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实施生态立区战略推进会。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石泰峰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更大的决心、更高的标准、更硬的举措,全面推进生态立区新的实践,加快建设天蓝地绿水美空气清新的美丽宁夏。
会议出台了《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立区战略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共分六部分、二十八条,从打造沿黄生态经济带、实施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打好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控和督查、强化生态立区战略实施的组织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生态立区战略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生态立区战略部署,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快构建科学适度有序的国土空间布局体系、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产业体系、约束和激励并举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绿色行动体系,确保到2022年西部地区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取得重大突破,给子孙后代留下天更蓝、地更绿、水更美、空气更清新的美好家园。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打造沿黄生态经济带
沿黄地区包括银川、石嘴山市全域,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和中宁县,是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区。管好沿黄地区发展,是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关系的关键。要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绿色发展的要求,科学布局沿黄地区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全力打造生态优先、产城融合、人水和谐的沿黄生态经济带。
(一)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
推动产业结构绿色转型。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严禁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逐步改变倚重倚能经济结构,鼓励企业采用高新技术、节能低碳环保技术和先进工艺,改造提升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等传统产业向高端化、绿色化发展。大力发展绿色新兴产业,加快培育壮大装备制造、现代纺织、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扶持发展高端铸造、数控机床、仪器仪表等优势产业,引领带动制造业高效清洁低碳发展。加快新型煤化工产业绿色发展。高标准、高水平建设宁东能源化基地,以生态企业创建推动宁东生态型工业园区建设,使之成为经济增长、结构调整、绿色发展示范园区。(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园区循环发展,完善集中供气、供热、供水、污水处理回用、固危废处理处置等配套设施,促进企业间上下游衔接、副产物和废物交换、能量和废水梯级利用,使园区低成本、闭合式循环化发展。推动产业耦合发展,鼓励煤炭、煤化工、石油、电力、冶金等关联性强的重点产业发展循环产业链,打造产业集群。推动企业清洁生产,加强废水、废气、废渣和余热余压等循环再利用,提高企业就地消纳和转化能力。推进农业“种植—养殖—加工—销售”一体化生态循环发展。到2020年,创建5家以上国家级绿色示范园区,创建10家以上国家级绿色示范工厂。(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加大政策扶持和引导力度,完善政策和市场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装备制造等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提升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和服务水平。推进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土壤修复、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等新型技术研发和推广,大力发展第三方监测治理、特许经营等环保服务业,推动形成新型服务供给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严格产业项目准入。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管理,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的产业项目实行差别化市场准入政策。制定优化发展、限制发展、禁止发展产业名录,杜绝新增高耗水、高耗能、高污染产业项目。推进工业园区整合,严格各类项目审批,坚持新建项目入园。开展沿黄生态经济带战略环评和银川都市圈规划环评,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排污总量联动机制,实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建立碳排放省级联席会议制度,与陕西、内蒙古等省区实现污染源互联共治。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规划办,宁夏气象局,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强化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严格能源、水资源、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实施重点用能行业能效提升计划,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降低能耗、物耗,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新改扩建耗煤项目(除煤化工、火电)一律实施煤炭减量等量置换。建立工农业计划用水管理制度,推进综合水价改革,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和产品,鼓励中水回用,五个地级市建成国家节水型城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实行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管理,持续推进城镇园区低效土地再利用,全面清理处置闲置土地,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到2020年,全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6905万吨标准煤以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和能源消耗强度分别比2015年下降17%和14%(扣除宁东煤化工项目影响),年用水总量控制在73.27亿立方米以内,单位GDP建设用地占用面积下降20%。(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商务厅、农牧厅、质监局,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二)倡导推行绿色生活方式。
培育生态优先意识和理念。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和干部教育培训体系,从青少年抓起,从社区家庭抓起,从公共机构特别是党政机关抓起,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广泛开展节约活动。倡导勤俭节约生活习惯,在全社会开展节约水、电、纸张、粮食等行动。培养绿色低碳行为。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加快向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式转变,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环保低碳产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广新能源汽车,促进城市绿道慢行系统建设,倡导绿色出行。构建全民参与行动体系。完善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有奖举报等制度,支持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发挥民间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积极作用,探索以社会共治促进生态环境治理的新模式,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和绿色出行等行动,调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初步形成绿色出行和消费的生态自觉。(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委宣传部、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民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三)加快建设绿色城乡。
