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订版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为实现排污许可管理行业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我部拟修订《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并草拟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现在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并于2018年10月1日前反馈我部。
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后,《排污许可名录》设置的行业共包括38个大类和106个小类以及3个通用工序。相比修订前行业增加5大类、28小类,减少1个通用工序。修订后对所有109个行业(含3个通用工序)中22个行业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9个行业进行简化管理,5个行业实施登记管理,73个行业根据生产工艺特点或者生产规模区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主要修订原则和内容变化情况如下:
(一)调整实施时限
为配合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等污染防治攻坚战,将复混肥料,饮料制造,无机磷化工,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耐火材料制品制造等5个污染重点控制行业和工业炉窑的排污许可管理实施时限提前。
(二)优化管理类别
一是本次修订在上版《排污许可名录》先行先试、关注重点和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基础上,将谷物磨制、饲料加工和水产品加工等27个行业增加了实施登记管理的内容。
二是依据各行业集中度和环境影响程度的综合评估结果,方便食品制造和酒的制造等18个行业和工业炉窑缩减了重点管理范围,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和玻璃制品制造等10个行业和锅炉扩大了重点管理范围。
三是结合行业排污单位环境影响特征,汽车制造、耐火材料制品制造和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3个行业调整了管理类别的界定条件。
四是对于生产生活消费品的行业,新增管理门槛,明确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等22个行业类别在住宅、商店等民用建筑内从事生产活动的,无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完善行业分类
一是进一步满足水、土壤污染防治需要,服务污染防治攻坚战,新增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学矿采选、殡葬服务等4个含重点管理的行业类别。
二是完善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衔接,补充了精制茶加工,烟草制品业等17个行业类别。
三是将原电镀设施中涉及的制造行业进行拆分和细化,避免造成行业遗漏,增加金属制品制造,通用设备制造等8个行业类别。
四是将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不再作为通用工序。
(四)细化兜底条款
正文第六条中补充了总氮、总磷、年使用溶剂量超过一定限值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将烟尘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要求调整为“大于500吨的”;明确此类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实施时限为2020年。
(五)保证管理延续性
为体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延续性,保证同一行业不同排污单位管理的公平一致,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已实施和正在实施的行业基本未做调整。
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 王之正、童莉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103146
传真:(010)66103146
联系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沙克昌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院2号楼
邮政编码:100012
电话:(010)84910867
电子邮箱:mee.permit@mep.gov.cn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第三条实施重点或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本名录规定的时限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应当在本名录规定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在本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实施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2020年底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应当在2020年底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登记相关信息;在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建成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登记相关信息。
第四条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个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按其中单个行业管理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五条本名录第一至三十七类行业以外的排污单位,有本名录第三十八类行业中的锅炉、工业炉窑、电镀设施等通用工序的,应当对通用工序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和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名录中列明的排污许可行业技术规范申请和核发排污许可证;名录中未列明适用行业技术规范的行业,可以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申请与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本名录以外的排污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本名录规定的重点管理行业,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实施时限为2020年:
(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500吨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或总氮年排放量大于10吨,或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吨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六)年使用有机溶剂大于10吨的;
(七)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八条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