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肃酒泉印发《酒泉市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本年度计划安排实施的水污染防治项目共计131个(含2017年续建项目),其中,污染减排项目50个:其中工业集聚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改造工程13个,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13个,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工程(含污水收集管网改造完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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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目 甘肃酒泉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2018-04-11 11:47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甘肃酒泉印发《酒泉市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本年度计划安排实施的水污染防治项目共计131个(含2017年续建项目),其中,污染减排项目50个:其中工业集聚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改造工程13个,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13个,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工程(含污水收集管网改造完善工程)7个,污泥无害化处置工程8个。全文如下:

酒泉市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甘政发〔2015〕103号)和《酒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2050年)》(酒政发[2016]73号),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保障全市水环境安全,根据《酒泉市十三五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时提出的“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推进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建设,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加大对工业、城镇、农村等重点领域的水污染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加快建设活力、小康、生态、魅力、幸福酒泉。

二、年度水环境质量目标

按照《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和《酒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2050年)》,确定了辖区内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3类水体年度水质目标。

(一)地表水水质目标

2018年度地表水考核断面26个。26个监测断面中,国考监测断面5个,分别为城郊农场、解放村水库、西河坝桥、双塔水库、党河水库断面;省控监测断面11个,分别为火车站、北大河桥、鸳鸯池水库、哨马营、王家庄、六坝桥、西干渠渠首、正义峡、豆腐台、赤金峡水库、月牙泉断面;2017年新增市控监测断面10个,分别为观山村黄家台子、夹山子水库、昌马水库、兰新铁路桥、榆林河水库、阿克塞取水口、肃北疏勒河矿管站取水口、磊栋子取水口、红崖子、小苏干湖断面。疏勒河水系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81%以上,其中,西河坝桥断面水质较2017年有一定改善,优于Ⅳ类月份比例增加;黑河水系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苏干湖水系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目标设立要求详见附件1表一)。

(二)饮用水水源地及地下水水质目标

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乡镇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0%以上;地下水环境质量持续保持稳定(目标设立要求详见附件1表二至表四)。

三、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一)工业污染防治

1.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根据省上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将氮肥、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药、电镀等重点行业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研究制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2018年底前,按照省上方案完成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任务(详见附件2表3)(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继续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取缔不符合国家最新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条件的炼焦、炼油、电镀、医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后督察,坚决杜绝不符合产业政策且已关闭的上述行业企业死灰复燃(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国土局、发改委参与)

2.全面整治矿山开采和河道采砂、排污

继续开展采掘、石油等重点水污染行业的环境整治工作,全面取缔境内三大水系干流、一级支流沿岸所有非法开采开发行为,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年内完成所有已排查出建设项目取缔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参与)。

严格限制审批水源准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矿山开采和石油开发项目(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全面整治无主尾矿库和矿山开采、能源开发遗留的废渣、废油泥等环境风险源,安全处置含油污泥等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防止污染地下水。涉重金属的金属矿采选企业未完成废水治理设施,重点流域、区域选矿废水未全部循环利用的,予以关停整顿。年内完成全市清理整治工作(市环保局负责)。

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整顿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定期开展马营河、观山河、红山河、丰乐河、洪水坝河、北大河、讨赖河、白杨河、昌马河、疏勒河、党河等市内河流专项排查及整治活动,防止手续不完备、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和违规占用河道滩地、影响行洪安全等已关停取缔的砂场死灰复燃。对已办理行政许可的采砂企业加密开展现场巡查,对检查出问题的采砂企业责令关闭停产并限期整改(市水务局、国土资源局牵头,省疏管局、省讨管局、市党管局参与)。

3.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加快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7年底前未按要求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集聚区必须于2018年内建成投运,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其中,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园)污水处理厂,金塔县金鑫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及排水管网建设项目,玉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玉门东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敦煌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肃州区清水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和总寨农产品加工产业园污水处理厂等7个项目于2018年6月底前建成并通过验收,瓜州县柳沟工业园区、柳园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金塔北河湾工业园、军民融合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及排水管网建设项目,肃北县党城湾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阿克塞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等6个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工程于2018年10月底前建成并通过验收(详见附件2表2)。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正式运营后,当年实际处理能力应达到建成规模的75%以上,并在以后的运营过程中不断提高(市环保局牵头,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工信委参与)。