推进城镇绿色化发展。坚持规划引领,严格管控城镇开发边界,合理确定发展规模和开发强度。科学开展城市设计,建设城市绿带空间、水循环廊道、清风廊道,提高城市通透性。提高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防涝排水垃圾固危废处理等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完成银川地下综合管廊、固原海绵城市国家试点,推进吴忠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建设。推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提高城镇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发展绿色建设,全面推广绿色建材,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新建建筑执行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加强城市立体绿化,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加快小微游园、街头绿地、社区公园和市民休闲森林公园建设,创建文明城市、生态园林城市、森林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到2020年,绿色建筑比例达到50%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5%,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95%以上,城市中水回用率达到25%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规划办,宁夏气象局,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加快美丽乡村建设。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以“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为重点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加快培育一批特色小镇。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实施新一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农村垃圾、污水处理和改厕、改厨,推进燃气下乡,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全面推广“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到2020年,创建100个以上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完成1000个以上的行政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建制镇和中心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90%的村庄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治理,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5%以上,燃气入户率达到30%左右。(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牧厅、卫生计生委、林业厅,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二、实施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
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的要求,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针对全区水土涵养、水土保持、防风防沙、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类型分区、项目化推进治理,优化生态安全屏障功能,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四)开展母亲河保护行动。
以岸线管控和水质保护为重点,落实各级河长主体责任,强化河湖全域化、系统化、综合化保护和治理。划定市、县(区)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管控红线,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加快建立生态流量保障制度,提高生态用水保障率。开展农业节水领跑、工业节水增效、城市节水普及、全民节水文明四大节水活动。抓好岸线水生态环境保护,加快推进生物边坡治理、湖泊湿地生态保护和修复、污染源截治、传输管控,实施沿黄湖泊水系连通工程,将黄河宁夏段打造成“水安全、水环境、水生态、水文化、水经济”五位一体的水生态廊道。深入推进国家和自治区级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加强地下水监控管理,全面关停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内有关停条件的企业自备井,完成超采区治理任务,做到总量控制、采补平衡。到2020年,全区高效节水灌溉面积达到410万亩,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至0.55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5%以上,5个地级市、70%的县城建成节水型城市,湿地面积不低于310万亩,力争实现人均半亩湿地。(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五)开展贺兰山六盘山罗山重点保护行动。
加强贺兰山生态保护和修复。全面完成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综合整治,依法拆除清理保护区内人类活动点,一律停止矿产资源开采行为和建设项目审批,严厉打击偷采盗运等违法行为;加快采煤沉陷区、破损矿山地质环境整治,推进非煤矿山生态修复;保护好贺兰山天然林和东麓葡萄原产地长廊生态系统,带动北部平原绿洲生态系统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葡萄产业发展局,宁夏气象局,各市、县〈区〉)
加强六盘山生态保护和修复。实施六盘山三河源水源涵养、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气象保障等工程;加强封坡育草、封山育林、荒山造林、补植补造,禁止毁林毁草开荒,提高水源涵养水平;加快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强化安置区生态保护,带动南部黄土丘陵水土保持区绿岛生态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牧厅,宁夏气象局,各市、县〈区〉)
加强罗山生态保护和修复。继续实施禁牧封育,加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加强防沙治沙对外交流合作,推进灵武市、盐池县、同心县、沙坡头区四个防沙治沙示范县建设,宁夏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取得明显成果,全力构筑北方防沙带,带动中部荒漠草原防沙治沙区生态系统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牧厅,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六)开展新一轮国土绿化行动。
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加快全域造林绿化步伐,统筹推进荒山荒漠、平原绿洲、城乡通道、河湖沟渠造林绿化,构建生态廊道。实施六盘山重点生态功能区降水量400毫米以上区域和南华山区域造林绿化、引黄灌区农田绿网提升、固原百万亩规模化林场建设、同心红寺堡生态经济林示范工程,完成新造林及改造提升387万亩。统筹推进银川、石嘴山、吴忠和宁东造林绿化,美化绿化银川都市圈。实施通道绿化工程,重点在铁路、公路和主要沟渠两侧建设大网格、宽幅林带,全面绿化通道沿线裸露土地。开展全民植树造林活动,创建园林式社区、园区、企业和单位,建设绿色家园。实施好林业国际援助项目。争取国家支持,推进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实施草原生态保护工程,有效保护草地生态系统,加强草原补播、人工饲草地建设,改良天然草场,防止草原退化和土地沙化。到2020年,森林面积达到1231万亩,草原面积保持在2600万亩,人工种草面积达到1000万亩,天然草原改良面积达到800万亩,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15.8%,草原综合植被覆盖度达到56.5%,努力实现人均2亩林、4亩草。(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交通运输厅,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七)开展自然保护区整治绿盾行动。
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排查全区14个自然保护区存在的问题,全面取缔保护区违法建设项目,全面解决保护区矿产资源开发等历史遗留问题,全面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修复措施。确保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违法建设项目零存在,实验区人类活动符合要求,实现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明确、边界清晰、功能区科学合理、管理规范。推进自然保护区及保护地规范化建设和监管,建设远程监控系统、野生生物保护设施、科研监测设施、信息平台及数据库,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建设生物遗传资源库,保护生物多样性。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提升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牧厅,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八)开展农田保护和荒漠化治理行动。
