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印发《吉林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详情如下: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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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印发《吉林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

2018-10-09 14:44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近日,吉林印发《吉林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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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吉林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畜牧局:

《吉林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附件:吉林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

第一章 水污染防治基本情况

一、重点流域范围及概况

(一)规划范围

按照国家确定的“十三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范围,吉林省五大水系均已被纳入国家重点流域。其中,我省松花江流域包括松花江、图们江、绥芬河水系,我省辽河流域包括辽河、鸭绿江水系。

1 、松花江流域

吉林省松花江流域面积约 15.61 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83.3%。与“十二五”仅有松花江水系比,增加图们江及绥芬河水系,涉及 9 个市(州)行政区中 46 个县级行政区(详见附表)。其中:松花江水系面积约为 13.45 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省总面积的71.8%,共涉及全省 9 个市(州)中 40 个县级行政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3 个内设县级区。图们江水系面积约为 1.92 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省总面积的 10.2%,主要位于吉林省东部、东南部,涉及延边州全部 7 个县级行政区。绥芬河水系面积约为 0.246 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省总面积的 1.3%。位于吉林省东北部,涉及延边州内 2 个县级行政区。

2 、辽河流域

吉林省辽河流域面积约为 3.16 万平方公里,约占吉林省总面积16.7%。与“十二五”仅有辽河水系相比,增加了鸭绿江水系。共涉及省内 3 个地市行政区中 18 个县级行政区(详见附表)。其中:辽河水系流域面积约为 1.58 万平方公里,约占吉林省总面积的8.4%,主要涉及四平、辽源 2 个地市内 9 个县(市、区)。此外还涉及松原市、白城市各 1 个县级行政区小部分区域。鸭绿江水系流域面积约为 1.55 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省总土地面积 8.3%,涉及通化、白山 2 个地市内 8 个县(市、区)。

(二) 自然环境概况

 1 、地形地貌

吉林省地貌形态差异明显。地势由东南向西北倾斜,呈现明显的东南高、西北低的特征。以中部大黑山为界,可分为东部山地和中西部平原两大地貌区。东部山地分为长白山中山低山区和低山丘陵区,中西部平原分为中部台地平原区和西部草甸、湖泊、湿地、沙地区。地貌类型种类主要由火山地貌、侵蚀剥蚀地貌、冲洪积地貌和冲击平原地貌构成。长白山是松花江、图们江、鸭绿江的共同发源地。

吉林省松花江水系三面环山,松花江流域的南部和东部为长白山脉和完达山、老爷岭、张广才岭,西部和北部为大兴安岭和小兴安岭。大兴安岭东坡为松花江主要支流嫩江及其支流的发源地,小兴安岭则为松花江与黑龙江的分水岭。流域整体地形为西南部以山地和丘陵为主,向东北部倾斜成平原,在中部形成松嫩平原,嫩江还分布大量的湿地和闭流地区。

吉林省图们江水系地处在长白山脉中,属长白中山低山区的延边山地,位于张广才岭和龙岗山及其以东,地貌以中山低山为主,山间谷地狭窄,火山与熔岩流地貌分布广泛。

吉林省辽河水系地处松辽平原中部,低山、丘陵和平原兼备,位于辽河流域上游,地势由东南向西北缓降。东南部为低山丘陵地带,山高谷宽,山间夹杂小的沟川平地,中西部为平原区,为起伏的台地和平缓的平原,东辽河、招苏台河穿行其间,沿河两岸地势低平。吉林省鸭绿江水系地处长白山西南麓,属长白山林区,森林茂密,地貌类型分为山区和低山丘陵,自然地理区域性差异明显,流域内高山群立。

2 、水系组成

(1  )松花江流域

吉林省松花江流域由松花江、图们江、绥芬河水系构成。其中:松花江水系主要河流有松花江、嫩江、牡丹江、拉林河等。图们江水

系主要河流有图们江、嘎呀河及其支流布尔哈通河、珲春河等。绥芬河水系主要河流有大绥芬河及道芬河等。

松花江干流发源于安图县、抚松县和朝鲜交界处的长白山天池,由东南流向西北,途径多个市、县,至三岔河与嫩江相汇后的大松花江为我省和黑龙江省左右岸界河。松花江水系内河流众多,省内主要支流有头道松花江、辉发河、饮马河及其支流伊通河等。

嫩江发源于大兴安岭北麓伊勒呼里山,流经黑龙江省有关地区后,在镇赉县丹岱乡十家子进入吉林省境内,经大安市、前郭县于三岔河与二松汇合。吉林省境内所涉嫩江干流均为吉、黑两省界河,较大支流有霍林河、洮儿河、蛟流河等。

牡丹江是松花江干流右岸的一大支流,发源于敦化市马号乡马家店屯西南寒葱岭北,在敦化市大山乡小山咀子屯东入黑龙江省境内。

吉林省境内牡丹江主要支流有大石河、黄泥河、小石河等。

拉林河是松花江干流右岸的主要支流,发源于黑龙江省五常县张广才岭西,为吉、黑两省界河,流经吉林省舒兰、榆树、扶余等市县,于扶余县伊家店乡西山屯东北注入松花江干流。吉林省所涉拉林河主要支流有细鳞河、卡岔河等。

图们江发源于长白山东麓,向东流至和龙市崇善乡罗山农场对岸红丹水汇入后转向东北,至龙井市三合镇转向北,在图们市北嘎呀河汇入后转向东,在珲春市出国境。嘎呀河为图们江最大支流,发源于县境北部老爷岭三长山西麓,自北向南纵贯县境西部,经图们市辖境注入图们江。布尔哈通河是嘎呀河的最大支流,发源于安图县哈尔巴岭山脉东侧,过延吉市后海兰河汇入,于图们市下嘎呀屯注入嘎呀河。

珲春河发源于复兴镇境内森林山谷,西南至东北流向,于杜荒子村转向以东,经穿越珲春市注入图们江。

大绥芬河发源于汪清县与浑春市交界,由南流向北,出省界向东北入黑龙江省。吉林省境内主要支流有道芬河、石门子沟、罗子沟、西北河、白石河等。

道芬河,发源于汪清县复兴镇东部的贩西山北麓,西北流向,流至小地荫沟屯北,汇入大绥芬河。

( 2 )辽河流域

辽河水系主要河流有东、西辽河及招苏台河、条子河等。其中:东辽河是辽河的主要支流,发源于辽源市东辽县的吉林哈达岭山脉东南福安屯附近,流经辽源、梨树、公主岭、双辽以及辽宁省有关地区,最终在辽宁省境内与西辽河汇合。西辽河是辽河的另一主要支流,自内蒙流入我省四平市双辽市,经双辽市出省境后复入内蒙金宝屯。西辽河支流新开河的省内支流文牛格尺河经常处于断流状态,不断流时自内蒙流入我省白城市通榆县,再从通榆县流回内蒙。

招苏台河是辽河的支流,发源于梨树县三家子乡王相屯土们岭,于梨树县喇嘛乡东围子进入辽宁省。主要支流条子河发源于梨树县石岭镇兰家沟,于梨树县喇嘛乡进入辽宁省。

鸭绿江水系主要河流有鸭绿江、浑江、哈泥河、蝲蛄河等。其中:鸭绿江发源于长白山主峰白头山南麓,在我国一侧流经吉林省和辽宁省有关地区,在辽宁省境内注入黄海。浑江是鸭绿江我国一侧的主要支流,发源于长白山系龙岗山脉南麓的大板石岭、三长岭、枫叶岭,汇入三岔镇后称浑江。自东北向西南,流经吉林省及辽宁省有关地区,汇入鸭绿江,吉林省境内浑江主要支流有红土崖河、哈泥河、二密河、蝲蛄河、苇沙河等。哈泥河是浑江干流的最大支流,发源于凉水河子镇大四方顶子山,从东向东北转向西南,汇入浑江。

3 、水资源概况

吉林省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 398.83 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资源量为 344.17 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为 123.6 亿立方米,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为 68.94 亿立方米。人均占有水资源量 1450 立方米,耕地亩水资源量 460 立方米。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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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全省总供水量约为 133.56 亿立方米,以地表水源供水为主,地表水源供水量约占总供水量的三分之二,地下水水源供水约占总供水量三分之一。

