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河南省焦作市印发《焦作市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耕地污染防治方面。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组织实施重度污染耕地区域确定、退出及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启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项目;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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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8-03-28 16:32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河南省焦作市印发《焦作市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耕地污染防治方面。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组织实施重度污染耕地区域确定、退出及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启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项目;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和中、轻度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省定目标。建设用地污染防治方面。全面启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建立土壤污染地块名录;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孟州市完成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控规划编制;全市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与2015年持平;完成全市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全面摸清全市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督促不符合规范要求、有环境风险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的责任主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完成重点监管的尾矿库所在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土壤污染防治体系逐步建立,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初步控制。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焦作市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

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焦作市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8年3月16日

焦作市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保护好土壤环境事关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事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焦作建设。为加快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进程,尽快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确保完成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目标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污染地块治理为重点,全面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以及省、市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着力解决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四个焦作”、早日跻身全省“第一方阵”、让焦作在中原崛起中更加出彩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保护优先。优先保护未污染土壤,采取严格保护措施预防其受到污染;强化污染源头预防,严控土壤污染增量,管好未污染土壤存量,确保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

(二)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立足我市实际,以耕地和建设用地为重点,明确重点监管污染物、行业和区域,提出严格管控措施,坚决守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土壤环境质量底线。

(三)分类管控、综合施策。对利用类型和污染程度不同的土地,实施不同的防治措施。对农用地,按不同污染程度分别实施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措施;对建设用地,按用途要求和相关规定实施准入管理;对未利用土地,加强污染预防,合理开发利用。

(四)明确主体、污染担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各项攻坚任务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环境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五)试点先行、逐步推进。选取部分受污染耕地和待开发建设污染地块,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适合本地特点的土壤污染治理模式和经验,并逐步推广。

三、工作目标

(一)耕地污染防治方面。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组织实施重度污染耕地区域确定、退出及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启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项目;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和中、轻度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省定目标。

(二)建设用地污染防治方面。全面启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建立土壤污染地块名录;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孟州市完成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控规划编制;全市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与2015年持平;完成全市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全面摸清全市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督促不符合规范要求、有环境风险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的责任主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完成重点监管的尾矿库所在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土壤污染防治体系逐步建立,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初步控制。

四、重点任务

(一)深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1.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耕地为重点,围绕已调查发现的土壤污染点位超标区、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和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2018年年底前,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和污染程度,初步查明土壤污染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农业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计生委;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工作的责任主体均为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2.全面启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明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清单,通过查询本行政区域环保部门污染源普查和环境统计数据、工商部门的税务登记信息、工信部门的关闭企业信息、国土部门的土地收储信息、安监部门的危险品登记信息、遥感信息,以及现场踏勘和走访等排查手段,按照统一技术规定,进一步核实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信息及其空间位置信息,3月底前完成。

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与信息入库。市环保部门统一委托专业机构,通过收集分析环保、国土、发改、工信、规划等部门日常管理资料、企业生产经营资料、政府历史档案等资料,利用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等调查手段,获得企业地块基本信息和地块污染特征、污染物扩散迁移、周边敏感受体等相关信息,4月底前完成。

确定需初步采样调查的重点行业企业地块清单。开展企业用地风险筛查,将高度关注地块全部列入初步土壤采样调查地块清单;对中度、低度关注地块,选择部分有行业代表性的地块,列入初步土壤采样调查清单,并将工业园区周边农村地下水饮用水水质可能受到污染的地块,列入初步土壤采样调查清单,5月底前完成。

组织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初步采样调查及样品保存流转。从6月初开始,对列入初步土壤采样调查清单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各地委托专业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规范,开展土壤采样点位布设、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城乡规划管理局)

(二)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1.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增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基础点位,以国控、省控监测点位为基础,2018年年底前在我市粮食生产核心区和“四大怀药”种植区等区域,补充设置市控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主要监测pH值、阳离子交换量、有机质、镉、汞、铅、砷、铬、铜、锌、镍、六六六、滴滴涕、多环芳烃等项目。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增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风险点位。2018年年底前,在工矿企业及其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果蔬菜种植基地、主要干线公路两侧等区域,补充设置市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风险点位,掌握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情况。监测项目除常规监测项目外,根据企业情况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因子。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2.开展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监测。2018年起,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要求每年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并对其监测结果负责,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级环保部门每年要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至少开展1次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传至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3.建立可食用农产品与土壤样品协同监测制度。2018年起,在产出可食用农产品安全利用类耕地监测点位中,选取特定监测点位,进行农产品与土壤样品协同监测,每2年开展1次,并根据农产品质量及时优化调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措施。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配合部门:市粮食局)

