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发布《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加强江苏省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化学工业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本省发布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其相关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进行编写。
本标准代替DB32/939-2006,与DB32/939-2006相比,修订内容主要如下:
1、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2、修改了化学工业的定义,明确化工行业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规定的制造业中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工行业的行业子类也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了规范。
3、针对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增加了特别限值的排放要求。
4、增加总氮、溶解性总固体、总有机碳和可吸附有机卤化物4个控制项目。特征污染物补充了涉重金属污染物21项,特征有机污染物57项和其他污染物3项限值。
5、提高了部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更新了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本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江苏省人民政府年月日批准。
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术语和定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及监督实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化学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其他水污染物指标,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7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
GB/T 5750.4 水质溶解性总固体的测定重量法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
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9 水质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1889 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0 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稀释倍数法
GB/T 11906 水质锰的测定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4204 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1 水质钡的测定电位滴定法
GB/T 14672 水质吡啶气相色谱法
GB/T 15503 水质钒的测定钽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
GB/T 15959 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
GB/T 16489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77.1 水质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 478 水质多环芳烃的测定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84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5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6 水质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 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89 水质银的测定3,5-Br2-PADAP 分光光度法
HJ 490 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 2B 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1 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02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溴化容量法
HJ 503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50 水质总钴的测定 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92 水质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59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1 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 602 水质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3 水质钡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20 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621 水质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9 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8 水质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液液萃取/固相萃取-气相色谱法
HJ 665 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3 水质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76 水质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
HJ 686 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694 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
HJ 697 水质丙烯酰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15 水质多氯联苯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16 水质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06 水质丙烯腈和丙烯醛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822 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28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HJ/T 50 水质三氯乙醛的测定吡啶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70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
HJ/T 72 水质邻苯二甲酸二甲(二丁、二辛)脂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HJ/T 73 水质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74 水质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83 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化学工业 chemical industry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规定的制造业中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3.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化学工业企业或其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化学工业企业建设项目。
3.4 直接排放 direct dis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5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ge 排污单位向城镇污水处理厂或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6 特别限值 Special Standard 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薄弱、水环境容量较小,容易发生或已经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的地区执行的严格排放要求。
3.7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 centralized industri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通过工业废水输送管道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工业企业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3.8 化工集中区废水处理厂 centralized plant for chemical industry wastewater treatment 以处理化学工业废水为主的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3.9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对通过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收集的居民生活污水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包括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初期雨水和工业废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10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到企业法定边界外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废水等)。
3.11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3.12 相关排污单位 Related disge unit 排放废水中含有本标准表3、表4或表5中特征污染物的企业或集中式废水处理厂。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现有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
4.2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化工集中区废水处理厂执行表2规定的相应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化工集中区污水处理厂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已经发生或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执行表1规定的特别限值。
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域范围、时间,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告发布。
4.4 排污单位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物,从表3、表4和表5中筛选并上报需要控制的废水特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限值,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执行。
4.8 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水污染物直接排放执行相应的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标准未规定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照GB8978中一级标准执行。
4.9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废水,且每种废水的排放限值又不相同时,其混合废水的排放限值按照最严的排放限值执行。
4.10 企业废水间接排放进入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厂的,其间接排放限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或行业排放标准的间接排放要求。现行标准未予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企业可与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协商确定间接排放限值,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4.11企业废水间接排放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
4.12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生产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由表6确定;表6中没有规定的,按照相关国家排放标准中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确定。表6和国家排放标准中均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其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按照生产设施环保验收验收时确定的基准排水量执行。若生产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生产设施环保验收确定的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换算公式: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排污口标志。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
5.2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3样品采集和保存应符合HJ/T 91、HJ 493和HJ 495的规定。
5.4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5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6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推荐采用表7所列方法,也可采用国家和地方现行有效的监测方法。
6 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企业应遵守本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