( 三 )经济社会概况

1 、 松花江流域

2015 年,吉林省松花江流域规划区域总人口约 2177.86 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79%。其中城镇人口1204.36万人,城镇化率达55.3%。人口密度约 139 人/平方公里,流域内人口分布不均衡,上游地区人口稀少,中、下游地区人口密集,特别是长春市、吉林市、松原市尤为密集。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是全国重要的重工业基地和商品粮基地,近年来,流域工业经济实现快速发展,工业结构不断优化,主导产业迅速扩大,效益大幅提高,特别是汽车、石油化工、农产品加工业、医药等支柱优势产业呈现快速发展势头。2015 年,吉林省松花江全流域实现国内生产总值 11503.64 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 81.8%。现已形成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三大支柱产业和医药、光电子信息优势产业为主体的门类比较齐全的现代工业体系。流域内工业分布较不均衡,工业最密集区域在松花江中下游,主要分布在长春、吉林市。

2 、 辽河流域

2015 年,吉林省辽河流域总人口约 546.6 万人,占吉林省人口的21%,其中城镇人口 279.9 万人,城镇化率达 51.2%。流域内国内生产总值为 2556.84 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 18.2%,人均 GDP 远低于全省人均水平,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第二产业仍占主导地位。吉林省辽河流域是全省农业种植和畜牧业养殖的重点区域,也是吉林省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主导产业以汽车零部件、钢铁、采掘、医药、食品加工、农产品加工等为主。


二、水环境质量状况

(一) 主要江河水质

1 、松花江流域

2015 年度,吉林省松花江水系总体水质为轻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包括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同 2010 年相比,松花江水系总体呈局部水质改善、其余江段水质保持稳定的趋势,其中:松花江源头和中上游吉林段、辉发河中游通化段和下游吉林段、牡丹江敦化段上游水质改善。统计的 38 个监测断面中:二类及以上水质断面 9 个,占 23.7%;三类水质断面 18 个,占 47.4%;四类水质断面 5 个,占 13.1%;劣五类水质断面 6 个,占 15.8%。达到水质控制目标的断面有 26 个,占 68.4%。

2015 年,吉林省图们江水系总体水质为轻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包括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同 2010 年相比,图们江水系总体呈大部分干流江段水质改善、小部分干流江段及部分支流江段水质下降、其余江段水质保持稳定的趋势,其中:图们江上游、中游、中下游水质改善,图们江中上游和下游、嘎呀河下游、布尔哈通河中游和下游水质下降。统计的 11 个监测断面中:二类水质断面 1 个,占 9.1%;三类水质断面 3 个,占 27.2%;四类水质断面 4个,占 36.4%;五类水质断面 2 个,占 18.2%;劣五类水质断面 1 个,占 9.1%。达到水质控制目标的断面有 5 个,占 45.5%。

2 、 辽河流域

2015 年,吉林省东、西辽河水系干流水质总体好于支流水质,干流总体水质为轻度污染,主要支流总体水质为重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包括氨氮、总磷、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挥发酚、氟化物。同 2010 年相比,辽河水系水质总体呈局部干支流江段水质改善、个别干流上游江段水质下降、其余江段水质保持稳定的趋势,其中:西辽河双辽段上游和下游、招苏台河中上游和下游水质改善,东辽河辽源段上游水质下降。统计的 12 个断面中:二类水质断面 1 个,占 8.3%;四类水质断面 6 个,占 50%;五类水质断面 2 个,占 16.7%;劣五类水质断面 2 个,占 25%。达到水质控制目标的断面有 8 个,占 66.7%。

2015 年,吉林省鸭绿江水系干流总体水质为优,主要支流浑江上游和中上游段水质均为优、其余江段水质为良。同 2010 年相比,鸭绿江水系总体呈干、支流水质均保持稳定的趋势。统计的 13 个监测断面中:二类水质断面 10 个,占 76.9%;三类水质断面 3 个,占23.1%。13 个断面均达到水质控制目标。

(二)饮用水水源水质

1 、 松花江流域

2015 年,吉林省松花江流域主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良好。其中,吉林市一、二、三、四水厂为二类水质,同 2010 年的四类相比明显改善;松原市龙坑水源为二类水质,同 2010 年持平;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水源水质为三类,同 2010 年的四类相比水质改善;长春市新立城水库水源、松原自来水、白城二水厂和三水厂、延吉市五道水库水源为三类水质,均同 2010 年持平。

2 、辽河流域

2015 年,吉林省辽河流域主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良好。其中:通化水源、白山二水源水质为均二类,均同 2010 年持平;四平市二龙山水库、山门水库、下山台水库和辽源市杨木水库水源水质均达三类,均同 2010 年持平。

(三) 主要湖库水质

1 、 松花江流域

2015 年,吉林省松花江流域参与评价的主要湖泊(水库)水质状况良好。其中:吉林市松花湖水质为二类,同 2010 年的五类相比显著改善;梅河口市海龙水库水质为二类,同 2010 年的三类相比水质改善;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水质为三类,同 2010 年的四类相比水质改善;长春市新立城水库、吉林市红石水库、白城市月亮湖水库、延吉市五道水库均为三类水质,均同 2010 年持平。富营养化状况计算结果表明,松花湖、新立城水库、五道水库处于中营养状态;石头口门水库、月亮湖水库处于轻度富营养状态,其余未进行富营养化监测。

2 、辽河流域

2015 年,吉林省辽河流域参与评价的主要湖泊水库水质状况为优或良好。其中:白山市曲家营水库、云峰水库水质均为二类,均同2010 年持平;四平市二龙山水库、山门水库、下山台水库、辽源市杨木水库水质均达三类,均同 2010 年持平。富营养化状况计算结果表明,四平市二龙山水库、山门水库、下山台水库、辽源市杨木水库处于中营养状态。

三、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一)总体情况2015 年,全省重点流域废水排放总量为 12.69 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 3.88 亿吨;生活污水排放量 8.8 亿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72.3 万吨,其中:工业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6.27 万吨,生活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17.89 万吨,农业源及其它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48.14 万吨。氨氮排放总量为 5.14 万吨,其中:工业废水中氨氮排放量为0.38万吨,生活污水中氨氮排放量为3.08万吨,农业源及其它源氨氮排放量为 1.57 万吨。

2015 年,松花江流域废水排放总量为 9.52 亿吨,占全省重点流域废水排放总量的 75%。其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54.5 万吨,占全省重点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 75.4%;氨氮排放总量为 3.89 万吨,占全省重点流域氨氮排放总量的 75.68%。

2015 年,辽河流域废水排放总量为 3.17 亿吨,占全省重点流域废水排放总量的 25%。其中,COD 排放量 17.8 万吨,占全省重点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 24.6%;氨氮排放总量为 1.25 万吨,占全省重点流域氨氮排放总量的 24.32%。全省废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方面,全省生活源水污染负荷呈明显增长趋势,远大于工业源水污染负荷。全省废水排放量中位居前两位的地区依次是吉林市、长春市,两地区废水排放量约占全省总量的 50%以上。工业废水排放量位居前三位的依次是吉林市、长春市、延边州,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前三位的地区依次是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和氨氮排放量位居前三位的依次是吉林市、长春市、白山市。其中,全省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三位的依次是吉林市、长春市、延边州珲春市,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三位的依次是吉林市、长春市、白山市;全省工业氨氮排放量位居前三位的依次是吉林市、长春市、白山市,城镇生活氨氮排放量位居前三位的依次是吉林市、长春市、延边州。农业源方面,全省大型畜禽养殖场中,生猪养殖场约占 38.9%,肉鸡养殖场约占 23.2%,奶牛养殖场约占 20%,肉牛养殖场约占 11.6%,蛋鸡养殖场约占 6.3%。全省大型养殖场较多的地区依次是长春市、白城市、吉林市、四平市(含公主岭市)、延边州、松原市、辽源市。

( 二 )工业行业排污构成

2015 年度,全省工业废水排放主要来自于黑色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等。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主要来自于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全省氨氮排放主要来自于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等。其中:吉林省松花江流域主要废水排污行业为:造纸及纸制品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酒和饮料与精制茶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石油加工和炼焦与核燃料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食品制造业,上述行业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排放量占全流域工业总量 90.8%和91.3%。辽河流域主要废水排污行业为造纸及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等行业。上述行业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排放量占全流域工业总量 92.5%和 91.6%。

