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华市发布了金华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为切实加强我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概率,根据《长三角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4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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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2019-02-15 10:51 来源: 北极星大气网 

近日,金华市发布了金华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为切实加强我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概率,根据《长三角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40号)文件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金华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12月21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方若浪,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西辅楼3号楼5楼,邮编:321017,电话:0579-82753561,传真:0579-82752070,邮箱:jhzlc8948@163.com)。

附件:金华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12日

附件

金华市2018-2019年秋冬季

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长三角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精神,切实加强我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概率,确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靶向施策,针对秋冬季大气污染的突出难题,围绕产业、能源、运输和用地四大结构调整优化,全力开展“八大攻坚行动”,全面落实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工作举措,力争秋冬季期间(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金华市区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47微克/立方米以下,同比下降2%,确保全年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40微克/立方米以下,力争达到38微克/立方米;基本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保障重大活动期间环境空气质量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产业结构优化攻坚行动

1.加快编制“三线一单”。加快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初步成果。(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加大“两高”行业产能淘汰和压减力度。大力淘汰和压减建材行业产能,2018年12月底前关停轮转窑11座,压减砖瓦产能3.8亿标砖。(市经信委牵头)

3.加大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综合整治力度。淘汰落后化工产能,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全面完成10家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废气排放整治,达到《化学合成类制药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15-2016)限值要求。(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安监局配合)

4.全面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2018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排查工作,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实施分类处置。对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整合搬迁类的,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2018年12月底前,全市完成1041家涉气“散乱污”企业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配合)

(二)能源结构调整攻坚行动

5.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采取综合减煤措施,重点削减非电煤炭消费总量,2018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较2015年削减1%。严禁新建自备燃煤机组,新建大型燃煤机组实行容量和耗煤量等量或减量替代。淘汰能耗、水耗、环保、安全等不达标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在确保电力、热力稳定供应基础上,2018年淘汰2家燃煤自备电厂3台燃煤机组0.6万千瓦。制定各类工业园区“一区一热源”行动方案,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进行供热改造,推动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落后燃煤小热电和燃煤锅炉关停整合。优化天然气使用结构,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对新增“煤改气”项目,要坚持增气减煤同步,以气定改,在签订供气合同的前提下,有序实施。(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配合)

6.全面排查各类燃煤锅炉。对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要逐一登记,2018年10月底前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并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7.加快淘汰高污染燃料锅炉。依法依规加大全市燃煤锅炉淘汰力度。2018年12月底前,全市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建成区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完成1台(义乌市)每小时40蒸吨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质监局配合)

8.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2018年10月底前,制定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方案,原则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并符合相应的锅炉安全技术要求。新安装和改造的天然气锅炉同步配套低氮燃烧装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质监局配合)

9.开展生物质锅炉专项整治。开展生物质锅炉全面排查,全面掌握锅炉规模、分布、燃料、炉型、治污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严格生物质锅炉登记注册,城市建成区严格控制新建生物质锅炉。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积极推动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对于现有生物质锅炉,逐一开展环保核查,对工业集聚区内存在多台分散生物质锅炉的,实施拆小并大。(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质监局配合)

10.开展建成区散煤整治行动。结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调整,全面开展城市建成区散煤清理整顿工作。2018年10月底前,各地对行政区域内散煤销售网点、餐饮烧烤、流动摊位等使用散煤及生活散煤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建立台账,制定“煤改电”“煤改气”整治方案,拉单挂账,逐一销号。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建成区散煤整治工作。各地应建立散煤禁烧长效监管机制,纳入网格化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三)运输结构调整攻坚行动

