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全文如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8〕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环保厅“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统一行使市、县(市、区)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
2.统一负责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
3.会同设区的市党委、政府对市环保局实行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市环保局领导班子及成员。
4.承担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5.承接环境保护部下放省级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工作。
2.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执行监督,加强对环境承载能力的监测评估,严格执行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加强对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情况的监督,强化排污权交易管理。
4.加强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建设,强化对社会监测机构和运营维护机构的管理。
5.加强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并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划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流域、大气、土壤、固体废物、重金属、近岸海域等污染防治规划,以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各地突发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市、县两级环境执法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参与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承办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按规定组织审查专项规划,审批开发建设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向和财政资金安排建议。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水、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光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等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向省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七)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地方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实施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八)负责环境监察工作。对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以及落实环境质量责任情况进行监察和督察,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对环境监察、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研究提出全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分解落实建议,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向省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监测、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组织对生态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负责环境与健康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履约活动,协调推进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委托组织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设区市环保局的领导班子及成员;指导全省环保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主要职责,省环保厅设2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材料起草、综合性调研及重大专题调研工作;承担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二)规划与财务审计处。
组织编制环境综合性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专项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部门预决算,组织提出省级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向和资金安排意见;负责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相关工作;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综合性执法检查;组织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普法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
(四)人事处(挂离退休干部处牌子)。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设区市环保局领导干部的有关管理事项;指导环境保护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全省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有关工作。
(五)科技标准处(挂国际合作处牌子)。
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拟订环境保护科技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山东省环境保护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承担环境与健康管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等相关工作;参与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先进科技成果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和循环经济发展;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监管;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国际环境公约省内履约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和环境统计的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组织分解、落实环保约束性目标,监督考核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行政许可处。
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负责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区域、流域和企业实施限批。
(八)环境监测处。
负责全省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和环境信息发布工作;拟订全省环境监测的政策、规划、规范、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按规定组织建设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九)水环境管理处。
负责全省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水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水环境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估;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重点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十)南四湖东平湖流域环境监管办公室。
负责流域内环境监管工作;组织拟订流域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参与流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组织开展流域内联合执法、异地执法和交叉执法;组织开展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承担省南四湖东平湖流域环境保护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十一)大气环境管理处。
负责全省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大气、噪声、光等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开展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和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指导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建立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十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调处。
负责省会城市群区域及传输通道城市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相关政策、规划、制度的拟订和联防联控组织协调、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承担与京津冀等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组织协调工作;拟订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省重大活动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十三)土壤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处。
负责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土壤环境功能区划;承担危险废物相关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工作。
(十四)自然生态保护处(挂农村环境保护处牌子)。
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承担各类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的审查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组织开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承担自然生态保护相关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工作。
(十五)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地方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和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承担核与辐射相关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工作。
(十六)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处。
承担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重金属污染防治和环境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修订省级环境应急预案,指导市、县相关工作;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组织开展应急预警、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十七)省环境监察办公室。
拟订环境保护督察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监察工作计划;指导区域环境监察办公室日常工作;对环境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并向有关部门移送材料;对环境监察案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十八)区域环境监察第一办公室。
(十九)区域环境监察第二办公室。
(二十)区域环境监察第三办公室。
(二十一)区域环境监察第四办公室。
(二十二)区域环境监察第五办公室。
(二十三)区域环境监察第六办公室。
以上6个区域环境监察办公室的职责是:对所辖区域进行环境监察;对所辖区域内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以及落实环境质量责任情况进行监察;承担省环保厅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四、人员编制
省环保厅机关行政编制192名(含以上6个区域环境监察办公室行政编制72名和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核定厅长职数1名、副厅长职数5名(其中1名副厅长兼任省环境监察办公室主任),环境监察专员职数3名(副厅级),总工程师职数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职数1名(正处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省环境监察办公室副主任职数2名、区域环境监察办公室主任职数6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5名(含区域环境监察办公室副主任职数12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省环保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保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保厅协商一致。
(二)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质实施监测。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要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三)关于危险化学品监管。省环保厅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省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跨省、跨省辖市道路运输通行证,指导市、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监督指导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省工商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省质监局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省环保厅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安监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煤炭局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山东煤监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煤炭局、山东煤监局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煤炭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五)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省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省级行政复议案件。省环保厅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