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出台《天津市2018—2019年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和《天津市2018—2019年采暖季重点行业差别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在采暖季(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不搞“一刀切”。按照行业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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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18—2019年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及绩效评价指导意见

2018-10-25 10:32 来源: 北极星大气网 

日前天津出台《天津市2018—2019年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和《天津市2018—2019年采暖季重点行业差别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在采暖季(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不搞“一刀切”。按照行业特点制定多种错峰生产方式供企业选择,如钢铁行业,企业可根据自身工艺设备配置、生产计划安排等,依据绩效水平分类自主选择错峰生产方式。

津工信原〔2018〕13号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环保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2018-2019年采暖季工业企业

错峰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为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要求,推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进,切实做好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制定了《天津市2018-2019年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并已报市领导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环保局

2018年10月17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原材料工业处,李颖

联系电话:83605675,23313526(传真);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装备工业处,尹明朝

联系电话:83608025;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消费品工业处,姜晓帆

联系电话:83608097;

市环保局大气处,洪礼楠

联系电话:87671522)

(此件依申请公开)

天津市2018-2019年采暖季工业企业

错峰生产工作方案

为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要求,进一步改善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切实做好采暖季工业企业差别化错峰生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2018-2019年采暖季期间(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我市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结合我市产业结构实际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不搞“一刀切”。依据《天津市2018-2019年采暖季重点行业差别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同时,根据采暖期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

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或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可不予限产。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二、重点行业要求

(一)钢铁行业

我市涉及钢铁冶炼的企业,根据排污绩效水平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限产计量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钢铁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的,采用电炉短流程炼钢生产线的,可不予限产。仅部分生产工序和环节达到超低排放的,仍纳入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各区依据《绩效评价》中钢铁行业评价指标,结合辖区内企业装备实际情况,统筹确定限产装备及比例。组织企业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停限产方式、高炉最大日产量、用电减少量测算等内容。采暖季期间,通过改造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钢铁企业,可依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或区环保部门监督性(执法性)检测报告,由所在区政府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申请调整错峰生产实施方案。涉及保民生的,需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备案。

(二)焦化行业

我市焦化企业延长出焦时间。焦炉炉体加罩封闭、配备焦炉烟囱废气脱硫装置,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制值的可不延长。

有关区组织企业依据《绩效评价》中焦化行业评价指标,确定延长出焦的时间,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并明确安全生产措施。

(三)建材行业

我市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陶瓷、玻璃棉、岩棉、矿物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实施错峰生产。在资源有保障前提下,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的可不予限产。其它企业依据《绩效评价》中建材行业差别化指标,实施错峰生产。

各区组织做好对相关企业燃料类型和排放水平的鉴定分类,根据排放检测报告,组织企业制定详细的错峰生产方案,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确定限产比例和方式,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水泥熟料窑炉承担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及必须承担居民供暖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备案。

(四)铸造行业

我市对铸造熔炼设备实施错峰生产。经环保部门认定,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可不予限产。其它铸造熔炼设备按照依据《绩效评价》中铸造行业的差别化指标,实施错峰生产。

各区组织做好对铸造熔炼设备燃料类型和排放水平的鉴定分类,组织企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要包含设备情况、排放水平、停限产措施、停产天数等内容,明确安全生产措施。

(五)有色行业

我市对涉及外购回收有色金属原料进行熔炼的企业(以环评批复文件为准),依据《绩效评价》中有色金属再生行业的差别化指标,实施错峰生产。

我市对涉及生产电解铝用炭素材料的企业,依据《绩效评价》中铝用炭素行业的差别化指标,实施错峰生产。

各区组织做好对相关企业燃料类型和排放水平的鉴定分类,根据排放检测报告,组织企业制定详细的错峰生产方案,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确定限产比例和方式,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

(六)化工行业

我市对原料药和农药生产过程中涉及VOCs排放的工序,依据《绩效评价》中化工行业的差别化指标,实施错峰生产。

各区组织做好对相关企业VOCs排放水平的鉴定分类,根据排放检测报告,组织企业制定详细的错峰生产方案,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确定限产比例和方式,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备案。

七)其它

对于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企业,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设备,各区按照总体要求,结合本区产业结构特点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确定错峰生产方式并组织企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开展企业排查

各区政府要成立由区、镇街(工业园区)两级组成的排查工作小组,建立区、镇街联动机制,并组织当地工信、环保、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错峰生产任务范围和差别化基本原则,对辖区内相关行业全部工业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不搞“一刀切”,分行业确定错峰生产企业名单,实行清单式管理,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二)周密组织一企一策