加强涉水企业环境监管。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玉门市经开区2个省级以上工业园区需开展园区涉水企业全面排查,摸清企业排污情况,建立“管理台账”,制定重点企业监管名录。集聚区内各企业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综合工业园区、特色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的一类污染物,均应先通过处理,在车间排口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1)》要求后,方可进入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要因地制宜,企业入驻少、污水排放量小的园区,由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鼓励同一园区多个同类企业或排污成份相近的企业,由企业出资合建共用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实现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工信委参与)。

加强园区排水系统规划建设。园区排水要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规划设置雨污分流和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扩大污水收集覆盖面。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在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运污水配套管网,年底前同步建成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园)污水处理厂、敦煌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等14个工业集聚区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工程。要抓住管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及运行维护等重点环节,确保管网建设工作有序推进及管道建成后安全稳定运行(各县市区政府、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局、财政局、环保局参与)。

(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淘汰落后产能

制定年度方案。依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落后工艺生产装备、落后产品和去产能淘汰产能方案,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确定落后产能淘汰企业清单,制定并实施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2018年度方案于2018年2月底上报省工信委、环保厅备案(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流域断面水质考核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对断面对应的流域控制单元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严禁审批淘汰类项目,严格审批限制类项目(市环保局负责)。

2.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根据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调节城市规模,年内启动绿色规划编制工作;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布局重大产业,重点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设局、水务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产业用水。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市发改委牵头)。严格控制缺水地区、地下水超采区和饮用水水源补给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环保局、水务局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制定企业退出方案,有序搬迁(出城入园)、改造或依法关闭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内现有的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石油、化工等污染较重行业企业(市工信委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湿地等生态敏感脆弱地区,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水务局等参与)。

3.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制定工业用水循环利用规划,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鼓励煤炭矿区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推行企业循环式生产,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不断提高中水回用率。加快推进国家级、省级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实施进程,引导工业集聚区通过专业化运营模式,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实现统一供水、废水集中治理和水资源梯级优化利用(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水务局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各县(市、区)要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规划及建设,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2018年底前,肃州区中水回用工程建成投用;2018年10月底前,玉门市、敦煌市、金塔县、肃北县、阿克塞县等5县市中水回用工程要开工建设,瓜州县要完成配套中水回用管网建设(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等参与)。稳步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严格新增取水许可,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新增取水许可(市水务局负责)。鼓励再生水利用,利用再生水不受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限制,水资源费征收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执行(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等参与)。推进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2018年起,各地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年内全市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0%以上,肃州区达到20%以上(市建设局负责)。

4.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制定出台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加快环保服务业发展,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定出台环保产业发展规划。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全面梳理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相关管理办法,废止妨碍形成全市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严格执行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形成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工信委、环保局、财政局、建设局、水务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支持社会监测机构向社会、企业及个人提供环境监测服务,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积极推进环保技术咨询、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工程监理、清洁生产审核、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境规划编制等环保技术咨询服务,加快发展生态环境修复、环境风险与损害评价、排污权交易、绿色认证等新兴环保服务业。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委、环保局、建设局等参与)。

(三)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

逐步提高县城和重点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逐步提高污水收集处理及中水回用能力,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配套管网。2018年6底前,玉门市老市区污水处理厂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18年10月底前,金塔县污水处理厂扩容改造工程、肃州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中水回用工程、玉门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中水回用工程、瓜州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肃北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中水回用工程、阿克塞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中水回用工程、敦煌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中水回用工程、青海油田社区管理中心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中水回用工程等8个工程建成投运(详见附件2表5至表6)(市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卫计委等参与)。

全面推进建制镇、学校、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2018年5月前汇总全市建制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制定建设计划。2018年6月底前,肃州区金佛寺镇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等12个续建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完成建设并通过验收,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11个新建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解决污水直排环境问题(详见附件2表4)(市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卫计委、教育局等参与)。