11.优化调整货物运输方式。制定运输结构调整工作落实方案,完成火电、热电、水泥等重点企业大宗物料运输结构摸底调查,全面掌握铁路专用线利用率、港口运输等情况。开展涉煤炭、矿石、砂石、水泥、化工原料等大宗物料运输结构摸底调查,对企业未按环评报告要求使用铁路专用线、水路、管道等运输大宗物料的,责令其2019年3月底前完成整改;具备水路、铁路货运条件的重点企业,不得公路运输煤炭和矿石。大幅提升铁路水路货运量,2018年12月底前,兰溪港的煤炭和矿石等大宗货物集疏港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替代30%货车运输,力争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15%,义乌-宁波舟山港铁海联运量比2017年增长20%。大力发展多式联运,2018年12月底前,建设2个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5个绿色物流配送中心。(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12.加快车船结构升级。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2018年全年推广新能源汽车4500辆(标准车),新增和更新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城市公交车100辆。加快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2018年底前,全市建设物流集散地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60个。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及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新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推进船舶更新升级。实施一阶段船舶排放标准;严格执行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提前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推广电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船舶。深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加快推广江海直达船型和节能环保船型。(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13.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推进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建设。2018年12月底前,根据交通部门道路交通流量调查数据,制定柴油车遥感监测设备建设方案;加快完成国道、省道等主要货运通道遥感监测设备布设。(市环保局牵头)

推进新车环保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新生产、销售车辆的监督抽查工作。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排放检验,排放检验机构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牵头)

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形成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和维修地、货物集散地、公安交警执法站、公路超限检测站等,定期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环保部门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抽查柴油车尾气排放情况。(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牵头)

开展区域重型柴油车专项联动执法检查。对超标排放等违法车辆,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劝返,并要溯源、曝光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等信息。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重点核查初检超标车、异地车、注册5年以上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对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牵头)

推动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设工作。扶持建设规模适当的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M站),加强技术人员专业培训,提高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能力。各地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和封闭管理。(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14.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2018年12月底前,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并公布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控制区、港口码头和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港口、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重点针对冒黑烟工程机械开展专项整治。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牵头)

推动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2018年底前,金华港兰溪港区建设9套岸电设施。(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2018年12月底前,义乌机场建设6台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义乌民航局牵头)

15.加强油品监督管理。2018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逐步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对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对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点)销售车用尿素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继续严格实施长三角地区船舶排放控制区靠泊船舶换用低硫油措施,内河船舶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油品。(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建设局配合)

组织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以超标重型柴油车、群众举报、企业自备油罐为突破口,以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国省道等重型柴油车集中通行路线为重点,认真开展线索摸排、暗访检查、深挖细查,确保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一起。对发现的黑加油站点,要逐站核查、挂牌督办、逐站销号,确保黑加油站点清零。要研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逐级压实责任,防止死灰复燃。(市商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四)用地结构调整攻坚行动

16.严格施工扬尘监管。2018年10月底前,各地要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完成扬尘整治。各类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和暂不开发土地临时绿化等“七个百分之百”。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各地要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市建设局牵头)

17.加强城市道路扬尘防治。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18年金华市区清扫率达到75%以上,各县(市、区)达到65%以上。各地要结合实际,划定城市重点保洁洒水道路,实施强化洒水措施,重点道路晴天洒水每天不少于8次,间隔时段不超过1小时,保持湿式交通,重点道路护栏清洗每周不少于1次,确保洁净无积尘。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重点道路要保持24小时不间断洒水,有条件的地区要出动高炮喷雾车,开展应急降尘。(市建设局牵头)

18.强化矿山扬尘整治。矿山开采和矿山修复工程必须全面落实防尘、抑尘措施,矿区出入口要设置过水池及冲洗设施,矿山运输车辆经冲洗干净后上路行驶,同时要采用加盖、防尘网等方式,防止运输过程抛洒滴漏。矿山开采单位要负责外部运输道路2公里范围内洒水保洁,确保道路无积尘。(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19.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各地要担负起秸秆禁烧的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自2018年10月起,组织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强化“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攻坚行动期间,被省卫星遥感发现的火点,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五)工业企业深度治理攻坚行动

20.建立重点行业排放清单。各地要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和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对焦化、水泥、砖瓦、陶瓷、玻璃、铸造、化工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产业规模、生产工艺、治污设施、排放情况,2018年12月底前建立详细的排放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市环保局牵头)

21.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推进焦炭、水泥、砖瓦、陶瓷、玻璃及其制品等重点行业深度污染治理,按照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制定整治计划,对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2018年12月底前,全市完成1家(兰溪市)玻璃制造、4家砖瓦企业的提标改造。(市环保局牵头)

22.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火电、热电、水泥、砖瓦、铸造、陶瓷、玻璃等重点行业,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所有物料(废渣)运输、装卸、转移、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的无组织排放要深度治理。各地要建立无组织排放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排放节点、污染物种类等,2018年10月底前,建立管理台账,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12月底前,全市完成14家企业的无组织排放改造任务。(市环保局牵头)

