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管理办法》(沪环保防〔2014〕188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单位考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防〔2014〕396号)要求,现将本市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单位考核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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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工作考评的通知

2018-01-09 13:21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管理办法》(沪环保防〔2014〕188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单位考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防〔2014〕396号)要求,现将本市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单位考核要求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材料要求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对照沪环保防〔2014〕396号有关要求,向市环保局报送2017年度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工作业绩和相关证明材料。书面材料应装订成册、制作目录,并提供电子版。具体包括:

1.《上海市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单位基本情况表》;

2.《上海市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单位年度考核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从业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环境或地质专业,且相关人员参与上年度本单位工程业绩);

5.上年度从业人员社保缴纳证明(累计缴纳至少6个月);

6.上年度承接项目的项目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区环保局出具的部门意见(具体要求见附件1至5);

7.场地责任方对从业单位的评价;

8.其他可以证明从业单位能力、资质、业绩、信誉等的证明材料(验收监测单位提供CMA和CNAS资质证书需覆盖土壤和地下水常规性检测项目,环境监理单位提供至少4名上年度工程业绩参与人员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岗位证书,修复施工单位提供相关工程单位资格证书)。

二、考评程序

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市环保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资料完整性审查、现场考核、综合考评和专家评审等环节对从业单位进行考评,考评具体要求按照考核评估办法有关要求和从业单位考核评估指标(附件1~5)执行,考评结果上网公示。

三、申报时间

按照“先申报,先考评”的原则,从业单位可选择以下任一时段(节假日不受理)到上海市环保局污防处(黄浦区大沽路100号120C室)递交申报材料,同一单位不得重复申报,申报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一批考评的受理时间:2018年1月8日~2018年1月31日;第二批考评的受理时间:2018年3月1日~2018年3月31日。

四、 其他要求

请从业单位按照本文件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本次考核评估工作,提交的材料应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

联系人:市环保局污防处 何 赟

电 话:23115653

地 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120C室

附件:1.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估从业单位考核评估指标

2.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编制从业单位考核评估指标

3.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施工从业单位考核评估指标

4.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编制从业单位考核评估指标

5.场地环境监测及治理修复工程验收监测从业单位考核评估指标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4日

附件1

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估单位考核评估指标

一、 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职业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的环境或地质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

3.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职业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的环境或地质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

4.三年内土壤污染治理相关业务领域无行政处罚;

5.上年度独立完成的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估的业绩数量至少有2项。

二、从业能力及业绩指标

(一)采样检测要求

自行采样检测或委托专业检测机构采样检测土壤或地下水样品的,均应具有国家计量合格资质(CMA)和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资质(CNAS)。

(二)业绩数量

上年度独立完成的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估的业绩数量至少有2项(在上海有业绩的申报单位需提供本市业绩),本市业绩优先于其它省市业绩;

(三)业绩质量

1.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估项目技术报告内容完整,符合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

2.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估项目技术报告附件完整,符合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

3.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估项目技术报告选定的相关评价标准、监测方案、调查方法科学、合理;

4.对项目场地的周边敏感目标识别齐全,对项目场地、相邻场地的现状和历史调查充分;

5.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估项目通过专家评审。

三、区环保局评价指标

区环保局对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估项目出具部门意见。

四、场地责任方评价指标

场地调查评估或修复项目按照合同要求、时间节点履行,场地责任方无负面评价。

附件2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编制单位考核评估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职业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的环境或地质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

3.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职业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的环境或地质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

二、从业能力及业绩指标

(一)业绩数量指标

上年度独立完成的污染场地修复方案编制的业绩数量至少有1项(在上海有业绩的申报单位需提供本市业绩),本市业绩优先于其它省市业绩;

(二)业绩质量指标

1.提交的污染场地修复方案报告内容及附件完整,符合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

2.对污染场地制定的修复目标、修复技术、修复技术路线和工艺参数科学、合理;

3.污染场地修复方案通过专家评审。

三、区环保局评价指标

区环保局对污染场地修复方案编制项目出具部门意见。

四、场地责任方评价指标

场地调查评估或修复项目按照合同要求、时间节点履行,场地责任方无负面评价。

附件3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施工单位考核评估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职业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的环境或地质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

3.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职业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的环境或地质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

二、从业能力及业绩指标

(一)业绩数量指标

上年度独立完成的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的业绩数量至少有1项(在上海有业绩的申报单位需提供本市业绩),本市业绩优先于其它省市业绩;

(二)业绩质量指标

1.提供的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施工业绩能体现出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能力;

2.提供的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施工业绩能体现出土壤有机物污染修复能力;

3.提供的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施工业绩能体现出地下水污染修复能力;

4.提供的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施工业绩资料能体现出工程过程中相关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治理手段、安全生产措施等;

5.具有相关工程单位资格证书(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

三、区环保局评价指标

区环保局对污染场地修复方案编制项目出具部门意见。

四、场地责任方评价指标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施工项目按照合同要求、时间节点履行,场地责任方无负面评价。

附件4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单位考核评估指标

一、基本条件

三年内土壤污染治理相关业务领域无行政处罚。

二、从业能力及业绩指标

(一)人员证书指标

至少4名从事场地环境监理人员具有国家环保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

(二)业绩质量指标

上年度独立完成的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业绩数量至少有1项(在上海有业绩的申报单位需提供本市业绩),本市业绩优先于其它省市业绩。

(三)业绩质量指标

提供的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内容完整,符合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

三、场地责任方评价指标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项目按照合同要求、时间节点履行,场地责任方无负面评价。

附件5

场地环境监测及治理修复工程验收监测单位考核评估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国家计量认证合格资质(CMA),且其资质详细清单中必须具备与土壤和地下水检测项目相关的能力;

2.具有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资质(CNAS);

3.三年内土壤污染治理相关业务领域无行政处罚。

二、从业能力及业绩指标

(一)业绩数量指标

上年度独立从事场地环境监测及治理修复工程验收监测(土壤、地下水)的业绩数量至少有2项(在上海有业绩的申报单位需提供本市业绩),本市业绩优先于其它省市业绩。

(二)现场评价指标

1.采样人员与分析人员满足实验需求;

2.实验室场地面积满足实验需求;

3.具备监测重金属、有机物等仪器设备;

4.实验室场地为自有或租赁(需提供租赁合同)、仪器设备为自有非租赁;

5.具备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与质量控制规程、进行人员培训、开展技术校准;

6.无相关政府机构或认可委、认监委的相关处罚、投诉;

7.建有土壤样品保存库,并建有样品可追溯机制。

三、区环保局评价指标

区环保局对污染场地修复方案编制项目出具部门意见。

四、场地责任方评价指标

场地环境监测及治理修复工程验收监测按照合同要求、时间节点履行,场地责任方无负面评价。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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