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甘肃省环保厅发布了《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具体内容如下:甘环监测发〔2018〕6号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州环保局,兰州新区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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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全文)

2018-06-20 13:51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甘肃省环保厅发布了《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具体内容如下:

甘环监测发〔2018〕6号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兰州新区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环境监测改革,加快推进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精准保障污染治理攻坚战,我厅制定了《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2月9日

附件

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和落实《生态建设网络建设方案》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是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改”制度的收官之年。全省环境监测系统要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说得清、说的准、说的明”为目标,深化环境监测改革,加快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撑与保障。

一、深化环境监测改革,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

(一)加快推进生态监测网络建设。切实抓好《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年度任务的组织实施,努力实现环境监测由手工监测向自动监测、由地面监测向天地空立体化监测、由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向生态监测转型升级。加快环境监测信息化建设,提升我省环境质量预报能力与环境风险预警水平,更好地满足环境监管需要。

(二)扎实做好“垂改”各项工作。对环境监测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资产负债、能力建设等基本情况摸底调研,为“垂改”工作顺利推进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配合制定“垂改”方案,制定专项保障方案,协调解决好隶属关系调整后实验室资质认证、职责划分等问题。各地要整合县级站监测资源,逐步形成执法监测能力。

(三)稳步实施环境监测事权上收。继续做好国家和省级环境空气质量网城市站运维保障工作。积极配合国家地表水监测事权上收工作,组织完成国家地表水监测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的选址、建设、联网工作。做好国家地表水监测断面采测分离工作。

二、强化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精准保障污染治理攻坚

(一)加强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报,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有力支撑。启动城市大气化学组分分析网建设,建设大气环境监测超级站。建成6个区域站,研究我省大气输送通道污染物传输规律。完善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平台,形成省-市两级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网络,综合监测分析大气污染的成因、特征和发展趋势。组织开展“十三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工作。开展PM1监测试点工作。推广“微型站”,逐步实现城市大气网格化监测监管。各地要加大投入,配合PM2.5考核,形成VOCs监测能力。

(二)强化水环境质量监测与预警,为水污染防治提供有力支撑。完善水环境监测断面(点位)基础信息,形成直观、形象、动态的水环境监测信息化平台。组织开展地表水、乡镇级以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继续开展跨市界断面上下游联合监测和渭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监测。对水环境监测数据定期分析研判,及时作出预警。各地要配合“河长制”,合理设置跨界断面,推进政府购买监测服务,为各级河长履职提供监测数据支撑。

(三)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成覆盖全省的由基础点位、背景点位和风险点位相结合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组织开展例行监测,并实施外部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逐步建立土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配合做好全省土壤详查工作。

(四)做好声环境质量监测。逐步将县级以上所有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的城市纳入声环境质量监测网。加强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道路交通噪声、城市功能区噪声例行监测与评价。组织开展声环境监测质量异地检查和抽测。兰州市对交通、功能区、机场等重点环境噪声源开展自动监测试点工作。

(五)加强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与应用,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加强生态环境遥感监测能力建设,对甘肃祁连山等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区开展遥感解译、野外核查,对区域生态系统变化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配合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按要求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三、认真组织实施污染源监测和专项工作

(一)加强污染源监测。筛选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督导重点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市、县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许可制度和工业污染源达标等环境管理需求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测,并及时公开监测结果。开展VOCs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筛查和监测工作。建立环境监测与监管执法快速联动机制。各地要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管理与现场检查。

(二)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加强对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准备工作。各地做好应急监测物资、设备、技术和人员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监测演练,发生污染事故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开展应急监测,第一时间发布监测信息。

(三)加强环境统计工作。落实“十三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开展环境统计季报、年报工作,发布《2017年甘肃省环境统计年报》。提高环境统计服务能力,依申请公开相关监测数据。

四、建立健全监测质控体系,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一)做好中办《意见》宣贯工作。落实中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升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出台我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实施方案》宣贯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范监测机构监测活动。发挥环境监测协会的作用,建立专家库,开展培训、行业检查、行业自律,规范环境监测市场。探索搭建技防平台,逐步实现对社会检测机构监测过程的可视化、痕迹化管理。从2018年起,连续三年组织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严肃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二)完善环境监测网质量管理体系。建成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等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网络。要按照国家统一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开展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抽测比对和监督性检查。组织开展重点排污单位监督监测质控抽查,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企业达标情况进行监督验证。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专项行动,与质监、公安、环监等部门单位建立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惩戒,形成震慑。

(三)开展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监督核查。以“双随机”方式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开展质控体系运行情况核查。各市州环保部门组织并监督运维单位开展辖区内省网空气自动站颗粒物手工质控比对,检查单位臭氧标准传递情况,做好标气考核确认工作。

(四)开展持证上岗和实验室能力考核。各级环境监测站应根据工作需求,开展检验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及监测能力扩项工作,不断提升监测能力。加大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开展持证上岗考核。各级环保部门定期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环境监测任务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任务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质控检查和监测能力考核。

五、推进监测信息共享应用,满足环境管理与公众需求

(一)推进环境监测数据联网。在完成“甘肃省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甘肃省空气质量联网监测平台、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信息化监测平台”的基础上,加大各类数据的整合,实现各级各类监测数据互联共享。加快推进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监测数据与全国联网。

(二)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公开例行监测信息,实时公开空气、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每月公布市(州)、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每季度公布市(州)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各地要督导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上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充分运用微信、微博、手机APP等新媒体平台,发布环境监测数据与信息,不断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强化人才队伍与行风建设

(一)加强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配合环保部开展第二批环境监测“三五”人才遴选。举办环境监测管理人员培训班。建立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专家库。

(二)深化环境监测系统行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省环保厅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加强正面引导和反面典型警示,在全系统推动形成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良好风气。各级监测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决防范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8年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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