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度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称《水十条》)、《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下称《粤水十条》)和《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修订本)(2017-2020年)》,全力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坚决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确保按期完成水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紧紧抓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坚持保好水与治差水并重、治污减排和生态扩容并重、流域综合整治与控制单元治理并重,坚持“系统治水、多源共治”,充分发挥“河长制”制度优势,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各项工作,细化落实补齐水环境治理短板,全力抓好九项重点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年度目标任务。
2018年,全省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81.7%以上,劣Ⅴ类比例控制在7.0%以内,各地级以上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各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80%以上,广州、深圳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不低于9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2.6%以内。完成国家和省规定的近岸海域水质保护目标。各地级以上市水质控制目标详见附件1。
二、主要任务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国家和省明确的水污染防治目标,深入实施截污纳管、河道清淤、工业整治、农村面源治理、排污口整治、生态配水与修复等措施,实现“三消除”和“两提升”,为构建岭南美丽水网体系奠定坚实基础。“三个基本消除”即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的黑臭水体、消除劣Ⅴ类水体、消除劣Ⅴ类入海河流,实现差水变好;“两个提升”即提升地表水优良水体水质的稳定性和地表水优良水体的等级。2018年,要重点抓好以下九项工作:
(一)全力聚焦重点水体保护与治理。
一是全力提升优良水体等级和达标稳定性。坚持保护优先,全面实施《东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方案》《韩江流域水质保护规划(2017-2025年)》《粤桂两省区九洲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方案规划和不达标水体达标方案,加强东江、西江、北江、韩江、鉴江等大江大河和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高州、南水、鹤地等重点水库水质保护,全力提升地表水优良水体水质的稳定性和地表水优良水体的等级,其中,广州市东江北干流大墩、肇庆市北江梁村断面水质提升至Ⅱ类,茂名市鉴江江口门、江门市潭江牛湾、惠州市沙河河口、汕头市梅溪河升平断面要稳定保持Ⅲ类,东莞市东江南支流沙田泗盛、揭阳市榕江南河东湖和北河龙石断面水质提升至Ⅲ类。强化饮用水源保护。依法依规科学规范优化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严格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依时序依法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及建筑清理整治。开展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年底前完成保护区界碑标志设置、隔离防护工程、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等工作。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工作和乡镇及以下水源基础信息调查,以及单一水源供水县城的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今年起,所有县级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地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是全力消除劣Ⅴ类水体。深入推进广佛跨界河流、茅洲河、练江、小东江、淡水河、石马河、深圳河、东莞运河等流域综合整治,按照国家要求的达标时限倒排工作,坚持流域系统治理,全面推进生活源、工业源、农业源等污染源治理。2018年,深圳市深圳河河口、东莞市东莞运河樟村(家乐福)断面水质消除劣Ⅴ类,广州市珠江西航道鸦岗、茂名市小东江石碧断面要稳定保持Ⅴ类。淡水河流域中淡水河紫溪、西湖村、上垟断面,石马河流域企坪、旗岭、潼湖水赤岗村断面水质应于12月底达Ⅴ类,为2019年全面消除劣V类打下坚实基础。茅洲河流域共和村断面水质氨氮低于6mg/L、总磷低于0.6mg/L,其他指标达Ⅴ类。练江流域年底前完成潮阳、潮南、普宁3个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建设,全部印染企业搬迁入园,主要污染物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明显下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三是全力消除黑臭水体。各地级以上市对未完成整治工程的黑臭水体,要综合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循环”等措施科学治理。进一步对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口进行深入排查,严格控制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废水等直排入河;建立完善保洁制度,加强水体沿岸垃圾、水面漂浮物、河床底泥的清理。已完成整治工程的,抓紧开展整治效果评估工作。已完成整治效果评估的,以“长制久清”为目标,建立健全整治长效机制。对于未列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名单的,要发现一个整治一个,并列入整治台账;对群众举报的黑臭水体,要及时核实、抓紧整治。2018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80%以上,广州、深圳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不低于9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二)着力提升生活污染治理效率。
一是强化城镇污水截污纳管。各地新建、扩建污水处理厂要同步建设配套管网,严格实施厂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加快城中村、城郊结合部、老旧小区、工业园区等盲点和薄弱地区支次管网和污染支流沿河截污管网建设,着力解决管网未到、雨污合流、污水直排等问题。新建管网要划分排水单元,确保建成一段、验收一段、通水使用一段,提高已建管网使用效能。
加快雨污分流建设与改造。新建区域要全面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未实现污水截污纳管的楼盘,不得核发预售证。在雨污合流区域要加大雨污分流排水管网改造力度,结合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城市双修”等工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与建设。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采取建设调蓄设施、增大截流倍数等措施。加强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对截流的初期雨水进行达标处理。年底前新增配套污水管网5000公里以上。加强老旧管网改造。各地要抓紧排查老旧管网和“僵尸管网”,准确掌握污水管网缺失、病害(淤积堵塞、老化渗漏、下沉塌陷)、错接漏接、建成但未通水使用等情况,制定专项整改方案,逐个进行修复、连通,提高已建管网使用率和污水接管率,实现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量、浓度“双提升”,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设施治污效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参与)
