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云南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了2017年度环境监测、监察经费绩效评价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弥勒市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的通知》(云财绩〔2013〕46号)、《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弥政办发〔2016〕151号)、《弥勒市财政局关于对弥勒市环保局等部门2017年度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的通知》(弥财发〔2017〕277号)文件要求,受弥勒市财政局委托,云南永盛会计师事务所于2017年12月01日至12月18日,对弥勒市环镜保护局(以下简称“弥勒市环保局”)2017年度截止2017年11月30日环境监测、监察经费绩效情况进行了评审。弥勒市环保局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提供了书面承诺。云南永盛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评审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现将评价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省第九次党代表大会精神,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2〕86号)要求: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健全体制,创新制度,为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提供有力政策支持和保障。弥勒市政府以加快弥勒市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以弥勒市环保局每年收取上缴国库的排污费为基准,据实返还40%作为本年环境监测、监察经费。
(二)项目绩效目标设立情况
弥勒市环保局2017年度环境监测、监察经费项目年初预算申报时设立的绩效目标是:
1.为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2.确保环境安全。
通过绩效评价前期调研及相关资料显示,预算申报时确立的绩效目标不能全面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与效果。结合本项目立项的背景、目的及依据,在与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深入讨论的基础上,将本项目绩效评价指标细化为:
1.为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助力弥勒市生态环境质量保护、环境污染防治;
2.为排污费征收提供监测数据,确保排污费得以全面足额征收;
3.严格环境执法,确保环境安全。
(三)项目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
1.项目资金安排情况
根据《弥勒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批复的通知》(弥财发〔2017〕26号)2017年度预算批复情况,资金预算安排如下:
参照上年排污费征收情况,下拨2017年度环境监测、监察经费预算800,000.00元,用于燃油费、车辆维护费、差旅费、培训费、购置检测仪器药品费、仪器检定费等监测、监察开支。
2.项目资金投入及支出结余情况
投入情况:
弥勒市环保局2017年度环境监测、监察经费预算资金实际到位600,000.00元,未到位资金200,000.00元,到位率75.00%。未到位原因:到位资金600,000.00元为预拨经费,弥勒市财政局需按照本年弥勒市环保局征收排污费的40%据实拨足本年环境监测、监察经费,截止2017年11月30日,本年排污费征收工作尚未完结,追拨经费暂不能确定。
支出结余情况:
弥勒市环保局2017年度环境监测、监察经费资金共计使用253,686.53元,使用率42.28%,结余资金346,313.47元。结余原因:2017年12月预计支出扶贫点补助资金150,000.00元,乡镇环境综合政治补助经费65,000.00元,县镇环监站人员补助经费24,300.00元,职工差旅费、办公费用及监测站监测仪器和设备购买约110,000.00元,合计349,300.00元。
(四)项目实施内容
完成弥勒市2017年度环境监测、监察工作:
1.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包括声环境质量监测、大气降水环境质量监测、饮用水源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2.辖区企业监督性监测,包括污染防治、完善污染源排放体系和环境监管机制、加强辐射源管理。
3.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
4.执行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
5.化解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等信访投诉。
(五)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1.项目组织情况
(1)燃油费、车辆维护费、差旅费、培训费等环境监测、监察日常开支,经办人按照工作计划据实开支,开支费用严格执行“四人签一审批制度”,即经办人、证明人、审查人(办公室负责人)、审核人(分管财务的领导人)、审批人(主要领导)审批签字方可报销;大额开支,经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2)监测、监察设备由局办公室统一购置、发放和管理。添置设备由监测、监察科室提出申请,经分管副局长审批,由办公室汇总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局长或局党组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采购后由办公室登记造册,分类管理,发放于监测、监察科室投入使用。
2.项目资金管理情况
参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弥勒市环保局制定《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弥勒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通知》(弥环发〔2017〕116号),明确收支两条线,弥勒市环保局经费收入均由财务处统一入账,严格规范报销制度;同时按照《弥勒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批复的通知》(弥财发〔2017〕26号)据实列支、年末清算。
二、项目绩效自评情况
根据《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弥政办发〔2016〕151号),预算部门应于项目结束后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自我评价工作,向弥勒市财政局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弥勒市财政局根据预算部门自我评价情况及再评价情况,提出整改意见。预算部门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优化预算支出管理。
本次绩效评价工作为保证2018年度财政预算工作的顺利开展,于2017年12月组织实施,届时弥勒市环保局项目年度尚未结束,还未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故弥勒市环保局绩效自评工作未纳入本次绩效评价范围。
三、绩效评价组织情况
(一)绩效评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
2.《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2〕86号);
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的通知》(云财绩〔2013〕46号);
5.《云南省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云财预〔2015〕295号);
6.《云南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绩效评价操作规程(试行)》(云财评审〔2016〕39号);
7.《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弥政办发〔2016〕151号);
8.《弥勒市财政局关于对弥勒市环保局等部门2017年度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的通知》(弥财发〔2017〕277号);