4.建立灌区灌溉水质监测制度。2018年起,在广利、引沁灌区渠首取水口设立监测点,在夏粮和秋粮灌溉时节,每年对灌溉水质监测2次,按照《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 (GB5084-2005)有关要求,监测化学需氧量、镉、铅等16项基本指标,初步掌握我市大型灌区地表水灌溉水质状况。

(牵头部门:市水利局,配合部门:市农业局)

5.建立林地、园地集中分布区域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建立市、县两级林业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在食用农(林)产品产量较大的林地、园地集中分布区域建立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每2年开展1次监测,同时加大对重点污染地区林地生产可食用林产品的抽检力度。

(责任部门:市林业局)

6.建立土壤环境事故应急监测制度。对于因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要求建立应急监测制度,确定应急监测污染物,了解污染程度,锁定污染范围,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并按照有关要求对后续情况进行跟踪监测。2018年起,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企业要将辐射事故应急纳入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每年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7.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具备土壤pH、阳离子交换量等土壤理化性质及铜、铅、锌、镉、铬等重金属监测能力;配备现场快速检测仪器设备,提高土壤样品现场检测能力。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土壤pH、全氮、全磷、全钾、有机质、颗粒组成、阳离子交换量等土壤理化性质监测能力,提升镉、汞、铅、砷、铬、铜、锌、镍等重金属和六六六、滴滴涕、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因子监测水平。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水利部门要完善监测装(设)备配置,完善水功能区监测实验室网络,完成水功能区检测实验室对全盐量、蛔虫卵数、三氯乙醛、丙烯醛等项目扩项认证,提高灌溉水质监测能力。

(牵头部门:市水利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林业部门要筹建林业土壤环境质量检测中心,提升土壤样品pH、全氮、全磷、全钾等土壤理化性质及镉、铅、砷、铬等污染物因子检测水平,并强化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能力。

(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三)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试点示范

1.确定受污染耕地中、轻度污染区域。有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的县(市)区要依据现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农用地重金属普查及农产品质量监测数据,结合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历史监测数据,在组织实地调查基础上,2018年5月底前确定受污染耕地中、轻度污染区域清单,并上报上级农业、环保、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2.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实施方案。2018年5月底前,有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的县(市)区结合本区域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科学确定技术路径,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方案要明确农田土壤安全利用的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所在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

3.启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试验示范。重点试验示范外源污染隔离、灌溉水净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技术等现行效果较好的技术。2018年年底前,完成相应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示范区建设,构建适合不同区域的安全利用模式。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

4.加强安全利用类耕地产出可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在现有农产品例行检测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受污染耕地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和监督抽查,增加农产品检测样本量,增加重金属检测项目,建立监督抽查发现问题、查处问题的长效机制。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配合部门:市粮食局)

5.开展农产品质量风险评估。按制度规范实施主要农产品风险评估,重点围绕产品、环节、时段、区域,聚焦重点因子,跟进排查和专项评估,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2018年起,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反应、信息通畅、上下协同、跨区联动的应急机制,及时阻止不合格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强化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有效处置突发问题。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配合部门:市粮食局)

6.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以现有农业专业服务组织为依托,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成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统一组织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推广应用,建立一批技术能力强、覆盖面广、服务质量好的专业化服务组织,实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和标准化。2018年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建设。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四)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

1.确定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区清单。2018年5月底前,各县(市)区利用农业部门现有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及农产品质量监测数据,结合环保、国土等部门历史监测数据,综合土壤污染来源、污染途径等信息,确定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区清单,并分别报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环保局、林业局审查备案,为开展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提供依据。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林业局、财政局)

2.制定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方案。综合气候、土壤类型、土壤污染来源、污染途径、污染程度、种植模式、灌溉条件、种植习惯、农产品超标情况、市场等因素,在2018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组织制定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方案,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林业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3.制定重度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方案。充分利用国家和省政府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政策,优先将耕地重度污染区域纳入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范围,编制重度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环保局、财政局)

4.做好重度污染区土地利用类型调整工作。涉及到变更土地利用类型的,有关部门应依规定及审批程序进行变更。对于土壤污染问题突出而不适合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的,依照有关规定及审批程序调整为未利用地。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林业局、农业局、环保局、财政局)