二是着力补齐重点区域污水处理能力缺口。各地要加快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的重点区域流域、人口快速增加的城镇以及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鼓励整县推进镇级污水处理厂建设,有条件的建制镇,可优先考虑将污水就近纳入邻近城区的污水处理厂,鼓励相邻镇区共建污水处理厂,城镇周边村庄污水可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2018年,全省新建污水处理设施20座,粤东西北地区乡镇一级污水处理设施全部启动建设。高标准建设城市及县城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全面执行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水环境容量适当提高排放标准。用地紧张的地区,可结合自身条件,优先考虑建设地埋式或半地埋式污水处理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参与)
三是按期完成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任务。科学选择提标改造工艺,推广污水处理新工艺新技术,如膜生物反应器(MBR)、生物滤池、混凝沉淀、悬浮填料等,提高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去除COD能力。要加快实施未按要求在2017年底前完成的敏感区域(供水通道沿岸、重要水库汇水区、近岸海域汇水区等)内218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力争尽快完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参与)
四是切实提高污泥处理处置水平。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原则上以地级市为单位,对污泥进行集中处理处置,鼓励相邻城市探索建立共建共享机制。现有不达标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加快完成达标改造。提高污泥再生产利用水平,优先选择资源化利用(土地利用、建材利用)、其次选择焚烧、卫生填埋等。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至少建成一座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五是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十三五”规划》,各地按照本市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加强检查监督,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等级评价,对运营水平低、未达到无害化等级评价的设施加快进行升级改造,制订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演练。加快推进县级存量生活垃圾处理场治理,全力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2018年底前,新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15座,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珠三角地区达到98%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六是加强城镇节水。各地级以上市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设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设中水设施。全力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广州、深圳、汕头、佛山、东莞、中山市等缺水城市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或《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Ⅰ级,其他地级以上市完成《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及以上要求,2018年,全省节水型城市达到14个。严控地下水超采,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三)全面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一是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大经济政策、产业布局开展区域环评和规划环评,调整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东江、西江、北江、韩江等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不得新上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目,已有项目所在地市人民政府要于2018年底前制定搬迁改造计划并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二是推进重污染行业企业绿色生产。加快推进涉水重污染行业的淘汰、整合提升和清洁生产改造,根据《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联产业〔2017〕30号)和《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行动计划(2016-2018年)》等要求,制定本年度落后产能退出计划,4月底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积极推进重污染企业绿色化生产,加快完成我省剩余的65家十大重点行业企业清洁化改造,开展专项后评价工作。加快实施我省未按要求在2017年底前完成的2618座加油站的9468个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工作,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优先完成建站15年以上的地下油罐改造。(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三是强化工业企业达标治理。严格实施排污许可制管理和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完成石化等6个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组织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和钢铁、水泥等15个行业执法检查。推进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污染源达标排放,严厉打击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大力开展造纸、制革、味精、电镀、漂染、印染、炼油、发酵酿造、线路板、酸洗等重污染行业整治,严格实行重金属和高浓度难降解废水的预处理和分质处理。