四、“十二五”水污染防治成效

多年以来,吉林省高度重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立足实际,着力于主要江河水质改善,认真分析影响河流水质的主要因素,以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为载体,并将其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综合采取加快规划项目建设、重要支流整治、河道清洁行动等措施,全面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各项任务措施,并认真落实水源地保护、工业污染防治、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规划任务,扎实推进水污染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积极进展。

“十二五”期间,吉林省松花江、辽河等重点流域主要江河水质有所改善。2015 年,全省主要江河 75 个国省控监测断面中有 52 个能达到水质控制目标要求,全省重点流域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比例达 60.8%,劣五类断面比例较“十一五”末降低了 5.3 个百分点,基本实现国、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 年)水质目标。254 个规划项目中,完成(含调试及视为完成)148 个,在建 66 个。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均建有污水处理厂,实现了“县县全覆盖”。

五、主要水环境问题

(一)支流污染依然严重

“十二五”期间,我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松花江干流水质基本稳定达标,但支流污染仍然严重,特别是饮马河及其支流伊通河污染较重,伊通河靠山大桥断面和饮马河靠山南楼断面连续多年为劣 V 类水体,对松花江干流水质改善影响较大。“十二五”期间,我省尽管在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流域水环境质量有了阶段性改善,但与目标水质要求仍然有较大差距,尤其是条子河水质现状仍为劣 V 类,未能达到考核目标要求。东、西辽河干流、招苏台河、条子河均存在导致此后水质反弹、恶化的水环境问题。

(二)行业性及地区性污染排放特征明显

由于吉林省多年来一直是国家东北老工业基地之一,老工业基地长期积累的体制性、结构性、瓶颈性矛盾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破解,发展的内生动力不足,长期形成的资源依赖性的产业结构和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使流域产业结构不合理,结构性污染问题仍然较重。全省造纸、石油化工、农产品加工等主导产业每年排放的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占流域工业排放量的比例较大,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在全省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较小。资源密集型产业比重较大,技术落后、资源能源利用率低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改变,结构性污染仍将在较长一段时期内存在,制约着全省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在全省工业废水排放量位居前四位的行业中,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废水排放量均以吉林市为主,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废水排放量位居前三位地区的分别是吉林市、长春市、通化梅河口市,农副食品加工业废水排放量位居前三位的地区分别是长春市、四平市、松原市。

在全省工业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四位的行业中,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三位的地区分别是吉林市、长春市、白城市,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以吉林市为主,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三位的分别是长春市、四平市、松原市。

在全省工业废水氨氮排放量位居前四位的行业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汽车制造业氨氮排放量均以长春市为主,酒、饮料和精制茶制

造业氨氮排放量位居前三位的地区分别是吉林市、长春市、四平市,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氨氮排放量位居前两位的地区分别是吉林市和长春市。

(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水平亟待提高

虽然全省已实现污水处理厂县县全覆盖,但乡镇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目前大部分市县,尤其是一些中小市县污水管线的覆盖率较低,配套管网建设滞后,污水收集率低,部分污水直排入河,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治污作用。受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约,大部分市县排水体制中老城区多为截流式合流制,没有建立雨污分流制。同时,由于部分污水处理厂建设标准较低,个别污水处理厂仍执行二级排放标准,不能满足河流水环境质量要求。此外,目前全省各地污泥处置能力和水平不高,污泥处置设施少, 处理能力明显不足, 现有污泥处理方式不能满足污泥减量化,资源化处置的需要。大部分城市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仅进行简易填埋,容易造成二次环境污染。各市县再生水规模较小,再生水处理率较低,仅占污水比例 10%左右。

(四)面源污染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虽然我省已全面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减少了化肥、农药施用量,但仍有部分农药、化肥仍随农田退水进入河流,目前由于面源污染入河途径难以有效管控,缺乏可以大面积推广的农田退水治理技术,导致面源污染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相对薄弱,农村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所造成的污染日益严重,对流域水质的影响难以在短时间内根治。农村饮水水质安全尚未得到全面有效保障,亟待提高。另外,畜禽养殖行业增长较快,大型规模养殖场不断涌现,但是由于很多养殖场并没有建设相应的污染治理措施,大量的畜禽粪便造成了环境污染。特别是辽河流域养殖业发展较快,随着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导致养殖污染物产生量急剧增多,尽管养殖污染治理已得到重视,但在农村没有达到规模化养殖的散养户方面还存在监管盲区。由于规模化畜禽养殖专业户生产经营大多较为粗放型,大部分为初级粪污收集等水平较低污染防治设施,一些畜禽粪污受雨水冲刷流入水体后,对水环境影响较大。

(五) 重点 流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依然薄弱重点流域化学品制造、农副食品加工制造等行业存在沿河分布情况,水环境风险较大;部分水源地还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个别跨界河流水环境风险依然存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仍显薄弱。

六、机遇与挑战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实现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攻坚期,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将迎来重要的战略机遇。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将水环境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上了较之以往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并将水环境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李克强总理要求向水污染宣战,拿出硬措施,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的出台,以及《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的修订实施,为破解流域生态环境难题、加快推进流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和政策环境。 二是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加快推进绿色发展创造了有利契机。高污染、高耗能的传统低级产业结构调整速度加快,有望步入峰值平台期,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开始脱钩,污染物新增排放压力高位趋缓,将迎来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三是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水环境保护工作,在多年来既有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等组织架构基础上,建立了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立了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省辽河流域水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推进组,相继出台了《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吉林省清洁水体行动计划》、《吉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工作方案》、《吉林省关于完善湖长制的实施意见》、《吉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同环保部签订了《吉林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同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政府签订了《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2016-2020 年)》,并组织各市(州)编制并实施了未达标水体达标方案,深入实施松花江、辽河两大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着力解决部分断面水质超标和黑臭水体问题,全力推进治污工程建设,对深入推动我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提升全省水环境质量提供了良好机遇。尽管近年来我省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些阶段性进展,但与 2020 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环境要求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环境需求相比,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制约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一些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部分支流污染严重、水资源开发利用强度大、生态流量不足、水生态空间挤占严重、水环境承载能力已经达到或接近上限的局面尚未扭转,改善水质难度相当大,氨氮、总磷等污染问题日益凸显。不少流经城镇的河流沟渠黑臭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水污染物排放量大、水环境负荷重、环境风险高的压力仍未得到有效缓解;结构性污染短期内难以彻底解决,产业结构和布局仍待优化;城镇化持续发展给水环境带来的巨大压力仍将继续,畜禽养殖污染等农业农村污染问题已成为影响水体水质的重要因素;部分地区工作思路、工作方法仍停留在过去,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流域水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紧迫性和长期性没有改变。水环境质量的改善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些距离,和国家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面临的压力还很大,水污染防治工作仍然十分艰巨,形势依然严峻。

第二章 水环境质量改善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历次全会特别是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的决策部署,认真践行“两山理论”,全面细化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要求和任务措施,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系统推进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保护,坚持干流支流并举、流域区域同治,以达标方案为基础,以控制单元为载体,以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为主线,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运用政策、法规、市场、科技、文化等手段,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细化水环境问题清单,实施流域分区差异化防治策略,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一岗双责、党政同责”,不断提高水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质量导向 ,分区控制 ,细化落地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以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为框架,细化控制单元,明确重点水体的质量改善目标和任务清单,落实地方政府环境质量改善责任。建立流域统筹设计、区域细化落实的编制体系,将数据梳理、问题分析、措施设计等细化到具体单元,实施精细管理,实施精准治理,深入实施全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二)问题导向, 因河施策, 系统治理

以水环境问题为导向,查找分析原因、科学确定目标、切实有效治污,淡化常规性、一般性任务要求,突出针对性、差异性和可操作性任务要求,制定因地制宜的综合治理方案。坚持实施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统筹的系统治理,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

(三) 水陆统筹 , 协调推进 , 防治并举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等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综合运用控源减排、循环利用、生态修复、强化监管等多种手段,开展多污染物协同治理,坚持对水资源节约与配置、城乡生活及工业供水、农业生产供水、水资源及水生态环境保护、流域综合管理等全面规划。妥善处理整体和局部、近期和长远、干流和支流、左岸和右岸、上游和下游关系,兼顾流域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等各方面效益。统筹水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既要严格控制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负荷,又要注重水源涵养、增加容量、河道整治、退耕还堤生态保护措施,实现生态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两手发力,标本兼治。

