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政府发布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全面推进钢铁、水泥等七大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水泥、陶瓷等企业,适当减少2018-2019年冬季错峰生产时间和停限产比例。具体要求如下:(1)钢铁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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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河南:全面推进七大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2017-12-19 11:42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河南省政府发布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全面推进钢铁、水泥等七大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水泥、陶瓷等企业,适当减少2018-2019年冬季错峰生产时间和停限产比例。具体要求如下:

(1)钢铁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24家钢铁企业烧结工序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烧结工序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6%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其中,对6月底前实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将实施绿色环保调度,适当减少2018-2019年冬季错峰生产时间和停限产比例。

(2)水泥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73家水泥熟料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其中,对6月底前实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将实施绿色环保调度,适当减少2018-2019年冬季错峰生产时间和停限产比例。

(3)焦化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21家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焦炉烟囱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其中,对6月底前实现超低排放的焦化企业,将实施绿色环保调度,适当减少2018-2019年冬季错峰生产时间和停限产比例。

(4)炭素行业(铝用炭素)。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113家炭素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煅烧、焙烧工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其中,对6月底前实现超低排放的炭素企业,将实施绿色环保调度,适当减少2018-2019年冬季错峰生产时间和停限产比例。

(5)电解铝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13家电解铝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电解槽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2毫克/立方米。其中,对6月底前实现超低排放的电解铝企业,将实施绿色环保调度,适当减少2018-2019年冬季错峰生产时间和停限产比例。

(6)平板玻璃、电子玻璃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16家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电解槽工序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其中,对6月底前实现超低排放的平板玻璃企业,将实施绿色环保调度,原则上不再纳入橙色及以下污染管控范围。

(7)陶瓷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60家陶瓷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喷雾干燥塔和窑炉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其中,对6月底前实现超低排放的陶瓷企业,将实施绿色环保调度,适当减少2018-2019年冬季错峰生产时间和停限产比例。

原文如下:

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卫计委、工商局、质监局、事管局、气象局,省钢铁协会、建材、有色协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打赢蓝天保卫战,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起草了《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增减内容,细化措施,核对指标,补充数据,并于2017年12月19日上午下班前将纸质及电子版意见反馈省环境攻坚办(请同时反馈办理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同时,按照省委常委、政法委许甘露书记12月9日指示要求,请各相关单位按照附件“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1+10”重点方案分工表”所列任务分工,抓紧牵头制定2018年度专项工作方案,并于12月31日前报省环境攻坚办。

附件: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7年12月17日

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是党的十九大报告的明确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让中原更加出彩的必然选择,是全省人民群众的迫切期盼。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全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标本兼治,持续实施治本控源,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不断深化治标减污,加快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大力开展城市清洁行动,不断提升污染管控精细化水平;突出重点区域污染治理,加强重点污染源差别化、针对性管控,大力减少污染指数“高值”区域;不断夯实大气污染防治基础,将扬尘、工业、监测、监控等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持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努力实现全面建成小康、让中原更加出彩的奋斗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污染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着力推进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优化,将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理念贯穿始终。持续强化扬尘、机动车和污染管控等领域的治理管控,大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坚持重点区域与重点时段相兼顾。加密重点区域污染指标监测研判,将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作为日常环境监管的重要内容。强化采暖季、夏秋收和污染天气时段管控,尽力削减污染物峰值和时长。坚持工程治理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快推进清洁供暖、工业治理、监测监控等领域的工程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工程项目减排效益。总结提炼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经验、做法,建立健全扬尘、工业、机动车等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体系,不断提升大气污染治理的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坚持属地管理和部门管理相统一。各级政府依法对本地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全省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65微克/立方米以下,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115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08天以上,重污染天数下降15天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

坚持将集中供暖、双替代、清洁型煤作为全省清洁取暖体系的主要措施,稳步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利用,持续削减京津冀传输通道城市煤炭消费总量,促进我省能源消费结构日趋合理。1.加快建成全省清洁取暖体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将保障群众温暖过冬为首要原则,深入实施以集中供热、“双替代”为主,清洁型煤为辅的清洁取暖政策。

