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日前印发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和《水利建设项目(灌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详情如下: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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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2018-08-13 10:35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生态环境部日前印发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 行)》和《水利建设项目(灌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 行)》,详情如下:

环境影响评价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我部组织编制了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管理要求如有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1.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2.水利建设项目(灌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7月21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7月23日印发

附件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 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有轨电车、单轨交通、中低速磁浮等其他类型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环境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相协调,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及建设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

第三条 项目选址选线、施工布置未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中法律法规禁止占用的区域,与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保护要求相协调。

第四条 对于高架、地面区段、车辆基地等出入线段沿线声环境保护目标环境质量预测超标的,提出了局部优化线位、功能置换和选用低噪声车辆、减振轨道、声屏障、干涉器、阻尼降噪器等措施;仍不能满足声环境功能区要求的,采取了隔声窗等辅助措施。车站风亭的设置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对于车站风亭周边声环境保护目标环境质量预测超标的,提出了选用低噪声设备和优化风亭与冷却塔的位置、布局、结构形式、消声降噪及风井出口方向等措施;对于车辆基地、车辆段、停车场、变电站周围声环境保护目标环境质量预测超标的,提出了优化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声屏障、进行功能置换等措施。

项目经过规划的居住、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机关办公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提出了规划调整及控制、预留声屏障等降噪措施实施的技术条件等噪声防治建议。

对于邻近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声环境保护目标的路段,提出了在施工期设置围挡、优化施工布置及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后,声环境保护目标环境质量现状达标的,项目实施后仍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现状不满足功能区要求的,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达标或不恶化。车辆基地、车辆段、停车场、变电站等区域厂界环境噪声符合相应标准。施工期场界噪声符合相应标准。

第五条 对于住宅等环境保护目标环境振动超标的,提出了优化线位、功能置换、轨道减振、选用无缝钢轨等措施。对于地下穿越环境振动保护目标的,提出了局部优化线位、增加埋深、采用特殊轨道减振措施或车辆限速等复合型减振措施、采用非爆破或静音爆破施工法等要求。

对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振动影响超标的,提出了局部优化线位、增加埋深、减振防护等措施。

项目经过规划的居住、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机关办公等环境振动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提出了规划调整及控制等防治建议。

采取上述措施后,住宅等环境保护目标环境振动符合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引起的敏感建筑二次结构噪声符合相应标准,不可移动文物的振动影响符合古建筑防工业振动技术规范或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

第六条 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重要湿地、重要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等特殊和重要生态敏感区的,结合涉及保护目标的类型、保护对象及保护要求,提出了优化设计线位、工程形式、施工方案等措施。对古树名木、重点保护及珍稀濒危植物造成影响的,提出了避绕、工程防护、异地移栽等保护措施和工程结束后的恢复措施。

直接涉及与地下水有联系的生态敏感区的,根据地质条件,提出了合理选择隧道穿越的地质层位、加大或控制埋深、采用对水环境扰动小的施工工艺、加强地表生态保护目标观测等措施。

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具有环境合理性,对弃土(渣)场、施工场地等提出了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态修复等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后,生态影响得到了缓解和控制。

第七条 项目涉及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Ⅰ类、Ⅱ类敏感水体的,提出了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禁止施工期废水废渣排入、收集路(桥)面径流等措施。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保护目标的,提出了阻隔污染物扩散、控制水位下降等措施。

对于车辆基地、车辆段、停车场、车站的生活污水、车辆清洗及维修废水等污(废)水,提出了收集、处置和纳管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后,对水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八条 风亭和锅炉邻近居民区等环境保护目标的,提出了优化选址与布局、保持合理距离、改变出风口朝向、安装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等措施。

针对施工扬尘污染,提出了封闭堆存及运输、对出入车辆进行冲洗、洒水降尘等措施。对于施工期各类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产生的废气,提出了使用合格的燃油(料)和车用尿素、禁止使用高排放或超标排放的车辆和作业机械、优先采用纯电动和清洁能源车辆等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后,对环境空气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九条 主变电站选址合理,边界和周围环境保护目标的电磁环境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 对于施工期施工作业及运营期地铁车站、车辆基地产生的固体废物,提出了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的相应措施。其中,工程穿越土壤受污染区域,按照土壤环境管理的有关要求,提出了有效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对可能存在环境风险的项目,提出了采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与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等要求。