(四) 落实责任,多措并举,多元共治

各级人民政府是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环境保护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建立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确保水环境质量切实改善、持续改善。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及《吉林省清洁水体行动计划》中各项目标和任务,全面实施国家及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 年)》等专项规划,做好本辖区水污染防治规划和《不达标水体达标方案》的全面、具体实施等工作,统一技术方法,强化分区与重点单元识别、治污减排输入响应等技术方法。注重问题、任务、责任等清单的落实,明确重点控制区域,多方联动,群策群力。

( 五 ) 政府统领 , 企业施治 , 公众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水环境质量负责,应认真履行制定流域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和政策、提供公共服务等职责,要加强组织协调,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有效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相关企业要切实承担污染治理责任,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废污水持续达标排放。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决定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污染防治,加强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构建政府、企业、市场、社会共同行动的水生态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新格局。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 2020 年,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水质优良水体有所增加,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松花江干流水质由轻度污染改善到良好,鸭绿江干流水质保持稳定,其他流域水质在现状基础上进一步改善,力争全省主要江河监测断面和主要湖泊、水库监测点位水质全面实现持续稳定达标。

(二)具体目标

松花江流域、辽河流域水质明显改善,48 个国家考核断面(内含 50 个监测点位)中,水质达到或好于三类水体断面的点位比例达到 64%。其中:松花江、辽河流域水质达到或好于三类水体断面比例依次达到国家要求的 66.7%和 50%以上;基本消除劣五类及未达标的五类水体,劣五类断面比例控制目标为国家要求的 4.2%,其中:松花江流域、辽河流域劣五类断面比例控制目标依次为国家要求的2.8%、8.3%;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内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完成国家规定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国家要求的19.5%左右;水质较好的主要湖泊、水库水质稳定达标。

四、分区管理

( 一 ) 实施以水质改善为核心的分区管理

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政区划,划定陆域控制单元。国家流域规划提出按“流域、水生态控制区、水环境控制单元”三级分区管理要求实施管理,流域层面重点从宏观尺度明确水污染防治重点和方向,协调流域内上下游、左右岸防治工作;水生态控制区层面重点把握区域水生态保护格局,明确各区域主要生态功能和保护要求;控制单元重点落实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措施、工程项目及总量控制、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措施,为落实精细化管理,实施精准治理,在“十二五”主要以县级地区为基本行政单位划分控制单元基础上,“十三五”进一步以乡镇(街道)为最小行政单位划分控制单元,控制单元内水质断面以环保部受国务院委托于 2015 年底同省政府签订《吉林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国家考核断面为主要依据,以流域管理机构监测的省界断面为重要参考依据。我省以改善省内辽河全流域及松花江流域饮马河、伊通河等重污染河流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立足本地实际,针对本地具体水环境问题,做好相关分区管理,各地区具体落实不达标水体达标等重点污染防治工作。

(二) 维护水生态控制区主导功能

依据国家主体功能区和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布局,综合考虑地形、气候、植被等因素,国家重点流域规划提出的水生态控制区共分为水源涵养与水文调节、生境维持、水生珍稀特有物种栖息地与洄游通道、重要生态资产保护、土壤保持、农业生产支撑、城市生活支撑等七种主导功能类型,开展生态健康评价,实施生态空间管控,推进重点生态功能保护与修复,维护区域生态格局安全。

( 三 ) 推进控制单元分级分类防 治

综合考虑全省重点流域不同水系、不同江河等水体差异以及控制单元水环境问题严重性、水生态环境重要性、水资源禀赋、人口和工业聚集度等因素,全省按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要求,共划分 46 个控制单元,包括 15 个优先控制单元和 31个一般控制单元,结合各地水环境管理需求,重点以 2014 年水质作为现状对照,兼顾考虑 2015 年水质状况,优先控制单元进一步细分为 4 个水质改善型和 11 个防止退化型单元,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因地制宜综合运用水污染治理、水资源配置、水生态保护等措施,提高污染防治的科学性、系统性和针对性。

五、明确流域污染防治重点方向

(一)松花江流域

吉林省松花江流域要持续改善污染较重水体水质,打好松花江流域水体污染整治攻坚战,重点解决石化、酿造、制药、造纸等行业污染问题,加强大型灌区农田退水治理;推进污水管网建设,推进敏感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等建设;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加强水库调度,确保生态基流,恢复水生态环境;加强图们江、绥芬河等跨国界水体保护和境内污染防治;加大水生态保护力度,在确保不退化前提下加快恢复湿地生物多样性。吉林省松花江流域共划分 34 个控制单元,筛选 10 个优先控制单元。其中:水质改善型优先控制单元共 2 个,具体为:松花江长春市镇江口控制单元、饮马河长春市靠山南楼控制单元,主要分布在饮马河、伊通河等水系。

防止退化型优先控制单元共 8 个,具体为:辉发河通化市控制单元、牡丹江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控制单元、双阳河长春市控制单元、松花江吉林市哨口控制单元、松花江松原市宁江控制单元、松花江松原市松林控制单元、图们江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圈河控制单元、饮马河长春市刘珍屯控制单元,主要涉及松花江、嫩江、牡丹江等水质较好水体,及辉发河、饮马河等需要巩固既往治污成果、保持达标现状水质的水体。

( 二 ) 辽河 流域

吉林省辽河流域要大幅降低石化、造纸、化工、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提升辽源、四平、公主岭等地区污染治理水平和实效,持续改善条子河、招苏台河、东辽河、西辽河等水体水质;打好辽河流域水体污染整治攻坚战,精准管控污染源头,严格项目建设标准。推进生态补水工程,加大生态修复力度,抓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河,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坚持效果导向,完善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农业农村污水处理流程。加强污水管网建设,尽快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扩建,完成重点镇和重要节点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建设,做到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全收集、全处理,畜禽粪污全收集和资源化利用,城乡垃圾全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维护鸭绿江、浑江等水体及云峰水库等良好湖库优良水质;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加强水库调度,确保生态基流,恢复水生态环境等。

吉林省辽河流域共划分12个控制单元,筛选5个优先控制单元。水质改善型优先控制单元共 2 个,具体为:东辽河四平市城子上控制单元、条子河四平市控制单元;主要分布在东辽河、条子河等水系。防止退化型优先控制单元共 3 个,具体为:东辽河辽源市控制单元、浑江白山市控制单元、招苏台河四平市控制单元,主要涉及浑江等水质较好水体,及招苏台河等需巩固既往治污成果水体。

六、强化水质优良水体保护

(一) 加强 水质优良江河保护

1 、 松花江流域

以松花江吉林市哨口控制单元、松花江松原市松林控制单元、牡丹江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控制单元等 3 个水质优良的优先控制单元为重点,兼顾松花江白山市控制单元、松花江吉林市墙缝控制单元、松花江吉林市兰旗大桥控制单元、松花江吉林市白旗控制单元、辉发河吉林市控制单元、岔路河吉林市控制单元、饮马河吉林市控制单元、饮马河长春市饮马河大桥控制单元、松花江长春市松花江村控制单元、图们江延边州崇善控制单元、布尔哈通河延边州榆树川控制单元、嘎呀河延边州控制单元等 12 个水质优良的一般控制单元,加强环境治设施建设,提升水污染防治水平,推进水生态保护,确保水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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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辽河流域

以浑江白山市优先控制单元(大阳岔上游部分)和鸭绿江白山市鸠谷控制单元、鸭绿江白山市葫芦套控制单元、鸭绿江通化市控制单元、浑江通化市控制单元等 4 个水质优良的一般控制单元为重点,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严格环境准入,加强对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严守生态红线,确保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价值的区域得到有效保护。实施市、县污水处理厂扩建、提标改造,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切实提高污水集中处理成效并达到国、省有关要求。开展白山市、通化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试点示范建设,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高污染行业限制进入。切实加强农村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干扰和破坏,确保水生态环境和水质状况稳中趋好。