(1)持续推进城区集中供热供暖建设。依据现有集中供暖资源和设施,在已有大型热源和集中供暖管网的区域,深入排查居民供暖需求,推动富裕供热能力向合理半径延伸,深挖供暖潜力,减少供暖盲区。同时,各地要根据县城居民实际供热需求,持续加大热源改造、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建设力度,不断扩大所辖县(市)城区集中供热覆盖范围。2018年9月底前,全省再新增集中供热面积万平方米,新建、改造换热站约座,新建、改造管网约公里;郑州、安阳、焦作3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以上,3市所辖县(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平均达50%以上;洛阳、新乡、濮阳、许昌、济源5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0%以上,5市所辖县(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平均达40%以上;开封、平顶山、鹤壁、三门峡、驻马店5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0%以上,5市所辖县(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平均达30%以上;漯河、商丘、南阳3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60%以上。因无集中热源等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县(市),应大力推广清洁供暖。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2)加快发展“双替代”供暖。在集中供热管网确实无法覆盖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在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市县,按照“宜管则管、宜罐则罐”的原则,鼓励采用燃气壁挂炉等方式实现清洁取暖;在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地区,要大力发展热泵、电锅炉、电空调等电采暖方式取暖。2018年10月底前,全省再新增万“双替代”用户。“双替代”工作要坚持因地制宜,按照“成熟一户、安装一户,成熟一村、安装一村”的原则,见缝插针,努力使“双替代”与群众生存环境、生活水平相适应,严禁“一刀切”。郑州、开封、鹤壁、新乡4市要充分利用好22亿清洁取暖示范项目资金,确保“双替代”工作取得更大实质性进展。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电力公司,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3)科学实施清洁型煤替代。继续将清洁型煤作为清洁供暖体系的有益补充措施,依托全省现有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和配送网点体系,完善县(市)、乡(镇)、村三级配送机制,大力开展洁净型煤宣传、推广,在不具备电代煤、气代煤的农村地区,继续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省散烧办要抓住居民囤煤高峰期,持续组织开展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秋冬季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型煤符合《民用洁净型煤》(DB41/T1326-2016)要求。质监、工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洁净型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每月组织开展洁净型煤煤质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清洁型煤行为。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散烧办)、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质监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2.削减煤炭消费总量。2018年3月底前,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的7个省辖市要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2号),制定年度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和重点企业,重点要加强本地区2018年秋冬季煤炭消费控制措施,削减煤炭消费需求,着力整治燃煤设施,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升清洁能源比重,确保2018年7市煤炭消费总量减少万吨,实现负增长。新增耗煤项目实施减量替代,实行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统计局,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人民政府

3.持续提升热电联产供热能力。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的原则,加快现役纯凝机组采暖供热改造,重点推进城市和产业集聚区周边纯凝发电机组以及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实施供热改造,2018年9月底前,全省完成万千瓦以上煤电机组供热升级改造,新增供热能力万平方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力公司,各省辖市人民政府4.开展城市建成区工业燃煤设施拆改。2017年9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全省省辖市建成区内的工业煤气发生炉、热风炉、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逾期未完成拆改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质监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5.引导鼓励中型燃煤锅炉淘汰。在全省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范围,2020年底前,全面淘汰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逐年递减的资金奖补方式,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6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4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不再给予资金奖补。淘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拆除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切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严禁使用已经关停、淘汰的废旧燃煤锅炉套取国家资金。燃煤锅炉在新改用天然气的过程中要同步实现低氮改造。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财政厅、质监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6.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到2018年底,可再生能源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以上。

(1)积极稳妥推进地热供暖。持续推进全省地热资源潜力勘查与评价,摸清资源底数,不断完善地热能开发利用政策体系和管理方式,总结地热能供暖区域连片推进开发利用模式,将地热供暖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以城镇新规划区、公共建筑和新建住宅小区为重点进行复制推广。2018年,全省地热供暖面积力争达到万平方米。

(2)加快开发风电资源。持续推进豫西沿黄山地、豫北沿太行山区、豫西南伏牛山区、豫南桐柏山-大别山区4个风带山地风电场项目建设。2018年,全省风电装机规模达到万千瓦以上。

(3)有序发展光伏发电。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探索村级光伏电站建设新模式,2018年,全年新增光电装机容量万千瓦以上。

