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全文如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相关环评机构: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从业行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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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涉及环评报告评分细则等内容

2019-02-12 09:13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相关环评机构: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从业行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打造诚信自律、服务高效的环评中介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第364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17日

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从业行为,加强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打造诚信自律服务高效的环评中介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第3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

第三条环评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坚持定期考核和日常监管相结合,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四条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环评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监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环评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五条环评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报告”)编制质量、环评机构服务质量、环评机构规范性和环评机构日常监管4个方面。环评报告编制质量、环评机构服务质量和环评机构规范性按一定权重赋予相应分值,分别为50分、45分和5分;环评机构日常监管分值根据相应内容累加或扣减。

第六条 环评报告编制质量评分包括环评报告年度总评分、季度抽查评分、管理部门评分,权重分值分别为25分、15分、10分。

(一)环评报告年度总评分(25分)

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全省环评机构上一年度环评报告质量进行年度总评。随机抽取每家被检查环评机构的5份环评报告,邀请相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审会专家打分表(见附件2)的内容要求进行审核、打分,最终得分取加权平均值。环评报告出现质量不合格情形(见附件3)的,该环评报告计0分。

(二)环评报告季度抽查评分(15分)

每年第二至第四季度组织对上一季度审批的环评报告进行抽查评分,三次季度抽查涵盖所有在我省开展业务的环评机构。邀请相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审会专家打分表(见附件2)的内容要求进行审核、打分,最终得分取加权平均值。环评报告出现质量不合格情形(见附件3)的,该环评报告计0分。

(三)环评报告管理部门评分(10分)

每年第一季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其辖区内上一年度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的环评报告整体编制质量进行考核,填写生态环境部门考核表(见附件4),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分别得10分、8分、6分和0分,最终得分取加权平均值。

第七条环评机构服务质量评分包括环评报告编制时效评分、管理部门时效评分和建设单位满意度评分,权重分值分别为25分、10分和10分。

(一)环评报告编制时效评分(25分)

在年度总评及季度抽查中,对抽取到的环评报告编制时效进行检查,在项目业主及时全面提供真实材料的前提下,环评报告编制时间原则上环境影响报告书不超过6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不超过20日,技术评审会后或审批人员审查后环评报告的修改时限不超过5日,编制、修改时限超过上述规定的,一次扣5分。环评报告编制起始时间以合同为准,结束时间以建设单位意见为准,环评报告修改时间以审批部门认定为准。对环评技术导则规定环境现状监测工作无法在上述编制时限内完成的建设项目,编制时限不纳入考核,修改时限纳入考核。

(二)管理部门时效评分(10分)

每年第一季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其辖区内上一年度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的环评报告整体编制时效进行考核,并填写生态环境部门考核表(见附件4),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分别得10分、8分、6分和0分,最终得分取加权平均值。

(三)建设单位满意度评分(10分)

在年度总评及季度抽查中,调查抽取到的环评报告对应的建设单位,重点调查建设单位对环评机构服务的满意程度,结果分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4个等次,分别得10分、8分、6分和0分,最终得分取加权平均值。

第八条环评机构规范性评分权重分值为5分。每年第一季度环评机构从质量控制体系、档案规范性、合同规范性等方面对内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视情组织开展现场检查。质量控制体系、档案规范性、合同规范性相应的权重分值分别为2分、2分、1分。

第九条环评机构日常监管评分包括生态环境部门表彰及处罚评分、环评报告质量日常评分、媒体表扬或负面报道评分、举报情况评分、服务收费评分、服务时效评分。所有扣分项均上不封顶。

(一)生态环境部门表彰及处罚评分

环评机构受到国家级表彰加6分,年度加分计其最高分1次。环评机构受到国家级处罚扣3~6分,同一事件扣其最高分1次,扣分次数不限。连续两年信用等级为A级的环评机构加3分。

(二)环评报告质量日常评分

在日常审批、监管中发现环评报告质量不合格情形(见附件3)的,扣5分。环评报告评审会专家打分平均分低于60分的,扣2分。

(三)媒体表扬或负面报道评分

根据报纸、网站、电视等媒体公开表扬或负面报道具体情况,累加或扣减1~5分。

(四)举报情况评分

环评机构受到举报经查属实的,视情扣1~5分。

(五)服务收费评分

对收费明显不合理,或恶意低价竞争的环评机构,发现1次扣3~5分,扣分次数不限。

(六)服务时效评分

在日常审批中发现环评报告编制时效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要求的,发现1次扣5分,扣分次数不限。