(二) 加强 水质 较好 湖库 保护

1 、 松花江流域

持续维护松花湖、石头口门水库、新立城水库、波罗湖、月亮湖、向海水库、白山湖、星星哨、红石湖等水质较好湖泊水体水质,坚持预防为主、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以环境承载力为约束,突出流域管控与生态系统恢复,严格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维护生态系统稳定健康,加强水体监测与风险预防。继续推进纳入国家《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 年)》的良好湖泊试点建设工作,明确湖泊治理目标任务,制定和实施“一湖一策”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做好松花湖吉林市下湖区控制单元、伊通河长春市新立城大坝控制单元、洮儿河月亮湖下控制单元等 3 个水质优良的一般控制单元及松花湖吉林市上湖区控制单元水质达到Ⅳ类考核目标要求的一般控制单元的水污染防治等湖库保护工作。全面、切实、深入做好查干湖等水质尚未达标湖库的综合污染防治工作,尽早达到国家《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3-2020 年)》要求的Ⅲ类水质目标。

2 、 辽河流域

以纳入国家《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的云峰水库(省内部分)所在的鸭绿江白山市云峰控制单元为重点,兼顾辽源市杨木水库、东辽县聚龙潭水库、东辽县金满水库和四平市二龙山水库、下三台水库、山门水库等湖库,坚持预防为主、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实施水源涵养、生态清淤、湿地建设、湖岸带生态阻隔、入湖河流整治等综合措施,保护湖库水生态系统完整性,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明确湖泊治理目标任务,制定和实施“一湖一策”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确保良好水质和生态服务功能不降低。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重点湿地区被私自开垦的湿地要在 2020 年底前全部实现退耕还湿,在一般湿地中开垦和侵占的湿地要全部限期退耕还湿。

七、着力改善重污染水体

(一)松花江流域

以饮马河长春市靠山南楼控制单元、饮马河长春市刘珍屯控制单元、双阳河长春市控制单元等 3 个重度污染的优先控制单元为重点,兼顾伊通河四平伊通段等存在重度污染水质的水体,编报、公布并全面实施饮马河、伊通河、双阳河等重污染河段不达标水体达标方案,分析水质现状与水环境存在的问题,开展超标污染物容量计算,持续开展伊通河污染综合治理、饮马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行动等重点工作,深入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工业污染源控制、城镇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等水污染综合整治,力争靠山南楼、靠山大桥、刘珍屯、砖瓦窑桥等断面水质达到国、省考核要求。定期公布达标方案实施情况,对水质不达标区域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对于枯水期等易引发水质超标时段,实施排污大户企业限产限排、切实合理提高排放标准等应急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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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辽河流域

以招苏台河四平市控制单元、条子河四平市控制单元、东辽河辽源市控制单元、东辽河四平市城子上控制单元等 4 个重度污染的优先控制单元为重点,分析水质现状与水环境存在问题,找出污染源与断面水质相应关系,编报、公布并全面实施招苏台河、条子河、东辽河辽源、东辽河公主岭城子上等重污染河段不达标水体水质达标方案,聚力近期任务,强化属地责任,压实主体责任,落实监督责任,细分责任单元,改进群众监督,强化考核问责,深入排查整治,做实在线监测,建立联动机制,推进综合联动,做到标本兼治、全流域系统治理,近中远期统筹安排,实施重点倾斜,争取国家支持,加强政策指导,深入开展全省辽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联合行动等重点工作,全面落实工业污染防治、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等,重点治污工程应倒排工期、优化施工组织,确保 2019 年底前全面完工、稳定运行,力争水质持续改善,达到国、省 2020 年度考核目标要求。以条子河、招苏台河等重度缺水河流为重点,增加生态流量,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联合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根据水资源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水资源配置等相关规划,统筹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供水。加强水库等水利设施供水调度管理,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增加水环境容量。针对重污染河流条子河,强化治污减排,统筹开展工业废水、城镇生活污水和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综合治理方案,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超标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以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依据,核定企业许可排放量,推动工业企业全面达标。针对招苏台河干流污染较严重河段及污染严重支流,条子河支流仙马泉河、小红嘴河重污染河段,通过建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厂、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河道清淤、垃圾粪便清理、垃圾集中收集处置等措施,对影响较大的重点城镇生活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河道底泥污染、垃圾污染等进行治理。定期公布达标方案实施情况,对水质不达标区域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对于枯水期等易引发水质超标时段,实施排污大户企业限产限排、切实合理提高排放标准等应急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八、确保其他主要江河水质达标

(一)松花江流域

以辉发河通化市控制单元、松花江长春市镇江口控制单元、松花江松原市宁江控制单元、图们江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圈河控制单元等 4个优先控制单元为重点,全面加强细鳞河吉林市控制单元、蛟河吉林市控制单元、拉林河吉林市控制单元、嫩江白城市控制单元、洮儿河白城市到保大桥控制单元、珲春河延边州控制单元、布尔哈通河延吉下控制单元、海兰河延边州控制单元等 8 个一般控制单元污染防治工作,巩固治污成果,达到国、省考核目标要求。

(二) 辽河流域

以浑江白山市控制单元(大阳岔下游至出白山地区前部分)为重点,持续加大治污力度。全面加强东辽河四平市四双大桥控制单元、西辽河四平市控制单元等 2 个易受内部或外部上游来水影响和内源影响而存在水质下降风险的一般控制单元污染防治,协同共治,力争水质达到国、省考核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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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规划重点任务

一、工业污染防治

(一) 促进产业转型发展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控制单元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细化功能分区, 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强化水环境承载能力约束作用,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地区要统筹衔接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存在劣五类水体的控制单元内,针对有关行业全部实施新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必要时实施区域限批政策。沿江地区严格限制新建高污染化工项目。要立足实际、依法加强并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上游及汇水区的环境准入工作。

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有序推进产业梯度转移,强化承接产业转移区域的环境监管。推进企业向依法合规、环保设施齐全、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工业集聚区集中,新建企业原则上均应建在工业集聚区,新建工业园区入河排污口要优化选址布局。推动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改造、退城入园或依法关闭。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主要分布区域,新建、改建、扩建该行业项目要实行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重点流域干流及一级支流沿岸,切实开展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空间分布优化,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全面取缔“十小”等企业及项目。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工业企业。各地区要按照环境保护、能耗、安全、质量、产业准入条件等要求,制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计划,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效益、小规模企业及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依法列入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清单并予以淘汰,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办理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到 2020 年,基本达到产业目录、环境保护和行业准入等各项要求。

(二)提升工业清洁生产水平

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以造纸及制品、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制革、电镀、农药、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饮料制造、原料药等医药制造、纺织、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煤炭开采和洗选、黑色金属矿采选、农副食品加工等区域性特征行业为重点,鼓励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高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推动现有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进一步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全面提升工业污染治理水平。

(三)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加强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监管。根据区域排放特点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实现将现有工业污染源纳入在线监控范围,及时发现超标排放行为。深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全面落实“双随机”制度,加强日常环境执法工作。2017 年起,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到 2020 年底,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达标排放,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环境守法成为常态。加大超标排放整治力度。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明确落实整改措施、责任和时限;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停业、关闭。对城市建成区内污染超标企业实施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依法严肃查处偷排偷放、数据造假、屡查屡犯的企业;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及其法人和主要责任人名单、违法事实和处罚措施等信息,充分发挥负面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作用。省内各级环保部门根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等相关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依法依规对违法排污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加大抽查核查力度,对企业超标现象普遍、超标企业集中地区的地方政府采取公示、挂牌督办等措施。

(四) 加强 工业集聚区污染防治

加快推进并完善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2017 年底前,现有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加强工业污水预处理,园区内企业产生的废水经预处理,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应安装自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施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实行工业集聚区 “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新建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衔接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适应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关要求。

( 五) 加强 重点行业污染整治

各地应制定实施涉水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分类治理,督促企业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推进全过程防治污染,实现连续稳定达标排放。建立覆盖所在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 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它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二、城镇生活污染防治

( 一 ) 推进城镇化绿色发展

优化城镇建设空间布局。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依据,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开发边界、开发强度和保护性空间,科学划定城市功能分区。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实施生态廊道建设,实现城市内外绿地连接贯通。制定并实施生态修复工作方案,修复被破坏的山体、河流、湿地、植被、产卵场,积极推进采矿废弃地修复和再利用,治理污染土地,恢复城市自然生态。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充分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大力建设雨水花园、储水池塘、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促进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 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 2020 年,城市建成区 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二)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