(4)多元利用生物质能。有序推进秸秆发电和垃圾发电等热电联产项目,稳定燃料乙醇生产规模,加快推进纤维乙醇等产业化发展。到2018年底,生物质发电装机力争达到万千瓦以上。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农业厅、能源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7.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多渠道拓展天然气气源,积极协调争取国家关于我省天然气指标,力争2018年我省管道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达到亿立方米以上。正式启动鄂尔多斯-安平-沧州输气管道濮阳支线建设,积极争取西气东输三线中段、新疆煤制天然气外输管道(新粤浙管线)河南段开工建设。加快中俄东线入豫通道和连云港-商丘输气管道等可行性研究,争取纳入国家规划。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8.谋划外电入豫通道。根据电力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统筹当前和长远,综合比选新疆、青海、四川等能源基地外送电力的经济性、可靠性和安全性,积极研究外电入豫通道建设方案,加快构建全省多通道、多方向输电格局。2018年,力争全年实现外电入豫万千瓦。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二)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

逐步优化冶金、建材等重污染企业产业布局,引导退出电解铝停产产能,不断优化火电结构,在郑州市率先开展城区煤电机组清零试点,切实减少结构性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9.有序推进城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要按照城市功能分区,结合城市规划调整,对城市主城区内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2018年8月底前,制定主城区冶金和建材企业搬迁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搬迁计划要明确城市主城区工业退城搬迁的范围、方向、时序和方式,有效解决工业围城问题。对能耗高、排放大的钢铁、水泥等企业,推动企业整体或部分重污染工序向有资源优势、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转移或退城进园,实现装备升级、产品上档、节能环保上水平;对环境影响小,能够达到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其他企业,鼓励其转型发展或就地转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以及环境风险、安全隐患突出而又无法搬迁或转型企业,实施关停。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郑州市、开封市、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人民政府

10.不断优化火电结构。2018年10月底前,关停全省未取得发电许可、排污许可证,平均供电标准煤耗高于331克/千瓦时、未实现超低排放以及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纯凝机组,至少拆除锅炉、汽轮机、发电机、输煤栈桥、冷却塔、烟囱中的任两项,全省淘汰落后机组万千瓦以上。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保厅、电力公司,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11.引导退出电解铝产能。2018年10月底前,引导3家电解铝企业退出长期停产产能50万吨以上,拆除电解槽、变压器等主要设备。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安全监管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12.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在2017年整改取缔83040家“散乱污”企业的基础上,建立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监管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村(社区)网格员作用,加强企业环境监管,确保“散乱污”企业不出现“死灰复燃”。凡被各级督导检查核查发现“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一律实施环保问责。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13.实施郑州主城区“煤电机组清零行动”。2018年5月底前,郑州市要制定郑州市区煤电结构优化方案,明确中心城区30万千瓦及以下的燃煤机组关停或改为燃气机组的具体时间和路线。

