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相关工作的通知》。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水利厅赣环评字〔2018〕28号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等四部门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相

首页 > 水处理 > 工业废水 > 政策 > 正文

江西: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8-03-26 10:25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相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水利厅

赣环评字〔2018〕28号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等四部门关于

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局、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委)、水利(水务)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经济发展局:

为改善环境质量,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严格环境准入任务,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四部委印发的《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16〕19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工作

(一)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有利于从区域发展源头落实水质改善目标要求,是贯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合理优化开发布局,控制区域开发强度,引导和约束各类开发行为,是强化政府空间管控的内在需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产业绿色化水平,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手段,要积极做好贯彻实施。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工作,从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高度,按照《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江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扎实抓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工作。

二、严格落实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要求

(一)落实《指导意见》,严格分区施策

以落实主体功能定位为主线,以污染源防控为重点,因地制宜、分区施策,严格按照《指导意见》针对“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重点开发区”等不同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要求,结合我省主体功能区定位,以及各主体功能区的差别化区域特点,强化源头防控、严格环境准入。

(二)强化标准引领,严控污染排放

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及限制排污总量指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对不达标水功能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严格执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大余、德兴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结合各地环境资源承载力和水防治行动计划考核情况,适时扩大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加快出台江西省《离子型稀土矿山开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赣南稀土矿山科学开采和废水排放管理。以整治黑臭水体为突破口,加快补齐环境设施短板。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落实《长江经济带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

(三)强化资源监管,保护水生生态

水库、灌溉、排涝等水利建设应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降低对水生态和水环境的影响。严格控制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新增人工养殖,防范水质富营养化。各级各类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不得新建排污口,涉及水生珍稀特有物种重要生境的河段,严格控制水电项目准入。加强水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和科学配置水资源,控制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加强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

(四)优化产业布局,加强河湖保护

将河湖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依法落实相关管控措施。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切实推动绿色发展。严格执行《关于加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8〕58号),强化沿河环湖及江河源头区域项目准入及选址要求。落实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分区保护要求,禁止在滨湖控制开发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印染、制革、电镀等排放含磷、氮、重金属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除在建项目外,长江江西段、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水等岸线和鄱阳湖周边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重化工业项目,严控沿岸地区新建石油和煤化工项目。

三、切实保障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顺利实施

(一)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和水利主管部门是落实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指导意见》和本通知要求,研究制定辖区内实施细则,强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管理,加快实现水质改善目标,推进绿色发展。省政府相关部门将根据职责分工,对地方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二)各级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和水利主管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建立部门会商机制,上下联动,严格依法加强准入管理,强化禁止类、限制类环境准入的刚性约束,充分考虑城乡规划及其他空间性规划的空间管制和准入要求,共同引导规范区域开发建设活动,形成协同推进。

(三)各地出台的有关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上报省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区域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要求可适时进行调整。对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地区,督促其收严环境准入要求,必要时采取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西省水利厅

2018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

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准入的任务,指导地方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制定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意义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加快改善环境质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是当前重要的工作任务。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有利于从区域发展源头落实水质改善目标要求,是贯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合理优化开发布局,控制区域开发强度,引导和约束各类开发行为,是强化政府空间管控的内在需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产业绿色化水平,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手段,要积极做好贯彻实施。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落实主体功能定位为主线,以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为约束,以污染源防控为重点,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分区施策,找准当地影响水质改善目标的短板,强化源头防控、严格环境准入,强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管理,加快实现水质改善目标,推进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改善质量。改善区域、流域环境质量,实行最严格的源头环境保护制度,在环境保护与发展中,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

明确功能,保障落地。根据有关规划、区划确定的流域水质改善目标,针对具体区域的主体功能、主导生态服务功能和水域水体功能,明确保护与发展定位,强化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保障差别化准入要求落地。

结合实际,精准施策。加强区域内产业梳理和筛选,以影响水环境质量的行业为重点,把水质改善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要求落实到具体行业,分解到具体准入条件上。

依法推进,政策协同。严格依法加强准入管理,强化禁止类、限制类环境准入的刚性约束。充分考虑城乡规划及其他空间性规划的空间管制和准入要求,共同引导规范区域开发建设活动,形成合力。

三、不同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

(一)禁止开发区。对国家和地方划定的禁止开发区、生态保护红线等进行严格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实施强制性严格保护。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和主导生态功能的各类开发活动,区域内新建工业和矿产开发项目不予环境准入,重大线性基础设施项目应优先采取避让措施,强化生态修复和补偿。

(二)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细化主体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主导生态功能的恢复和保育为主要目标,在环境准入中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各类产业园区不得增加水污染物排放。新、改、扩建金属采选及加工、轻工、纺织品制造、废旧资源加工再生等行业的项目,其主要污染物及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实施倍量或减量置换。各级各类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不新建排污口,涉及水生珍稀特有物种重要生境等河段严格水电环境准入。结合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对其中的限制类产业提出严格的环境准入要求。