第十二条 改、扩建项目在全面梳理与项目有关的现有工程环境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新带老”措施。

第十三条 按相关导则及规定要求制定了噪声、振动、大气、地表水、地下水、生态和电磁等环境要素的监测计划,明确了监测网点、因子、频次等有关要求,提出了根据监测评估结果优化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提出了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环境管理、环境影响后评价等要求。

第十四条 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深入论证,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投资估算、时间节点、预期效果明确,确保科学有效、安全可行、绿色协调。

第十五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附件2

水利建设项目(灌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 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灌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其他包含灌溉任务的工程可参照执行。灌区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取(蓄)水工程、输水工程、排水工程、田间工程及附属工程等,如灌区项目开发任务包括城乡供水或建设内容涉及水库枢纽,应同时参照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引调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或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二条 项目符合生态环境及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项目开发任务、供水量、供水范围和对象、灌区规模、种植结构等主要内容总体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水资源规划、灌区规划、农业生产规划、节水规划等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项目水资源开发利用符合以水定产、以水定地原则,未超出流域区域水资源利用上限,灌溉定额、灌溉用水保证率、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满足流域区域用水效率控制要求。

第三条 项目选址选线、取(蓄)水工程淹没、施工布置等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以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中法律法规禁止占用的区域,并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等环境敏感区的保护要求相协调。

第四条 项目取(蓄)水造成河、湖或水库水文情势改变且带来不利影响的,统筹考虑了上、下游河道水环境、水生生态、景观、湿地等生态用水及生产、生活用水需求,提出了优化取水方案、泄放生态流量、实施在线监控等措施。通过节水、置换等措施获得供水水量的,用水方式和规模具有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

采取上述措施后,未造成河道脱水,河道生态环境及生产、生活用水需求能够得到满足。

第五条 项目取(蓄)水、输水或灌溉造成周边区域地下水位变化,引起土壤潜育化、沼泽化、盐碱化、沙化或植被退化演替等次生环境问题或造成居民水井、泉水位下降影响居民用水安全的,提出了优化取(蓄)水方案及灌溉方式、渠道防渗、截水导排、生态修复或保障居民供水等措施。灌区土壤存在重金属污染等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按照土壤环境管理的有关要求,提出了农艺调控、种植结构优化、耕地污染修复、灌溉水源调整或休耕等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后,对地下水、土壤和植被的次生环境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居民用水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第六条 项目取(输)水水质、水温满足灌溉水质和农作物生长要求。项目灌区农药化肥施用以及灌溉退水等对水环境造成污染的,提出了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控制农药与化肥施用种类及数量,以及建设生态沟渠、人工湿地、污水净化塘等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后,对水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第七条 项目对湿地、陆生生态系统及珍稀保护陆生动植物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优化工程设计、合理安排工期、建设或保留动物迁移通道、异地保护、就地保护、生态修复等措施。可能引起灌区及周边土地退化的,提出了轮作、休耕等措施。项目对水生生态系统及鱼类等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优化工程设计及调度、拦河闸坝建设过鱼设施、引水渠首设置拦鱼设施、栖息地保护修复、增殖放流等措施。项目对景观产生不利影响的,提出了避让、优化设计、景观塑造等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后,对生态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不会造成原有珍稀保护动植物在相关区域和河段消失,并与区域景观相协调。

第八条 项目移民安置、专业项目改复建等工程建设方式和选址具有环境合理性,提出了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另行立项的,提出了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第九条 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具有环境合理性,对主体工程区、料场、弃土(渣)场、施工道路等施工区域提出了水土流失防治、生态修复等措施。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要求,提出了施工期废(污)水、施工机械车辆尾气、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防治措施。

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期的不利环境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不会对周围环境和环境保护目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条 项目存在外来物种入侵以及灌溉水质污染等环境风险的,提出了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建立必要的应急联动机制等要求。

第十一条 改、扩建或依托现有工程的项目,在全面梳理与项目有关的现有工程环境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与项目相适应的“以新带老”措施。

第十二条 按相关导则及规定要求,制定了生态、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测计划,明确了监测网点、因子、频次等有关要求,提出了根据监测评估结果优化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相关规定,提出了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环境管理、环境影响后评价等要求。

第十三条 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深入论证,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投资估算、时间节点、预期效果明确,确保科学有效、安全可行、绿色协调。

第十四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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