责任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保厅、电力公司

(三)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

全面完成省内车用油品质量升级,加快老旧车淘汰,加强在用机动车监控监管,实施重型车辆油品质量抽检抽测,大力推广电动汽车,大幅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4.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提升。2017年7月1日起,全省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要做好国六标准汽柴油的供应保障。工商、质监部门要持续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的油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不合格油品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公司,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15.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不予办理其所有人相关业务,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同时,公安、交通部门要将全省黄标车、老旧车信息录入城市监控系统和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黑名单”数据库,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要立即安排警力出警予以查扣,防止假淘汰。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16.加快推进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2018年6月底前,各省辖市要在城市主要进口、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10套以上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对于通过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依法责令车辆制造企业限期整改,督促所属运输企业及时提升所属车辆排放水平或者淘汰更新超标车辆。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17.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2018年5月底前,以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为重点,通过新建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完善制定重型车辆绕城方案,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同时,在部分路段设置限高杆,设立公安、环保、交通、质检、商务、工商联合执法点,定期抽查重卡尾气和油品,对尾气超标的处罚扣分劝返,列入交警布控系统;对于违规上路的重型车辆追责到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并对责任主体拉入“黑名单”。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18.加强重型柴油车排放道路执法检查。重点在货运通道、交通主要干线、城市建筑工地周边等重型柴油车出现频次较多的路段进行尾气抽查抽测。环保部门负责抽测车辆排放达标情况,督促超标车辆整改治理、复检;公安部门负责引导抽测车辆并对驾驶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严格查处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公安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19.强化重点企业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检测。2018年6月底前,全省电力、钢铁、焦化、有色、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要建立企业货运车辆油品抽检制度,设置专人专岗,对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等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和尿素使用情况进行例行抽检,禁止委托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汽柴油和未添加尿素的车辆承担企业运输任务,情节严重的,企业要将车辆所属运输公司列入“黑名单”。对于通过路检、抽检等发现的使用劣质油品承担企业运输任务的车辆,捆绑追究委托方企业相关责任。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工商局、质监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20.开展高速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2018年5月底前,设立高速公路、国道入省卡口,建立重型运输车辆油品抽检制度,每天入省货运车辆进行随机抽检,对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汽柴油车辆,依法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曝光。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工商局、质监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21.逐步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各地要每半年组织一次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及敏感区域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及敏感区域要制定疏导管理通行措施,合理组织车流,科学安排路线,提高机动车平均通行速度,避免机动车怠速运行,加重尾气排放污染。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22.强化新车源头管控。2018年6月1日起,河南省范围内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五(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车。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23.加强新车生产销售企业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经济处罚和停产整顿。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工商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24.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6月底前,省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商务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25.试点开展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治理。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郑州等城市试点开展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治理,积极总结探索柴油车尾气治理技术,重点加强物流运输等重型柴油车集中企业所属车辆治理。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26.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环保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数据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组织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27.加快推广应用电动汽车。协同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2018年,全省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不低于70%,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建成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超过200座、分散式充电桩超过3万个,满足全省超过10万辆电动汽车(标准车)充电需求,初步建成省内国家和省级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电力公司,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四)加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

率先实施重点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全面完成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开展化工行业VOCs治理,全面建成覆盖范围更广的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逐步推动工业企业向绿色清洁化转型。

28.全面推动重点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1)钢铁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24家钢铁企业烧结工序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烧结工序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6%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其中,对6月底前实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将实施绿色环保调度,适当减少2018-2019年冬季错峰生产时间和停限产比例。

(2)水泥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73家水泥熟料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其中,对6月底前实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将实施绿色环保调度,适当减少2018-2019年冬季错峰生产时间和停限产比例。(3)焦化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21家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焦炉烟囱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其中,对6月底前实现超低排放的焦化企业,将实施绿色环保调度,适当减少2018-2019年冬季错峰生产时间和停限产比例。

(4)炭素行业(铝用炭素)。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113家炭素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煅烧、焙烧工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其中,对6月底前实现超低排放的炭素企业,将实施绿色环保调度,适当减少2018-2019年冬季错峰生产时间和停限产比例。(5)电解铝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13家电解铝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电解槽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2毫克/立方米。其中,对6月底前实现超低排放的电解铝企业,将实施绿色环保调度,适当减少2018-2019年冬季错峰生产时间和停限产比例。

(6)平板玻璃、电子玻璃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16家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电解槽工序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其中,对6月底前实现超低排放的平板玻璃企业,将实施绿色环保调度,原则上不再纳入橙色及以下污染管控范围。

