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环保厅发布《湖北省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一、目标任务(一)2020年前,武汉、荆州、宜昌、黄石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以上已建的集装箱、滚装和邮轮、3000吨级以上客运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二)2020年底前,完成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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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8-06-19 17:16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湖北环保厅发布《湖北省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一、目标任务

(一)2020年前,武汉、荆州、宜昌、黄石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以上已建的集装箱、滚装和邮轮、3000吨级以上客运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二)2020年底前,完成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任务,建成武汉化学品船舶洗舱站。

(三)建立船舶污染物体处置联合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和联单制度,做好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

(四)2020年底前,按照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五)建成主要水源保护地绿色航运示范区。

二、工作措施

(一)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加快推进船舶标准化和船舶生活污水设施改造,2020年建成一批1140标箱江海直达新船型。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鼓励节能环保船舶建造和船上污染物储存、处理设备改造。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等政—36—策规定,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船舶水上拆解行为。(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武汉新港管委会)

(二)积极推广港口岸电建设。比照中央支持港口岸电补助奖励政策,按照核定的项目设施设备投资额一定比例予以一次性奖励。编制全省港口岸电建设规划,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要求,建设港口岸电设施。2018年完成全省50%以上已建集装箱码头岸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研究推进靠港船舶强制使用岸电。(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

(三)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根据非法码头整治后港口码头的变化,修编完善《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方案》。按2018年不低于50%,2019年不低于75%,2020年全部完成的目标任务,推进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住建厅、省环保厅)

(四)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专项治理。完善并全面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建立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强化应急规划和污染应急救援能力建设,2020年以前在长江支流建成2个处置50吨溢油能力的设备库。研究推进船舶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技术运用。加大执法力度,开展港航海事联合执法,加强对船舶防污染设施和船用燃料油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污染物偷排漏排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船港之间、港城之间污染物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建设水上洗舱站。修编(调整)港口规划,将化学品船舶洗舱站纳入港口规划,出台政策对洗舱站按照建设费用一定比例给予补助。2020年底前,建成武汉化学品船舶洗舱站,规范洗舱站管理。(责任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六)推进三峡坝区船舶污染防治示范区建设。建立三峡坝区待闸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体系。研究推进三峡待闸锚地岸电建设,建立船舶污染物联防联治机制,2019年开工建设临江坪和枝江2个绿色水上综合服务区(待闸锚地)和日处理50吨船舶污染物的岸上接收处置设施,2020年前建成2个污染物转运码头。(责任单位:宜昌市人民政府,长江航务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

(七)优化水路运输组织。加大对武汉、荆州、宜昌、黄石、仙桃外贸集装箱港口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辐度,推进汽车运输向铁路水路转移。(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推进武汉阳逻港、黄石新港铁水联动示范工程常态化营运。(责任单位:武汉市、黄石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

(八)培育绿色航运示范。2020年前,打造十堰丹江水库、—38—鄂州梁子湖“绿色航运示范区”,培育一批“低碳示范船舶”。(责任单位:十堰市、鄂州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同,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抓好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加强目标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完善支持政策。各地和省有关部门要强化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加大对港口锚地岸电、水上洗舱站、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LNG清洁能源运用、淘汰污染物排放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船舶、水上综合服务区的支持力度。

(三)强化协同监管。长江干线水域船舶防污染监管由长江海事部门负责,其它支流、湖泊水域船舶防污染监管由地方交通(港航海事)部门负责,港口范围内污染物接收转运监管由地方交通(港航海事)、住建、环卫部门负责,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后在岸上的转运处置由住建、环卫部门负责,危险废物处置监管由环保部门负责。交通、海事、发改、环保、住建等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探索建立区域、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实现相关建设规划的有效衔接,推进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确保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四)严格督查问责。加大对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通报情况并约谈有关责任人;对—39—履责不力、不担当不作为的,要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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