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全面推行河长制,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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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

2018-03-09 13:54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第一条为全面推行河长制,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省政府对各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省河长制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畜牧局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别负责实施。

第四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全面建立河长制“四个到位”(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意见》确定的6项主要任务、《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确定的50项部门职责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河湖管理保护任务。

第五条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六条省河长制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结合年度重点工作研究制定考核方案,细化考核指标、考核标准、部门赋分权重及有关工作要求等,并按程序报省总河长会议审定,于每年4月30日前印发。

第七条考核程序:

(一)自查评分。各市按照本办法和考核方案,对上一年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月15日前报省各牵头部门,抄送省河长制办公室。

(二)部门评审。省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组成考核工作组,按照考核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及重点抽查、现场检查情况,对各市上一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确定考核得分,形成书面意见送省河长制办公室。

(三)综合评价。省河长制办公室汇总计算各市综合得分,形成综合考核报告,报省总河长会议审定。

第八条考核结果经省总河长会议审定后,转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市主要负责人及其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纳入省政府对各市的绩效考核体系。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有关部门要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市,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省河长制办公室;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省总河长、省副总河长或省河长约谈市主要负责人及总河长。

第九条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全面推行实施河长制工作不到位的直接、主要、重要责任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十一条各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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