各地要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并于 2020 年底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水利用要求,适时实施增加城镇污水处理能力的扩建,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与稳定达标运行监管,尽早实现污水处理能力(处理效果和处理规模)与城镇、人口等规模相匹配,确保适合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需要,落实各级相关建设等专项规划要求。各地应充分考虑冰封期特点,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及污水处理厂的改造任务(包括规模、布局、工艺推荐、执行标准等)。力争 2017 年底前完成松花江、辽河水系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一级 A 提标改造。2019 年底前,松花江和辽河流域县级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一级 A 排放标准全覆盖。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 A 标准。充分考虑水功能区水环境纳污能力和监督管理要求,调整已建污水处理厂不合理入河排污口位置,优化新建污水处理厂及入河排污口选址布局,衔接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满足水功能区监督管理要求。

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各地要加强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进一步强化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的截流和收集工作,加快实施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的雨污分流改造,加快实施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区域截污纳管工程,不断提高污水收集能力。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采取增加截留倍数、调蓄等措施防止污水外溢。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应采取雨污分流制,有条件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地级以上城市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实施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017 年底前,长春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到 2020 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县级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 95%、85%以上。

各地应加快乡镇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收集管网建设。尽快实施重点镇、排水入河(江、湖、库)或位于水环境敏感区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 2020 年,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 三 )加强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

重点推进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大幅提高再生水回用能力,提高再生水回用率。保证已有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设施的稳定运行,不断提高中水回用比例。到 2020 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 20%以上,并力争达到省内其它有关具体工作目标。

( 四 )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各地要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监管,切实提高污泥资源化处理和利用水平。各市县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污泥处置方式,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堆肥或改良土壤使用,全面取缔非法污泥推放点,有效防范因污泥处置不当产生的二次污染。非法污泥堆放点应于 2016 年底前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 2017 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要强化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 2020 年底前达到 90%以上。


( 五 ) 综合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各地要全面排查水体环境状况,建立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等污染严重水体清单,制定整治方案,对所辖区内黑臭水体细化分阶段治理目标和任务安排, 向社会公布年度本地区黑臭水体名单、责任人、达标期限、治理进展和水质改善情况。建立长效机制,开展水体日常维护与监管工作。以解决城市建成区污水直排环境问题为重要着力点,采取“控源截污、节水减污、生态恢复、垃圾清理、底泥疏浚、流量保障”等综合性措施,切实解决城市建成区水体黑臭问题。

2017 年底前,对于已经排查清楚的城市黑臭水体应逐一编制和实施整治方案,作为近期治理的重点;未完成排查任务的地级城市,应尽快完成黑臭水体排查任务,及时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2017 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长春市要于 2017 年底前基本消除建成区黑臭水体。2019 年底前,基本消除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于 2020 年底前完成城市黑臭水体的治理目标,实现长治久清,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 10%以内。

三、实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全面、及时落实国家及省各项有关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调整农业种植结构与布局等具体要求,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管理化大为小,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乡镇、落实到村屯、落实到责任人,建立“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将广大区域划分为一个一个的小单元,共同治理。

(一)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优化畜禽养殖空间布局,加快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尽快退出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通过提升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推进养殖产业有序转移等措施促进畜禽养殖布局调整优化。水质良好区域应加大规模畜禽养殖场改造升级力度,发展生态养殖。2017 年底前,全省各地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到 2020 年,健全完善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2020 年,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 75%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 95%以上。其中,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于 2019 年达到 100%。推进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化利用和污染治理。各地要出台具体措施,将畜牧业发展扶持资金及政策的安排,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挂钩。对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利用,要考虑土地消纳能力,土地消纳能力充足的地区应优先考虑通过种养结合、种养平衡实现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的就地就近利用,配套土地消纳能力与养殖规模不匹配的地区应鼓励建立畜禽粪便收集、运输体系和区域性有机肥生产中心。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畜禽粪便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推动、鼓励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分户收集、集中处理,推动建立政府组织、企业牵头、农户参与的农村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三级网络体系,形成利益分享、责任共担的农村环保长效机制。适宜养殖区域应严格执行污染物总量减排要求。自 2016 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尽快实现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控制水产养殖污染。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以饮用水水源、水质较好湖库等敏感区域为重点,科学划定养殖区,明确限养区和禁养区,拆除超过养殖容量的网箱围网设施。改造生产条件、优化养殖模式,大力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引导和鼓励以节水减排为核心的池塘、工厂化车间和网箱标准化改造,重点支持废水处理、循环用水、网箱粪污残饵收集等环保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加强对大中型水产养殖场的水环境监测,落实国家对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任务或措施。

(二)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大力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积极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进生态循环农业试点、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建设,推动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和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建设,推动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基地建设,积极探索高效生态循环农业模式,构建现代生态循环农业技术体系、标准化生产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制定实施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启动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并推广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积极探索并尽快构建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的长效机制。合理施用化肥、农药。通过精准施肥、调整化肥使用结构、改进施肥方式、有机肥替代化肥等路径,逐步控制化肥使用量。推进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替代高毒高残留农药、大中型高效药械替代小型低效药械,推行精准科学施药和病虫害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农机具,逐年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开展农业源氨排放控制试点,改进农作物施肥方式,采用新型肥料,提升施肥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氨的排放。到2020 年,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和全国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全省测土配方施肥入户率要达到 95%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 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 4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 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 4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覆盖率达到 30%以上。施肥原则为:控氮、减磷、稳钾,补锌、硼、铁、钼等微量元素肥料。主要措施为:结合深松整地和保护性耕作,加大秸秆还田力度,增施有机肥;适宜区域实行大豆、玉米合理轮作,在大豆、花生等作物推广根瘤菌;推广化肥机械深施技术,适时适量追肥;干旱地区玉米推广高效缓释肥料和水肥一体化技术。

推进重点区域农田退水治理。各地根据水质改善需求,综合考虑农田退水水质、农作物种植结构、区域地理位置、农业生产成本等因素,进一步明确农田退水治理的重点区域。在松花江等典型流域、水源等敏感区域、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物群落、隔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植物隔离条带、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聚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减缓农田氮磷流失,减少对水体环境直接污染。

(三)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以优先控制单元为重点,统筹兼顾一般控制单元,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全省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2000个。全面实施 2018-2020 年吉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推进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机制,加强已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加强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完善收集-转运-处理处置体系,推进特种收集机械研发和应用,实现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处理处置。综合考虑村庄布局、人口规模、地形条件、现有治理设施等因素,坚持分散、半集中、集中处理相结合,因地制宜采取污水处理厂(站)、人工湿地、氧化塘、土地渗滤等方式处理农村生活污水,以及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收集-转运-处理处置一体化等方式,统筹规划布局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鼓励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推进农村排水沟渠建设,加大乡镇农村雨污水明沟管渠建设力度,开展河道清淤。深化“以奖促治”政策,以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保护水源为重点,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按照河道分级管理原则开展河道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石砌护坡、水泥路网、排水管线新建及沟渠垃圾处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减少农村生活污染。

四、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坚持“管住新的、管好老的”,落实国家及省有关总量控制指标管理要求,根据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实行新、改、扩建项目污染物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格控制新增水污染物。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制度,逐个明确排放浓度限值和总量控制指标,督促企业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实现连续稳定达标排放。“十三五”期间,每年分季度向社会公布“黄牌”和“红牌”企业名单,实施分类管理。对于长期为劣五类等水质严重超标的区域,应切实从严、加强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五、流域水生态保护

(一)严格水资源保护 ,控制用水总量

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

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重点江河进行试点,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市,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技术审查为依据,依法审批取水许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审查、取水许可审批。选取重点用水大户,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二)防治地下水污染 , 严控地下水超采

以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水源和石油化工生产销售企业、矿山开采区、工业园区、危险废物堆存场、垃圾填埋场、再生水农灌区等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环境为重点,加大地下水污染调查和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力度。加快推进人为污染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治理。公布地下水污染地块清单,管控风险,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开展地下水修复试点。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实现对地下水动态有效监测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储备体系。

继续实行区域地下水禁采、限采制度,对地下水禁采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区域停止批建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推进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开展地裂缝、岩溶塌陷等专项地质灾害调查。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开采地热水、矿泉水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未经许可严禁开发利用。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发挥水政监察与公安联合执法作用,健全非法开采地下水举报制度,严厉打击盗采地下水行为。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到 2020 年,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