(三)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以保护和恢复地力为主要目标,加强水和土壤污染的统筹防控。提高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石油开采及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环境准入要求,避免重金属、有机污染物与面源污染叠加,加剧水质改善难度。水库、灌溉、排涝等水利建设应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降低对水生态和水环境的影响。不得进行自然生态系统的开荒以及侵占水面、湿地、林地、草地,控制化肥施用量,严格控制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新增人工养殖,防范水质富营养化。其他优先保护耕地集中区域可参照本区域要求强化准入管理。

(四)重点开发区。针对区域面临的水质达标、水资源开发程度及水生态保护的形势和压力,严控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水污染物及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实施减量置换。内蒙古、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地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城市存在黑臭水体的区域,应制定更为严格的减量置换措施。合理开发和科学配置水资源,控制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要求,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措施,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冀中南地区。重点落实入园入区发展,新建项目生产工艺、水耗能耗物耗、产排污情况及环境管理等方面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考虑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标准;对新建、扩建火电、钢铁、冶炼、水泥以及燃煤锅炉项目,原则上不予环境准入;严格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行业环境准入;严格区域用水总量管理,合理配置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山西中部城市群以及呼包鄂榆、宁夏沿黄等黄河中上游地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水资源利用效率应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科学布局煤化工产业,严格执行煤化工行业环境准入条件。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哈长地区。重点提高石化、食品酿造、制药、制浆造纸等行业环境准入要求,严防饮用水和跨界水环境风险。

东陇海地区、江淮地区和长江中游地区。适时制定火电、钢铁、纺织、化工等产业的地方环境准入标准,严格涉危涉化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行业环境准入要求;实施氮、磷总量控制,防范蓝藻水华爆发和水环境风险,确保饮用水安全。

海峡西岸经济区。资源环境效率应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加大沿海产业基地环保基础设施和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力度,严格港口特别是危险品码头环境准入,防范近岸海域和海洋环境风险。

中原经济区。大力开展节水和治污,加大钢铁、冶金、化工、建材等产业的绿色改造、升级以及淘汰力度,对高耗水煤化工产业不予环境准入,推动加快改善环境质量。

北部湾地区。重点提高石化、冶金、能源、生物燃料、造纸等产业环境准入门槛,严控自然岸线占用。强化新建项目“以新带老”,着力降低入海污染物排放量。

成渝地区。进一步提高涉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境准入要求,冶金、化工、造纸等产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实施减量置换;严格限制江河上游石化产业环境准入,防范水环境风险。

黔中、滇中地区。进一步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度提高煤炭、化工、钢铁、电力、造纸、水泥、食品加工等行业环境准入标准。涉及重要生境的河段,严格中小水电环境准入。

藏中南地区。重点提高矿产资源、水电基地开发环境准入要求,严格实施干、支流栖息地保护,确保生态屏障安全。

关中-天水地区、兰州-西宁地区、天山北坡地区。强化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对开发建设活动的约束,严格石化、冶金、盐化工等产业环境准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在地表水资源超载、地下水超采区,严格限制煤化工等高耗水产业环境准入。

(五)优化开发区。对确有必要的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在污染治理水平、环境标准等方面执行最严格的准入条件,清洁生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保护河口和海岸湿地,加强城市重点水源地保护。

环渤海地区。严格保护张家口-承德水源涵养区和滦河、洋河水源地,工业项目水污染物排放实施倍量削减,逐步淘汰搬迁现有污染企业,防范和治理富营养化。对水环境已超载的北三河、子牙河、黑龙港运东水系、京津中心城区、石家庄西部地区、衡水、沧州等区域,实施“以新带老”,有效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支撑京津冀地区环境质量改善。

长江三角洲地区。落实《长江经济带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沿江地区进一步严格石化、化工、印染、造纸等项目环境准入,对干流两岸一定范围内新建相关重污染项目不予环境准入,推进石化化工企业向尚有一定环境容量的沿海地区集中、绿色发展。对太湖流域新建原料化工、燃料、颜料及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不予环境准入;实施江、湖一体的氮、磷污染控制,防范和治理江、湖富营养化。严格沿江港口码头项目环境准入,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珠江三角洲地区。新建项目应达到清洁生产国际先进水平;水环境质量超标地区,工业项目水污染物排放实施倍量削减,严防涉重金属环境风险。在地方已确定的供水通道敏感区内,对新建化学制浆、印染、鞣革、重化工、电镀、有色、冶炼等重污染项目,不予环境准入,其他区域应提高相应环境准入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实施减量替代。汾江河、淡水河、石马河等重污染河流应制定更严格的流域排放标准。

四、保障措施

(一)地方要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高度认真做好工作部署,从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工作进度、资金来源等方面明确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的各项保障措施。鼓励地方通过制定不同区域的开发建设管理目录、深化环境影响评价等多种方式,强化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约束作用。涉及海洋主体功能的区域,其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另行制定。

(二)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统一部署,将地方制定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考核。对未完成水环境等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地区,督促收严环境准入要求,必要时采取约谈、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三)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一经确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加强企业自查、政府监督和事中事后监管,对各类建设项目环保要求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实施动态监控,对未落实环境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严格处罚、督促整改,对问题严重的,依法关停或取缔。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区域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要求可适时进行调整。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