推行重点涉水行业企业废水输送明管化,实行水质和视频双监控,加强企业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四是集中整治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开展工业集聚区水环境管理档案信息调度,对环保基础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工业集聚区列出清单并提出限期整改计划,4月底前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对已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的工业集聚区加大监管力度。大力实施镇村工业区升级改造,珠三角各市和淡水河、石马河、广佛跨界河、茅洲河、练江、小东江、榕江等重点流域内建制镇建立村级工业企业分类名录,按照“一村一策”制定村级工业园环境整治提升工作方案,实行污染集中控制、统一处理。(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五是全面清理整治“散乱污”企业。各市要全面排查涉水“散乱污”企业,制订专项行动计划,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落后企业、加工点、作坊的专项整治。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十小企业”回潮。组织实施城市建成区“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对广州市白云区,深圳市宝安、龙岗、坪山、龙华区,汕头市潮南、潮阳区,佛山三水、南海区,惠州市惠阳、仲恺区和博罗县,东莞长安镇和石马河流域7个镇,潮州市枫江流域,揭阳普宁市和榕江流域中上游等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内“散乱污”企业进行摸查,全面开展清理整治。(省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四)强化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一是加强养殖污染治理。大力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实行养殖总量和区域禁养双控制。在珠三角水网地区,调整减少生猪饲养量,在粤东西北的山区,推进适度规模化养殖。鉴江、小东江、榕江等养殖污染突出的流域和东江上游区域,要进一步扩大禁养区范围,逐年减少生猪存栏量,到2020年,流域各市生猪存栏量在2016年的基础上均削减50%以上。沙河流域应在2018年底实行全面禁养。严格执行禁限养区制度,严防复养现象发生,确保禁养区内零养殖。提升限养区、适养区养殖场污染防治精细化、标准化水平,推广浙江畜禽养殖污染监管经验,实施线下网格化巡查与线上智能化防控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各县(市区)建立规模养殖场统一台账,推进存栏50头以上养殖场在线智能化防控并纳入当地环保部门监管平台。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需制定公布并组织实施本市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对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重点发展种养结合的生态循环模式,推广干清粪方式,推进畜禽清洁养殖,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做好畜禽养殖直联直报工作,及时填报广东省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新建或改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调整优化水产养殖布局,明确水产养殖空间区域,严格控制水库、湖泊小网箱养殖规模。实施养殖塘生态化改造。(省农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二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大力推广科学施肥、测土配方施肥,加快高效新型肥料应用和有机肥替代,实现化肥使用零增长。规范农民用药行为,全面禁止生产和销售高毒农药,推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先进施药机械,实现农药使用零增长。健全化肥、农药销售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体系。劣V类重点区域实行重点农田氮磷指标监测,针对性加大化肥农药减量力度。(省农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三是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推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珠三角地区城乡结合部将污水统一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远郊村庄建设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粤东西北地区采取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处理,整县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8年底,珠三角核心区基本实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珠三角外围3市及粤东西北地区各乡镇全覆盖,全省80%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全过程控制和管理,推行“分类收集、定点投放、分拣清运、回收利用”。以乡镇为单位集中力量,对农村“四边”(村边、路边、水边和田边)进行“三清理”(清理存量垃圾、卫生死角、乱堆乱放)。2018年基本形成设施全覆盖、功能完善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体系,全省行政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率达到100%,90%以上的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深化“以奖促治”,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2018年全省新增完成850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等参与)
(五)加强近岸海域和港口船舶污染防治。
一是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出台《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以美丽海湾建设为抓手,坚持陆海统筹,重点整治现状水质劣于四类或水质下降的珠江口、深圳湾、大亚湾、北部湾、广澳湾、汕头港、广海湾、镇海湾、水东湾、湛江港、雷州湾等河口、海湾,2018年组织编制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明确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年度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整治措施以及工程清单。继续开展入海排污口摸底排查,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继续加大“两类排污口”的清查力度,发现一个清理一个。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沿海各市应对水质现状劣于V类以及水质不达标的入海河流,于2018年6月底前编制《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开展大亚湾海域海洋环境容量研究,实施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试点。严格控制围填海,保护近岸海域自然岸线。严格防范环境风险,提高海洋污染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预防与打击违法处理垃圾行为长效机制的意见》,加强入海垃圾污染管控。(省环境保护厅、海洋渔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二是加强船舶污染治理。各地级以上市要组织实施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和海事、港航、渔政渔港监督、环境保护、城建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做到含油污水、垃圾上岸处理。未按要求在2017年底前完成的揭阳、清远市,要加快制定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加快淘汰落后老旧船型,推进内河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治船舶污染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广东海事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局、质监局等参与)