(7)陶瓷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60家陶瓷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喷雾干燥塔和窑炉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其中,对6月底前实现超低排放的陶瓷企业,将实施绿色环保调度,适当减少2018-2019年冬季错峰生产时间和停限产比例。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29.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认真组织实施2018年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削减计划,确保全年VOCs削减量达到12.35吨以上。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涂料、油墨、胶黏剂、燃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日用化工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现代煤化工行业要全面实施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其他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3)开展生活源VOCs治理。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18年8月底前,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露。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4)开展VOCs在线监控试点。加强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逐步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2018年6月底前,在石化行业主要排污口试点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30.完成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核实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情况,2018年8月底前,确保完成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31.强化工业料堆场扬尘整治。2018年10月底前,火电、钢铁、建材、焦化、铸造以及集中供热等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完成生产工艺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2018年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32.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对全省应急管控企业名单和错峰生产企业名单范围内涉气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筛选达到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要求标准,但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于2018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在全省基本实现污染源的全面监控,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自动化水平,切实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管理中“千里眼”的作用,充分利用重点监控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数据,依法监控、科学监控、精准监控,切实改善本区域环境质量。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加强第三方运维单位监管,确保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以上。对有效数据传输率达不到90%或一个月内行政区域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将实行挂牌督办。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33.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提升行动。组织实施《河南省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2015-2018年)》,推动200家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实现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较2015年下降10%以上。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34.推动绿色示范工厂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标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标准,建立绿色制造评价机制,争创国家绿色设计平台和典型示范联合体,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2018年底前,建设50家绿色示范工厂,对于创建成为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园区的给予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35.鼓励开展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工程。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耐材、玻璃制品等行业,推广电窑炉。在采矿、建材、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到2018年底,力争推广应用工业电锅炉蒸吨、电窑炉台。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电力公司,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36.开展燃煤自备电厂高效替代工程。结合电力体制改革,开展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清洁替代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支持拥有30万千瓦以下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企业积极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将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全部或部分电量转让给公用高效清洁机组代发。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电力公司,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五)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正式组建扬尘污染防治统一组织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各类扬尘管控、城市日常保洁、道路清扫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标准,建立各项工作制度,推动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巩固扬尘污染防治成效。37.建立扬尘污染防控长效机制。2018年2月底前,在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下设省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员由环保、交通运输、国土、水利等部门共同组成,统筹负责建筑、道路、拆迁、水利、国土等各类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制度制定、调度通报、督导考核、奖惩问责等工作,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管责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

38.强化各类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专项治理的意见》(豫环攻坚办〔2017〕191号)要求,严格落实新建和在建建筑、市政、拆迁、道路、水利等各类工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城市拆迁施工工程全面落实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确保各类开发和建设活动产生的扬尘污染得到有效管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全部实现自动化密闭运输,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39.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2018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河南省清洁城市行动标准及实施细则,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广泛发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或省驻地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居民小区等,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的全城大扫除,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积尘浮尘,彻底清除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下水道的清淤;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清理积存垃圾,杜绝垃圾乱堆乱放;对辖区内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全面彻底清洗住宅小区阳台、楼顶积尘、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积尘,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每周组织对各市、县、区开展城市“以克论净”评比,对清洁城市活动组织得力、成效明显的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

对组织不力、效果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责任单位:省卫计委(爱卫办)、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40.加强环城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按照道路扬尘清扫标准,细化结冰期和非结冰期道路清扫方案,重点加强对绕城国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的扬尘清扫清洗力度,绕城区国省高速公路每两日至少清扫1次,绕城区国省干线公路每日至少清扫3次,有效减少绕和环城国省高速公路与国省干线公路的起尘量。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41.大力推进露天矿山整治。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城市建成区周边为重点,对全省1794个露天矿山进行深度整治。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地要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污染。暂停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暂停新设露天矿业权审批。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42.严格落实冬季“封土行动”。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的7个省辖市和洛阳、平顶山、三门峡3个重点城市,实施“封土行动”。城市建成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治等土石方作业。“封土行动”期间,特许施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实行市长“一支笔”审批负责制。严格工地监管,对违规施工的工地(含市长“一支笔”审批同意的工地),依法处以罚款、勒令立即停建,并在原有封土时限上延长封土时间15天,同时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处罚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置。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公安厅,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平顶山市、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三门峡市人民政府,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管控

结合重污染天气管控工作实际,综合考虑季节特征、天气情况等影响污染物扩散条件的客观因素,修改完善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逐行业制定更加科学、精细的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科学施工、生产,降低污染物排放对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43.细化完善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18年7月30日前,各地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的7个省辖市和洛阳、平顶山、三门峡、南阳4个重点城市,要在大气污染源清单的基础之上,其余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在2017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基础上,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尽量采取“以停代限”等措施,细化应急减排清单中不同时段、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的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措施,不同地方(主要区分采取“封土行动”的和未采取“封土行动”的地方)、不同类型(主要分为土石方作业、外部装潢和内部装修等)施工工地停工措施,不同类型、不同时段、不同标准(国五、国六区别对待)机动车限行措施等。清单要具体到单位名称、所在地、具体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用电户号、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红橙黄蓝预警级别下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尽可能统一全省重点行业管控措施和统一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同行业的管控措施,进一步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实现超低排放企业不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气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卫计委、新闻出版广电局、通信管理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44.重新修订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清单。2018年7月30日前,各地要按照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方案,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的7个省辖市和洛阳、平顶山、三门峡、南阳4个重点城市,要在大气污染源清单的基础之上,其余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要在2017年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清单的基础上,按行业、按地域细化管控措施,细化管控清单中不同时段、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的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措施,不同地方、不同类型(主要分为土石方作业、外部装潢和内部装修等)施工工地停工措施,不同类型、不同时段、不同标准(国五、国六区别对待)机动车限行措施等。清单应具体到单位名称、所在地、具体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用电户号、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轻中度污染一二级级别下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尽可能统一全省重点行业管控措施和统一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同行业的管控措施,逐步完善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清单。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实现超低排放企业不再纳入管控清单。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气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卫计委、新闻出版广电局、通信管理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45.严格落实污染管控措施。2018年9月15日前,各地要