严格保护耕地,加大退化、污染、损毁、废弃农田改良和修复力度,推进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行耕地轮作休耕,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实施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提高耕地质量和农田生态功能;全力推进土地荒漠化治理,重点保护好沙区原生植被;启动银川以南盐碱地农艺改良工程,完成银北地区百万亩盐碱地农艺改良,治理土壤盐渍化。健全耕地草原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到2020年,完成荒漠化治理450万亩,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4000平方公里,新增高标准农田478万亩,累计完成生态移民迁出区耕地休耕287.1万亩,全区试点轮作200万亩。(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林业厅,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三、打好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
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铁腕整治环境污染。利用3年至5年时间,基本解决大气、水、土壤环境突出问题,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地表水国控断面Ⅲ类及以上水质比例达到73.3%,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和黄河宁夏段水环境质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以内,消除重污染天气和劣ⅴ类水体。
(九)实施蓝天行动。
强化燃煤污染治理。加快城市燃煤锅炉拆除整治,2018年年底前,完成银川市“东热西送”供热工程,银川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燃煤锅炉,其他市、县城市建成区全部淘汰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保留的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推行优质、低排放煤炭产品替代劣质煤机制,全面禁止劣质煤的销售,建设覆盖全区的洁净煤供应网络。在城市建成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供热供气管网覆盖地区禁止使用散煤,不能覆盖地区实施煤改电、煤改气清洁能源改造。推动工业园区余(废)热回收利用,实现集中供热(汽)和热电联产。2020年,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原煤散烧全部清零。(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强化烟尘污染治理。2018年,全区现役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实现“小散乱污”企业清零。2020年,全区所有火电企业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加快钢铁、焦化、冶金、水泥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提标改造,推进石油化工、煤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及综合治理,全面治理城市餐饮油烟,严禁秸秆焚烧,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强化扬尘污染防治。严管严控道路运输、建筑工地施工和矿采区扬尘,实行工业企业堆场规范化全封闭管理,推进标准化绿色工地建设,全面消除城市建成区裸露地面。全面建立道路“深度机械洗扫+人工即时保洁”清扫模式,地级城市主要街道全部实现机械化清扫,县级以上城市实现“以克论净”精细化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强化机动车污染整治。全面完成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任务,鼓励老旧工程机械、农用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规范机动车排污管理,通过联合执法、定期检验、遥测、抽测整治机动车超标排污。加强油品质量管理,推广供应国家最新排放标准车用汽柴油。研究出台鼓励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机制。到2020年,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并轨,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均统一使用相同标准的柴油。(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农牧厅、质监局,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强化空气异味综合整治。严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场、污泥处置设施环境监管。在银川、石嘴山等重点地区开展空气异味综合整治专项行动,重点对永宁、贺兰等县区的医药、生物发酵、农药、染料中间体等行业企业实行异味全过程管控,对异味污染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限期、限产整改,严格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时限要求关停治理效果不明显的企业。(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实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属地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进一步强化部门及企业的应急责任,建立统一监测、统一预警、统一防治的联防联控体系,实行限排、限产、停产、交通管制等应急减排措施,实现主要污染物协同控制、污染源综合治理,打赢蓝天保卫战。(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宁夏气象局,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十)实施碧水行动。
加快水环境污染防治。全面取缔直接入河湖工业企业排污口,完成渝河、葫芦河、清水河、泾河、茹河生态综合治理工程。2018年年底前,完成13条重点入黄排水沟人工湿地建设,基本达到Ⅳ类水质。到2020年,黄河干流宁夏段Ⅲ类水体比例保持在100%。(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扩容提标改造,实现所有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处理,所有工业园区建成污水处理厂,所有污水处理厂全部实现一级A排放。落实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疏通水系等综合措施,有效治理城市黑臭水体。到2020年,5个地级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到2022年,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构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依法划定水源地保护区,开展城市供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和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取缔饮用水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实施城市应急水源建设,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供水水源地进行替换。实施农村集中饮水巩固提升和提质改造工程,确保取水口、供水管网、水龙头水质“三达标”。(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卫生计生委,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十一)实施净土行动。