9.《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弥勒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通知》(弥环发〔2017〕116号)。
(二)绩效评价方法
根据弥勒市财政局《弥勒市财政局关于对弥勒市环保局等部门2017年度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的通知》(弥财发〔2017〕277号)统一部署,本次绩效评价工作采用审阅资料、实地评价等评价方法,以定量评价为主、定性评价为辅、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1.审阅资料。收集与项目预算、管理、绩效相关的评价资料,并对评价资料进行审阅。
2.实地评价。通过前期调研和准备工作,按照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经济性原则设立了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实地评价工作。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本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的总体思路是围绕国家、云南省、弥勒市制定的项目相关政策法规,遵循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经济性原则设置本项目指标体系,具体为:根据“项目资金(管理)流程”设置一级指标4个,根据“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的原则设置二级指标6个,根据二级指标内容,依据相关标准进一步将其分解为具体可操作的绩效评价指标,设置三级指标21个。
本次绩效评价满分为100分,100~90(含)分为优、90~80(含)为良,80~60(含)为中,60分以下为差。
四、绩效评价结论
(一)项目绩效评价综合结论
弥勒市环保局2017年度环境监测、监察经费项目绩效评价综合评价得分89.03分,评价等级为“良”。综合评价结论如下:
在弥勒市环保局2017年度环境监测、监察经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参照相关管理制度管理经费,绩效目标基本得以实现。但在经费管理过程中仍存在需要完善的环节,如绩效目标不清晰、难以衡量项目效果;支出计划不明确,缺乏进度标尺;经费管理不够规范,存在经费支出超范围、专项管理不足情况;存在报销发票不规范情况。
(二)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对照预算申报及2017年度批复情况,截止2017年11月30日绩效目标基本实现,具体如下:
五、绩效评价情况分析
(一)投入情况分析
投入情况指标满分为15分,实际得分13.50分,占该项满分分值的90.00%。具体分析如下:
1.项目政策依据充分,立项程序规范,目标不够明确。2017年弥勒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监察经费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发文等步骤,申报程序符合要求。但绩效目标不能全面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与效果,缺乏清晰、可衡量的考核指标;
2.资金保障责任明确,基本落实到位。依据《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弥政办发〔2016〕151号)明确了资金保障责任,弥勒市人民政府根据文件要求拨付项目资金。但排污费未征收完成,项目经费未足额落实。
(二)过程情况分析
过程情况指标满分为25分,实际得分21.00分,占该项满分分值的84.00%。具体分析如下:
1.业务管理方面。依据《弥勒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批复的通知》(弥财发〔2017〕26号),弥勒市环保局2017年度环境监测、监察经费项目按照相关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运行,共计支出253,686.53元基本用于环境监测、监察项目,资金使用率42.28%;
2.财务管理方面。弥勒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定了《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弥勒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通知》(弥环发〔2017〕116号),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实行专款专用,有效保证了资金安全。但存在环境监测、监察经费中超范围列支的情况。
(三)产出情况分析
产出情况指标满分为40分,实际得分39.53分,占该项满分分值的91.36%。
弥勒市环保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和省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完成2017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完成辖区企业监督性监测,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全面执行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除化解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等信访投诉方面,存有12件投诉尚未化解,弥勒市环保局2017年度监测、监察经费项目产出良好。
(四)效果情况分析
效果情况指标满分为20分,实际得分15分,占该项满分分值的75.00%。具体分析如下:
目标群体满意度等级为“良”。通过现场满意度调查,项目实施满意度为86.47%,满意度不高主要表现为对环境保护政策认知度不高,15%的被调查者表示对本市环境保护政策不了解。
六、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预算申报绩效目标不清晰、支出计划不明确。
1.弥勒市环保局进行预算申报时,未将绩效目标明确细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缺乏量化指标,难以对其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合理衡量,影响项目效率;
2.预算申报明确拨付标准、支付范围,但未就预算年度支出计划作出进一步细化,致使缺乏明确的标尺衡量项目进度。弥勒市环保局2017年度环境监测、监察经费资金共计使用253,686.53元,使用率42.28%,结余资金346,313.47元预计于2017年12月集中用于4个子项目,与项目正常进度不匹配,项目进度把控不足。(二)经费专项管理不规范
根据《弥勒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批复的通知》(弥财发〔2017〕26号)2017年度环境监测、监察经费专项用于燃油费、车辆维护费、差旅费、培训费、购置检测仪器药品费、仪器检定费等监测、监察开支。弥勒市环保局自环境监测、监察经费中超范围列支12,216.00元,占总支出4.82%。其中,招商引资住宿费6,226.00元、红色干部培训费3,310.00元、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经费2,000.00元、反腐电影票价款680.00元。
(三)经费支出有待进一步严格管理
存在报销发票单位名称与法定名称“弥勒市环境保护局”不一致的情况,如2017年8月31日10号凭证,支付办公用品费3,650.00元,发票单位名称为“弥勒市环保局”。
七、建议
(一)细化绩效目标申报,明确预算年度支出计划。
1.规范项目预算申报,清晰了解项目执行环节,根据项目情况设置合理可操作的项目绩效目标,使其量化、清晰、可衡量,运用于预算申报、项目执行过程及年终绩效评价中;
2.进一步细化预算年度支出计划,为项目支出提供进度标尺,避免年末集中支付,以使环境监测、监察经费资金在预算年度内充分发挥其效率。
(二)规范经费专项管理
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弥勒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批复的通知》(弥财发〔2017〕26号),严格管理项目资金。规范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项目资金的收支进行严格专项管理。
(三)加强经费支出报销管理
严格执行《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弥勒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通知》,报销票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审核人员加强报销单据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