督促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污染天气管控措施,并落实到生产线、生产工艺上,加强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实施效率的管控。污染物减排量、减排比例的核算基数,工业企业应严格按照正常生产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正常使用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120天折算,移动源、扬尘按照如正常天气情况下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65天折算,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易考核。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气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卫计委、新闻出版广电局、通信管理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46.开展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以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为重点,在典型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后,组织开展污染天气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对地方政府的预警发布情况、预案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环境效益等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持续改进,进一步提升污染天气应对水平。严格落实预警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一厂一策”要求,确保应急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易考核,实现全社会颗粒物、VOCs在蓝色预警时减排比例达到5%;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等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气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卫计委、新闻出版广电局、通信管理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47.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全面实施工业企业《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豫政办〔2017〕117号),以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来确定差别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式,充分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体现政策公平性,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

(1)科学实施钢铁、焦化、铸造行业错峰生产。

对全省钢铁企业实施分类管理,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全省钢铁企业限产30%(含轮产)。其中,有高炉生产工艺的钢铁企业,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无高炉生产工艺的钢铁企业,以转炉(电弧炉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仅有球团(烧结)工艺的钢铁企业,以球团(烧结)生产线数量计,采取现场督查抽查核实。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31日,全省位于城市建成区的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以上,其余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以上,采用企业实际出焦量核实。

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使用煤、焦炭等为燃料的铸造企业,全部停产。使用电炉、天然气炉的铸造企业,且能够稳定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要求的,允许其正常生产;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被各级督查发现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一律纳入采暖季停产范围。

对2018年6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钢铁、焦化企业,豁免其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对2018年9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钢铁、焦化企业,豁免其2019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期间,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2)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

郑州市、开封市、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等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和洛阳市、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泥(含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生产线)、砖瓦窑、陶瓷、岩棉、石膏板、耐材企业,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全部停产。

其余省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砖瓦窑、岩棉、石膏板、耐材企业,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2月24日,全部停产;2019年2月25日起,恢复生产。

对2018年6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水泥、陶瓷企业,豁免其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对2018年9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水泥、陶瓷企业,豁免其2019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期间,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3)优化有色、化工行业生产调控。

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电解铝企业限产30%以上,以电解槽数量计,以现场督查抽查核实;氧化铝企业限产30%,以生产线计,以现场督查抽查核实。

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对能够稳定达到《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炭素企业,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采取现场督查抽查核实;对未安装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或不能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或被各级督查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的炭素企业,一律实施停产。

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有色金属再生企业的熔铸工序限产50%,以生产线计,采取现场督查抽查核实。

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原料药生产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全部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批准。

对2018年6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电解铝、氧化铝、炭素企业,豁免其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对2018年9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电解铝、氧化铝、炭素企业,豁免其2019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期间,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农业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48.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8年底,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7%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继续执行秸秆焚烧50万元/每火点的扣减地方财力规定,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省夏秋“零火点”目标。指导督促各地全面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要求。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49.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各地要依据当地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省安监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供销社要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

责任单位:省安监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供销社,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七)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

严格落实《河南省城市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指导方案》,进一步强化监测监控与预报预警能力,继续将其作为精准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抓手。