深化土壤污染防治。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控网络,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实施污染土地治理和修复。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原工业用地转为农业生活开发利用土地调查评估制度。加强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推广垃圾焚烧发电等处理模式,建成五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推行垃圾分类投放收集,推进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重点培育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电石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加大历史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力度,统筹规划工业园区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加强渣场等堆存场所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构建宁东煤—电、煤—煤化工、煤—电—高载能产业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体系。到2020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3%。(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严控农业面源污染。推动化肥和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探索建立农膜和废旧塑料回收利用机制,加快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全区化肥使用量不超过105万吨/年,农药使用量不超过2800吨/年,残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环境保护厅,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四、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
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形成源头预防、过程严管、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探索建设西部生态脆弱区生态环境科学管理新模式。
(十二)改革生态环境保护体制。
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要求,推进统一履行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体制改革,进行综合管理、统一监管和行政执法,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统一行使监管城乡各类污染排放和行政执法职责。完成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健全县级环境保护机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环境保护机构或明确承担环境保护职责的具体部门。(责任单位:自治区编办、党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十三)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决策机制。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社会监督等制度,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主体、事项、权限、程序和责任,约束决策行为。建立决策实施跟踪制度,全面评估决策执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政府法制办,宁夏气象局,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十四)健全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政绩考核办法,强化政绩考核中生态保护、环境质量等指标约束,对区域环境质量恶化,出现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异化考核。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健全决策绩效评估、决策过错认定、问题线索移送等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配套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纪委、考核办、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审计厅、统计局,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十五)健全绿色投入和激励机制。
发展绿色金融,完善绿色发展长效投入机制,加大财政、价格、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建立生态立区资金投入持续增长机制。完善水、电、气阶梯价格制度,深化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按照国家政策确定矿业权占用费标准。探索设立自治区政府绿色发展投资基金,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发挥环境保护产业基金和国土绿化基金带动示范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支持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和产业发展,促进生态建设和污染治理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市场化、社会化运作,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经营。(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物价局、金融工作局,宁夏国税局、银监局,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十六)健全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绿色信贷、保险、证券、担保、基金等产品和服务,争取绿色金融改革试点和政策性银行贷款对绿色生态项目的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等融资模式,建立完善环境信用体系,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探索建立能源消耗量、煤炭消费量、节能量水权等交易制度,实施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节能环保、新能源、再生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友好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建立排污者依法纳税、第三方治理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有机结合的污染治理新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厅、金融工作局,宁夏银监局、保监局,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十七)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强化财政资金的统筹整合,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投入力度。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健全全区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体系,引导流域上下游市级政府间实施补偿。到2020年,实现以生态保护红线为重点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河流、耕地等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十八)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完善鉴定评估管理、技术支撑、资金保障体系和运行保障机制,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诉讼和赔偿资金管理。形成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司法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控和督查
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行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要求,加大空间规划管控、立法管控、风险管控力度,落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督察问责、监管处罚力度,保障生态立区战略顺利实施。
(十九)加强空间规划管控。
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建立实施“三区三线”分类管控、开发强度管控和责任分级管控制度,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土地权属和人类活动调查,制定综合整治修复和实施保护规划,实行差异化的资源消耗、土地利用和生态保护等政策,明确征占用生态用地禁限目录,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新增开发建设项目进入生态保护红线,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考核,引导人口、生产力布局向沿黄生态经济带和银川都市圈集中,形成定位清晰、功能互补、集聚开发、分类保护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到2020年,国土空间开发强度不高于6.57%。(责任单位:自治区规划办、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宁夏气象局,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二十)加强环境立法管控。