5.全面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工作。划定为重度污染耕地区域的,2018年年底前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制定相关配套支持政策,鼓励连片土地流转,进行种植结构调整,由食用性作物调整为花卉、苗木、蓖麻、棉花等非食用性作物。在适宜地区探索开展耕地轮作休耕试点。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配合部门:市林业局、环保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五)强化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

1.确定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区域清单。2018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对拟进行治理与修复受污染耕地区域开展实地调查,划定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面积、范围,初步确定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实验试点区域清单。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2.制定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规划。2018年5月底前,市、县两级农业部门要组织制定受污染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送上级农业、环保和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3.有序推进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工作。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规划要求,积极推进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工作,确保完成2018年度目标任务。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科技局)

4.加强治理与修复区内农产品临田检测和产出可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定超标农产品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受污染耕地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加强治理与修复区内农产品临田检测和产出可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严禁污染物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财政局、粮食局、科技局、质监局)

5.开展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示范。2018年7月底前,优先开展“低积累作物品种+深耕深翻+原位固化”、“低积累作物品种+原位固化”、“土壤pH调节+低积累品种+原位固化+农艺调控”、“微生物菌剂+生物发酵(有机物污染)”等农艺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试验工作,进行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技术集成。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科技局)

(六)落实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各项措施

1.积极实施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加强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免耕机械种肥异位同播、水肥一体化等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大力实施秸秆机械化直接粉碎还田,2018年年底前,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增长率降至0.8%以下,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81%,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8%。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环保局、统计局、工商局、供销社)

加强肥料市场监管。严把肥料市场准入关,坚决打击无证生产、一证多产以及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等违法行为。开展化肥专项执法打假集中行动,严厉查处“三无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应当达到相关标准,用作肥料或肥料原料使用的生活垃圾、污泥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局、工商局)

2.扎实推进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按照河南省统一部署,完善“焦作市农作物病虫害数字化监测预警平台”,强化信息管理和数据处理功能,提高病虫预报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加强绿色植保科技支撑。强化新型农药药械试验示范,筛选一批高效低毒低残留新农药、新剂型、新助剂,安全、高效、智能化施药机械和精准施药技术。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优先在“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基地、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绿色高效创建示范区实现绿色植保技术全覆盖。

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因地制宜,扶持发展多层次、多元化病虫防治服务组织。加强对植保专业化服务组织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扶持发展一批装备先进、服务优良、管理规范的病虫防治专业化服务主体。在产粮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中,筛选建设绿色防控技术示范县。2018年,全市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7.1%,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7.2%,全市农药有效利用率达到38.5%。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环保局、供销社)

进一步加强农药市场管理。实施检打联动,依法查处无登记证或假冒登记证生产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生 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严查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禁用农药,不允许任何地方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禁用农药。加强部门联动,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案件查办力度;采取例行抽查、重点抽查和专项抽查相结合,开展农药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工商局)

3.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全市灌区水质监测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覆盖大中小型灌区的全市农业灌区水质监测网络体系,确保灌溉用水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完善以灌溉节水、旱作节水和水肥一体化为重点的农业节水工程措施,实施农田节水战略,大力推广农田节水各项新技术新模式,提高灌溉水、自然降水的有效利用率和综合效益。

(牵头部门:市水利局,配合部门:市农业局)

4.致力消除废弃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严格执行地膜相关标准,严禁生产和使用厚度小于0.01mm以下的地膜,坚决杜绝超薄地膜在我市流通,从源头上保证农田残膜可回收。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配合部门:市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

以加厚地膜应用、机械化捡拾、专业化回收、资源化利用为主攻方向,推行地膜“以旧换新”机制,开展可降解地膜示范应用。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供销社)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配合、市场驱动,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工商局、供销社)

5.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加大兽药、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完成每年省、市年度饲料抽查监测计划,严格规范兽药、饲料生产行为。加强法律法规和兽药、抗生素等科学使用的宣传,依法打击非法添加、超范围添加和超量添加行为,不断规范生产活动。

(责任部门:市农业局)

加快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建设。组织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项目,积极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有项目资金的畜牧养殖大县,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要提前达到85%以上。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

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准入管理。市农业局配合市环保局研究以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为评价目标的环评制度,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准入管理,督促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遵守环保法律制度,完善相关设施。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农业局)

积极创建国家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按照农业部《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方案》相关要求及河南省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谋划,加大创建力度,积极构建生态循环绿色发展方式,探索种养结合绿色发展机制,开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形态,申请创建国家级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七)严格管控重金属污染