50.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综合分析研判水平。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全省区域7天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不断提升预测预报精准程度,探索性开展10天趋势预测预报;做好全省中轻度污染、重度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18个省辖市要实现3天精确预报和7天趋势预报,做好轻度污染、重度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利用天气形势、区域综合观测站、2+26颗粒物成分网、超级站及移动在线源解析等环境气象综合观测数据,进一步加强重点空气质量变化分析研判及重污染过程发生、扩散和消退研究分析,及时做好特殊区域污染调查研究,为全省大气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气象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51.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各地要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由各地所在地的市政府的副职、环保局的正副职作为责任人,蹲点承包,依法管理,落实“一区一策”管控措施。责任人要紧盯各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数据变化,坚持实施调度、督查、反馈的联动工作机制,及时调度督查空气质量指标偏高的重点区域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对重点区域污染指标居高不下、工作应付、抓而不紧的市、县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严格实行严肃追责。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52.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源巡查。根据重点区域污染源台账清单,结合空气质量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建立由内向外的逐企、逐家工地巡查抽查巡查机制,确保重点区域企业、工地落实治理管控要求,坚决避免出现污染指数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区域。对重点区域内出现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和不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要求的施工工地,依法处罚并实施停产15天,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53.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要求,完善省辖市自动监测站点布点分布,加强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逐步实现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监测事权上收,由省里统一管理。各省辖市逐步开展大气污染立体观测能力建设,2018年10月底前,每个省辖市至少建成1个气溶胶激光雷达观测站。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气象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八)完善法律政策体系

54.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月1日起,大力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解读工业、燃煤、机动车等污染治理要求,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55.高标准完成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各地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豫政办文〔2017〕24号)和《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豫污普〔2017〕1号)有关要求,强化普查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软硬件建设,加强宣传动员,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

责任单位: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56.实施空气质量季度考核。依据各省辖市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结合各地季节性气象条件,分解下达各省辖市每季度PM2.5、PM10限值及优良天数的指标。加强空气质量监

测研判分析,指导各地依据PM2.5、PM10数据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掌握工作主动,确保完成年度改善目标。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57.制定发布《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要求,结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编制大纲精神,制定发布《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指导各省辖市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58.修订《河南省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实际,2018年6月底前,完成《河南省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工作,明确具备高效脱硫、废弃物处理、硫资源回收利用等设施的电力、化工及炼焦企业的商品煤含硫标准,推动优质煤炭向民用煤领域倾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政府要专题研究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结合本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制定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研究落实措施,深化治理要求,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细化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年度推进方案,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于2018年1月31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省环境攻坚办。

(二)强化执法督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各相关部门执法督查重点,2018年3月底前,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系统2018年执法和督导计划,开展常态化监管检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治污责任落实。

省环保厅负责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工业燃煤设施拆改、中型燃煤锅炉淘汰、自动监控设施安装、错峰生产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散乱污”企业取缔、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落后产能淘汰和清洁生产项目实施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省公安厅负责对老旧车违规上路、机动车限行措施落实等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配合环保部门开展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执法检查。

省商务厅负责对“黑加油站”取缔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依据自身职责,负责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开展秸秆禁烧专项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落叶、杂草等易燃物质禁烧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重点企业和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货运汽车油品质量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省工商局(散烧办)负责组织对全省双替代、清洁型煤推广、散煤取缔、车用尿素推广和流通环节的加油站、油库油品质量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省质监局负责对生产加工环节油库的油品质量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省安监局负责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三)严格考核问责。以空气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进展、各级督查反馈问题为依据,对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进行每月考核。对每月空气质量改善程度达不到时序要求、重点工作推动进展缓慢、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的市县责任人,参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严格实施问责。对空气质量不降反升、导致全省完不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市县,坚决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四)深化生态补偿。依据《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结合各省辖市月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坚持按月实行资金激励和支偿,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越大、补偿资金越多,空气质量下降越多、扣收资金越多,充分发挥经济杠杆调节作用,有效促进地方政府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扎实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五)加强宣传引导。在省环境攻坚办下设联合新闻组,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信息公开、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与河南日报、河南电视台等省内主要媒体以及各类微博、微信新媒体的沟通,更加注重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管控、老旧车淘汰等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主动向公众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实施期限,满足公众知情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在政府网站显著位置设立“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专栏,积极宣传我省采取的主要措施,主动公布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进展、督查问题等事项。各省直有关单位要在省环境攻坚办的统一协调下,统一发布口径,坚决避免多渠道发声和报送信息,坚决避免引发负面舆情或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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