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颁布一系列政策,推动了VOCs治理市场的发展。各省市区根据各地产业结构和减排方向,明显加大了与VOCs排放相关的地方排放标准的制定工作。目前已有21个省市正式发文征收VOCs排污费,在差额收费等政策的驱使下,我国VOCs市场渐显。作为VOCs治理的重点行业,印刷业VOCs治理行业迎来快速发展期。北极星VOCs在线汇总了各省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以飨读者。若有疏漏,敬请谅解。
国家层面: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备注:国家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拟2018年发布。
地方层面
1、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
印刷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为处于即用状态以每升油墨所含多少克VOCs计算)应执行表1的规定。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按表2执行。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执行表3的浓度限值。

2、上海市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15)
印刷生产过程使用的即用状态的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执行表1规定。

自2016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表3的标准。
自2015年3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表3的标准。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执行表3的规定限值。

3、北京市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1/1201-2015)
印刷生产活动中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以油墨中挥发性有机物的质量百分含量计算)应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印刷生产活动中,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应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应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

4、重庆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758-2017)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现有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现有源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表1规定执行第Ⅰ时段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按表2规定执行第Ⅱ时段标准。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表2规定执行第Ⅱ时段标准。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及厂界周边污染控制要求
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视为无组织排放,生产车间应执行表3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5、山东:《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DB37/2801.4-2017)
印刷生产活动中使用的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以油墨中挥发性有机物的质量百分含量计算)应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印刷生产活动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应符合表2规定。

企业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6、河北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印刷生产活动中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以油墨中挥发性有机物的质量百分含量计算)应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印刷生产活动中,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应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

7、福建《包装印刷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7征求意见稿)
印刷生产过程使用的印刷油墨的VOCs含量限值(处于即用状态以每升油墨所含多少克VOCs计算)应执行表1规定。

印刷生产活动中,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筒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执行表2规定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应执行表3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