1.严控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国家发改委2013年修订的《产业政策调整目录(2011年)》(淘汰类),全面排查我市生产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简陋、污染治理效果差的重点行业小型企业,依法淘汰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制革、电镀、铅酸蓄电池、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等在产企业和生产设施。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严格涉重金属项目环境准入,全市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新(改、扩)建项目,要通过“以新带老”治理,淘汰落后产能及其区域替代“等量置换”、“减量置换”等措施,实现所在区域内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零增长或进一步削减。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

2.全面提升涉重金属行业清洁生产水平。落实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对全市涉重金属重点企业进行5年一轮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确保清洁生产审核率达到100%。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依法将审核结果向有关部门报告。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强力推行清洁生产技术。涉重金属排放行业企业应认真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环保部《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 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联节〔2016〕27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4〕273号)、《国家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荐目录》,强力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含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

(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

3.深化重点行业污染综合整治。完善企业含重金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全市涉重金属排放行业企业生产废水应本着“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循环套用、再生利用”、废水总排放口达标排放等原则进行达标处理及循环利用。企业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及改造,应严格按照相应行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污染防治技术指南及其它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要求进行实施,厂区初期雨水经收集后应与厂区生活废水进入企业综合废水处理设施。鼓励含重金属废水循环利用,力争实现含重金属废水零排放。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完善企业含重金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涉重金属废气排放重点行业企业,应采取先进、高效的废气处理技术、工艺或设备进行深度治理,确保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起,开展有色金属冶炼及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含重金属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治理工作。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加强含重点重金属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理处置。引导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和管理方式,从源头上减少含重点重金属危险废物的产生量。鼓励企业对含重点重金属危险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完善暂存设施、输送转运方式以及处理处置设施,含重点重金属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无害化贮存、处理和处置,确保重点重金属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不低于90%。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深化重点区域综合整治。2018年6月底前,孟州市完成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控规划编制并印发实施。通过规划的实施,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环境监管,降低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解决区域性重金属污染环境问题。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5.实施重点流域底泥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在孟州市老蟒河等河段开展河道污染底泥勘测、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工作,对环境风险较大、严重影响河流水质、确需治理的河段,2018年年底前编制完成污染河段含重金属底泥综合整治方案,明确目标与范围、治理技术、工程设计、实施计划、验收等内容。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水利局、财政局)

(八)加强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对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移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企业已关闭搬迁无明确责任方的地块,或者有责任主体但其已无力承担后续治理与修复等任务的地块,以及受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报告向所在地的县级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各县(市)区环保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企业清单及历史经营状况,结合其它相关资料,排查区域内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铅酸蓄电池、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企业关闭及搬迁情况,根据排查结果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上传焦作市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及日常监管情况,对本区域纳入信息系统的疑似污染地块名单进行动态更新。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在制定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方案时,应向环保、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提供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管理局)

3.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企业已关闭搬迁无明确责任方的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有明确责任方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调查报告应向市级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将土壤污染物含量指标未超过规定限值的地块,从疑似污染地块名单中移出;将土壤污染物含量指标超过规定限值的地块纳入本区域污染地块名录,上传信息系统,名录向社会公开,同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并通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对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市环保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污染地块的风险等级。同时,依据污染地块详细调查、风险评估等结果,综合确定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并明确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清单纳入全市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作为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依据。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严格污染地块流转及再开发利用环节的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明确地块用地类别。

(责任部门: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供地管理工作。对未进行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的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未经详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标准的,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不予实施土地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活动。对《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实施前已收回、收购但目前仍未重新供应的疑似污染地块,由所在地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地块性质确认、风险评估、以及治理修复等工作。

(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对应进行而未进行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的疑似污染地块,以及应进行而未进行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的,或虽经治理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不予批准该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对未经环境调查与评估的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类别要求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城乡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责任部门: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推进尾矿库整治工作

1.组织开展历史遗留尾矿库排查。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历史遗留尾矿库排查,摸清尾矿库基本情况,并将排查结果进行分类登记造册。

(牵头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2.实施重点监管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重点监管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级,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按规定编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城乡规划管理局)

3.开展土壤辐射环境自行监测。2018年12月底前确定全市伴生放射性尾矿库名单,并督促有关企业每年开展土壤辐射环境自行监测。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十)强化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综合利用

1.组织开展固废堆存场所排查。重点排查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钛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2018年6月底前完成。对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有环境风险的堆存场,督促责任主体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综合整治方案制定工作。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开展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推进全市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冶炼废渣、尾矿、赤泥等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以电力、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为重点,鼓励相关专业园区及企业建设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引导水泥、建材等行业介入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拓宽利用途径,提高资源化利用率。启动全市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试点工作。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建设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在科学论证其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基础上,积极推进尾矿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工作,减缓尾矿库存压力,2018年年底前完成试点选取和方案制定。