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全面修订清理现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与生态立区战略不相适应的内容,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大气、水、土壤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完善节约资源能源、生态补偿、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等重点领域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实施能效和排污强度“领跑者”制度,建立能耗、水耗、地耗、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等方面的标准体系,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制定促进绿色消费、低碳出行、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等方面政策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人大法工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林业厅,宁夏气象局,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二十一)加强环境风险管控。
强化区域开发、项目建设环境风险评估,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严格控制沿黄生态经济带、生态功能区、黄河干支流、饮用水源地周边环境风险,建设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全过程环境风险管理示范区。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加强医疗废物、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废旧放射源等集中收集和专业化处置。完善自治区、市、县(区)、园区四级预警应急网络,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加强环境、气象、地质等生态环境防灾、减灾能力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安监局,宁夏气象局,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二十二)强化党政督察。
健全环境保护督察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围绕贯彻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等情况,对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开展督察。督察整改情况作为被督察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纪委、党委组织部、编办、党委督查室,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二十三)强化执法监督。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登记制度。强化生态环境领域监管执法,加大对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做到违法必究,损害必罚。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执法,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推进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指导调查,建设环保法庭,合力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保持生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加强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强化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2018年底前,重点行业企业、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国家、自治区联网,实现“网眼监控”。(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二十四)强化社会监督。
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定期通报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征信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推动实施联合惩戒、联合激励。利用主流媒体宣传生态立区战略实施先进典型,公开曝光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优势,做好线下舆情处置和线上舆论引导工作。有序引导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立项、实施、后评价,鼓励群众监督举报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环境保护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六、强化生态立区战略实施的组织保障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自治区生态立区战略实施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生态立区战略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人大、政协加强生态立区立法、执法检查和民主监督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加强对生态立区战略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责任审计,强化工作作风,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考核办,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二十六)加强智力支撑。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产业人才、基层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将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自治区人才规划,加大培养培训力度,打造生态立区战略实施的骨干力量。建立生态立区战略实施智库,健全人才使用激励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强化国际交流合作,引进吸收和开发利用国内外生态环境保护关键技术,推广一批能源节约、污染治理、生态修复新技术,突破一批资源综合利用、湖泊湿地污染防治、生物发酵行业异味污染治理核心技术。(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宁夏气象局,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二十七)加强资金保障。
加大财政投入,统筹整合专项资金,稳定增加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资金。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明确生态环保领域主体责任,积极推广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竞争性分配,强化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区、市、县三级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统筹整合既有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集中财力支持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改革顺利推进。加强对生态环境质量和水平的考核评价,创新污染治理激励政策,建立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
(二十八)加强能力建设。
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平台。优化完善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点位,建成覆盖全区国土空间,涵盖大气、水体、土壤等生态环境要素及重点污染源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沿黄生态经济带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覆盖所有县区、工业园区和重点乡镇。普及智慧化执法监管平台,推进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运用。加大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力度,提高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人工增雨和防雹设施能力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宁夏气象局,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原标题:自治区召开实施生态立区战略推进会 出台《关于推进生态立区战略的实施意见》(附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