2.污泥处理处置

全面完成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处理工程建设,2018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污泥干化处理工程,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以上。严格污泥处置利用管理,禁止处理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实现污泥处理处置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园污水处理厂、玉门经开区污水处理厂、玉门老市区污水处理厂等3个新建污水处理厂同步建设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市建设局牵头,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发改委、环保局、农牧局配合)。

3.城镇节水和再生水利用

加快节水产品设备推广使用,在公共建筑强制性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将节水产品和设备纳入市、县两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年内完成淘汰及推广计划任务(市质监局牵头,市建设局等参与)。

加快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等参与)。

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等参与)。积极推进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制定城镇节水用水效率目标、再生水利用的年度任务,肃州区2020年前要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等参与)。

4.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结合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实施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年内制定出台分流改造规划。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配套管网。肃州区于2020年前实现雨污分流和污水全收集处置(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参与)。

(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加快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进度,未公布禁养区划分方案及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计划的肃州区、瓜州县、敦煌市,2018年3月底前公布禁养区划分方案及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计划,7月前按照计划完成关闭搬迁工作。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畜禽养殖场(小区)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配套设施建设,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年内,完成金塔县宏丰养殖厂污染减排项目等9个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详见附件2表11)(市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严禁销售和使用对农产品质量有较大安全隐患的氧乐果、三氯杀螨醇等18种高毒或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玉米用种衣剂除外),严格限定农药种类、数量和使用区域。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主要农作物病虫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实行测土精准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和机具,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5%以上,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农作物秸秆利用率达到70%以上(市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等参与)。

严格落实新建设农田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标准(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农牧局等参与)。

3.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

在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优先种植和发展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特色林果业,应用水肥药一体化技术,减少地下水污染。在地表水过度开发地区、地下水超采区(表1)以及农用水比重较大地区,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经济作物,减少农业灌溉用水量(市农牧局负责)。

在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严重的地区(表1)开展退地减水试点工作,按照《酒泉市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实施方案》治理措施,完成年度任务及工程,逐步压减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的耕地、河道内开垦的耕地以及土地二轮承包后新开荒的耕地,大力发展农业高效节水项目;2018年底前,按照省上要求完成灌溉农田综合治理,通过停止灌溉和轮耕、休耕退减13万亩灌溉面积,退减水量0.62亿立方米(市水务局牵头,市农牧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4.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加快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突破行动,以精准扶贫片乡、“插花型”贫困乡和重点建制镇为重点,按照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快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市环保局、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等参与)。

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依托城市及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加大重点建制镇污水管网建设,将具备接入条件的城郊村、楼居式中心村生活污水全部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2018年底前,城郊村、楼居式中心村污水全部实现集中收集处理、达标排放(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开展农村小型河流河道清淤疏浚、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和改水改厕等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市委农办牵头,市建设局、环保局、水务局、农牧局等参与)。

逐步扩大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范围,重点解决严重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积极推进国家级、省级生态乡镇创建;完成国家、省上下达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建设局、水务局、农牧局参与)。

(五)水生态保护

1.合理配置水资源

加强水资源统一配置和分质利用。制定非常规水源统一配置规划,因地制宜、有计划地将再生水、雨水、微咸水和矿井排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进行配置。2018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控制在296立方米/万元、76立方米/万元以内(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建设局、农牧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水资源配置定额。制定实施高档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特殊行业用水定额;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制定严于省级标准的用水定额(市水务局牵头,市建设局、工信委等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市水务局、工信委、建设局等牵头,市发改委参与)。

2.抓好工业节水

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督促各行业严格执行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对照国家鼓励类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引导支持工业企业提高废水重复利用率,明确各行业废水深度处理要求,减少新鲜用水量。加强用水企业水计量器具配备管理,开展用水定额对标、节水型企业创建等工作(市工信委、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建设局、质监局等参与)。

3.控制用水总量

严格控制用水总量。2018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控制在24.30亿立方米。建立重点用水户和大型灌区的监控信息名录,明确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年度目标任务(市水务局负责)。