(三)合理调节生态流量,确保生态基流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完善水量调度方案要求,制订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主要江河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泻流时段,维持江河湖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设施在改善水质中的正面作用。对于东辽河等缺水江河且城区段污染严重、枯水期污径比较高等状况,应在不利季节组织辖区内湖库适当进行生态调水,充分利用活水循环、中水回用、湖库生态放流,确保东辽河等缺水江河水环境容量所必需的生态基流。

(四)保护河湖湿 地,防止富营养化

划定并严守有关生态保护红线。把对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区域优先划定为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最严格的生态保护。统筹江河湖库岸线资源,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积极保护生态空间,提升生态系统整体功能。强化入河湖排污口监管和整治,减少污染物入河(湖)量和污染强度,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提升生态系统整体功能。对非法挤占水域及岸线的建筑提出限期退出清单,加快构建水生态廊道。因地制宜采取退田还湖、退养还滩、退耕还湿、退捕还渔、河岸带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植被恢复、生态补水、外来入侵物种和有害生物防控等措施,实施湿地综合治理,缓减人类活动干扰,恢复湿地生态功能。以现有的天然湖泊、水库、湿地等生态系统为依托,因地制宜扩大河湖浅滩湿地面积,减少污染物入河(湖),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维护与修复重要区域的水生态功能。对开发活动侵占湿地面积的,严格按照“占补平衡”原则,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稳步提升。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能力建设,建立湿地保护制度,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开展湿地保护执法活动,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在国家级湿地类型的保护区、重点湿地区及国家湿地公园中被私自开垦的湿地要在 2020 年底前,全部实现退耕还湿,在一般湿地中开垦和侵占的湿地全部要限期退耕还湿。以轻度富营养湖库、中度富营养湖库为重点,开展河湖滩涂底泥污染调查,大幅度削减入湖(库)河流污染负荷,实施入湖(库)河流总氮排放控制,加强内源污染控制,增殖属于非外来入侵物种的滤食性鱼类,加大湖滨带保护与修复力度,确保湖库水质污染程度减轻,综合营养状态指数有所降低。

( 五 )加强河道整治 , 落实 生态修复

以小流域为单元,开展流域综合治理,加强主要江河流域特别是河源区水土保持,加快水土流失治理,大力推进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以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区和城市周边为重点,治山治水治污相结合,保证干流达标情况下,着重解决重要干支流综合治理。加强流域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的江河湖库保护。实施源头区保护工程,清理沿岸河道、河流清淤、野生鱼类养栖环境恢复、植被恢复及景观建设、护堤护坡建设等,改善河道水质,恢复水生态环境。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有效落实水生态修复。

六、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

(一)加快推进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

统筹落实国家有关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指导意见和“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现在乡镇及以上地表水和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的流域规划要求。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针对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及准保护区内有关违法建筑、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活动,切实予以依法清理、取缔、拆除、搬迁、禁止;限期治理水源准保护区或取水口周边区域内的生活和农业污染;加强准保护区内污染源监管和生态建设;单一水源的城镇要加快备用水源建设,提高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2020 年底前,完成全省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

(二)落实饮用水水源 全过程 监管和信息公开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完善饮用水安全评价体系,开展定期监测和调查评估,推进污染治理和水质保护。加强对跨行政区域水源保护和污染控制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综合管理,建立涉及水源的上下游水质保护联动机制,研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以水源空间布局为核心,优化调整上游水环境监测网络。尽快提升各城市的水源环境监测能力,增加监测设备、开展监测人员技能培训等软硬件设施的建设,城镇水源特别是县级以上水源应优先安装饮用水源自动监测设施,明确不同级别水源监测项目和频次,建立水源定期监测和随机抽检制度。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加快实现县级或区域水质监测和检测全覆盖。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自 2016 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 2018 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

(三) 加大 饮用水水源 保护与治理力度

各地要全面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2019 年底前基本完成地表水型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清理整治。2020 年底前力争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清理整治。各地应研究制定本地区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方案。要严格污染控制,优先解决由于人为污染引起的水质问题。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关停;一经查实,尽快依法按程序优先取缔关闭。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壤,修复处理以确保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对天然背景值超标,或对上游来水常年污染严重导致水源难以稳定达标,且水厂无法处理的重金属等污染的水源,须尽快更换水源,确保群众饮水安全。要落实水源上游、周边及汇水区污染防治,加强水源涵养,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严防水质退化和环境风险,确保供水安全。加强农村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进一步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推进影响水源的面源污染防治,开展总氮控制试点;重点加强粮食主产区湖库型水源保护区内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居住分散的农村地区,有条件的应尽快建立小型分散水处理设施,加强运维管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松原市松花江干流水源、四平二龙山水库等近年曾出现过水质超标(天然本底超标除外)的饮用水源应进行重点治理和保护。

(四)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范

各地要推进水源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水源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报系统,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评估机制,要研究构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特征污染物预警技术,完善应急处置技术库,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防范水源环境风险。提升水源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尾矿库、交通流动源等环境风险,建设和完善松花湖等水源保护区公路水路运输管理系统。对汇水区工业污染源实施风险等级管理,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严格管理与控制,实施化工企业聚集区周边饮用水水源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开展化工企业聚集区周边地表水及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示范试点。优化城镇、工业和地下水源地布局,加强城市地下水源保护区管理,确保地下水水源安全。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要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做到“一源一案”,提高饮用水水源地预警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应急演练,不断完善环境应急体系,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线防范,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七、防范流域环境风险

(一)强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

健全完善流域环境风险防范机制,加强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切实建立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社会整体联动的综合应急管理体制,全力防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等流域环境风险。松花江、辽河流域内五大水系的主要干流、支流沿岸,着重防控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造纸、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研究制定工业企业、化工园区等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和水生态健康风险评估方法,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沿江河湖库和人口密集区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为重点定期评估环境风险,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隐患。组织开展化工园区整体安全风险评估,加强和规范化工园区安全管理。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配合国家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调查。按照国家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推进应急预案编制。要建立重点风险源清单,重点风险源单位全部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推进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重点行业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和环境风险评估,定期应急预案演练,明确应急演练的方式、频次等内容,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涉危等重点风险源企业、敏感企业要全面、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建立环境风险隐患自查自改台帐,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加强涉危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监督检查,通过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抽查方式,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建立监管记录台账。建立环境风险隐患登记、整改和销号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对于重大环境风险隐患,实施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

(二)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提高应急响应水平。加强环境应急管理队伍、技术支持队伍和应急处置救援队伍的建设,指导、协调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污染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完善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针对流域内发生频次高、影响范围广的突发环境事件,储备相应污染物拦截、现场处置等应急救援物资。自 2017年起,各地政府要按照“属地为主、合理分工、互助协作”等原则,一是制定和完善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上报情况和公布预警等信息。二是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体系,以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全过程管理为主线,有效连接起建设项目审批、污染防治、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生态保护以及环境应急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综合应对的工作机制,建立流域上下游环境应急信息通报、联防联控机制,及时商请相关上下游、左右岸地区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作等配合,形成应急防控合力。

