收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验收组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更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三)对照整改后出具验收结论。建设单位对照验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经整改合格后验收组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
(四)做好文件报备及信息公开。建设单位取得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将意见分别送属地环保局和环境监察部门,并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
四、五种情形不得通过环保验收
1、未经批准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
2、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决定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3、建设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4、验收报告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技术规范的;
5、存在其他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
五、自主环保验收责任
建设单位对自主环保验收负主体责任,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及人员对其编制的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验收监测单位相关责任人对其检测、审核、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终身负责。环保部门不定期对建设项目自主环保验收的真实性进行随机抽查及重点检查,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或省自主环保验收规范性文件出台后,自主环保验收工作从其规定,该通告自行作废。过渡期间已完成自主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应根据规范性文件要求补充完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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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自验收管理办法发布前,又一市局发布过渡期间自主验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