4.提高用水效率

按照国家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情况制定年度工业、农业等方面用水效率目标,明确年度农业节水改造目标、节水灌溉目标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通过停止灌溉或退减灌溉面积等措施,退减水量。2018年底前,通过停止灌溉退减13万亩灌溉面积,退减水量0.62亿立方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以上(市水务局、农牧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建设局等参与)。

5.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

严格执行“河长制”。按照河湖保护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治理好河流、湖库、湿地等,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按照地表水功能区划水质目标要求对各河流河段进行分类管理,开展治理工作(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农牧局、环保局等参与)。

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32个水功能区(河段)纳污能力核定,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建设局、农牧局、环保局等参与)。

完善水资源管理及绩效考核办法。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作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用水效率评估体系的约束性指标,按年度对各地进行绩效考核,年内完成相关工作(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建设局、农牧局等参与)。

开展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每年开展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相关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及制度措施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建设局、农牧局、环保局等参与)。

6.严控地下水超采

完成已建机井排查登记,建立信息名录数据库。按照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年度关闭方案,完成年度关停任务,确保2020年底前全部关停(市建设局负责,市水务局配合)。严格落实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定的年限和地下水超采区压采实施计划,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年内完成压采计划任务(市水务局负责)。

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等参与)。

建立地下水水位、取水总量双控指标体系。在保持合理生态水位前提下,将地下水可开采量分解到县级行政区和主要水文地质单元,逐步建立全市开发利用地下水水位、取水总量双控制约束指标体系,2018年底完成相关工作(市水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7.科学确定生态流量

水利水电设施管理单位要充分考虑下游生态用水需求,科学确定生态流量。水电梯级开发程度较高的河流,要优先在重点保护、珍稀濒危和特有水生生物栖息地所在河段建立水电站群生态调度监控系统。将水功能区(河段)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加强流量监管,保证生态下泄流量。因生态流量不足造成考核断面水质无法稳定达标的河流河段,应通过水量调度等措施确保考核断面水质稳定达标。制定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及生态流量保障措施。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制定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及生态流量保障方案,明确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及生态流量试点地区和河流等方面的年度任务安排(市水务局负责,省疏管局、讨管局、市党管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8.排污管理和风险防控

严格排污管理。开展排污单位排污情况排查(如渗坑、超标和超总量排污等),超标超总量企业整治,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和打击违法行为(如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完善污染物统计体系年度任务。制定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和环境监管能力提升等年度计划。制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年度目标和要求(市环保局负责)。

开展河道及湖库达标整治。对北大河、大小苏干湖、双塔水库等考核不达标断面及石油河水质改善断面开展综合整治,肃州区、玉门市根据北大河、石油河流域水体达标整治方案相关内容,对河流综合治理及水质改善分年度提出治理措施,并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北大河桥断面、城郊农场断面水质稳定达标,西河坝桥断面水质、赤金峡水库断面水质由地表水Ⅳ类稳定趋好,逐步达到地表水Ⅲ类及以上。瓜州县、阿克塞县于2018年5月前制定双塔水库、小苏干湖断面水体达标方案,明确治理措施,并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断面稳定达标。阿克塞县政府要于2018年完成大苏干湖水质超标原因调查分析,并根据超标原因制定治理方案。严格控制北大河、石油河入河排污口及排污量,加快肃州区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建设,逐步压减入河废水(市环保局负责)。

开展河道清理整治。定期清理辖区河道内垃圾、水面漂浮物以及沿河两岸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和农业生产废弃物,疏浚河道、清除严重影响行洪安全、有碍景观、影响环境卫生的河道障碍物。设置河道沿岸围网,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在河道、河岸随意倾倒垃圾行为(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及河道管理部门等参与)。

加强监测预警。年内建立覆盖市县主要行政区、重要生态敏感区、主要用水户和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的水文水资源监控体系,对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实行监测预警。各县(市、区)开展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前期工作,保证2020年全部完成(市水务局、环保局负责)。在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达到极限时,暂停审批该区域向河流排放废水的建设项目;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制定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市水务局、环保市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等参与)。