第十条 省生态环境厅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全省环评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评定结果报送生态环境部。省环评协会根据年度总评、季度抽查及日常监管情况,及时对环评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分,填写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分表(以下简称“信用评分表”,见附件1),并将评分结果报送省生态环境厅核定。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九条加减分情形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核定后计入信用评分表。

第十一条省生态环境厅对评分结果进行核定,依据核定的评分结果评定信用等级,并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公示。环评机构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复核或申诉。环评机构未在公示期间提出复核或申诉的,视为同意评定结果。

第十二条环评机构信用等级分为五级。根据评分结果,85分及以上为A级,属信用优秀环评机构;70(含)~85分为B级,属信用良好环评机构;60(含)~70分为C级,属信用一般环评机构;50(含)~60分为D级,属信用较差环评机构;50分以下为E级,属信用极差环评机构。

第十三条年度内环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该年度内信用等级A级评定资格:

(一)在定期考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环评报告编制时效不符合要求2次的;

(二)环评机构质控体系不健全、档案与合同管理不规范的。

第十四条 年度内环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该年度内信用等级B级及以上评定资格:

(一)在定期考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环评报告编制质量不合格1次的;

(二)在定期考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环评报告编制时效不符合要求3次的;

(三)受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书面警告或通报批评的;

(四)环评机构质控体系缺失、档案与合同管理混乱的。

第十五条 年度内环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

(一)在定期考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环评报告编制质量不合格2次的;

(二)在定期考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环评报告编制时效不符合要求4次的;

(三)受到各级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

(四)受到建设单位或相关部门投诉,经调查核实环评机构负重大责任的;

(五)媒体负面报道,经调查核实环评机构负重大责任的。

(六)信用评分在50(含)~60分的。

第十六条 年度内环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用等级评定为E级:

(一)在定期考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环评报告编制质量不合格3次及以上的;

(二)在定期考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环评报告编制时效不符合要求5次及以上的;

(三)拒不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信用等级连续两年评为D级的;

(五)信用评分在50分以下的。

第三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七条环评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定期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公布,接受公众监督,方便建设单位优选环评机构。环评机构信用等级在季度抽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生变化的及时动态更新。

第十八条环评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纳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全国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诚信系统,实行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省生态环境厅通报表扬A级环评机构,可将其列入该年度季度抽查免检名单。

第二十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D级环评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报批评并约谈机构负责人;

(二)当年度列入每次季度抽查必检名单;

(三)每次季度抽查至少8份环评报告。

第二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E级环评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报批评并约谈机构负责人;

(二)当年度及下一年度列入每次季度抽查必检名单;

(三)每次季度抽查至少15份环评报告。

(四)取消下一年度评定A级资格。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内定期考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的环评报告编制质量不合格2次的,省生态环境厅可责令该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6个月。发现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的环评报告编制质量不合格3次及以上的,省生态环境厅可责令该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12个月。

第二十三条 年度内在定期考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环评报告编制质量不合格1次或不符合时效要求2次的项目负责人,移出《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1年;连续2年内环评报告编制质量不合格2次及以上或不符合时效要求3次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移出《专家库》5年。生态环境部责令限期整改的项目负责人,根据限期整改要求在相应期限内移出《专家库》。移出《专家库》期间,省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在环评文件审批中邀请其担任评审专家。

第二十四条 限期整改期间,做出限期整改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以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受理被限期整改的环评机构编制的环评报告审批申请,不再受理被限期整改的项目负责人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环评报告审批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适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2月17日起施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环函〔2011〕118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11〕17号)、《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14〕5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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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环评报告质量不合格情形

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或者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的。污染源强分析明显不合理,污染物“三本账”明显错误的;污染治理措施明显不具备可操作性,或者生态修复与恢复对策措施明显不合理的;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现状情况分析不准确或引用监测数据错误,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提出有效“以新带老”防治措施的。

二、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或者主要评价因子遗漏的。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符合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法定规划,不符合建设项目所依托的区域或流域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主要环境敏感点遗漏;主要污染因子选用错误或缺失,生态影响因子筛选及分析不足以反映项目行业特征和当地环境特征的。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或者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环评报告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选用评价标准错误、选取的评价范围明显不足、确定的评价等级错误的。

四、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错误的。环境现状监测调查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环境影响预测出现重大错误不足以支持环评结论的。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的。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环评报告提出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的;环评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提出的生态保护措施不能有效预防和减缓生态破坏的;环评报告未按规范编制环境风险评价内容,未提出合理有效、有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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