各区政府要结合排查结果,组织当地工信、环保、安监、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错峰生产任务要求和差别化错峰条件,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方案中的错峰企业应一企一策,明确每家企业具体的停限产时限、停限产方式、安全生产措施,要将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对涉及民生保障不予错峰生产的企业,各区要严格审核,坚决杜绝以保障民生为由规避错峰生产要求。

(三)严格审核报送方案

各区制定的错峰生产方案(含排查清单和一企一策)经区政府加盖公章并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于2018年10月26日前,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市环保局,作为对各区工业企业采暖季错峰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的考核依据。错峰生产方案和企业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需由区政府申请,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市环保局同意后,在市政府网站公告并报送国家相关部门。

(四)精心部署确保落实

各区政府要严格对照错峰生产方案,组织相关企业提前优化年度生产计划,确保安全生产和人员稳定。各区政府要严格按照错峰生产工作要求,加强组织实施和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组织保障

(一)落实主体责任

各区政府要向市政府提交《2018-2019年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承诺书》,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具体组织辖区企业落实错峰生产要求,并将错峰生产工作落实到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明确责任,严管严查,确保采暖季错峰工作落实到位。企业是错峰生产的实施主体,应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照国家要求和市、区两级工作方案要求,制定详细的错峰生产方案、安全预案,确保落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共同组织、指导、督促各区工业企业采暖季错峰生产工作,积极帮助各区政府协调相关事宜。

(二)强化日常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要有效整合检查执法资源,强化联动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错峰生产要求。各相关区政府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引导企业按照绩效评价分类,实事求是确定限产比例、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坚决禁止弄虚作假行为。同时设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一经查实,立即督促企业整改。

(三)加大执行力度

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成立市级工作组,对各区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落实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各区错峰生产工作进度滞后、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等情况,要立即整改并取得实效。对于发现企业达不到错峰方式所对应的排放绩效水平的,则从发现之日起至采暖季结束,该企业按照全部停产的错峰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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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环保气〔2018〕143号

市环保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18-2019年采暖季重点行业差别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要求,切实改善采暖季环境空气质量,促进采暖季错峰生产的精细化管理,严防“一刀切”,现将《天津市2018-2019年采暖季重点行业差别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市环保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2018年10月18日

(联系人:市环保局大气处 洪礼楠

联系电话:87671522;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原材料工业处 李颖

联系电话:83605025)

(此件依申请公开)



天津市2018-2019年采暖季重点行业

差别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关于重点区域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的总体部署,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以下简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攻坚行动方案》)关于各省(市)制定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实现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差别化管理,进一步改善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在持续改善我市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生产装备水平和污染排放情况,通过对重点行业开展秋冬季差别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科学制定差别化的停限产措施,引导企业持续开展深度治理,进一步加快我市重点行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依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攻坚行动方案》,对列入2018-2019年秋冬季错峰生产的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实行绩效评价。

(三)实施时间。按照《天津市2018-2019年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规定时间执行。

二、评价指标

依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攻坚行动方案》关于因地制宜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的相关要求,评价指标由基础指标和调整指标两部分组成。

基础指标根据能源种类、污染排放水平和环保治理措施等因素确定,重点反映企业环保水平。其中污染排放水平,原则上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或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性监测报告为依据。调整指标根据环境管理、服务民生和生产装备水平等因素确定,仅针对部分行业设定。

(一)钢铁行业

1. 基础指标

Ⅰ类: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满足《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攻坚行动方案》中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在采暖季不予限产。

Ⅱ类:烧结工序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完成竣工验收(烧结机头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工序满足对应国家行业标准中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且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料场全封闭改造的企业,在采暖季限产15%(以高炉生产能力计,以用电量核),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不再增加限产比例。

Ⅲ类:烧结工序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竣工验收,其他工序满足对应国家行业标准中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但未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料场全封闭改造的;或未完成烧结工序超低排放改造,但已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料场全封闭改造的企业,可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选择以下两种限产方案中的一种(一经确定,本采暖季内不得更改):

(1)采暖季限产25%(以高炉生产能力计,以用电量核),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烧结机限产50%(黄色)/70%(橙色)/100%(红色)(以烧结产能计);

(2)采暖季限产30%(以高炉生产能力计,以用电量核),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烧结机限产10%(黄色)/30%(橙色)/100%(红色)(以烧结产能计)。