第 四 章规划项目

按照国家建设中央和省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储备库的要求,做好全省及各市(州)、县(市、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储备库建设,实施动态管理,并做好与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储备库、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等已有工作衔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由全省各地区统筹投入、自主实施。省及各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组织设计和筛选工程项目,建立省级、市(州)级、县级水污染防治项目库,提前谋划并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加强项目储备并定期更新,根据水质改善需求有选择地实施,提升项目的针对性和效益,并及时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要求规范申报拟纳入中央和省级储备库的项目。中央项目库项目来源于各省级项目库,并由环境保护部管理项目库。省级项目库来源于各市(州)级项目库,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并会同有关厅(委)共同管理项目库。根据重点流域“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措施和各地当前工作基础,国家已确定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治理等五大类项目,全省各地应统筹考虑,将不达标水体达标方案、本地区水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中对改善水质较明显、水污染防治绩效较大、水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较大且可持续的项目,优先纳入本地区重点流域规划项目库,予以重点实施,优先申报纳入上级地区项目储备库。同时,各地要统筹做好本地入库项目投资匡算、概算等工作,确保投资额度科学、合理、可行,符合当地水污染防治实际需求,确保项目投资用于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且符合国家入库项目类型等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实施,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各类水污染防治工程质量和绩效。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导各地区做好相关项目前期工作、项目任务落实并纳入部门项目储备库,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项目(建设任务)给予支持或争取国家支持。其中,对于申请中央及省级预算内投资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要列入国家及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的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储备库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 五 章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各级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省内各级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统筹流域和行政区边界,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水环境保护负总责,要将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水环境保护责任红线,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将规划目标、任务、项目等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建设。各级政府要按“一岗双责”要求细化明确各部门水环境保护职责,分解落实规划任务,形成有效治污合力。省政府通过同各市(州)等地区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2016-2020 年)》、组织转发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 年)》、批准印发《吉林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 年)》,将国、省《规划》目标与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市(州)及县(市、区)。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国、省流域规划,根据国、省总体部署及任务目标,制定与之相衔接的实施方案,制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 年)》,制定细化落实的具体措施,实施本地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实施评估考核。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调度国、省流域规划实施进展,识别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单元、重点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水环境会商、预警,加大规划实施督导力度。省内各级政府将流域规划实施情况作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并将有关情况纳入督查范畴。各级地方政府要建立水环境形势分析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动态跟踪规划实施进展,及时研究调整工作部署,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国、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充分衔接,强化考核结果在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分配、区域限批、领导干部追责等方面的应用。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地区,综合采取预警、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行政约谈等手段,督促国、省规划各项具体目标任务的落实。强化部门联动。建立政府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协同推进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区域性、流域性重大水环境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统一行动,形成水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联席会议要定期分析水污染防治工作形势,通报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有利于水环境保护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

二、完善政策法规

国家鼓励各省级地区结合实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起草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等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规;鼓励流域、区域内相关省级地区统筹制定统一的污染防治法规;健全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省级地区可根据污染排放结构特征和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完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体系,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质量差、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应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可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鉴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于 2015 年出台,《水污染防治法》已于 2017 年第二次修正,国家水污染防治政策法规体系和内容已趋于全面、严密、明确、适用、精细化,全省应据此深入梳理省内有关政策法规,审慎开展地方法规编制、出台等工作,对确有必要制发和继续存在的,应予以制发和完善;对同国家政策法规不符、已无必要继续存在或另行制发的,应视情况予以修订或废止,确保国家政策法规在我省得到全面、深入地贯彻执行,确保省内政策法规可适当从严但绝不宽于国家政策法规,避免出现为突出地方特点而导致地方政策法规宽于国家政策法规或因过严导致较大负面影响等不当情况。

三、健全市场机制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统筹水污染防治各项任务,重点组织实施并切实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工程,并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提升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实现规划目标。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切实加大对重点治污项目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属于中央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担部分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向国家重点战略区域、优先控制单元、跨国界地区、跨省界地区以及欠发达地区倾斜。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拓宽资金渠道,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水污染治理领域,逐步将水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健全投资回报机制,以合作双方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权益融合为目标,在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污泥处置等领域大力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金融机构为相关水污染治理项目提高授信额度、增进信用等级,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及特许权协议项下收益质押担保融资,探索开展污水垃圾处理服务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融资,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推进水污染治理设施融资业务发展,结合本地实际适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做好国家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严格按照“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全面落实国家环保保护税相关工作。推进市场化运营。以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公用设施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明显提高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促进水污染治理企业产业化良性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大力推行基于水体质量改善需求的综合环境服务,鼓励环境服务市场主体以合同环境服务的方式,以取得可量化的环境效果为基础收取服务费。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

按照国家健全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要求,结合省内具体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横向资金补助、纵向资金奖罚的省内跨界水体水质补偿机制。各级地方政府应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积极推进横向生态补偿工作,立足本地实际特点,研究制定辖区内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办法,切实建立“相互监督、联防共治”的流域治理新机制。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补偿方式。选取部分合适尺度的典型河流、湖库,指导地方开展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示范。按照《吉林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和《吉林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试行)》要求,开展省内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制定适应吉林省实际的流域上下游间河流水质生态补偿和污染赔偿的工作机制,明确地方政府职责和流域上下游污染防治的责任和义务,综合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提高地方政府工作的积极性,适时在全省推行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推进排污许可制实施。根据控制单元水质改善需求,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合理确定许可内容,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2017 年完成造纸、焦化、氮肥等十大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到 2020 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责任。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鼓励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升级等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按规定开展排污权交易。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优先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等企业贷款,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积极推行绿色金融,适时、稳步、合理构建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工业各行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领域污染防治“领跑者”制度,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2017 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通过树立标杆、政策激励、提高标准,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技术改造或革新,使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支持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形成推动各领域污染防治水平不断提升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科技支撑

强化控制单元管理。推进控制单元水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将水文、水资源、水质、经济社会等基础数据按控制单元归集,大力推动水环境保护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将控制单元作为落实环评准入、区域限批等各项环境管理措施与控源减排、截污导流等污染防治措施的基本空间单位,提升污染防治的科学化、信息化和精细化水平。完善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服务体系。鼓励创新财税机制激励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加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水体污染防治技术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定期编制和发布先进技术目录,供各地规划项目的设计、招投标、实施等环节参考。以需求为导向攻关研发前瞻技术。各地应以控制单元水质改善、水生态保护、风险防范等需求为出发点,根据主要污染指标、主要污染来源、经济社会结构与布局等因素,优化污染防治战略部署和技术路线。加大科技研发的财政投入,针对特定控制单元总氮、总磷、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以及特定污染源、风险源,污水、雨水、地表水资源优化利用,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城市(镇)生活污水处理节能、降耗、减排,化工、矿冶等重污染行业废水全过程治理与回用等,攻关研发先进防治技术。

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积极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适用技术。鼓励、支持水生态保护、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水环境损害评估等前瞻和适用技术研发。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严格环境执法。加强对重点排水单位的环境监管,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加强对排污企业的随机抽查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推进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强化环保、水利、公安、检察等部门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将各级政府规划实施情况作为督查的重要内容,必要时采取引入第三方审计等。

健全区域联动。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为重要抓手,加强流域上下游、左右岸以及湖周边的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协调,探索跨行政区之间的环境保护合作框架,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制度和协作应急处置、跨界交叉检查机制,形成治污合力。积极推进跨界河流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双边协调机制与应急处理能力建设。

加强部门联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建立健全由区域内政府和相关部门参加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调,定期分析水污染防治工作形势,通报工作进展,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工作中的问题和难题,确定阶段工作任务和要求,适时开展联合督查,形成党委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追查、倒查机制。加大对无证排污或超量排污企业处罚力度,对违法情况严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追究法律责任。对存在污染隐患单位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对造成环境危害的单位及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追缴环境损害赔偿。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已离任的也要终身究责。提升监测能力。进一步优化水环境监测网络系统,分级建设管理。对重点湖库实施网格化监测。加强各级监测机构水环境监测能力和监测人员技术培训等软硬件建设。加强地表水水生生物、地下水环境、化学物质等监测能力建设,加强水质监测预警工作,提升水质监测信息化水平。流域内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污水处理厂的在线监控装置,按要求与有关部门联网,做到实时监控,动态管理。


六、弘扬生态文化

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生态文明理念。合理、合规地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强生态文化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推进信息公开。实行水环境信息共享与公开制度。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在相关部门协作下实现水源地、污染源等资料等信息共享,及时发布信息,让公众了解流域与区域水环境质量。按照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工作要求,将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纳入平台,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全省各地要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和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统一发布机制,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内环境质量状况、污染防治方案等信息。国家及省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公众在水环境保护建言献策、污染源排放监督等方面积极参与。引导和规范生态环保非政府公益组织发展,鼓励和发展民间非盈利性、非政府性环保团体,形成组织化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形式。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积极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提高流域内公众参与保护水资源环境的素质和自觉性。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政府、企事业单位、公众定期沟通对话协商平台,拓展畅通政府、企事业、公众等利益相关方面参与决策的渠道,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 “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加强宣传教育。调动全社会水环境保护积极性,推动国家及省重点流域规划各项任务的实施;充分利用大众传媒,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的意识,形成保护水环境的道德文化、价值观念,树立 “节水洁水、人人有责 ”的行为准则和人水和谐理念。倡导绿色消费。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行政府绿色采购,鼓励公众购买使用节能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共同为全省水污染防治、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而努力。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吉林省水利厅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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