防范环境风险。制定辖区内环境风险控制和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处置要求和年度目标。落实防控措施,督促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按照环境风险等级,制定应急预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等参与)。有序开展环境健康调查,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市环保局牵头,市卫计委等参与)。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按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修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依法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林业局、农牧局、卫计委、安监局等参与)。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8年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严格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市环保局负责)。

9.水生态环境安全保障

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加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水产养殖管理,将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作为水产养殖禁养区,坚决禁止在禁养区新建水产养殖设施,逐步关停取缔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池塘;将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防护范围、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作为水产养殖限养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品种和模式。有序实施水产养殖池塘和网箱标准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集约化养殖。督促水产养殖行业全部使用人工配合饲料,减少使用冰鲜杂鱼饲料。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建立质量安全内控、产地准出和产品追溯制度。开展专项整治,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市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组织对全市已建成加油站进行防渗改造,同时严格落实新建、在建、改造、迁建的加油站地下油罐必须为双层罐要求,2018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剩余91座加油站地下油罐的改造治理(详见附件2表11)(市发改委、环保局牵头,市商务局、安监局等参与)。在“双源”地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及工业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石油化工储存销售企业、矿山开采区、农业污染源等重点污染源地区)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试点调查评估(市环保局负责)。

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制定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年度计划,明确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年度目标任务,梳理水域岸线利用控制与管理情况,明确河道、湖泊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非法挤占建设项目限期退出的年度任务(市水务局、农牧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林业局等参与)。

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市环保局负责)。以湖泊、水库、湿地、江河源头地区为重点,严格落实湿地保护区制度,实施肃北盐池湾、敦煌西湖、敦煌阳关等重要湿地及其他小型湿地保护工程;取缔破坏湿地的违规建筑设施和非法用地,限期恢复原状(市林业局牵头,市水务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农牧局等参与)。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提升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市林业局、农牧局牵头,市发改委等参与)。

因地制宜的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保证河道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市水务局牵头,市财政局、林业局等参与)。

加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实施增殖放流,积极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土著鱼类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严格执行自然水域禁渔制度,例行开展水生生态环境监测和鱼类资源调查等工作,坚决打击非法捕捞和破坏水生生物资源行为,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市农牧局负责)。

10.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

开展县级及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清理专项整治,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建设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严格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严禁在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和建设与供水无关的项目。要加快城镇备用水源地选址、保护区划分、建设等工作,肃州区2018年6月底前完成酒泉城区备用水源地选址及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编制工作,并报省政府审批,年底前开工建设,2020年建成“双水源”并实现联网串供。其他县市年内完成城市备用水源地勘探选址等前期工作。瓜州县要进一步加大石岗墩水源地水质超标原因排查及整治工作力度,确保2018年水质实现稳定达标。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定期对城镇集中式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环境隐患排查、供水设施安全巡查和卫生监督检查。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从2018年起,金塔、玉门、瓜州、敦煌、肃北、阿克塞等6县市每季度在政府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供水厂出厂水质、用户水龙头水质监测(检测、抽测)结果(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委负责)。加大乡镇饮用水源地污染治理和保护。2018年完成全市所有千人以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不具备实施条件或水质不达标的饮用水源地,各县(市、区)要另行选址建设水源地或制定水质达标整改方案,并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新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及时上报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年内完成相关工作。严格落实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定期监测制度,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新划定的千人以下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从2018年开始,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市环保局、水务局、卫计委负责)。

建立健全水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各涉水管理部门职能,统筹优化水环境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共享水质监测数据,共同分析研判水量水质变化情况(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农牧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参与)。国土部门2018年建成覆盖全市的地下水监测点位(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水务部门2018年建成覆盖全市的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按期实现全省国家级重要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市水务局负责)。农牧部门加快建设覆盖全省的水生生物监测体系,2019年建成覆盖全市的水生生物监测体系(市农牧局负责)。

11、强力推进污染减排

狠抓工业、城镇及农村生活面源污染治理,年内完成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园污水处理厂、玉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玉门市老市区污水处理厂、肃州区金佛寺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重点涉水减排项目建设及验收。不断加强执法监管,督促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重点行业企业达标排放,确保全面完成省上下达的污染减排任务及指标(市环保局牵头,市建设局、发改委、工信委、农牧局等部门配合)。