三是加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加强港口、船舶修造厂污水处理,污水未纳入当地市政管网的,应在2018年底前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各地级以上市编制实施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2018年,14个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完成方案建设内容,7个内河地级以上市完成方案建设内容50%以上。全面摸查珠三角内河码头的污染防治情况,分类提出工作指导意见,监督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广东海事局等参与)
(六)加快实施河道综合整治。
一是加快实施河道治理工程。全面推进重污染河流综合整治,各县(市、区)每年应整治一条以上污染较重的支流河涌。加强河流生态化治理。开展驳岸生态化改造、沿岸绿化、景观建设,加快河岸湿地、氮磷拦截吸收、曝气充氧、生态浮床等工程建设,恢复和重建河道良性生态系统。逐步实现河床湿地化、河坎生态化、河岸景观化,恢复河流生态功能,提升流域水环境承载力。鼓励设计、治理、养护一体化模式,推进河道保洁、生态治理和长效养护。(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二是科学实施河道清淤工程。全面开展河湖库塘底泥淤积调查,查清底泥分布、淤积地点、淤积深度、淤积总量等。各市要坚持“一河一策、因河施策”,制定重点河流清淤方案,列出具体清单和治理措施,在截污治污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开展河道清淤,纳入黑臭水体名录的河湖库塘优先实施。加强底泥疏浚、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管理,避免底泥“二次污染”。科学实施生态清淤,积极开展底泥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利用。建立并完善轮疏工作机制,实现清淤工作长效管理。到2018年底,50%的城乡黑臭水体疏浚一遍。(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七)实施水生态扩容提质。
一是强化重点区域生态系统保护。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快推进退耕还林、林分改造,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全面保护东江、西江、北江等主要江河流域两侧以及源头第一重山、大中型水库集雨区范围内的森林植被,建设水源涵养林。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将饮用水源保护区、主要供水通道沿岸和重要水库保护范围内的林地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范围。实施湿地生态恢复,湛江、阳江、江门、汕头、汕尾、惠州等市近海与海岸湿地、宜林滩涂实施退养还滩、退养还林,深圳、珠海、汕头、汕尾等实施湖泊、山地沼泽、河涌等湿地恢复。(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等参与)
二是保障河湖生态基流。科学确定生态流量(水位),分期分批确定主要江河湖库生态流量(水位)。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落实已建、在建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泄放,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逐步完善生态流量监控体系,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缺少生态基流的茅洲河、淡水河、石马河流域要积极实施中水回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逐步实施地表水Ⅳ类水质排放标准提标改造,切实增加河道生态流量。(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海洋渔业厅等参与)
三是推进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完善引流活水工程,促进水体有序流动,提升水环境自净能力和水生态修复能力。加快韩江、榕江、练江流域水系连通工程,2018年上半年开工建设鹿湖隧洞引水工程,组织实施水环境系统共治,在确保韩江水质不下降的基础上,年底前榕江、练江水质有所改善,其中榕江东湖断面水质达Ⅲ类,龙石、地都断面水质力争达Ⅲ类,枫江深坑断面水质达Ⅴ类。积极推进汕尾市螺河黄江水系连通工程、雷州半岛青年运河与南渡河连通工程等,加快建设深圳市公明-清林径水库连通工程、雷州半岛水库联网工程等。推进城市建成区河涌水系连通,恢复河涌、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连通。(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四是加快建设美丽水网。开展清淤疏浚、河岸湿地建设、护坡生态化改造等工程,恢复重建河道良性生态系统。开展珠三角美丽水网建设,以东江、西江、北江干流为主干廊道,逐步恢复河湖、湿地等各类水体的自然连通,新建湿地公园28个,恢复岭南水乡风貌。(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林业厅等参与)
(八)全面加强排污口规范化管理。
一是加强入河排污口摸查建档和管理。全面排摸、清查入河湖排污口,明确排污口位置、排放主体、排放规模、排放强度、排入水体及设置审批、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入河湖排污口信息管理系统,公布依法依规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名单和排污信息。保留的排污口、雨排口都要设置规范的标识牌,实施“身份证”管理,公开排放口名称、编号、汇入主要污染源、整治措施和时限、监督电话等信息,并将入河排放口日常监管列入基层河长履职巡查的重点内容。强化排污口检查监测,建设排污口全覆盖监测监控体系。(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二是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严格执行“封堵一批”、“规范一批”、“整治一批”要求,对排污口分类管理处置。非法设置和经整治后仍无法达标排放的的排污口一律采取封堵清理;影响饮用水水源地、生态敏感区、源头水保护、调(供)水水源地,以及输水线路、已划定禁止排污区等水域不合理设置的排污口一律采取限期迁建、截污、合并和调整;对水域水质影响较大的排污口采取提标改造、人工湿地、生态处理等深度处理。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未依法办理审核手续的排污口限期补办手续。(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三是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加快推进污废水零直排,对偷设、私设的排污口、暗管,一律封堵;对污水直排口,一律就近纳管或采取临时截污措施;对雨污混排口,一律限期整改,实现雨污分流,污水纳入市政管网。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珠海等市在2018年底前各完成5个以上示范区(工业集聚区或镇、街)建设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参与)