23.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各地要以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涉及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企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要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于2018年10月底前建立详细管理清单。加大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力度。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牵头)

24.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热电厂供热等进行替代。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钢铁行业燃煤供热锅炉;有色行业基本淘汰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大力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配合)

25.实施工业窑炉深度治理。对保留下来的以煤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实施深度治理。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参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改造。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市环保局牵头)

(六)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26.规范工业企业VOCs治理。实施重点行业VOCs排放总量控制,分行业核定VOCs排放总量和削减量,实现0.4万吨的年度减排目标。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2018年12月底前,各地完成重点工业行业VOCs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项目29个,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

27.强化VOCs源头管控。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2019年1月1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650克/升;除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维修外,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鼓励底色漆和面漆使用不高于420克/升。(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牵头)

28.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2018年12月底前,各地要建立重点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严格落实国家要求,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加强储存、装卸及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市环保局牵头)

29.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12月底前,各地要对工业企业VOCs治污设施,开展一轮治污效果执法检查;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市环保局牵头)

30.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2018年10月底前,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加强油气回收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抽查,积极推进储油库和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市环保局牵头)

(七)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攻坚行动

31.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各地要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当达到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条件时,各地市(区、省管县等)应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市环保局牵头)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各城市按时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市环保局牵头)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市环保局牵头)

32.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各地要针对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和重点时段,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年4月30日。(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八)基础能力建设攻坚行动

33.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2018年12月底前,各地全部建成包含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臭氧六项参数在内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直联,实时对外发布信息。全面推进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完成2017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的更新。开展新一轮PM2.5源解析,试点开展VOCs源解析研究。(市环保局牵头)

34.加强污染源监控体系建设。各地要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监控要求。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快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2018年12月底前,化工等重点企业厂区内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控颗粒物、VOCs等管控情况。推进固定污染源VOCs监测工作,加强VOCs监测能力建设和人员培。(市环保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攻坚行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蓝天办负责总体部署、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查考核等职责;各牵头单位对具体牵头的任务负总责,横向协调配合单位协同推进,纵向督促实施主体落实到位;各配合单位各司其职,服从牵头单位统一安排,主动承担相应责任;各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属地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领导小组和牵头单位的要求部署,制定相应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攻坚任务按期完成。

(二)强化督查考核。攻坚行动期间,按照“即督即办、立行立改、追责问效”的督查原则,市蓝天办要会同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组成专项督查组,开展强化督查,对日常巡查、暗访、督查发现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对工作推进中的各类负面典型进行跟踪曝光,强化舆论监督。市政府将对明显履职不到位、工作推进慢、整改落实差的县(市、区)和市级责任部门进行约谈,将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开展成效纳入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年度蓝天保卫工作考评。市蓝天办对各地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各地每月5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

(三)强化执法监管。各地要组织经信、环保、质监、交通、公安、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自查和联合执法检查,重点针对“高架源”“散乱污”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机动车船污染、秸秆露天焚烧等开展专项执法,对发现超标排放违法排污的,要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查处,并建立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

(四)强化科技支撑。完成《金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结合气候变化和扩散能力研究,深入分析内外源影响,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精准施策提供技术支撑。新增2个降尘监测点位,确保监测点位全覆盖,10月开始对各县(市、区)按月进行降尘排名考核。加快推进站点建设,实现市区和三县全覆盖。加快企业废气排放在线监测、厂界VOCs监测在线监测、环境空气VOCs监测、污染治理设施过程监控等监测监管设施建设,执法人员配备便携式监测设备,进一步提升我市治气工作科学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完成2017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的更新,开展新一轮PM2.5源解析。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高度重视攻坚行动宣传工作,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每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通报攻坚行动进展情况。及时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积极协调地方电视台在当地新闻节目中设立“曝光台”栏目,2018年11月1日起每周一至周五报道突出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播出时长不少于三分钟。组织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活动,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攻坚行动的良好氛。

(六)强化环境信息公开。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市蓝天办每月对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附表

金华市2018-2019年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1.jpg

注:1.2018年秋冬季指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2.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无2017年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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