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印发《上海市畜禽养殖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畜禽养殖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区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环保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局编制了《上海市畜禽养殖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现予以印发。
结合技术规定,本市试行开展畜禽养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
《上海市养殖业布局规划(2015-2040)》中2020年规划保留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纳入本次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
二、核发机关
根据本市固定污染源分级管理要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由各相关区环保局实施属地化管理,并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
三、时限要求
(一)申请时间
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申请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等许可事项,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按规定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按实填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于2018年4月底前到具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核发时间
相关区环保局按要求受理、审核各单位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依据技术规定确定的许可事项及环境管理要求,分批次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原则上在2018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
四、申请要求
各相关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根据技术规定填报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上海市养殖业布局规划(2015-2040)》中2020年规划不保留以及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养殖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五、核发要求
1.按照工作进程,确定本辖区排污许可证受理、审核、发证、公告的操作流程。
2.根据技术规定,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做出受理、补正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组织现场核查,按照技术规定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设计标准和运行能力进行技术审核。
4.核发过程中高度重视排污许可证质量,对执行标准、环境管理要求等重点事项严格把关,确保核发工作依法依规。
5.申领单位污染治理工作不能满足技术规定要求的,核发部门应提出整改要求,申领单位应进行整改。申领单位相关环保手续缺失的,可先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问题和整改时限(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年)。
6.国家对畜禽养殖行业出台排污许可证管理最新要求后,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六、监管要求
从2019年1月1日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持证排污,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帐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确保按证排污。
区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制定监管计划,对无证和不按证排污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加强监管执法。环保部门应当公开执法检查结果、监测结果、处罚结论等监管信息,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培训宣传
市环保局在上海环境网站进行公告,有关单位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核发机关申领排污许可证,逾期未申领的,按照无证排污进行处理。
市环保局组织开展核发工作培训,加强对各区的工作指导;各相关区环保局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多方位、多层次的培训工作,多渠道宣传排污许可证实施要求。
(二)严格落实责任
各相关区环保部门应主动落实核发和管理责任,按期组织开展核发与管理工作。对未能按期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市环保局将加大督办力度。
各排污单位应当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管理、定期执行报告和信息公开等环保主体责任。
八、信息报送
各相关区环保局应于2018年7月10日、10月10日前分批将辖区内畜禽养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将在此基础上,定期调度各区证后监管情况。
联系人:市环保局水处丁学沪
电话:23115634、18018882190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2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8年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