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印发《南京市化工火炬环境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南京市化工火炬环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防治大气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化工企业已建火炬的环境管理适用本办法。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已建火炬应规定时限整改到位。
新建化工项目应执行本办法的要求,不得采用高架火炬作为废气处置设施。高架火炬燃烧装置应当用于应急处置,不得作为大气污染日常处理设施
第三条【新建火炬管理】火炬装置的建设应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明确火炬气成分、收集范围,论证火炬处理效率、火炬燃烧处理方式的可行性,明确火炬燃烧工作状况,确保火炬燃烧安全。
第四条 【燃烧管理】化工企业应当加强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可燃性气体向火炬排放时,火炬必须同步燃烧,确保燃烧完全。
送化工火炬处理的废气,仅限于化工企业在开停工、非正常生产及紧急状态下无法进行有效回收的可燃性气体。空气、氮气等气体占比过高的不燃性废气不得作为可燃性气体排入火炬气系统。
第五条【工艺设计要求】用于应急处置的火炬装置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保证各装置排放的火炬气能够及时、安全、可靠地排放,同时满足环保要求。
(二)系统和设备的设计便于操作、检修和监管。
(三)火炬运行稳定高,配套助燃气系统,噪声小,确保操作弹性大、适用工况范围宽。
第六条【运行和排放管理】
正常情况下,火炬长明灯必须点燃,确保火炬点火及时可靠,燃烧完全确保不脱火,保障排放的火炬气燃烧稳定,确保燃烧完全。
在火炬工作状态下,确保火炬火焰正常燃烧,废气燃烧充分,无烟燃烧,不排黑烟和低噪声运行。
在火炬火焰遭受不燃气体冲击时,需要及时补充助燃气体确保火焰正常燃烧。严禁火焰熄灭的情况下,通过炬系统偷排废气的行为。
第七条 【报告制度】
应急状态下,使用高架火炬燃烧废气,应及时向属地区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启用高架火炬的原因、焚烧废气的种类、预计使用时长、当地风向、下风向影响范围等信息,便于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和采取必要的监测手段。
第八条 【企业主体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的,不按规定使用火炬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名词解释】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1.火炬。火炬是指化工企业用于燃烧火炬气的废气燃烧处理装置。
2、高架火炬。高架火炬指火炬头底端位置高于15米的火炬。
3.火炬气。火炬气是指化工企业在正常生产、开停工、非正常生产及紧急状态下无法进行有效回收的可燃性气体。
4.火炬头。火炬顶部构件,内部外部带有消烟蒸汽管,作用是确保火炬气充分燃烧及消除黑烟,达到环保要求。
第十条【其他】
其他行业的火炬参照本法执行。
第十一条【实施日期】本办法由南京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201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