(牵头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4.建立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库。开展全市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排查工作,全面摸清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种类、数量、流向、处理处置方式及其能力等信息,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清单,实施清单化管理,并进行动态更新,2018年6月底前完成。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5.全面提升危险废物监管水平。2018年起,全市每年至少开展1次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专项督查,严查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卫生计生委、商务局、工商局)

6.加大医疗废物环境监管力度。扩大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覆盖范围,因地制宜地推进乡镇、偏远地区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处置,农村诊所、卫生所(室)应配置专门的、满足相应要求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柜(箱),并依托乡镇(街道)医疗机构,力争实现医疗废物处置全覆盖。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公安局)

7.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按照相关分类管理要求,对医疗废物实施规范分类管理,暂存设施规范达标,杜绝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

(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8.提升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水平。落实静脉产业园建设三年计划,合理规划企业产业布局,积极引导废旧产品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企业“退城入园”集聚发展,推动废金属、废塑料、废旧电器电子等“城市矿产”的再生循环利用,加快推进沁阳静脉产业园试点工作。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环保局)

(十一)加强生活污染源管控

1.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目标、任务和措施,2018年年底前完成。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城管局)

2.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按照省政府要求,在我市城区开展垃圾分类试点工作,2018年年底前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组织推进体系,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标准体系。

(牵头部门:市城管局、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3.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加强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逐步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场所和总量。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商务局)

4.建立完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大型转运站和中、小型垃圾中转站。大力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

(牵头部门:市城管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5.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在焦作市区和2个县级市城区全面推进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加强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打造一批具有较高技术装备水平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

(牵头部门:市城管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

6.规范污泥处置工作。以县级及以上城市为基本单元,优先解决产生量大、污染隐患严重地区的污泥处理处置问题。大力推进污泥综合利用,尽可能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与资源;打造一批示范工程,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加强设施运行监管,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质量水平。

(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

7.加强含重金属废物的收运与处理管理。指导建立全市生活垃圾中含重金属废物包括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废弃电子产品等的收集贮存网络。

(责任部门:市城管局)

对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出来的含重金属废物,指导交由处理资质的企业安全处置。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8.排查垃圾填埋场(点)。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所排查,摸清其数量及分布情况。

(责任部门:市城管局)

9.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对各县(市)区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主要交通干道沿线,以及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管理范围等区域开展排查。排查对象是城乡垃圾乱堆乱放形成的各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以及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内一定规模的漂浮垃圾。

(牵头部门:市城管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农业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10.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整治。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扬散等措施。

(牵头部门:市城管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本实施方案的责任主体,要制定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确定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要将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纳入当地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统筹内容,协同推进大气、水和土壤三大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攻坚。要结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及时调整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在已有大气、水污染防治工作部的基础上,成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部。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将强化工作机制作为推进工作的主要抓手,建立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推进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建立督导检查制度,对土壤污染防治攻坚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建立问题交办制度,对土壤攻坚战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职责划分及时交办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办理。同时要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机制,以高效的工作机制保障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

(三)实行部门联动。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市环保部门负责全市土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完善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指导实 施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减排、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建设项目环保准入、工业污染源排放监督、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和排放处理处置的规范化管理;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等。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建、城乡规划、城管、水利、农业、林业、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参与和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相应工作。

(四)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监管能力建设、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重金属减排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国家、省、市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充分发挥中央、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撬动功能,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土壤污染防治领域。

(五)增强科技支撑。整合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资源,统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基地、人才队伍,开展土壤环境基础科学研究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等研究;开展重金属及其复合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技术示范,研发经济、可行、易推广的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鼓励相关单位建设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加强对农民的技术指导;鼓励相关单位培育建设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创新平台, 推进先进适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装备成果转化,加大实用技术推广。

(六)搞好宣传教育。利用现有内部、外部宣传渠道和资源,利用专报、战报、系列报道、领导访谈、公益广告、专题版块等形式,大力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普及和教育培训活动,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读解读,按照工作进度公布全市及各县(市)区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进展情况,加强舆论引导,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提升社会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识。

(七)强化监管执法。严格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加大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对于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八)严格奖惩问责。对各地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攻坚目标任务的情况,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严格按照《焦作市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奖惩考核办法(试行)》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在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对评估考核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评估考核的县(市)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对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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