Ⅳ类:不满足以上Ⅰ~Ⅲ类要求的企业,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选择以下两种限产方案中的一种(一经确定,本采暖季内不得更改):

(1)采暖季限产30%(以高炉生产能力计,以用电量核),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烧结机限产50%(黄色)/70%(橙色)/100%(红色)(以烧结产能计)

(2)采暖季限产40%;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烧结机限产10%(黄色)/30%(橙色)/100%(红色)(以烧结产能计)。

2. 调整指标

(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被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按照1%/次(以行政处罚通知书计),核增限产比例,累计核增比例最高不超过5%。

(2)烧结、炼铁设施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限制类的企业,按照1%/台核增限产比例。

(3)2018年10月底前,按照《天津市2018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工作方案》(津环保监测〔2018〕89号)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并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企业,核减1%的限产比例。

(4)采暖季承担民生供暖任务的企业,按照1%/50万平方米居民供热采暖面积核减限产比例,核减限产比例最高不高于5%。(以供热合同/协议计,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为居民供暖的证明文件;供热面积不足50万平方米,按照1%计,超过50万平方米的,取50万平方米的整数倍)

(5)对《天津市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规划方案》(津政办函〔2018〕56号)中要求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体退出任务的企业,核减3%的限产比例。

具体绩效评价指标见附表1。

(二)焦化行业。

Ⅰ类: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污染物排放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要求,且熄焦方式为干熄焦的企业,在采暖季不予限产。

Ⅱ类: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污染物排放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的企业,在采暖季出焦时间不低于24小时。

Ⅲ类:未达到以上Ⅰ~Ⅱ类目标的企业,在采暖季出焦时间不低于36小时。

具体评价指标见附表2。

(三)建材行业。具体包括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陶瓷、玻璃棉、岩棉、矿物棉、石膏板等行业。其中,水泥行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需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

Ⅰ类:仅使用天然气、电力、电厂热力为燃料或热源;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行业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地方标准的企业(国家行业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所涉及的工业炉窑及其它工艺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满足20、50毫克/立方米的企业),在采暖季不予限产。

Ⅱ类:使用除原煤以外的燃料(如生物质、油类);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行业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地方标准的企业(国家行业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所涉及的工业炉窑及其它工艺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满足20、50毫克/立方米的企业),在采暖季限产50%(以生产线计,下同)。

Ⅲ类:未达到以上Ⅰ~Ⅱ类目标的企业,采暖季全部停产。

(四)铸造行业。

1. 基础指标

Ⅰ类: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在采暖季不予限产。

Ⅱ类:未达到Ⅰ类目标,但铸造熔炼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15)表3中规定限值的企业,采暖季限产50%。

Ⅲ类:2019年1月1日起,未达到《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764-2018)要求的,铸造熔炼设备全部停产。

2. 调整指标

铸造熔炼设施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限制类的企业,按照5%/台核增限产比例。

(五)有色行业。

1. 有色金属再生行业

有色金属再生行业指涉外购回收有色金属原料进行熔炼的企业。其中,承担处置危险废物任务的企业在采暖季不予限产。

Ⅰ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15)表2中规定限值的50%以下,且可实现无组织废气的全部收集,同时使用轻柴油、电能、天然气、生物质作为能源的企业,在采暖季限产30%。

Ⅱ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15)表2中规定限值,可实现无组织废气的部分收集,且使用轻柴油、电能、天然气、生物质作为能源的企业在采暖季限产50%。

Ⅲ类:未达到以上Ⅰ~Ⅱ类目标的企业,采暖季全部停产。

具体评价指标见附表3。

2. 铝用炭素行业

铝用炭素行业指生产电解铝用炭素材料的企业。

Ⅰ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业,采暖季不予限产。

Ⅱ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未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业,采暖季限产50%。

(六)化工行业。具体包括原料药、农药行业,相应错峰生产工序指生产过程中涉及VOCs排放的工序。涉民生确需生产的不予限产。

Ⅰ类:VOCs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2/524-2014)表2、表5中规定限值的50%以下的企业,在采暖季不予限产。

Ⅱ类:VOCs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2/524-2014)表2、表5中规定限值的70%以下的企业,在采暖季限产30%。

Ⅲ类:VOCs排放仅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2/524-2014)表2、表5中规定限值的企业,在采暖季限产50%。

具体评价指标见附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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