(九)严格环境准入监管。
一是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实行控制单元内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新建、改建、扩建十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供水通道和水质超标的控制单元禁止接纳其他区域转移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严禁在水质超标河段建设新增污染物排放项目。严格落实淡水河、石马河、练江等重点流域水污染排放标准。(省环境保护厅牵头)
二是强化督察执法。省组织重点流域环境整治专项督察。各地级以上市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各类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重污染行业企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污染等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对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通报、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三是完善法规标准。各地级以上市要借鉴惠州市西枝江流域、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立法经验,加快开展行政区域内重要河流、水库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和治理的地方立法。对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实行更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各有关市严格落实淡水河、石马河、练江、小东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以及电镀等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进一步加快推进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对重污染行业和特色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制定方面取得突破。(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法制办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充分发挥珠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省练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和省东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作用,全面推进全流域系统治污。各市要充分认识水污染整治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和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政治担当,成立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领导机构,制定实施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方案,建立健全会商研判、预警督导机制,推动各项整治任务按期完成。强化上下联动和部门协作,狠抓各项工程、管理任务的落实。建立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会商机制,每月召开会商会分析研判,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黑臭水体整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特别要注重与美丽乡村建设、海绵城市建设等工作的有机结合。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要落实以“河长制”为抓手的责任落实机制,将责任细化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进一步细化“河长”水质监测断面,将监测断面和水质目标落实到市、县、镇三级“河长”,使各级河长做到治水有责、治水负责、治水尽责。省环境保护厅定期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开展考核,压实工作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环境保护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研究出台广东省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办法,定期公布全省水环境质量状况和城市排名。
(三)强化要素保障。切实加强资金、政策保障和科技支撑,加大截污纳管、生活污染整治、河道清淤、生态治理等治理工程的资金投入,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各类工程项目顺利建设。积极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和吸纳社会资本参与水环境治理。充分发挥省环境咨询专家委员会专家团智囊作用,加大技术指导与服务。加强科技支撑,开展流域水体溶解氧变化趋势分析和控制技术研发,研究解决流域性溶解氧浓度偏低的普遍性问题。强化水环境监测工作,各市要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做好采测分离工作,做好同步采样、同步监测,加强断面监测数据分析,及时评价水质变化情况和治理效果。
(四)创新治水模式。各市要将治水与城市更新和产业转型相结合,注重治水与水利、生态和景观构建的结合,统筹推进各类工程措施。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深入推进水污染治理市场化改革,建立多元融资体系,探索推广政府主导、企业总包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的治水模式。统筹流域综合开发与环境治理,推广“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土地整备开发、投融资”三位一体的流域治理财务新模式。
(五)实施“挂图作战”。各市要加快建设水环境综合整治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将生活、工业、农业等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治理项目、治污设施、排污口分布、工业产业布局,以及国考、省考断面水质状况整合到“一张图”上,加快制作辖区内重点流域“挂图作战”图件,并与省环境信息中心挂图作战平台对接。各市“挂图作战”图册于6月底前报送省环境保护厅。通过“挂图作战”,明确时间表、完善责任链,坚持一张图干到底,实现工作项目化、项目目标化、目标责任化,进一步推动整治工作提速增效。以信息化为抓手,推动互联网+、无人机和无人船、卫星遥感、等技术应用,结合“挂图作战”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挂图作战”作用。
(六)强化信息调度。建立重点工作管理台账,包括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工作,准确、完整记录进展情况。各地级以上市和省有关部门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省环境保护厅,进展情况要重点针对省下达的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量化工作进展及落实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函送省环境保护厅。信息调度报送情况将纳入《水十条》实施情况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