12、落实中央、省级环保督察问题整改

完成中央第七环保督察组及省第三环保督察组通报中指出的中水回用率低、污水收集管网不完善等涉水问题的整改落实。各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要以中央及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和交办群众信访举报涉水环境问题为导向,举一反三,建立清单销号制度,强化问题整改落实(市建设局等市直责任部门牵头负责)。

13、开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期评估。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家及省上要求,做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期评估工作(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四、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及投资

本年度计划安排实施的水污染防治项目共计131个(含2017年续建项目),其中,污染减排项目50个:分别为工业集聚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改造工程13个,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13个,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工程(含污水收集管网改造完善工程)7个,污泥无害化处置工程8个,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5个,有机肥项目4个;污染治理项目81个,均为未完成规范化建设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各县(市、区)及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项目落实,确保年度重点工程项目按期建成并有效发挥防治作用,同时要做好新项目的筛选确定工作(市环保局、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建设局牵头,发改委、工信委、农牧局等部门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分解实施

1.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央和省属驻酒有关要落实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水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饮水安全状况、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等环境信息。

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好省、市两级《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公布本辖区下一年度《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市政府备案。2018年度市级工作计划于2月底前制定公布。要建立完善重点任务管理台账,认真做好水环境监测、工作信息和简报报送等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局、卫计委等参与)。

各县(市、区)政府是落实国务院、省、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的主体,要依据本工作计划划分的考核断面控制单元,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不断完善政策,明确工作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行业监管,统筹做好辖区水污染治理、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市环保局负责)。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分工职责,指导各级对应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完善月预警、季通报综合督导机制,按月开展水环境形势分析,对环境质量出现下降及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及部门,及时向相关县市及部门进行预警和采取督政措施,重大问题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市直有关部门、省属驻酒单位等参与)。

3.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和省属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建立识别污染排放和预警管控体系,提高区内企业环境保护自我管控、自我拘束能力,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参与)。

4.严格落实考核责任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六个问责”。市政府每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组织部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局、卫计委等参与)。

(二)资金投入

1.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支持基金设立,推进水处理领域环保装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积极探索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有效方式,不断拓宽融资渠道。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公共服务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市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建设局、人民银行酒泉中心支行、银监局等参与)。

2.增加政府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力度,争取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同时,市县财政要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重点支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跨界跨省河流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等方面。按照“谁减排、谁得益”原则,对省级污染减排项目根据减排效益和环境效益实行以奖代补。按照事权划分,对各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

(三)政策保障

1.加快水价改革

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建制镇逐步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争取于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建设局、水务局、农牧局等参与)。

2.推行绿色信贷及责任保险

发展绿色金融,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通过应收账款抵押、股权质押、保险等方式扩大节能环保企业的融资来源,加大对节能环保技术创新型骨干企业和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人行酒泉中心支行牵头,市工信委、市银监局、市政府金融办等参与)。开展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工业企业环保“一考双评”工作长效机制,积极开展“诚信企业”创建活动,将环保执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合作,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市环保局、人民银行酒泉中心支行牵头,市发改委、市银监局等参与)。继续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环保局负责)。

3.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市政府每年公布各县(市、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县(市、区),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市上将暂缓受理其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国家荣誉称号的请示,取消其市级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建设局、水务局、卫计委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省级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要统一在市环保局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等参与)。

4.明确考核奖惩措施

严格考核结果运用,年度考核结果市政府将作为对各县(市、区)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工信委、建设局、水务局、农牧局等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政府将约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暂停有关地区和企业涉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以及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纪委监委机关等参与)。

5.加强社会监督

各有关部门要依规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法规培训和咨询,适时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主动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市环保局负责)。

6.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资源环境国情和生态价值观教育,以“环境日”、“世界水日”、“地球日”等重要纪念日为契机,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继续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各类绿色单位的创建工作,培养公民环境意识,鼓励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环境道德观和绿色消费新风尚,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国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配合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建设局、水务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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